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拉罕的信心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第五課
五百年之後的今天,宗教改 革運動的繼承人我們,還在 研究羅馬書,為要了解救恩 的基礎:就是對基督耶穌的 信心。 在一五一七年十月三十一 日,馬丁路德把他的九十五 條條文釘在了威丁堡教堂的 門上。這些條文質疑羅馬天 主教出售的贖罪券能否有效 的給人類的靈魂帶來救贖。 五百年之後的今天,宗教改 革運動的繼承人我們,還在 研究羅馬書,為要了解救恩 的基礎:就是對基督耶穌的 信心。 這星期我們所要研究的是在 耶穌時代以前的信徒們,是 如何以跟今日的我們一樣的 方式,得到救贖。 我們也要研究在保羅的書信 中,律法與救贖是如何相關 聯的。 律法與信心。羅馬書 3:31。 亞伯拉罕的信心。羅馬書 4:1-5。 大衛的信心。羅馬書 4:6-8。 律法的角色。 律法與應許。羅馬書 4:9-17。 律法與救恩。加拉太書 3:21-23。 律法與罪。羅馬書 3:20。
就如羅馬書 3:31 所解釋的,信心與 律法並不相排 斥。信心其實堅 固了律法。 亞伯拉罕的信心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羅馬書 4:3) 就如羅馬書 3:31 所解釋的,信心與 律法並不相排 斥。信心其實堅 固了律法。 保羅使用了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解釋這一點。 亞伯拉罕是憑著信心,而不是憑著行為,而得以稱義的。當他得救的時候,他 還是個未受割禮的外邦人( 因為那時以色列人還未出現或存在)。 這一點就與那些認為基督徒必須先是猶太人,才能得救的人們的見解相抵觸 了。
大衛的信心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羅馬書 4:6) 大衛如何能脫離罪惡呢? 若他認為他是因行為得救的話,他就必然會苦待 自己了。他或許已經是做了無數次的朝聖苦行, 或獻上了千千萬萬的祭牲。 可是他曉得,上帝只能是憑著恩典赦免他的罪。 “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你洗滌 我,我就比雪更白。” (詩篇 51:7)。
律法與應許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羅馬書 4:13-14) 在基督徒中的一些猶太裔人教導別人說,他們必須要同時 信靠耶穌,並且遵行律法,才能得救。他們宣講,要人們 遵守“托拉”和摩西五經。 保羅再次引用了亞伯拉罕的例 子。亞伯拉罕乃是生活在西奈山 的律法頒佈之前,也在摩西五經 被寫下之前。 既然亞伯拉罕在律法被頒佈之前 就被應許了救恩,那麼他就只能 是憑信心得救的了。律法並沒有 參與了拯救他的事。
律法與救贖 非基督教的宗教教導我們,我們可以 藉著行一些事來得著永生(比如進行 苦行朝聖,冥想,自我犧牲等等…) “若曾有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 (加拉太書 3:21 ) 非基督教的宗教教導我們,我們可以 藉著行一些事來得著永生(比如進行 苦行朝聖,冥想,自我犧牲等等…) 猶太人的宗教信仰則教導說,救贖來 自于嚴格遵行律法。 甚至是基督教會,也跟隨了這樣的一 個錯謬。幸好,路德和其他的宗教改 革家給大家帶回了這古舊的真理:我 們是唯獨因信而得救的。 律法只能定我們的罪。它完全不能拯 救我們。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 3:20) 律法與罪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 3:20) 律法既不能完成所應許的,又不能拯救我 們。那它有什麼作用呢? 它向我們顯示我們所應當做的,和所不當做 的,使我們避免得罪上帝。 那麼我們能不能以廢除律法來除掉罪呢? 若是可以,基督就不必為我們的罪而死了。 若律法是可以被廢除的,那麼我們就根本不 需要祭牲。 我們不能因忽視律法,就使謀殺或撒謊不再 成為罪。律法是上帝旨意的宣示,是源自於 他的品德。因此,它是不變的,也是不能被 廢除的。
“道德律法從來就不是一個預表或影子。它在人 類被造之前就已經存在,而且將會與上帝的寶座 或政權同壽。上帝不能為了拯救人類而改變他的 律法的一點一畫;因為律法乃是他政權的根基。 它是不變的,不更改的,無限的,並且是永恆 的。為了使人類得拯救,又同時維護律法的尊 嚴,上帝的兒子才必須要把自己獻上作為贖罪 祭。那無罪的一位,為我們成為罪。他為我們死 在骷髏地。他的死顯示了上帝對人類奇妙的愛, 同時也顯示了他律法永恆不變的性質。” 懷愛倫(資訊選萃,第一卷,第三十二章,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