PHILOSOPHY OF ART
一、藝術的定義 (一)不可定義 1.不同種類的藝術之間只具有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但是找不到可觀察的特點是所有 藝術都共享的,所以不可能為藝術尋找一般的定 義,共能對某一種藝術形式定義。 2.批判:混淆藝術實踐和藝術品,藝術實踐是開放 的,難以定義,但藝術品是可以被定義的。要證 明此一主張是錯誤的,最好的方法是為藝術找到 定義,以下的定義就是認為藝術可以定義。
一、藝術的定義 (二)藝術是模仿 1.基本主義:藝術是一種模仿,柏拉圖主張,模仿 是藝術的必要條件。 2.此一主張之缺點: (1)模仿不是藝術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 (2)模仿的真實度不能決定藝術的價值。 (3)不是所有的藝術品都可以用模仿來表達。
一、藝術的定義 (三)有意義形式理論(the significant form theory) 1.基本主張:所有真正藝術品共享的一種品質, 就是有意義的形式。 2.此主張的缺點: (1)循環定義。 (2)不可反駁性。 (3)形式很難和作品分離。
一、藝術的定義 (四)藝術觀念論 1.基本主張:實際藝術品是非物質的,它是藝術家 心靈中的一個概念或情感。 2.批判:這個想法太怪異,也太狹隘。
一、藝術的定義 (五)制度論 1.基本主張:藝術品是由藝術界成員認定,所以 社會的某些個人或團體,透過命名的動物,有 能力將所有的人工品變成藝術品。 2.缺點 (1)沒有辦法區叩好的和壞的藝術。 (2)循環定義。 (3)藝術界以何種理由決定藝術?如果存在這些 理由,就不必靠制度決定什麼是藝術品。
一、藝術的定義 (六)Arthur Danto (1924-, 美國藝評家、哲學教授) 的藝術觀 1.「什麼稱為藝術」類似「什麼是科學事實」, 都是由典範界定。 2.指認藝術品必須靠藝術理論,指認某物為藝術 品的「是」,不是等同的「是」(台北是中華 民國的首都),也不是述詞的「是」(玫瑰花 是美麗的),指認某一個東西為藝術品,就是 使這個東西成為一個藝術品,這需要精於相當 多的藝術理論。
二、藝術的價值和功能 (一)柏拉圖的觀點 1.藝術模仿的對象是表象(appearance)而不是真實 (reality),根據他的理型論(theory of Forms),藝 術是雙重遠離真實。 2.真實是知識的對象,由理性所掌握;而藝術吸引 的是非理性的部分。
二、藝術的價值和功能 (二)亞里斯多德的觀點 1.藝術具有普遍性,而普遍性形式就體現在時空 之中。 2.藝術可以使我們的情感淨化。
二、藝術的價值和功能 (三)馬庫色(Herbert Marcuse, 1898-1979, 法蘭克福學 派的重要思想家) 1.藝術是負面的、破壞性的、非理性的,但卻有價值。 2.文明本身建立在壓抑的基礎上,有些壓抑是必要的, 有些則是多餘的,藝術表達可以減少多餘的壓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