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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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要全面了解产品责任法,首先必须了解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其次,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区别;再次,了解关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新发展;最后,了解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 (2)国际产品责任新发展的具体表现; (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重点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目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题。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ntract,也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疏忽责任原则(doctrine of negligence)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诉讼。 但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还要证明: (1)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即必须是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所不能发现的; (4)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当然,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担保责任原则(doctrine of warranty)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担保责任原则的适用,即在担保诉讼中,原告虽然不需要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失引起的,但是仍然必须证明: (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产品存在缺陷; (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原告在担保诉讼中还必须就被告违反担保给予及时通知,否则可能会阻止他提起诉讼。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三、严格责任原则(doctrine of strict liability)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Inc.)一案有了新的突破。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与严格侵权责任这三项原则构成各个独立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又有重叠性与相互影响性。 必须注意的是,原告在一次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把所有的原则都应用上,让法官裁定依哪项原则判决。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 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四、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对“产品”与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影响,是法院判例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1.产品的定义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关于诉讼时效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规定:“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未经加工与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该法意义上的产品,制作包括工业上的与手工业上的;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与制作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该示范法将血液排除在产品外。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 关于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定义,在实践中引用得比较多的是《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所界定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该法制定者对“不合理的危险”的解释是:“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1)制造缺陷。制造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3)警示缺陷。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C)款对警示缺陷的解释是:“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严格产品责任是对企业活动所设的责任,以经常从事相关营业活动的企业为规范对象。对提供买卖及劳务活动,均可适用。应负产品责任法的人包括制造商(manufacturer)、装配商(assembler)、批发商(who1esel1er)、零售商(retail-er)、委托人(bailor)与出租人(leaser)等。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4.受保护的人 严格产品责任法保护任何可预见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的人,除最后的消费者(买受人与使用人等)外,还包括其它旁观者(bystander)。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5.受保护的利益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与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财产损害的范围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那是属于合同法的问题。 原告可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商业上的损失赔偿与惩罚性的损失赔偿。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6.产品责任的减免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根据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Disclaimer or Limitation of Warranty) (2)疏忽分担 (3)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与滥用产品 (Unnormal or Misuse or Abuse of the Product) (5)擅自改动产品(Subsequent Alteration)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7.关于诉讼时效 在美国,各州对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有较大差异,《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建议,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该示范法还通过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来体现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长于10年。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五、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管辖权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目前美国采用所谓“长臂法”(Long-Arm Statute),又称“伸手管辖法”。 美国法院有关“长臂法”管辖的产品责任案例,确立了在以下四种要件情况下,州法院有权管辖州外的加害者。 1.有“接触”(contacts)关系 2.有“商业交易”(transaction of any business) 3.有“预见的可能性”(foreseeabiity) 4.有“经商行为”(doing business)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根据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在英国,生产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受到的损失,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就是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英国产品责任法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自70年代以来,英国制定了若干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979年,该委员会在参考了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正式发表第82号报告,提出改进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建议。 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总的说来,英国法是以“实际控制”为原则的。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这项原则是由“1932年多诺格诉史蒂文森案”(Donoghue v.Stevenson)的判例所创立的。 几十年来,英国法院对于产品责任案的判决,对此原则的解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项: (1)商品的瑕疵对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造成损害; (2)商品的瑕疵,于商品离开制造人的占有时,即已存在; (3)制造商不能合理预料,消费者在损害发生前能够发现并改正商品的瑕疵; (4)商品瑕疵的存在,是由于制造商缺乏合理的注意。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德国法 德国法院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与商法典作为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依据的。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并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交易安全及注意义务,合理地运用证据法原则,由此规范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与该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即使无合同关系,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有关产品责任的管辖权方面,德国法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即依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权的原则。 至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德国一般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国法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由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责任构成的。根据合同关系,关于产品责任诉讼当事人,法院认为制造商对最终买主(消费者或使用者)与对其他直接买主(中间商)负有同样的义务,因此,准许最终买主直接向制造商提起诉讼,但是买主的家属、亲友及客人等得不到任何赔偿,因为他们与卖主没有合同关系。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早期的产品责任法———瑕疵担保原则 法国民法典将瑕疵分为“明显的瑕疵”与“隐蔽的瑕疵”,并对卖方规定了不同的担保责任: 1.对明显的瑕疵卖方可以免责 2.对隐蔽瑕疵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基于判断卖方是否是恶意,即知悉隐蔽瑕疵而让隐蔽瑕疵产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严厉判处赔偿责任。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无过失侵权责任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显然法国原有的瑕疵担保责任已经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法国一些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了创新的解释 具体而言,在60年代以后,受到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影响,法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产品责任案件时,过失的意义越来越小,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则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关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法国法采取了根据当事人国籍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但是对本国当事人作了特别有利的规定。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形成以前,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三个区域性的产品责任公约,全部集中在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由正文与附件组成,其中正文共有17条。其主要内容是: (1)公约抛弃了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2)对产品“瑕疵”作出了规定。 (3)公约对生产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4)公约规定了生产商必须承担无过失责任,除非产品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能辨明该产品的真正生产者。 (5)关于赔偿限额 。 (6)公约对因产品责任事件而发生的诉讼规定了两个时效 (7)公约对“产品”与“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比较小,各国可以对农产品提供者的准生产者责任(quasi-producer‘s liability)提出保留。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是1972年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于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起生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包括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与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作出了规定。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法律适用规则采用下列三项原则: (1)以损害地国家的国内法为基本适用法律,以直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员的主要营业地或直接受损害人员取得产品地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 (2)以直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以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员的主要营业地,或直接受损害人员取得产品地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 (3)在其他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该产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主营业地国的法律,或者如果原告愿意的话,也可以适用损害发生地的法律。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 (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五)关于损害赔偿 (六)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节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国际产品责任法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推行全程产品责任 2.推动全球烟草控制 3.“召回制”(recall system)势在必行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1993年以前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状况 在1993年以前,中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只有一些分散的单行立法。例如: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通则》。该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2.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缺陷 4.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5.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新产品质量法 (一)制定背景 从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产品质量成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问题,尤其是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情节严重,屡禁不止,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为适应形势的要求,规范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与修改了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同年9月1日起实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主要是强化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与行政责任。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制定该法的目的 2.关于产品的定义 3.关于责任原则 4.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 5.关于赔偿范围 6.关于产品质量与包装的要求 7.关于请求权的时效规定 8.关于对违反该法的处罚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复习和练习 一、关键术语 1.疏忽 2.违反担保 3.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4.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复习思考题 1.疏忽 2.违反担保 3.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4.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复习思考题 1.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与以疏忽、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相比,美国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诉讼的主要有利之处是什么? 3.简要叙述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4.简要叙述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主要参考书目 1.任荣明主编.实用国际贸易法第五章.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1 2.陈安主编.国际贸易法第八章.厦门:鹭江出版社,1987 3.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四章第一、二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梁慧星,“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新浪网”:商事法学,中国民商法律。 6.程信和赵湘英,“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10—117页,原刊期号199906。 7.张骐,“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新浪网。 8.张淑华,“论我国出口商对美贸易中产品责任的免责抗辩”,国道数据,新浪网。 2019年4月5日9时3分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