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順 朝順創業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前第一金控公司及第一銀行董事長) MOU 與銀行產業之發展 張兆順 朝順創業投資顧問(股)公司董事長 (前第一金控公司及第一銀行董事長)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 2009年11月16日簽署 2010年1月19日生效 主要內容 (1)資訊交換 (4)持續聯繫 (1)資訊交換 (4)持續聯繫 (2)資訊保密 (5)危機處置 (3)金融檢查 係兩岸金融開放的重要前置作業,為雙方未來互設金融機構的開放基礎。
銀行准入方式 設立子行 設立分行 參股大陸銀行 中外合資設立 策略聯盟
外資銀行准入規定 項目 子行 分行 依據 2006/11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商業銀行法 最低資本(營運資金) 10億人民幣 2億人民幣 設立代表處 2年以上 同左 母行前一年總資產 100億美元以上 200億美元以上 存放比 不得逾75% - 拆款規定 最高拆入及拆出限額不得逾實收資本2倍 不得逾人民幣營運資金2倍
外資銀行准入規定(續) 項目 子行 分行 業務限制 可承作批發及零售業務 只可承作批發業務 承作人民幣業務條件 開業3年以上且申請前2年連續獲利 同左 人民幣業務限制 不限對象金額之定存及活存 僅限公司戶及境外人士且只能接受100萬元以上之定存 拆借利息所得稅 向境外金融機構拆借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支出,應繳10%之利息所得稅
CEPA規定 港澳銀行適用 母行前一年總資產只需60億美元即可設立子行及分行 可直接設立分行,無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規定 開業2年以上即可承作人民幣業務
參股陸股銀行規定 單家外資投資陸銀,上限比例為20% 所有外資投資一家陸銀,上限比例為25% 可投資: 外資參股現況(銀監會2008年報) 1. 國有商業銀行(5) 2. 公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2) 3. 城市商業銀行( ) 外資參股現況(銀監會2008年報) 1.設立28家子行(157分行) 2.設立116家分行 3.33家外資參股25家中資銀行 4.中外合資2 家(6分行)
台資銀行面臨的選擇(定位問題) 設立方式的選擇 設立地點的選擇 重點客戶的選擇 重點業務的選擇 風險及軟硬體設施的設置問題
發展限制與挑戰 非法治社會 1. 人脈 2. 智慧財產保護不足 3. 利基産品難以實施 市場競爭 1. 中資銀行網點多規模大 2. 中資銀行系統優勢 3. 台資銀行價格競爭
發展限制與挑戰(續) 金流限制 1. 軟硬體限制 2. 資金來源限制 3. 分支機構限制 利差交易 台資企業仍會在台籌資 存放比率的限制 兩岸風險連動
未來發展機會 運用台資銀行在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的優勢 優先服務台資企業及跨國企業,再逐步當地化 1. 運用兩岸三地網路發展台商之匯款押匯授信業務 2. 台商企業主之現金管理及財務管理業務 3. 台商及企業主之避險業務 4. 穏定台商之國內業務關係 爭取外銷型客戶,發展外匯相關業務 發展中小企業業務 當地客戶之財務管理業務 陸企涉台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