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倫理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古博仁 106.06.11.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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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倫理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古博仁 106.06.11. 2019/1/17

學歷與經歷 學歷 嘉南藥理大學 現任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委員(106年1月~)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105年10月~) 博惠藥局負責人 經歷 藥師公會全聯會第12屆監事會召集人(102年~105年) 新北市藥師公會第一屆理事長(101年~103年) 新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101年~103年) 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委員會委員(100年~101年) 台北縣藥師公會第21屆理事長(98年~100年) 台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98年~100年) 2019/1/17

大 綱 壹、藥師誓詞 貳、藥學倫理規範 叁、藥師的社會責任 捍衛民眾用藥安全 肆、藥事法第103條 伍、最急迫的中藥修法相關歷程 反對增設「中藥師」、「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中藥材技術士」、「中藥技術士」 陸、藥界公學協會的共識 尊重專業、全民健康生命安全 尊重中藥商的生存權和工作權

壹、藥師誓詞 多種版本 異曲同工 2019/1/17

藥師誓詞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 會 余誓以至誠,透過藥學專業,奉獻所學。以增進人類福祉,減少人類苦痛為目標。 藥師誓詞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 會 余誓以至誠,透過藥學專業,奉獻所學。以增進人類福祉,減少人類苦痛為目標。 並傾全力善用所學知識及技能,服務社會大眾及其他醫療同仁。亦竭盡所能終身學習追求新知、維持專業能力,以最高道德標準,恪遵各項藥事法規及藥師公會章程,克盡藥師的社會責任 謹誓!

藥師誓詞 我謹宣誓 透過藥學專業、奉獻所學服務人群。並以增進人類福祉、減少人類苦痛為目標。我將傾全力善用所學知識及技能、服務大眾及其他醫療同仁。同時、我也會竭盡所能追求新知、維持專業能力、並以最高道德標準、恪遵各項藥事法規。在充分瞭解藥師的社會責任與期許後、本人謹宣誓如上。

FIP 藥師誓言 身為一位藥師,我發誓要為人類服務,並實現我專業的 理想與承諾,各方面我都會以最高標準為依歸。 我會充分權衡我的知識與能力來提升病人的健康與福祉。  我將永遠把病人利益與需要放置於我個人之上。 我的服務將是平等、公平和尊重,不分性別、民族、種 族、宗教、文化或政治信仰。 我會保護與保密委託給我的個人資訊和健康資訊。 我會維持整個執業生涯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我會支持藥學知識與實踐標準的發展。 我會為培養未來藥師做準備。 我會盡一切機會與所有醫療人員互助合作。 在這莊嚴的誓言承諾下,在師長的見證下,我將永 遠不會違背我所承諾的誓言。 藥師簽名: 日期: 臺大藥學專業學院林慧玲教授資料

FIP OATH / PROMISE OF A PHARMACIST As a pharmacist, I vow to serve humanity and to support my profession’s ideals and commitments. I shall be guided in all dimensions of my life by the highest standards of human conduct. I shall apply the full measure of my knowledge and abilities to supporting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all those I serve. I shall always place the needs of all those I serve above my personal interests and considerations. I shall treat all those I serve equally, fairly and with respect, regardless of gender、 race, ethnicity, religion, culture or political beliefs. I shall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ersonal and health information entrusted to me. I shall maintain my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competence throughout my career. I shall support the advancement of knowledge and standards of practice in pharmacy. I shall nurture the preparation of future members of my profession. I shall use all opportunities to develop collaborative practice with all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in my environment. In taking this solemn oath / making this promise, I honour those who have supported my development as a pharmacist and commit myself never to act in a manner that is contrary to these vows. Pharmacist: Signature: Date: Adopted by the FIP Council on 31 August 2014, in Bangkok, Thailand

Seven Star Pharmacist 七星藥師 1997年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將藥師在醫療體系的角色功能定位 為 七星藥師 : 1. 照護者 ( care-giver ) 2. 決策者 ( decision-maker ) 3. 溝通者 ( communicator ) 4. 領導者 ( leader ) 5. 經營者 ( manager ) 6. 終身學習者 ( life-long- learner ) 7. 教師 ( teacher ) ,此外, WHO定義的藥師 還包括: 有品質的藥品供應者、合夥人、監督者、健康促進者

貳、藥學倫理規範 2019/1/17

FIP - Codes of Ethics for Pharmacists In every country, pharmacists associations produce or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an up-to-date Code of Ethics for pharmacists setting out their professional obligations and take steps to ensure that pharmacists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at Code. to comply with legislation and accepted codes and standards of practice in the provision of all 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and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the supply chain for medicines.

Pharmacists are given the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overall health system, to help people to maintain good health, to avoid ill health and, where medication is appropriate, to promote the responsible use of medicines, to co-operate and collaborate with colleagues, other health professionals、 consumers、 patients, caregiver and other actors in the healthcare delivery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best possible quality of healthcare is provided both to individuals and the community at large, to act with honesty and integrity in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consumers、 patients and caregivers, and other health professionals, including pharmacy practice colleagues.

In every country, institutions offering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 and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hould include the Code of Ethics. not engage in any behavior or activity likely to bring the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 or to undermine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profession;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atient information acquired or accessed in the course of provid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to ensur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only disclosed with the informed consent of that individual or as allowed by applicable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to respect patients’ rights and recognize and respect the cultural differences, beliefs and values of patients、 caregivers and othe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particularly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with their own moral or religious beliefs;

to ensure continuity of care for the patient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with their own moral or religious beliefs, based on respect for patient autonomy; while always considering the limitations of available resources and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justice; to respect patients’ rights and recognize and respect the cultural differences, beliefs and values of patients, careers and other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 particularly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with their own moral or religious beliefs; Pharmacists are given the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overall health system, to help people to maintain good health, They assist patients, their caregivers, and those to whom they provide professional services to gain maximum therapeutic benefit from their medicines. to always act professionally, in accordance with scientific principles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including those developed by the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

to co-operate and collaborate with colleagues、 other health professionals. to co-operate and collaborate with colleagues、 other health professionals、 consumers、 patients、 caregivers and other actors in the healthcare delivery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best possible quality of healthcare is provided both to individuals and the community at large. In every country, institutions offering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 and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hould include the Code of Ethics, and its underlying principles of respect for the autonomy of persons, beneficence, non-maleficence and justice, in their offerings for all students and professionals. At all times, pharmacists should strive to provide the best possible care for consumers, patients and caregiver.

Pharmacists are given the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overall health system、 to help people to maintain good health、 to avoid ill health and、 where medication is appropriate、 to promote the responsible use of medicines.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atient information acquired or accessed in the course of provid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and to ensur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only disclosed with the informed consent of that individual or as allowed by applicable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not engage in any behavior or activity likely to bring the profession into disrepute or to undermine public confidence in the profession;

藥學倫理規範 台灣臨床藥學會 前言 藥能治病救人,也能致病害人。人類歷經生老病死的生命過程中,藥師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藥師除了提供病患安全用藥與藥物諮詢外,專業的藥事服務品質,必須加上良好的社會藥學基礎與社會倫理規範,方能讓用藥品質達到最佳境界。藥師的責任除了病患用藥品質之確保外,尚需面對社會和個人的責任。為了維護藥師之專業形象與執業尊嚴,爰依國家賦予藥師職責訂定本規範,做為藥師於服務時之基本倫理準則,全體藥師應共同遵行。 第 一 條 藥師應本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醫療倫理道德,以服務人類、延續生命、環境保育、公共衛生、防治疾病、維護國民健康、生命安全為最高目的、特制定本規範,以資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 二 條 藥師執業、應遵守法令、本規範及藥師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二 條 藥師執業、應遵守法令、本規範及藥師公會 章程。 第 三 條 藥師應充實藥學新知、增進藥學科技、接受 繼續教育、跟隨時代之進步以提昇服務品質 第 四 條 藥師為維護人民健康與福祉、應在社區、學 校、社團宣揚公共衛生、社區共同照護、健 康自我照護、藥物安全、防制濫用藥物、環 境保護等健康教育、擔負對社會之專業職責 第 五 條 藥師為增進病患權益及用藥品質、應發揚藥 師倫理與專業精神、維持醫療秩序與風紀、 同時也應尊重其他相關醫事人員的專業與尊 嚴。 第 六 條 藥師應謹言慎行、態度誠懇並注意禮節、以 共同維護藥師執業尊嚴與專業形象。

第二章 藥師與消費者及病患 第 七 條 藥師應以消費者及病患為中心,以維護其用 藥安全與品質為第一優先考量。 第二章 藥師與消費者及病患 第 七 條 藥師應以消費者及病患為中心,以維護其用 藥安全與品質為第一優先考量。 第 八 條 藥師執行藥事服務時應向消費者、病患或其 家屬說明其使用藥物後之變化、適應症、副 作用、注意事項等相關醫藥資訊。 第 九 條 藥師不因宗教、國籍、種族、性別、年齡、 政黨或社會地位等理由來影響自己對病患或 消費者的服務態度與品質。 第 十 條 藥師應斟酌自己的能力、不做不能勝任或違 法之醫療行為、對於無法確定病情之病患、 應協助病患轉診以保護病患。 第 十一 條 藥師應尊重病患或消費者的獨特性、自主性、 個別性及生存權及價值觀。

以 下條 文 細 項 省 略 第三章 藥師與藥事作業處所 第 十三 條 藥師應尊重個案參與研究或實驗性醫療的意 願、並提供保護,確保個案應得的權益。 第 十四 條 藥師應提供病患及消費者於健康照護上的知 識,以協助其健康自我照護之能力。 第 十五 條 藥師對病患、消費者及其家屬應採取開放、 協調、尊重的態度,並鼓勵他們參與健康自 我照護服務。 第 十六 條 藥師當病患或消費者對其醫療服務存疑時、 應給予充分說明,必要時請相關單位釋疑。 第 十七 條 藥師服務的對象應包括個人、家庭與社區, 並與其他相關醫療專業團體協調合作。 以 下條 文 細 項 省 略 第三章 藥師與藥事作業處所

第四章 藥師與藥師及其他相關醫療人員之互動 第五章 藥師與專業 第六章 藥師與紀律 第 十 八 條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四章  藥師與藥師及其他相關醫療人員之互動 第 二 十 五 條 ~ 第 三 十 三 條 第五章 藥師與專業 第 三 十 四 條 ~ 第 四 十 條 第六章 藥師與紀律 第 四 十 一 條 ~ 第 五 十 四 條

藥學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 94年 藥師全聯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5年 行政院內政部准予核備 99年 行政院衛生署准予核備 105.05.07全聯會第12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5.05.30衛部醫字第1050013980號函准予核備 前言 藥能治病、也能致病。在生老病死的生命歷程中、藥師在確保用藥療效及安全上、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奠基於專業的藥學知能與合宜的倫理規範之上、所提供的優質藥事服務、方能讓民眾與病人的專業藥事服務藥物治療獲得最佳效益。為了維護藥師之專業形象與執業尊嚴、謹依國家賦予藥師職責訂定本規範、作為藥師執業時之基本倫理準則、全體藥師應共同遵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藥師執業,應遵守法令、本規範及藥師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藥師執業,應遵守法令、本規範及藥師公會 章程。 第 二 條 藥師執業應以民眾與病人福祉為中心,以關 懷及憐憫的態度提供服務,鼓勵並協助其參 與自身醫療決策,並提供藥學專業判斷,維 護民眾及病人權益及用藥品質。 第 三 條 藥師執業處所應保持整潔並確保藥品品質, 以自主專業的藥事服務維護用藥安全,不應 受到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藥商或全民 健康保險制度之影響、而損及藥師專業形象

第 四 條 藥師應提供專業藥事照護,尊重同仁及其他 醫事人員的專業與尊嚴,與醫療團隊互信合作,幫 助醫事人員、同仁 及藥學生。必要時,藥師應請求 其他藥師協助,照會或轉介病人及民眾予其他醫療 專業,以確保病人及民眾受到最佳之醫療照護品質。 第 五 條 藥師應秉持敬業精神,良好的品德操守及醫學倫理執行藥事服務,並積極充實藥學知識與技能,運用最新治療準則以確保用藥療效及安全,以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增進病人藥物治療的最大效益為目的,執行藥師專業。

第 六 條 藥師應親自執行業務,隨時注意相關執業法規之制訂與修正,以免誤觸法令而形象受損。藥師不得利用漏洞或民眾缺乏知識而濫用其專業,同時尊重和保障病人尊嚴和隱私權,不得無故洩漏而影響病人權益。 第二章 藥師與民眾及病人 第 七 條 藥師應以民眾及病人為中心,以維護其用藥安全與品質為第一優先考量。在任何情況下皆應確保病人及民眾可獲得必要的藥事照護。

第 八 條 藥師執行藥事服務時應向民眾、病人或其 家屬說明使用藥物後之可能病情變化、適應症、 副作用、注意事項等相關醫藥資訊。 第 九 條 藥師不因宗教、國籍、種族、性別、年齡、 政黨或社會地位等理由來影響自己對病人或民眾 的服務態度與品質。 第 十 條 藥師應提供能力所及之專業服務、不做不 能勝 任或違法之醫療行為,對於無法確定病情之病人, 應協助病人照會或轉介醫師,以保護病人。

第 十一 條 藥師應尊重病人或民眾的獨特性、自主 性、個別性及生存權及價值觀。 第 十二 條 藥師應尊重民眾參與研究或實驗性醫療 的意願,並提供保護,確保其應有的權益。 第 十三 條 藥師應提供病人及民眾正確及客觀之健 康照護知識,以協助其健康自我照護之能力。 第 十四 條 藥師對病人、民眾及其家屬應採取關懷、 憐憫、開放、協調、禮貌、尊重的態度,並鼓勵 他們參與健康自我照護之決策。

第 十五 條 當病人或民眾對其醫療服務存疑時、藥師應 給予充分說明、必要時請相關單位釋疑。 第 十六 條 藥師服務的對象應包括個人、家庭與社區、 並與其他相關醫療專業團體協調合作。 第 十七 條 藥師必須能兼顧病人與社會需求、公平與公 正的分配醫療資源。 第三章 藥師與藥事執業處所 第 十八 條 藥師執業處所應保持整潔、藥品之陳列應力 求整齊、陳列藥品之櫥櫃應保持清潔、明亮。

第 十九 條 藥師執業處所、不得容留非藥事人員從 事藥品調劑工作。 第 二十 條 藥師執業時應穿著整潔工作服、並佩戴 執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藥師執業處所、應避免張貼未經核准的 不實廣告海報。 第二十二條 藥師所提供之藥事服務之品質、應依專 業自主權、不應受到醫療機構、其他醫事人員、 藥商或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影響。 第二十三條 藥師應確保所屬執業處所之藥品品質、 以維護用藥安全;並應確認遵循適當的標準作業 流程。

第四章 藥師同儕間及與其他醫事人員之互動 第二十四條 在醫療團隊中、藥師應適時發揮所長、 提供藥事照護並承擔責任、讓病人及其他醫事人 員了解藥師的專業身分與專長。必要時、照會及 善用其他醫療專業人員、期使病人早日痊癒。 第二十五條 藥師發現其他醫事同仁有不道德或不合 法的醫療行為時、應積極維護病人的權益並採取 保護行動。

第二十六條 藥師間應保持聯繫、彼此尊重、互信互 敬、互不詆毀、維持良好的互動與合作關係。 第二十七條 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應加強互信、互動、 做好醫藥合作、確保病人受到最佳之醫療品質照 護。 第二十八條 藥師同仁間應共同研討、對於同業之詢 問應予誠懇答覆或告知無法答覆之理由。 第二十九條 藥師感到專業知識及能力不足以提供病 人的照護時、應該適時請求其他藥師協助或報告 主管。 第 三十 條 藥師對任何危及專業服務品質或對病人 身心及社會方面有負面影響的活動、都需立即採 取適當處置、並同時通知藥師同仁或向主管報 告。

第三十一條 藥師當知悉同仁的健康或安全面臨危險、 且將影響專業水準和照護品質時、應主動關心、 同時告知同仁或向主管報告。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以個人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協助 其他藥師或藥學生發展其專業能力。 第五章 藥師與專業 第三十三條 藥師不得代言任何未經科學證實或未經 主管機關認可的產品功效、以維護藥師專業形 象。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提供個別化、公平化、人性化及 專業化的藥事照護、隨時檢討、致力改造、並儘 可能維持最高的水準。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委婉拒絕病人或其家屬或任何影 響專業公正性之饋贈、以維護專業形象。 第三十六條 藥師對於提升用藥品質促進大眾健康的 活動、應積極倡導與支持、做為大眾健康的維護 者。 第三十七條 藥師應教育社會大眾、增廣大眾的保健 知識與能力、以做為藥事教育的推動者。 第三十八條 藥師對於影響健康之社會、經濟及政治 等因素、應積極關切、參與有關政策之建言、以 做為健康的代言者。 第三十九條 藥師製造或研發生產化學或醫療藥物、應評估、說明其藥效與副作用及對環境之正負面影響、並依法規取得許可證明。

第六章 藥師與紀律 第 四十 條 藥師供應藥物、必須以病人之健康需要 與利益著想、並確保藥品源於信譽良好之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 藥師應保持專業自主獨立權、不得擔任 由非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負責人、以維護藥 師專業形象。 第四十二條 藥師不應將藥師證件提供予本人未能確 實駐店管理之藥商或未能親自執行藥師業務之醫 療機構、以維護藥師專業職責。 第四十三條 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 法招徠病人或民眾或促銷藥物。

第四十四條 藥師聘僱其他藥事人員、應遴選品行端 正者擔任之、且藥師應負責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 得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第四十五條 藥師應避免因個人或利益因素貶抑其他 藥師之聲譽、不以不正當方法影響病人或民眾對 其他藥師之信賴;但知悉其他藥師有違本規範等 不符專業人員行為或從事不正當行為之具體事 證、宜告知該藥師所屬藥師公會。 第四十六條 藥師相互間之爭議、應先向所屬藥師公 會請求調處。 第四十七條 藥師於業務上發生爭議訴訟時、宜通知 所屬藥師公會協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藥師違反法規、藥師公會章程或本規範、 除依法規另有處罰規定外、由所屬藥師公會審 議、處置之、必要時、得由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協助處理。 第四十九條 為維護用藥品質及提升專業人員形象、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藥事人員。 第 五十 條 本規範經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衛生福利部備 查;修正時亦同。

美國藥師倫理規範 全美藥學院學會AACP制訂 : 藥師應當尊重病人與藥師之間的盟約關係。以關懷、慈悲、守密的方式來增進每一位病 人的權益。 尊重每一位病人的自主與尊嚴。(≒ NTUH健康尊嚴) 持守誠實與正直的行為於專業關係。(≒ NTUH正直誠信) 維護自己的專業能力。(≒ NTUH創新卓越) 尊重同事與其他醫學專業人員的價值與能力。(≒ NTUH團 隊合作)、服務是為了個別病人、社區與社會的需要。 追求醫療資源分佈的公平與正義。

藥學倫理之首要為 維護民 眾用藥安全, 藥師必須專 職專任、 不借牌、不租 牌、 如無醫師處方箋則不調劑處方藥、 不以餽贈等 不當方式招徠病人或顧客

參、藥師的社會責任 捍衛民眾用藥安全 2019/1/17

社會責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 是一個 倫理、道德的思想體系或理論、學說 的實體 ( entity ) 。 蘇格拉底說: 倫理是一種科學、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 對一個藥師而言、就是身體力行『視病猶親、 痌瘝在抱』、 與社區民眾『同病苦、共災疫』, 萬一疫情突發,要獻身應變 對一個組織機構或企業體(如全聯會) 發行的藥學雜誌而言,是 在道義或法律上,對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社會 盡到應負的責任。 我們可以透過消極的方式去避免任何 傷害社會的行為,或者 更積極、主動地進行提昇社會健康的目標,必須在現有的基 礎上,開拓藥師多元功能的能見度,引領藥師落實公共衛生藥 學 能力(治療+預防+保健 等體系) ,建構藥師與社會交流平台。

維護國民用藥安全

中藥管理上軌道 教育考照最可靠

捍衛民眾的用藥安全 藥師的社會責任

用藥安全路 藥師來照護

藥師的能量 在於行業外伸,吸引普世社群對安全用藥環境建構的關注及參與。 態度決定高度,態度操之在我。要有人饑己饑、 人溺己溺的愛心,做面對面服務『人』的藥師,落實臨床藥學真義。 看見藥學的窗外: 教育面、生涯面、人格成長面、 科學面、專業面、社會責任面、人道面 藥師須宏觀入世走向社會,如不走向社會、社會將棄藥師而去,藥師終其一生仍是藥劑師。 藥政處前處長王惠珀資料

肆、藥事法第103條 2019/1/17

藥事法第103條 第103條(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921號令修正公布 版本   本法公布後,於六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得繼續經營第十五條之中藥販賣業務。   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前項中藥販賣業務範圍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藥事法第103條 第103條(中藥販賣業務之經營及範圍)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15條  第15條(藥品販賣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 款規定之業者:   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 輸出之業者。   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咱藥師為什麼 抗議 ? 怒吼 ? 反對增設密醫藥、地下藥廠害死人 藥師並不是為了本身的利益 !

早期台灣社會,醫藥人員之養成教育與管理制度以及中藥材進口之把關與管理機制皆有不足或闕如,那個時代中藥商在服務社會方面確有其貢獻。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的需求, 1974年藥物藥商管理辦法准許領照者可進行中藥販賣及抓藥; 1970年藥事法制定後,正式進入專業管理時代,1993年限中醫師與藥師可調劑,但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訂下允許1993年前取得中藥商執照者,得繼續進行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的「落日條款」;1993年後新登記的中藥商,則只能賣售藥材、不得進行調劑煎藥。。

食安風暴殷鑑 中藥亂象再現

全國藥師怒吼 政府吃人夠夠!

中藥管理上軌道 教育考照最可靠

中醫師為什麼 抗議 ? 中醫師公會2016年12月召開記者會,針對《藥事法》修正案開後門,讓藥商可經50小時教育及檢定後,即可依消費者「需求」,「調配」藥物,痛批是置全民用藥安全於不顧,為密醫撐起保護傘。

《藥事法》第103條第4款 附則 明訂「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已注入藥師執行中藥之考選制度精神,原應逐步推展,朝向建立專業制度邁進,讓民眾用藥安全更有保障、也引導中藥商及藥師專業更升級,但至今政黨輪替3回、沒有一個執政黨真正落實推動,讓中藥專業人才建置一直原地打轉。甚而,2017年1 月行政院衛福部提出的藥事法修法預告版本 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明定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能由技能檢定合格之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並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經審視,該草案貿然增設中藥材管理技術士,往後〈密醫〉只需經幾十小時訓練,即可發給技術士證照「就地合法」,衝擊正規醫、藥學教育體系,此案已悖離藥事法立法宗旨及精神,更漠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性質。

修法玩假的《藥事法》空轉23年 葬送中醫藥發展 提升中醫藥專業管理應朝中藥專科藥師制度建立、 衛福部竟端出前朝即被否決的「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再挑起各利益團體的對抗 楊惠君攝 2016-12-06

伍、最急迫的中藥修法相關議題 2019/1/17

最急迫的中藥修法相關議題 反對增設 「中藥師」 「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中藥材技術士」 「中藥技術士」 「中藥材販賣士」

「中藥技術士」相關會議歷程 106.03.14 整理 1. 105.09.09 衛生福利部「研議新增中藥材管理技術士及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配套會議」 → 105.09.26 函送會議紀錄,會議結論:主管機關將就與 會代表意見,衡酌中藥產業發展與中藥從業人員管 理及專業分工制度,並依法制程序提出藥事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有關,中藥材管理技術士」新生之 規範。 2. 105. 11. 07 衛生福利部研議新增「中藥材管理技術士」 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配套第二次會議 → 105.11.07 通知因故取消 3. 105. 11. 29 衛生福利部105 年度第三次「中藥材技術 士」座談會

→ 105.12.05 函送會議的紀錄、衛生福利部回應: 未來中藥材技術士業務範圍之規劃、希望能循修法 途徑新生「中藥材技術士」。對於藥師及藥劑生 全聯會代表遞交之共同聲明,主管機關將會再彙整 中醫藥各界相關意見,審慎考量。 4. 105.12.13 衛生福利部研議「中藥材技術士」修法會議 → 105.12.13 通知因故取消並延至105.12.19 。 → 105. 12.19衛福部研議「中藥材技術士」修法會議, 105. 12.27 函送會議紀錄、會議結論: 一、對於「中藥(材)技術士」業務範園、各團體意見 雖仍有分歧、為顧及民眾藥膳需求、保障中藥 用藥安全、解決中藥商傳承與存續問題及考量 中藥專責人員專業與技能分工,本部認為

對其業務範園規劃宜有下列限制: (一)不得涉及毒劇中藥材之零售及調配。 (二)調配傳統丸、散、膏、丹時、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1 對其業務範園規劃宜有下列限制: (一)不得涉及毒劇中藥材之零售及調配。 (二)調配傳統丸、散、膏、丹時、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1. 須製作調配紀錄,例如:買受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所領 藥品量等。 2. 調配須由技術士親自為之、不可委託。 3. 調配之作業空間、設備及衛生作業標準、須符合設 置標 準規範。 二、針對「中藥(材)技術士」得調配傳統丸、散、膏、丹 方劑之品項範園,將邀集中藥商、中藥從業 青年、中醫師及中醫藥學界代表,再行研議。

→ 106. 01. 04 藥師全聯會函請衛福部更正前開會議紀錄→ 106. 01 → 106.01. 04 藥師全聯會函請衛福部更正前開會議紀錄→ 106.01. 13 衛生福利部函復本會,主張該會議紀錄 結 論係綜合當日各團體代表發言,且主持人於會中 複詢與會代表無異議後所總結,符合議事程序。 → 106.01. 13 衛生福利部陳時中部長邀請台灣藥學會、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和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溝 通,陳部長釋出善意,表達「尊重專業,中藥商 執業範圍不得誇越專業領域」,但請專業界給中 藥商一個生存空間,4/18再找相關團體開會決定 中藥商執業範圍。

陸、藥界公學協會的共識 尊重專業、全民健康生命安全 尊重中藥商的生存權和工作權 2019/1/17

陸、藥界公學協會的共識 支持沿用中藥商 名稱繼續存在,或改用「中藥材販賣士」名稱。尊重中藥商或「中藥材販賣士」的生存權和商業上之工作權。 陸、藥界公學協會的共識 支持沿用中藥商 名稱繼續存在,或改用「中藥材販賣士」名稱。尊重中藥商或「中藥材販賣士」的生存權和商業上之工作權。 反對增設「技術士」,避免其破壞醫療專業證照制度。 中藥商或「中藥材販賣士」可批發、零售、輸入及 輸出 215 種藥食同源 (藥食兩用)、可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及 64 種調味用中藥材 (如:四物湯中的當歸、川芎、白芍、熟地,即屬於可供調味用的中藥材。)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依「酌量分期」原則、至今已公告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如下: 蔬菜類: 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生薑、萵苣、昆布、韭(不包含種子)、蔥、薤、葫(大蒜)、蕓薹(油菜)、菘(白菜)、芥、白芥(不包含種子)、蕪菁(蔓菁)、萊菔(蘿蔔)(不包含種子)、芹菜、茼蒿、胡荽、胡蘿蔔、羅勒、蘹香(八角茴香)、蒔蘿(小茴香)、菠薐、蕹菜、苜蓿、莧、馬齒莧、黃瓜菜、芋、土芋、甘藷、竹筍、酸筍、草石蠶、茄、壺盧、冬瓜(不包含種子)、南瓜、胡瓜、絲瓜、苦瓜、紫菜、石蒪、石花菜、鹿角菜、龍鬚菜、蓮藕、蒜(小蒜)、牛蒡(根)、蘩蔞(鵝腸菜)、木耳、芥菜、香蕈、海藻、蒟蒻。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水果類、果實: 龍眼肉、黑棗、橄欖、枸杞子、李、梅、桃(不包含種子) 、栗、棗、梨、山樝(山楂) 、安石榴、橘、柑、橙、柚、枸櫞、金橘、枇杷、櫻桃、荔枝(不包含種子)、龍眼(不包含種子)、龍荔、椰子、菠羅蜜、無花果、秦椒(花椒)、胡椒、茗(茶)、甜瓜、西瓜、葡萄、彌猴桃、甘蔗、砂糖、紅白蓮花、芰實(菱角)、芡實、烏芋、杏脯(果)、柿、紅棗。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五穀雜糧類: 大豆、芝麻、松子、胡桃、綠豆、麥芽、胡麻、亞麻、小麥、大麥(不包含大麥芽)、蕎麥、稻、粳、秈(早稻)、稷、黍、玉蜀黍、秫(糯)、黃大豆、白豆、豌豆、豇豆、大豆豉、豆腐、飯、粥、米糕、粽、蒸餅、飴糖、醬、醋、酒、燒酒、葡萄酒、米、蓮子、赤小豆(紅豆)、雀麥(燕麥)、蠶豆、栗、食鹽、薏苡仁、黑豆。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魚、蚌、蝦、蟹類: 淡菜、牡蠣(殼)、鳢魚、鯉魚、鱒魚、鯇魚(草魚)、鯧魚、鯽魚、鱸魚、鯊魚、石斑魚、金魚、河豚魚、鱘魚、鰻鱺魚、鮎魚(鲶魚)、黃魚、海豚魚、比目魚、鮫魚、烏賊、章魚、蝦、鮑魚、魚子、鼈、蟹、蚌、蜆、文蛤、蛤蜊。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禽獸類: 豕、狗、羊、黃羊、牛、馬、驢、騾、犛牛、牦牛、野馬、野豬、山羊、鹿、兔、雞、鷓鴣、竹雞、鶉、鴿、雀、斑鳩、伯勞、鴕鳥、鸐雉(山雞)。 其他類: 菊花、蜂蜜、黃精、薄荷、乳汁、絞股藍、決明子、石斛、陳皮、肉豆蔻、草豆蔻、砂仁、大茴香、人參花。

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 註記: 第一次公告(89.07.15衛署中會89040119號)12 種 第二次公告(92.08.07署授藥字第0920001534號)9 種 第三次公告(93.02.10署授藥字第0930000545號)161 種 第四次公告(95.03.24署授藥字第0950000895號)21 種 第五次公告(97.11.24署授藥字第0970003691號)9 種 第六次公告(101.4.26署授藥字第1010001670號)3 種

反對中藥商世襲 破壞專業證照制度 犧牲全民用藥安全

中藥炮製加工問題多多 產業外移 方法不統一 中藥從業人員相關專業能力問題 炮製方法的挑選 推動GMP 中藥飲片炮製工廠 鑑別及含量測定部分刪除

臺灣常用中藥材炮製實務整理彙編計畫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童承福 摘要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童承福 摘要 中藥材來源於自然界,必須炮製成飲片後才能入藥,通過炮製可以改變藥性、增強療效、降低毒性,以更適合臨床療效的需求,因此,炮製對臨床療效有很大影響。然目前中藥市場普遍存在中藥材炮製方法不統一,炮製成品品質相差懸殊,嚴重影響臨床療效。 故希望透過本研究計畫,建立臺灣常用中藥材之炮製 流程或參考規範及其炮製品之品質規格,促進臺灣中藥飲片品質之均一性,以確保藥物之臨床療效。

在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有幾點是值得我們探討深思: 一、中藥炮製加工產業外移問題 在計畫軌行過程中,發現目前GMP 中藥廠、中醫醫院及眾多中醫診所、中藥店根本沒有作藥材加工,所有藥材炮製完全仰賴中國大陸之飲片炮製廠處理,炮製成飲片後,再輸進臺灣使用。中國大陸號稱有GMP 飲片炮製廠,但良芳不齊,是否有按照標準的程序操作?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有偽劣製造?這是我們該關注的問題,且有些藥材炮製成飲片後,很難辨識其優劣。由此,中藥炮製加工的技術漸漸失傳,中藥飲片的品質、療效,將很難管控。

二、中藥炮製加工方法不統一問題 我們發現一個藥物的炮製可能有幾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如薑半夏,有先泡白礬水15 天後再薑汁煮,有先用清水泡 7 天後再白礬與薑汁一起煮,浸泡時間與所加輔料的順序有所不同,該用哪一種才能興利除弊,每種方法都有其自我的解釋方式,到底誰是誰非,該進一步深入研究。 三、加強中藥從業人員相關專業能力問題 發現有很多中藥從業人員根本不懂藥材的炮製,該炮製而未炮製,或根本不暸解為何要炮製,或對炮製成品的判斷標準一無所知,嚴重影響臨床療效。如杜仲,該炒而未炒,或炒而沒斷絲,或不知該如何炒,不知為何要炒,不知分辨生杜仲與炒杜仲的外觀特徵,更不知生、炒杜仲在臨床使用上的區別。為提升中藥品質與療效,必須加強中藥從業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提升,才能確保中醫的臨床療效。

四、提昇現有中藥炮製廠,推動GMP 中藥飲片炮製工廠 中藥欽片假如不是在臺灣炮製,而只是引進大陸 GMP 認證過的中藥飲片來臺灣再進行分、包裝出售 的話,這樣似乎談不上臺灣中藥飲片炮製GMP 廠的 完整性,有點像分裝廠或包裝廠。若對於一些毒性 藥材的炮製減毒過程無法掌握,則這些中藥飲片的 安全性,在用藥時就較難拿捏。 我們發現有些飲片炮製廠之炮製機具、環境都相當 髒亂,沒有規劃,對藥材品質造成相當大的影響, 為提昇中藥飲片之品質,有必要推動GMP 中藥飲片 炮製工廠之設立。 五、93 年版中華中藥典中無藥材炮製內容 我們發現93 年版中華中藥典中竟然沒有藥材炮製內 容,這對炮製方法的統一,當然會造成影響,因為 無國家的標準來依循,大家各作各的,很難統一。

因此在新版藥典的編輯中,希望能納入炮製的內容, 如此對炮製方法的統一,應該有很大的幫助。 六、有關藥物炮製方法的挑選 同一藥物在炮製上可能有好幾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臨床應用時,應根據其使用之病証不同而挑選不同 的炮製品。因此,中醫藥從業人員應清楚不同炮製 品之臨床用途。 七、針對書中原規劃呈現的鑑別及含量測定部分刪除問題 專家諮詢會議中,專家強烈建議將原規劃要呈現的 鑑別及含量測定部分刪除,其原因最主要是中華中 藥典目前正要改版,已將理化鑑別部分改為用TLC 呈現;而在含量測定部分,藥典所收載的規範主要以 原藥材為主,而本計畫主要針對的是以炮製品為 主,將與原藥材之含量測定並不相符合,若放入可 能造成誤導,故建議刪除鑑別及含量測定部分。

反對藥事法修法開倒車,新生中藥商違憲大放水 反對藥事法修法開倒車,新生中藥商違憲大放水! 民衆健康全失守,用藥安全不能打折,人民生命安全不容妥協! 藥事法之訂定是為強化藥商、藥事之管理,加強藥品的查驗登記管理,取締不法藥品,保障國人用藥安全、增進國民健康為要旨。衛生福利部提出藥事法修正案,擬全面開放新增「中藥技術士」得依消費者之個別需要,且不用經中醫師診察、開立處方箋,即可自行調製膏、丹、丸、散給予消費者,此即密醫行為就地合法,全民健康防線將全面潰堤失守! 中醫師公會全聯會2016年12月召開記者會

中醫師公會召開記者會 主張 2016年12月 一、「中藥材技術士」得依消費者需求調配藥物, 其乃侵害中醫師之診斷權及藥師之調劑權。 中醫師公會召開記者會 主張 2016年12月 一、「中藥材技術士」得依消費者需求調配藥物, 其乃侵害中醫師之診斷權及藥師之調劑權。 二、 「中藥材技術士」檢定辦法侵害考試權。 三、 「中藥材技術士」得按消費者需求調配傳統丸、 散、膏、丹及煎藥,嚴重影響消費者用藥安全。 四、 「中藥材技術士」名不副實。 五、 「中藥材技術士」檢定之應考資格亦生爭議

中醫師公會召開記者會 主張 2016年12月 該法案未來若修正案通過,其法律安定性易遭受質疑及挑戰,促請各位媒體先進端正視聽,拒絕不肖業者以龐大的人力優勢,藉由抗議遊行施壓政府與立院,企圖強迫修法,模糊焦點取得中醫師診斷權及中藥調劑權,使「中藥材技術士」成為「藥商」、「中醫師」、「藥師」等多重身分之超級怪獸! 藥事法條決不可輕率放行,密醫行為一旦就地合法,醫療體系崩解,全民健康安全將陷入無法預測的危險困境。

對於藥事法修正草案之共同訴求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 台灣藥學會 106.04.12 對於藥事法修正草案之共同訴求

一、支持中藥商續存,反對設立「技術士」破壞 醫療專業證照制度。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5 號及第682 號解釋文意旨,有關工作性質涉及公共利益或影響國民生命權或健康權者,應由經教、考、訓之專門職業人員充任之,始能保障國民健康。爰此,衛生福利部推動未受專業藥學教育之中藥商得考取「中藥技術士」並得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顯已違反前揭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

二、「研議中藥材技術士修法會議」會議紀錄不實 衛福部前於105 年12 月19 日召開「研議中藥材技 術士修法會議」。當日與會者就應否增設該技術 士多持反對意見,且因會議意見分歧致未能做出 結論,惟該部竟於105 年12 月27 日函送會議紀錄, 逕予載明中藥(材)技術士之業務範圍 ; 嗣經本會於 106 年l月4 日函請該部更正會議紀錄 ; 經該部於 106 年1 月13 日函復本會,卻主張該會議紀錄結 論係綜合當日各團體代表發言,且主持人於會中 複詢與會代表無異議後所總結,符合議事程序。

立場聲明 針對近日有關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及媒體所載「中藥師」立法,衛生署業已同意一事,本會表達嚴重抗議及反對,理由如下: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0.05.16 針對近日有關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及媒體所載「中藥師」立法,衛生署業已同意一事,本會表達嚴重抗議及反對,理由如下: 一、 依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又 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8條容留 未具醫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各該醫事 人員之業務應予終止特約。

二、所謂確具中藥知識人員係規定於藥事法103條, 其起因在於時代背景,屬落日條款規定,如任其 死灰復燃,果真如此,對相關法令及制度的破 壞,將導致非常嚴重之後果。 三、藥師法規定藥師本即不分中西,藥師在學之養成 教育包含藥理學、藥物動力學、藥品鑑定學、臨 床藥學等,更何況依藥師法規定,藥師係專門職 業,具有絕對之排他性、藥師更具有相關之中藥 學養成之專業,何須另立「中藥師法」。 四、台灣目前洗腎率全世界排名第一,其因即在政府 對藥師執行藥事照護之法定業務不重視,如今, 欲容許一批僅需受過一些時數之人員,即可取得 執照執行中藥調劑,此非僅違法,更是視人民 用藥安全於無物,本會實無法坐視不管。

五、 如一再以請不到藥師為由,亟欲經由上述兩方式, 另開大門,其漠視全民醫藥安全及藥師權益至甚, 試想,健保對中藥調劑支付過低,不合理至極、 但未思將其導正,卻擬違憲、違法大開方便之門 讓一群不具藥師專業之人員進行中藥調劑、其結 果令人不寒而慄。 六、 大法官會議已釋憲表示藥師為絕對排他性、進行 任何調劑行為須取得國家考試證照通過,而前已 藥師法規定藥師不分中西,如今,衛生署及其轄 下之中醫藥委員會竟擬降低標準,且違憲違法另 設「中藥師法」、顯然是為少數人大開方便之門, 未來,國家醫療政策及品質,如何取信於民。 綜上所述,本會為確保全民用藥安全權益、法律 及藥師尊嚴,針對再開放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 訓練及另立「中藥師法」堅決反對到底。

針對近日有關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及媒體所載「中藥師」立法,衛生署業已同意一事,本會表達嚴重抗議及反對,理由如下: 100.05.16 針對近日有關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及媒體所載「中藥師」立法,衛生署業已同意一事,本會表達嚴重抗議及反對,理由如下: 一、所謂確具中藥知識人員係規定於藥事法第103條、其起因在於時代背景,屬落日條款規定,如任其死灰復燃,果真如此,對相關法令及制度的破壞,將導致非常嚴重之後果。 二、藥師法規定藥師本即不分中西,藥師在學之養成教育包含藥理學、藥物動力學、藥品鑑定學、臨床藥學等、更何況依藥師法規定,藥師係專門職業,具有絕對之排他性,藥師更具有相關之中藥學養成之專業,何須另立中藥師法。

三、台灣目前洗腎率全世界排名第一,其因即在政府對藥師執行藥事照護之法定業務不重視,如今,竟欲容許一批僅需受過一些時數之人員,即可取得執照執行中藥調劑,此非僅違法,更是視人民用藥安全於無物,本會實無法坐視不管。 四、 如一再以請不到藥師為由,亟欲經由上述兩方式,另開大門,其漠視全民醫藥安全及藥師權益至甚,試想,健保對中藥調劑支付過低,不合理至極,但未思將其導正,卻擬違憲、違法大開方便之門讓一群不具藥師專業之人員進行中藥調劑,其結果令人不寒而慄。

五、 大法官會議已釋憲表示藥師為絕對排他性,進行任何調劑行為須取得國家考試證照通過,而前已論及藥師法規定藥師不分中西,如今,衛生署及其轄下之中醫藥委員會竟擬降低標準,且違憲違法另設「中藥師法」、顯然是為少數人大開方便之門,未來,國家醫療政策及品質,如何取信於民。 綜上所述,本會為確保全民用藥安全權益、法律及藥師尊嚴,針對再開放訓練確具中藥知識人員訓練及另立「中藥師法」堅決反對到底。

反對藥事法修正及增設「中藥技術士」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 106.03.30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之 共同聲明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 106.03.30 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之 共同聲明 反對藥事法修正及增設「中藥技術士」 早期因醫藥人員不足,中藥商在時代背景下確實有其不可抹滅的貢獻;然而隨著醫藥專業證照化的發展,傳統透過師徒相傳或世襲傳承的中藥商或其第二代,因非屬依「教、考、訓、用」原則所培育之專業人員,自然不符合時代需求。然而,如今卻有部分中藥商主張: 因政府長年未有積極作為加上藥師競爭,導致渠等喪失生存空間,故推動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修正藥事法 增設「中藥技術士」使其得依消費者自用需求,客製化調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方劑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並經衛福部於106 年2 月10 日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案。

就本次藥事法修正及增設「中藥技術士」乙事,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堅決反對,並發表共同聲明如下: 一、衛福部未徵得各界共識逕為法案預告,有圖利中 藥 商之虞: (一)衛福部前於105年12 月19 日召開研議「中藥材技術士」 修法會議,當日與會者就應否增設該技術士多持反 對意見,且因會議意見分歧致未能做出結論,惟該 部竟於105 年12 月27 日函送會議紀錄, 逕予載明 中藥(材)技術士之業務範園,嗣經本會於106 年1 月 4日函請該部更正會議紀錄;再經該部於106年1 月13 日函復本會,主張該會議紀錄結論係綜合當日各團 體代表發言,且主持人於會中複詢與會代表無異議 後所總結,符合議事程序。

二、「中藥技術士」立法過程顯有瑕疵,無法保障民眾用 藥安全。 (一) 中藥商如得依消費者需求從事中藥調劑或調配,不僅 悸於藥事法第28 條中藥販賣業者應由中醫師、藥師 或藥劑生駐店管理之規定,亦嚴重影響消費者之用 藥安全。 (二) 按中藥材仍屬有藥物性質之物,消費者對於中藥材之 藥性或禁忌等均欠缺專業知識,於無法進行「用藥 適當性評估」之情形下,由「中藥技術士」按照消 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除 了製造過程缺乏客觀標準流程,製造之品質亦難以 掌握,民眾並不能驗證其對於疾病之療效,顯然無 法維護國民健康,亦無法通過勞動部〈技術士技能 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作業要點〉第4 點第5 款 「有技術含量之信度或效度不明,無法檢測者,不 納入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之檢驗,

後續之檢定及證照管理即無法落實。 (三)又查衛福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歷次版本 有關「中藥技術士」之業務範園,原已將最具爭議 並飽受學界及實務界批評之「依買受人自用需求調 自己丸、散、膏、丹及煎藥」刪除,卻又於此次修 法預告版本回復,可見主管機關未妥善斟酌各界之 意見,一意孤行推動危害國民用藥安全之法案。 三、中藥商之生存不應犧牲全民健康: (一)事實上,中藥房日漸凋零之主因,乃導因其所販賣之 部分屬藥食同源之食材於量販店或一般零售業均可 販售,民眾自然選擇具便利性、製造來源及保存方 式亦有清楚標示之賣場,爰逐步影響中藥商之市場 及生存。

(二)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協助振興醫藥相關產業雖為其. 不可推卸之責,然首要任務應為鼓勵中藥房轉型, (二)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協助振興醫藥相關產業雖為其 不可推卸之責,然首要任務應為鼓勵中藥房轉型, 改善傳統以非科學方式進行中藥材炮裂,促進中藥 能朝標準化及專業化發展;而非僅為讓該等人員得以 繼續生存,即為其特立「中藥技術士」大幅降低醫 療工作人員之素養,不僅犧牲全體國民健康,更與 世界衛生組織之精神背道而馳。 四、「中藥技術士」侵害中醫師診斷權與藥師及藥劑生之 調劑權: (一) 「中藥技術士」得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 散、膏、丹及煎藥,已涉及醫師對病人實施診斷、 診察病情,依診法及辯證(四診八綱)辨別症候,再 給予適當藥物等醫療行為,係侵犯專屬中醫師之診 斷權,如賦予「中藥技術士」相同的權力,顯有違 反醫療法。

(二)次依藥事法第3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藥品之調劑 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且應由藥師及藥劑生 為之,可知藥品調劑本為藥師及藥劑生之法定職權 ,如交由「中藥技術士」執行調配,顯已侵害藥師 及藥劑生之調劑權,更悖離醫療法及藥事法之立法 精神。 五、涉及國民生命及身體健康之職業,應由專門職業人員 充任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55 號解釋文意旨,業務 範圍捕涉及個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 更影響國家稅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者,應經依 法考選始得執業,方符憲法第86 條第2 款之意旨。 可知對於國民「財產權」之保護,立法者認為相關 職業應限縮由專門職業人員擔任;遑論工作性質涉及 公共利益或影響國民「生命權」或「健康權」者,

更應由經「教、考、訓」之專門職業人員充任之, 始能保障國民健;康。 六、藥師全聯會已開始推動加強中藥教育課程: (一)民國82 年藥事法第103 條立法當時,即期待舊時代的 列冊中藥商在落日條款後,其子弟得以轉型接受現 代藥學教育,成為中西藥學兼備的藥師,讓傳統中 藥文化傳承發揚。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藥學 會等已著手規劃修正藥學教育中藥課程及考試之法 規政策,包括藥學系中藥課程16 學分改列為必修, 並配合修正藥師國家考試科目之中藥占分比例。 (二)藥師PGY 訓練融入中藥課程,並將藥師的繼續教育 「中藥研習」 列為必修課程時數(外加或內含) ,以 具體落實專門職業人員應本於教、考、訓、用之原 則。

七、主管機關應改善中藥執業環境及健保不合理 給付問題: 具體落實專門職業人員應本於教、考、訓、用之原 則。 七、主管機關應改善中藥執業環境及健保不合理 給付問題: (一) 二十多年來藥師難以進入中藥市場執業,主要是健 保給付不合理及執業環境不佳所致,主管機關應正 視此問題,適當提升中藥藥品調劑費點數(值)。 (二) 規劃三到四年之中程計畫,陸續完成政策法規,讓 藥師依序進場投入中藥執業領域,由受過完整藥學 教育並瞭解中西藥及其交互作用之藥師為民眾用藥 把關,以確實保障國民用藥安全,否則,依現行調 劑中藥之給付點數(值) ,對中醫師及藥師都相當不 公平。

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6. 04 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6.04.14 藥事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原名稱為藥物藥商管理法,前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一百零六條,嗣經十四次修正。 另為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販賣業管理制度,解決長久以來中藥商未落實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親自駐店管理之陋習,並鼓勵中藥房轉型,改善傳統以非科學方式進行中藥材炮製,促進中藥能朝標準化及專業化發展,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明定中藥之範圍及中藥材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之

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中藥之零售應限於藥食同源之中藥材,爰修正中藥販賣業者之業務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為落實中藥販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親自駐店管理,爰修正中藥販賣業者之限制,惟依信賴保護原則,原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領有許可執照或經主管機關列冊管理之人員,不在此限;並於明定該等人員之執照或證明文件應隨本人死亡而廢止。(修正條文第二十八及第二十八條之一) 配合增訂第六條之二第三項藥食同源中藥材之管理辦法,增訂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配合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並考量修法以來,原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中藥販賣之國家考試因有違憲之虞故始終無法辦理,爰刪除本法第一百零三條。

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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