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入門 第 3 單元:法規的形式面觀察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1
法規的形式面觀察(一)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至第10條 說明: 以「條」為單位,並冠以「第某條」字樣。 每條條文之內容得再分為「項」、「款」、「目」;而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 法規之條文較多時,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 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
法規的形式面觀察(二) 範例: 解說: 「條」冠以「第某條」字樣。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 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 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 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 (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法規的種類與位階關係(一) 最高位階:憲法(含「增修條文」) 憲法 中間位階:中央法規 法律 命令 最低位階:地方法規 自治條例 上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下位階: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法律 命令 最低位階:地方法規 上位階:自治條例 下位階: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名稱用語與前開「命令」相同)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 內部法規:自律規則、行政規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