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舱单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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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舱单业务培训

提纲 一、 空运实货流、单证流整体流程 二、 空运电子舱单(信息流)整体流程 三、 天津海关空港舱单管理系统简介 四、海关对空运货运舱单的监管要求和规定 五、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等舱单申报人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六、 舱单变更手续及监管仓库双信息放行等一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海关总署新舱单系统介绍 八、海关总署新舱单管理办法浅析

到境 理货 报关 分拨 放行 报关 进口货物流

安检 订舱 报关 飞机起飞 航空公司 装机 放行 出口货物流

一 空港货运电子舱单传输运作流程 空港舱单管理系统采用与航协(IATA)协作的国际航空通讯协会SITA的信息传输标准格式,通过SITA网传输进出口舱单报文。使进境飞机尚未落地前,离港飞机起飞后舱单报文自动进入系统,同时借助天津机场数据平台,对各传输单位传输的运单舱单信息进行整和,全天候地传输,转换和维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将完整,详细的进出口舱单信息传输至海关,运用到海关单证审核之中。该系统依据海关H2000通关管理系统舱单管理操作规范而搭建的。形成进口舱单与进口报关单放行后自动核注、核消;出口报关单放行后与出口舱单自动结关的功能。

空运进口舱单传输流程 外航 地面代理 机场海关 数据机房 数据平台 海关 地面代理 操作前台 货运代理公司 企业 报关人员 SITA报文 FFM、FWB、FHL(可选)  机场海关 数据平台 转发  外航 地面代理 操作前台 登陆确认直单货物  货运代理公司 上 传 分 单 信 息 企业 报关人员

空运出口舱单传输流程 海关 机场海关 数据平台 外航 地面代理 数据机房 货运代理公司 报关单核销表 SITA报文FFM 转发 转发  外航 地面代理 数据机房 SITA报文FFM  货运代理公司 FWB或FHL  报关单核销表 出口结关 

进口舱单电子数据确认进海关数据库后,在报关过程中系统自动进行舱单核注、核销。没有舱单信息无法进行报关 出口报关单放行后生成报关单核销表与出口舱单自动核对后结关,此时通关环节才正式结束。

二、天津海关空运舱单管理系统 主+分的舱单 管理模式 出口拼装 分单报关模式 进出口双信息 放行管理模式 从抓好天津空港的物流功能、物流设施、物流区域、物流信息和物流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整合入手,逐步实现对辖区内进出口实货流和动态信息流的实时监控,实现以进出口舱单管理为主线,对运输工具及货物实行动态的信息监控、跟踪管理,将空运货物的运抵、分流、分拨、验放等一并纳入动态信息管理中,确保货物的移动、滞留都处于海关有效监控之下

进口监管仓库 建立以舱单信息为纽带,融物流信息、通关信息为一体的信息共享、交换和管理的海关物流监管平台,提高空港物流的整体效率,实现空港物流全程的电子化、网络化。

分单确认

平台引入电子帐册的概念,建立每个监管仓库的进仓、出仓、现存货物的帐册,同时使帐册和货物建立与海关放行指令的对应关系,便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双信息放行管理和对监管仓库的日常管理。

三 、海关对货运舱单的监管规定 1、进、出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进口SITA报文: 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应当在飞机到港前将进口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数据平台, 监管仓库应在飞机抵达后2小时内将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数据平台。

货代公司应在飞机离境后12小时内传输分运单的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 出口SITA报文 : 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在飞机离港后半小时内传输出口清洁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 货代公司应在飞机离境后12小时内传输分运单的舱单电子数据至海关数据平台。

在分批进出口货物的舱单信息管理中,总舱单报中有对总件数和实到、实出件数的限制,所以只有当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后,舱单数据才向海关传输。 2、分批进出口货物 分批进出口货物,在同一总运单情况下,只要航班号或日期不同,既允许同意总运单项下件数和重量进行累计。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若与应有件数和重量一致时,累计后件数和重量视作正确。 在分批进出口货物的舱单信息管理中,总舱单报中有对总件数和实到、实出件数的限制,所以只有当最后一批货物进出后,舱单数据才向海关传输。

2、走不同航空公司(提运单号变,不出库或出库)。需办理退关手续,删单重报。 3、对于出口未赶上航班的处理办法: 1、走同一航空公司不同航班(提运单号不变,不出库)。可在已配下次航班离境后录入并传输舱单信息。既可正常自动结关。(航班号和日期变动不受影响) 2、走不同航空公司(提运单号变,不出库或出库)。需办理退关手续,删单重报。

4、海关规定 为维护海关舱单数据的严肃性,增强舱单操作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各舱单传输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电子数据传输质量,海关特规定如下: 1.对不遵守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非故意错输、漏输、不及时传输电子舱单信息的有关单位,海关将舱单信息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方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传输资格。 2.对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的行为,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行为提供便利的,将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货物未列入清洁舱单而有报关单的,涉嫌假出口,移交缉私分局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已出口而清洁舱单遗漏的,舱单管理部门按舱单增补票处理后进行核销,同时对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进行处罚; 4、出口货物列入清洁舱单而无报关单的,涉嫌走私,移交缉私分局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未出口而清洁舱单漏删的,舱单管理部门按舱单删票处理后,对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公司进行处罚;

5、下列情况可向海关举报,经海关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航空公司(地面代理)、监管仓库、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海关时限要求而故意延迟传输、递交舱单和办理舱单更正手续的; 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或监管仓库、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故意推诿责任,影响企业正常通关或使企业无法办理出口结关的;

四、各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代企业的职责 1、航空公司与地面代理责任与义务 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进、出口航班电子舱单信息的查询、下载、传输及地面代理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对于进口电子舱单,必须保证在航空器起飞后半小时内下载SITA网中的FFM,FWB,FHL报文转换成海关要求格式并立即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对于出口电子舱单,必须保证在航空器起飞后半小时内下载SITA网中的FFM报文转换成海关要求格式并立即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 地面代理端要保证进、出口电子舱单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保障SITA网数据下载及传输设备的安全性

保障与机场数据平台线路的通畅。若线路出现故障,应及时派专人进行维护、抢修,使其迅速恢复正常 理货完毕后,应及时向海关递交清洁的货物舱单以便于海关核查; 应及时向海关反馈系统运行状况 对于传送至机场数据平台的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不规范、不准确、不完整的进出口舱单数据,应首先与相应航空公司联系解决,并及时向海关反映情况,并用书面形式向海关递交《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准予更改 (1)对于已传输至海关数据库的舱单,在海关将错误记录删除后,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 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 (2)对于未传输至海关数据库而停留在机场数据平台错误的舱单信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 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

2.货代企业责任与义务 对于进出口舱单,录入人员可登录《天津海关空运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网页,查询运输工具代理人传输的涉及本公司的电子舱单数据,确认舱单数据准确无误后,进入《天津分舱单录入程序》,录入并发送相关的分运单数据; 要保证上传至数据平台的进出口舱单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障输入舱单设备及客户端录入软件的可靠性,做到专机专用; 客户端软件或通讯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机场数据平台联系并通知海关 主舱单数据出现问题,及时与地面代理和航空公司联系确认,并通知海关,由海关及时协调解决;分舱单信息出错,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

对于已传入海关舱单库的错误舱单电子数据,录入人员应及时填制《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依据其所提供的单据证明予以修改 货代公司或海关监管仓库有责任自己查寻舱单信息录入情况。机场数据平台已为进出口货代公司开设了舱单信息查询功能,各货代公司可申请安装。机场数据平台只负责出错舱单信息的查询。

五 舱单操作须知 一、进出口电子舱单录入规范 二、舱单分票 三、舱单更改

一、进出口电子舱单录入规范 直运单选择直单,分运单选择混载。 运单号、件数、重量(保留小数点后1位)必须与主运单匹配对应。 分运单号最多为8位,不足8位必须补0(进口) 货名录入中文,英文均可。直单货录入直接货名;直单混装货应录入多项货名中的其中一项货名,避免录入CONSOL;混载货主运单录入CONSOL,分运单录入直接货名。 进口主运单与直单或分单的重量必须完全匹配。出口主运单与直单或分单的重量允许有上下5‰误差。 舱单的提运单号必须与报关单的提运单号一致 提运单号只允许为数字,不允许有英文字母。

二、舱单分票 舱单需要分票的两种情况: 1、一份提运单对应多份许可证、减免税证明、保税手册、多个贸易方式、提单商品超过二十项等,需分成多票舱单以对应报关单进行通关的 2、转关的H2000虚拟舱单,需要批库分单报关的

对于一份提运单(直单、主单—分单)下的分票货物(多份报关单)的处理办法: 1、一份提运单的件数允许被若干票件数拆分开:货代填制报关单时在同一提运单号前提下,自行分配件数、重量的对应关系进行报关。

三、舱单更改 办理舱单变更手续海关严格执行初审、复审、科长审定、主管关长审定的三级审批制度,海关可视其情况应在变更后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风险布控。 舱单变更的审核。海关将审核变更情况及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

海关接受舱单变更申报的对象 在海关备案的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公司; 在海关备案的出口一级货运代理公司和海关监管仓库

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 正确的纸制舱单。 正确的正本提单复印件。 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更改舱单的情况说明。 收、发贷人情况说明。 2、 海关办理舱单变更应视不同情况要求航空公司,地向代理、 贷代公司提供以下单据: 空港进\出口舱单变更证明。 正确的纸制舱单。 正确的正本提单复印件。 航空公司及地面代理更改舱单的情况说明。 收、发贷人情况说明。 装箱单、发票。 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进口舱单更改 未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 (1)因航空公司及其代理将总舱单(FFM报文),直单、分舱单信息的提运单号,件数,重量,货名的数据发送错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 (2)因监管仓库将分舱单信息中提运单号(总运单号)、件数、重量、货名的数据发送错误,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 已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 有两种情况: (1)总运单项下分运单号录入错误。 (2)总运单项下分运单信息中的件数,重量,货名有相互颠 倒之事, 但总件数、重量一样。 收贷人应持有关单据,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由海关专人在舱单修改程序中对舱单信息进行更正,并做好详细记录,以达到进口报关的目的。

3、出口舱单更 改 未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 已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 (1)因地面代理将总舱单报的数据录入错误,由地面代理联系航空公司,将出错舱单信息修正后进行重发。 (2)因货代公司将分舱单数据中的提运单号(总运单号)和直单数据中的运单号及件数,重量录入错误,自行排查解决后传输正确分单信息进行覆盖。 已传入海关库的舱单数据更改。 有两种情况: (1)总运单项下分运单号录入错误。 (2)总运单项下分运单信息中的件数,重量,货名有相互颠 倒之事, 但总件数、重量一样。 发货人应持有关单据,到海关舱单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由海关专人在舱单修改程序中对舱单信息进行更正,并做好详细记录。以达到自动结关的目的。

下列情况海关不予接受舱单更正申报 舱单更正原因不明或责任不清的;项目填写不全、错误,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或随附单证无有效签章的 其他海关认为的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进/出口舱单更正证明》及所附单证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航空公司、地面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或相关企业追究责任

六 、双信息放行及其它一些说明的问题 进口以进出库电子台帐为监管点,通过电子放行信息核碰货物底账进行双信息放行管理; 出口以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运抵收货为监管点,通过电子放行信息核碰出口配载舱单底账实现双信息管理;

天 津 机 场 数 据 平 台 空运进口“双信息放行”舱单传输流程 货代公司录 入进口分舱单 海关主机 货代公司 确认到货信息 货代公司下载 舱单信息 海关主机 货代公司 确认到货信息 放行信息 货代公司下载 放行信息 查询统计 电子台帐 海关 工作人员 货代公司 确认出库

进口直航普货双信息放行现场操作流程 1、各海关监管仓库以上传的舱单信息为基准,以实际入库的普货信息为标准,在进口双信息放行系统中做入库确认。 2、各海关监管仓库及时下载海关放行信息,与入库确认信息做核对,实现电子信息放行,形成出库信息。同时以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为依据,做实货放行 3\对于进口分拨普货,地面代理监管仓库不执行双信息放行,凭盖有“海关放行章”和“天津机场海关进口分拨专用章”的进口提单做实货放行,由海关二级监管仓库在做分单放行时执行双信息放行。

对双信息异常情况的现场处置流程: 1、各监管仓库对核对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异常,无法实行双信息放行的情况,应责成提货人到该提单所属海关放行部门对该单放行情况进行核实。 2、该提单所属海关放行部门的放行岗位关员,将提单放行情况与海关放行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在原放行提单上加盖双“海关放行章”,证明该货物海关已放行。 3,各监管仓库凭机场海关加盖双“海关放行章”的正本提单放行实货,可不执行双信息放行操作,但对此类普货要在“双信息放行异常登记本”做好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海关要求 各海关监管仓库应严格执行进口普货的双信息放行操作,对没有电子信息放行的普货不予提货。各监管仓库对双信息放行异常普货应在“双信息放行异常登记本”做好记录,以备日后核查。

2、提醒问题-货运代理出口舱单上传不及时 出口分舱单信息传输不及时,未按照海关所规定的在飞机起飞后12小时内上传,造成舱单信息过期无法传输自动结关 舱单传输及操作人员更换频繁,造成对整个业务不熟悉,人为出错率高。必须要固定舱单操作人员

3、提醒问题-分单被误确认成直单 对于地面代理误把分单(FHL)确认为直单报(FWB)传入海关数据库的,必须由地面代理出具说明和相关文件向物流科申请删单重上。

3、提醒问题-超期货舱单问题 进口超期未报关货物(以下简称超期货物)是指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收货人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以及经海关批准,延期三个月后未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无人认领的物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超期三月货物没有报关即被布控,此时欲报关应首先核实货物是否被提取,如其仍在监管库,应先到超期货主管部门办理返还审批手续,海关批准后再到进口科报关,由进口出具查验联系单,查验相符后由查验负责解控后正常通关。

七 、新舱单系统介绍 H2000系统: 新舱单系统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出口理货报告,最终将替代H2000系统中的进口舱单、出口预配舱单、运抵报告、出口清洁舱单数据。 H2000系统的报关单将与新舱单系统的舱单数据进行核对、核注、核销处理。 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将实行“双轨制”,即:在保证H2000系统舱单数据不变、不影响现场通关的情况下,运行物流监控系统,在系统后台实现舱单数据的核对、核注、核销处理。 当系统后台处理的物流监控数据稳定后,逐步进行系统、数据库的切换。

空运电子数据格式简介 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运单:“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舱单与运单的关系:Σ舱单=总运单=Σ分运单 注:在空运IATA报文FFM、FWB、FHL中。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FFM:航班载货清单(AIRLINE FLIGHT MANIFEST MESSAGE),即通常所说的货物总舱单 。 FWB:空运运单数据信息(AIR WAYBILL DATA MESSAGE)即通常所说的主运单。 FHL:混载货清单报文(CONSOLIDATION LIST MESSAGE)即通常所说的分运单。

数据项结构 原始舱单数据项中共101项,其中主要数据有17项必填,3项条件;其他数据有7项必填,8项条件,其他为选填;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均为必填的有21项 预配舱单数据项中共101项,其中主要数据有15项必填,3项条件;其他数据有4项必填,8项条件,其他为选填; 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中共33项,其中有8项必填,3项条件,其他为选填;(进口理货报告在IATA报文FSU、FSA中; 出口理货报告在IATA报文FFM、FWB、FHL中)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中共25项,其中有10项必填,1项条件,其他为选填; 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中共21项,其中有10项必填,1项条件,其他为选填; 装载舱单数据项中共18项,其中有9项必填,其他为选填; 装箱清单数据项中共54项,这个数据元主要是海运,空运不启用

进口流程简介: 原始舱单—总运单理货报告—分拨申请—运抵报告—分运单理货报告 一、原始舱单生成: 原始舱单传输:物流信息监控系统舱单数据交换平台设置与舱单传输人直接发生数据交换的专门通道,舱单传输人以运单为最小单位(总运单或总运单+分运单)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原始舱单审核: (1)舱单传输人审核 (2)逻辑审核 (3)时间审核 以上审核由系统自动进行,对舱单传输人和逻辑审核不通过的,系统拒绝接受;时间审核不符舱单办法要求的转人工。

二、进口货物报关: 原始舱单生成后,根据“卸货地代码/关区代码”将舱单分发到主管海关; 舱单分发成功后,主管海关可以进行风险分析、布控、确定是否“禁卸”; 舱单分发成功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进口申报; 海关接受进口报关单证申报时,核注原始舱单数据; 报关单证核注舱单数据可以采用“一对一”、“一对多”两种模式; 舱单分发不成功的,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分发或等待舱单传输人的修改,不能进行进口申报。

三、进口货物分拨: 货物进境,提交总运单理货报告后,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电子分拨申请。申请人可以是航空公司、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运营人; 海关审核电子分拨申请,同意的,方可进行分拨操作; 分拨货物抵达目的地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运抵报告,以总运单为单位; 对于分批运输的货物,可以分批到货、分批申请、分批分拨; 分拨业务不得跨直属关区办理。

四、进口理货报告: 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监管场所经营人(航空地面代理)应当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以总运单为单位; 分拨货物运抵目的地监管场所后的2小时以内,监管场所经营人(货运代理)应当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理货报告,以分运单为单位; 即:进口两次理货。

五、进口查验、放行: 理货报告确认货物“正常到货” 的,海关可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 海关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时,核销舱单数据; 理货报告确认“异常到货”的,不允许进行查验、放行; “分批到货”的,不允许进行查验、放行操作。

进口: 舱单业务流程小结: 1、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数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申报) 2、监管场所负责人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可以放行) 3、需要分拨的货物,由监管场所负责人向海关传输分拨申请 4、货物运抵二级库,由二级库负责人向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 5、二级库在对分单理货后,向海关传输分运单的理货报告(可放行)

空运出口舱单数据 预配舱单数据 运抵报告数据(分运单) 二次运抵报告数据(总运单) 装载舱单数据 出口理货报告数据(总运单) 出口理货报告数据(分运单)

一、预配舱单生成: 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海关传输“总+分”、 “总运单” 模式的预配舱单(货代制单); 同一总运单的“总+分” 模式的多票预配舱单数据可以分别传输;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向海关传输非货运代理企业的“总运单” 模式的预配舱单(柜台制单); 舱单传输人可以一次性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也可以分别传输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海关与企业进行数据交换的方式与原始舱单相同;

二、出口货物报关: 预配舱单数据生成后,根据“装货地代码+关区代码”将舱单分发到主管海关; 舱单分发成功后,主管海关可以进行风险分析、布控; 舱单分发成功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出口货物的申报;

海关接受出口报关单申报时,核注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仅核对总(分)运单号,不核对件数、重量; 报关单证核注舱单数据可以采用“一对一”、“一对多”两种模式。 舱单分发不成功的,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分发或等待舱单传输人的修改,不能进行出口申报。

三、出口货物运抵报告: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数据; 出口拼装区的货运代理可以提交“总+分”模式的运抵报告数据;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可以提交“总运单”模式的运抵报告数据。 即:出口两次运抵。

出口运抵报告数据中的件数、重量自动覆盖预配舱单的件数、重量; 监管场所设有卡口设备的,应以卡口系统采集的电子数据为准,生成出口运抵报告数据; 出口运抵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需要海关进行人工审核。

四、出口货物查验、放行: 海关接受出口运抵报告数据后,新舱单系统的运抵报告中置“正常到货”标志; 有“正常到货”标志的,可以办理相关报关单证的查验、放行手续; 海关放行报关单证时,核销相关运抵报告数据、预配舱单其他数据,并置“正常放行”标志。 报关单证核销运抵报告数据可以采用“一对一”、“一对多”两种模式。 “一对一”模式:件数不比对、重量允许在误差范围内; “一对多”模式:件数不比对、重量进行核扣。

七、总运单放行管理: 海关接收到二次运抵的总运单模式的运抵报告数据后,根据总运单发货人的要求进行总运单放行操作。 总运单放行的业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重号、分运单是否均以放行、是否符合件数、重量规范等。 件数规范为:件数不比对,仅进行提示; 重量规范为: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海关接收到二次运抵的总运单模式的运抵报告数据后,不再接收“总+分”模式的运抵报告数据。 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直接在运抵报告数据中置“正常放行”标志。

八、装载舱单申报: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对海关已放行的货物进行配舱操作,在实际装载前,向海关传送以“航班号+日期”或以“总运单”为单位的“装载舱单” 数据。 即:原有的纸面舱单结关改为电子数据申请。 海关系统接受“装载舱单” 数据后,进行效验: 总运单海关“已放行”; 无海关“布控标志” 或“禁装标志”; 装载舱单的件数、重量小于或等于运抵报告(减理货报告数据)的件数、重量; 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海关完成上述效验后,对总运单生成“准予装载”标志。 相同“航班号+日期”的总运单数据生成“准予装载”标志后,对该航班生成“允许放行”的标志。

九、出口理货报告申报: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向海关提交同一航班项下所有货物的出口理货报告,总运单模式。 即:原有的出口清洁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系统接受出口理货报告后,与运抵报告效验: 总运单已经海关放行; 无海关布控标志或“禁装标志”; 理货报告的累加件数、重量小于或等于运抵报告的件数、重量; 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海关系统完成效验后,对正常出境的货物置“正常出货”标志、对不正常出境的货物置“异常出货”标志; 有“正常出货”标志的,可以进行H2000结关操作(“一对多”结关); 有“异常出货”标志的,理货报告传输人应当在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并可以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已申报分运单的,货运代理应在总运单货物全部出境后,向海关传输“总+分”模式的理货报告,用于H2000结关操作(“一对一”结关)。

舱单办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进境时限:“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二)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办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出境:“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关于其他数据的申报:“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舱单办法的核心内容 关于其他数据的申报:“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关于报关时限: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 关于出口集装箱装箱前申报:“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舱单办法的名词 “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舱单办法的名词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分拨”,是指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海关监管场所运至另一海关监管场所的行为。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舱单中的提(运)单编号2年内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