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標準 黃洸洋 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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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標準 黃洸洋 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

適航標準 適航標準是什麼? 適航標準的建立 適航標準的使用 結語

適航標準是什麼?(1) 適航性(Airworthiness) 一般定義:飛機處於適合飛行的狀態 Airworthy : (aircraft) in a suitable condition for flying 出自民眾對於飛安的需要 政府對民用航空器的管理

適航標準是什麼?(2) 適航性的觀念 限於民用航空器(軍、警等政府航空器除外) 以預期的操作環境與使用限制為範圍 操作環境:大氣、機場、航路、空中交通等 使用限制:速度、高度、重量、平衡、發動機性能等 考慮整體的安全性(設計、製造、使用、維修) 航空器滿足適航的條件: 持續滿足其型別設計的要求 持續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適航標準是什麼?(3) 適航標準是為確保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所制定的最低安全標準 只反應經證實的、成熟的技術,而非最新的進展 因應空難事故而增修訂 兼顧安全性與經濟考量

適航與環保標準的建立 歐美在適航與環保標準的建立上係經過長期工作經驗的累積,從使用及飛航安全事故中擷取的寶貴經驗,已經建立了一套相當完整成熟而且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適航與環保標準。 為使我們的航空產品能得到國際民航業界的認同,故在建立我國的適航驗證體系中有關適航與環保標準方面,引用目前在國際上最有影響力的(美國)聯邦航空法規(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中之相關適航及環保標準。

適航與環保標準 第二十三部 普通類、特種作業類、特技類、和通勤類 飛機適航規定 第二十五部 運輸類飛機適航規定 第二十三部 普通類、特種作業類、特技類、和通勤類 飛機適航規定 第二十五部 運輸類飛機適航規定 第二十七部 普通類旋翼機適航規定 第二十九部 運輸類旋翼機適航規定 第三十三部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第三十四部 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及廢氣排放污染規定 第三十五部 螺旋槳適航規定 第三十六部 航空器型別與適航合格檢定噪音規定

航空器與適航標準 第23部 (23.3) 第25部 運輸類飛機(transport) 第27部 普通類旋翼機 (27.1) 第23部 (23.3) 普通類(normal)、特種作業類(utility)、特技類(acrobatic):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2,500磅(5675公斤),座位(不含飛行員)不超過9個 通勤類(commuter):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19,000磅(8626公斤),座位(不含飛行員)不超過19個,且為螺旋槳驅動 第25部 運輸類飛機(transport) 重量、乘客 第27部 普通類旋翼機 (27.1) 普通類(normal):最大重量不超過6,000磅(2724公斤),FAA於1999年改為最大重量不超過7,000磅(3178公斤) 第29部 運輸類旋翼機

飛機系統的設計與安全需求 早期:確保所使用的零組件不故障 重複性(Redundancy)- 備份系統 故障保全(Fail-Safe):故障發生時,飛機必須能夠繼續安全地飛行並且降落 單一故障發生時能夠安全 必須考慮單一故障,以及任何可以預見的故障組合發生時 ,飛機仍能保持安全 全盤地評估重複性、系統介面、配置等等問題。

故障保全(Fail-Safe) 設計目標︰使飛機具有足夠的容錯能力(Fault Tolerance),以確保機上人員之安全。 容錯能力︰系統在一個或多個非同時發生的故障或失效存在時,能夠持續進行正常或性能降低 (Degraded Modes)但仍可被接受的運作。 飛機︰故障情況下,仍可維持安全的飛行與著陸,並不得顯著地降低飛機性能或飛行組員處理故障狀態的能力。

FAR/JAR/CAR Parts 23, 25, 27, 29 Subpart A--General Subpart B--Flight Subpart C--Structure Subpart D--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ubpart E--Powerplant Subpart F--Equipment Subpart G--Operating Limitations and Information

Subpart B : Flight General Performance: Reciprocating Engine Powered Airplanes Performance Controllability and Maneuverability Trim Stability Stalls Ground and Water Handling Characteristics Miscellaneous Flight Requirements

Subpart C - Structure General Flight Loads Flight Maneuver and Gust Conditions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Control Surface and System Loads Ground Loads Water Loads Emergency Landing Conditions Fatigue Evaluation Lightning Protection

Subpart D :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ol Surfaces Control Systems Landing Gear Floats and Hulls Personnel and Cargo Accommodation Emergency Provisions Ventilation and Heating Pressurization Fire Protection Miscellaneous

Subpart E : Powerplant General Fuel System Fuel System Components Oil System Cooling Induction System Exhaust System Powerplant Controls and Accessories Powerplant Fire Protection

Subpart F : Equipment General Instruments Electrical Systems and Equipment Lights Safety Equipment Miscellaneous Equipment

Subpart G : Operating Limitations and Information Marking and Placards Airplane Flight Manual

適航標準的使用 利用參考文件 最低安全標準 AC (Advisory Circular) Order & Notice AD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NPRM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ederal Register 最低安全標準 要記住,適航標準是最低安全標準

FAR/JAR/CAR 25.1309 性能與功能(Performance) 失效與故障(Failures) 操作(Operation) 系統必須能夠在任何可預見的操作條件中,執行預定的功能。 失效與故障(Failures) 所有可能導致飛機無法維持安全的飛行與著陸,或者顯著地降低飛機性能與飛航組員處理故障狀態能力的失效與故障,都要證明其發生的機率在可接受的範圍之內。 操作(Operation) 具備可以告知飛航組員有關系統操作模態、警告飛行員系統不安全狀況、控制或解除系統運作的方法,以及提供系統失效或故障時之操作方式與處理措施所需的資訊。

Failure Condition Classification (AC 25.1309-1A) 危難(Catastrophic) 重大(Major) 危險級(Severe Major/Hazard) 輕微(Minor) 危難級故障: 可能導致飛機無法維持安全的飛行與著陸的故障狀況。 重大故障: 故障狀況足以使飛機的能力或飛航組員處理故障狀態的能力降低到(1)顯著地減低安全額度或功能,明顯地增加飛航組員的工作負荷、甚至影響其工作效率,或是造成機上乘員不舒服;(2)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大大地減低安全額度或功能,飛航組員因為要承受更高的工作負荷或生理的壓迫,以致於無法信任他們能夠精確地、並完整地執行他們的任務,或是造成機上乘員的危險。 輕微:故障不會明顯地減低飛機的安全性,飛航組員所需採取的行動,也都是完全在他們的能力之內的。 由於重大故障狀況又分為一般及較嚴重兩類,在歐洲方面,AMJ 25.1309特別將較嚴重的重大故障狀況再加分為危險級(Hazard),所以歐洲國家適航標準的故障狀況,共區分為輕微、重大、危險,和危難四級,這是與美國最大的不同點。

Requirements 危難級(Catastrophic) : 極低(Extremely Improbable), 不大於 危險級(Severe Major/Hazard):很低(Extremely Remote),不大於 重大級(Major): 夠低(Improbable),不大於 輕微級(Minor):可能大於

適航標準的使用時機 TC STC TSO New Concept & New Device

結語 產、官、學、研各方面都可以貢獻 制定過程中的建議 使用當中的建議 兼顧安全性與經濟考量 適合我國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