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公聽會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簡報內容 壹、前言 貳、變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參、增訂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肆、結語
壹、前言 為改善空氣品質,加強臭氧前驅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減量。 變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費率機制,改以排放量累進方式計算。 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因應94年11月10日95年度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第12組第5次會議議事錄決議,檢討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費率,並開徵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自95年7月起,邀集經濟部工業局及公會,舉行9場次研商座談會,以廣集各方意見,作為修訂參考之依據。
貳、變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裝設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且有效降低排放濃度 一、徵收現況 (一)現行費額計算方式說明 空污費費額=費基(排放量)費率 排放量計量方式 連續自動監測、檢測、公告係數計量。 適用費率選擇 以排放濃度高低,訂定不同費率。 目的:鼓勵業者加裝或採行污染防制設備或措施。 以二級防制區為例 費率(元/公斤) SOx 適用資格 NOx 一般費率 10 排放污染物之固定源 12 優惠費率 裝設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且有效降低排放濃度 7.5 濃度≦100ppm 6 濃度≦標準值75% 3 濃度≦標準值50% 5 濃度≦ 80ppm 1.5 濃度≦標準值30% 2.5 濃度≦ 50ppm 0.75 濃度≦標準值10% 註:使用高柴及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一、徵收現況 共計-5,419家 (二)空污費列管家數分布現況 項目 SOx NOx 小計 排放量 (公噸) 118,760 163,713 282,473 費額 (仟元) 895,917 450,811 1,346,728
二、收費制度調整規劃 (一)制度修正方向 收費制度調整架構 1.污染物種對環境危害影響。 檢討 2.提升經濟減量誘因。 考量 研訂 1.排放量大者徵收費額未必較高,現行優惠制度需要調整。 2.臭氧為空品不良指標污染物,加速NOx減量,有效減緩臭氧污染。 1.污染物種對環境危害影響。 2.提升經濟減量誘因。 檢討 考量 1.規劃以排放量為費率基礎,訂定分級制度並合理調整費率結構。 2.石油焦回歸依排放量徵收。 3.高級柴油維持依銷售量向銷售者徵收。 研訂 1.採總量管制觀點。 2.環境損害。
二、收費制度調整規劃 (二)排放量級距劃分 評估國內排放量現況,大致呈現三個群組。 SOx、NOx排放量級距分級原則 第一級:國內主要污染源,家數少排放量大,以增設防制設備及有效操作為管制目標。 第二級:排放量規模為中型,管制目標為提升防制措施操作妥善率。 第三級:排放量小且各廠排放量差異不大,減量效益較低。
二、收費制度調整規劃 (三)計費方式說明 計費方式依排放量決定適切之費率級距。 徵收費額 = (費基 x 費率) x 整廠優惠係數(D) 級 別 級距(公噸/季)/費率 家 數(家) 各級距之費率 研訂說明 SOx NOx 第一級 > 14 > 24 150 132 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 設置及操作成本訂定 7元/公斤 8元/公斤 第二級 1~14 1~24 973 796 操作成本訂定 5元/公斤 6元/公斤 第三級 ≦ 1 4,040 4,235 依空污費申報案件之 書面審查及查核成本訂定 450元/季
二、收費制度調整規劃 (四)優惠係數研訂 兼顧業者衝擊及經濟誘因 鼓勵公私場所裝置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 針對採行減量控制技術者,給予優惠獎勵,減輕對業者產生之衝擊。 污染物 適用條件 硫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者。 氮氧化物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氮氧化物排放,且排放濃度低於標準值50%或100ppm以下者 註: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之認定得優先採用「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二、收費制度調整規劃 + (四)優惠係數研訂(續) 加強優惠 整廠優惠係數(D) =( C1 B )X A’ C2 X 0.9 獎勵對污染防制良好成效之業者,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且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再給予九折優惠。 整廠優惠係數(D) =( C1 B + )X A’ C2 X 0.9 A’:優惠係數 B:全廠總排放量 C1:符合優惠門檻條件且排放濃度低於50ppm以下之排放量 C2:B-C1 註:若符合優惠適用條件,但排放濃度未低於50ppm,則「整廠優惠係數」即為優惠係數。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一)徵收金額差異統計 徵收費額預估 各污染物種徵收費額分析 總徵收費額預估為374,137千元/季,較現行費額增加32,003千元/季。 各污染物種徵收費額分析 考量目前空品現況及業者負擔,合理調整SOx及NOx收費結構。 SOx及NOx徵收費額比例由現行7:3,調整為約4:6。 資料來源:95年第1季空污費申報資料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二)各級距差異分析 第一級:大型污染源徵收費額增加,預期業者因應減量對策會增設控制設備或提昇控制效率。 第二級:針對中型廠商採防制設備操作成本徵收,促使業者維持最佳控制條件,減輕業者壓力達成環保與經濟雙贏。 第三級:小廠家數多且繳納金額減少,有利政策推動。 金額增加家數SOx為522家、NOx為1,448家,金額增加126,523千元/季。 金額減少家數SOx為4,361家、NOx為3,475家,金額減少94,520千元/季。 註:差額=預估金額-現行費額;差額比例=差額/現行費額x100% 資料來源:95年第1季空污費申報資料
註:行業別平均資本額資料來源為「固定源資訊管理系統」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三)各行業別差異分析 修正前後費額差異較大之行業別 費額增加: 非金屬礦物業、焚化廠、電力業。 費額減少: 食品業、紡織業、金屬基本工業。 註:差額=預估費額-現行費額;差額比例=差額/現行費額 比較各行業『預估平均徵收費額』與『行業資本額』,其所佔比例介於0.002%~0.063%,影響較大業者為大型焚化廠、電力業及非金屬礦物業等,各行業別差異比例介於減少0.016%~增加0.05%,影響不大。 註:行業別平均資本額資料來源為「固定源資訊管理系統」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四)減量效益分析 第一級:增加裝設防制設備誘因 第二級:提升控制設備操作有效率 第三級:簡化徵收作業 9.4 萬噸 / 年 2.2 2 7.6 SOx 減量 7 千噸/年 102 千噸 17 16 95 1千噸 費率改變前 SOx排放量 費率改變後 合計 8千噸 第一級:增加裝設防制設備誘因 就尚未裝設防制設備者,依過去執行經驗,約有20%業者於費率調整後將進行改善。 加裝SCR及FGD評估預期最多可減少SOx約7千公噸/年,NOx約8千公噸/年。 第二級:提升控制設備操作有效率 目前各廠平均濃度與最佳控制後排放濃度之差異約8%。 提升控制後,預期可減少SOx、NOx各約1千公噸/年。 第三級:簡化徵收作業 依過去徵收經驗,多數小型廠不具減量經濟誘因,考量徵收公平性,依行政稽徵成本收取基本費用,簡化徵收作業。 14.2 萬噸 / 年 1.6 1.5 NOx 減量 8 千噸/年 費率改變前 NOx排放量 152 千噸/年 16 15 144 1千噸/年 費率改變後 合計 9千噸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五)影響效益評估 業者衝擊 環境效益 行政成效 增收費額約3千2佰萬元/季,增加比例約9%,其中以台中電廠、亞泥花蓮廠、興達電廠、台電林口廠、台泥蘇澳廠等公私場所衝擊較大。 增收費額分析 業者衝擊 預估徵收金額與現行費額相較,第一級約可增收比例22%,第二、三級減少徵收45%、78%,減輕對中、小型公私場所之負擔。 SOx、NOx 調整費率各級差額分析 環境效益 藉由SOx、NOx費率調整,預估減量效益SOx約8千公噸/年, NOx約9千公噸/年,減量成效約為6%。 SOx、NOx 減量成效 1.由現行依濃度適用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各煙道應繳費額之徵收模式,改以整廠單一排放量計算空污費費額,將可簡化計算流程,落實簡政便民政策目標。 2每季污染物排放量1公噸以下者,申繳頻率得改為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及繳納前一年整年之空污費。 行政成效 簡化計算方式
四、業者關注問題及處理情形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
參、增訂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一、背景 (一)空氣品質情形 經濟誘因制度具污染減量之效 近十年空氣污染物濃度變化趨勢 (基準年:84年) SOx:改善44%、NOx:改善21%、O3:惡化12%。 固定源SOx、NOx空污費開徵已10年, 污染濃度顯著改善,反之, O3濃度及空品不良日數逐年升高,但造成O3前趨物之一的VOCs卻尚未開徵。
一、背景 (二)VOCs排放量 依據排放清查更新結果,推估92年全國VOCs排放量約77.3萬公噸/年(TEDS 6.1)。 工廠端 26% 面源 39% 移動源 35% 26.9 萬噸 19.9 30.5 固定源佔總排放量26 %中,已有公告法規管制之排放比例約14 %,擬藉由空污費徵收與一般VOCs管制標準的推動,增加其餘管制與減量成效。
二、收費制度內容 (一)收費制度調整說明 與業者研商空污費會議 95年7~9月於北、中、南及環保署共召開九場次研商業者座談會。 會議主題:收費制度未來方向調整規劃與意見交流。 與會對象:包括地方主管機關、產業工會及業者。 九場次業者研商會議主要意見 徵收基本費之合理性。 五級距徵收過於繁複。 費率過高。 計量方式複雜不易了解。 VOCs空污費運用應以獎勵補助防制設施設置為優先。 依據上述意見VOCs收費制度因應調整,分二期程徵收,兼顧減緩新徵收費對業者之衝擊與污染減量之效。
二、收費制度內容 (二)第一期程(96〜98年) 1.起徵點及級距劃分:起徵點以上不分級距徵收 徵收物種: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在1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250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硫氰化物等化合物。 起徵量:1 公噸/季 全面納管行政成本負擔大:排放量小於1公噸/季者12,709家,僅佔總排放比例2%,稽徵成本效益不大。 預計徵收對象約2,225家,達總排放量納管率約98%。 2.收費費基 以依法申報之排放量或依公 告係數計算之排放量徵收。 換算NMHC為排放量計費 基準。 分析區間 排放量納管比例 管制家數 50公噸/季以上 75% 147 7.5~ 50公噸/季 16% 468 1~ 7.5公噸/季 7% 1,610 1公噸/季以下 2% 12,709 掌握排放量為19.9萬噸(Teds6.1版)
各防制設備之不同濃度VOCs減量成本(中山大學周明顯) 二、收費制度內容 3.徵收費率:採單一費率,兼顧『優惠』之意 單一費率:20元/公斤 考量衝擊性與提供業者改善之緩衝期限,故前三年採單一費率收費 依反應『防制成本』之最低費率計費,依過去研究及減量輔導案例分析,具規模之減量成本約在17〜36元/公斤,故費率研定採以20〜30元/公斤為基礎 相關研究分析 蒐集相關研究報告及縣市減量輔導案例之控制成本資訊 各行業之單位減量成本資料共38組 防制成本平均值約36元/公斤,中位數成本約21元/公斤 因行業間成本差異大,以20〜25元/公斤之案例居多,分析群體有集中趨勢 由於VOCs之控制成本受行業之廢氣特性及是否有回收再利用等附加價值之影響,會有較高及較低處理成本之極值情形,故依據掌握之數據母體分析,單位防制成本介於介於1~114元/公斤,平均值為36元/公斤,中位數成本為21元/公斤 VOCs防制設備之單位防制成本約介於7.3~282元/公斤 各防制設備之不同濃度VOCs減量成本(中山大學周明顯) 國內VOCs排放規模200TPY之防制設備裝置率約12.8%
二、收費制度內容 4.費額預估 採單一費率徵收,總徵收費額預估約為27.41億元/年。 季排放量大於50公噸者,家數147家,占總徵收家數6.6%,預計徵收到19.37億元,佔總費額70%。 污染物 項目 排放量規模 (公噸/季) 單一費率(元/公斤) 家數 (家) 排放量(公噸/年) (考量徵收後之減量效果) 小計 (億元/年) 總計 VOCs 大於50 20 147 96,997(70%) 19.37 27.41 7.5~50 468 31,268(22%) 6.16 1~7.5 1,610 11,010(8%) 1.88 2,225 139,275(100%)
二、收費制度內容 5.計量方式 計量方式簡化 考量:VOCs具易逸散特性計量不易,除管道排放外,大部分由逸散方式排出,無法比照SOx、NOx以管道監(檢)測資料掌握排放量,且依「質量平衡」之完整計量方式,業者短時間內無法完整清查及申報。 因應 行業別法規管制對象之計量參數及方式已逐步建制,且申報頻率及方式規範完備,不宜簡化。 針對小廠考量初次計算之困難性,可採簡化計量方式。 以兩種方式並行可兼顧排放量申報精神及減少業者衝擊問題。 「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建置說說明 主要結合過去相關研究、美國排放係數、排放量申報結果,經篩選統計分析整理而成,本係數代表一個”均化”結果,為相對合理之係數值,對業者衝擊性較低。 排放量 申報結果 (93、94年) 美國建置 排放係數 (AP-42) 環保署相關研究成果 (新興科技產業) 行業製程均化係數
排放量(公噸/季)={活動強度×排放係數×(1-控制因子)}-起徵量 二、收費制度內容 5.計量方式(續) 起徵量之制定係為兼顧排放量超過並接近起徵量之業者,其費額徵收之公平性,VOCs空污費額申繳時皆先扣除起徵量。 對象 計量方式 屬行業別法規管制要求固定頻率申報VOCs排放量之對象 依現行規定申報方式計量,業者不必重複申報。 非屬排放量申報管制對象 依公告行業排放係數計量 簡化業者計量問題 排放量(公噸/季)={活動強度×排放係數×(1-控制因子)}-起徵量 排放係數計量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三)第二期程(99年開始) 1.起徵點及級距劃分:分三級徵收 徵收物種:VOCs及加徵有害物種。 起徵量:與第一期程相同,1公噸/季。 級距劃分原則:考量納管排放量比例及依空污法第6條公告之「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簡稱一定規模)門檻之定義,分為三級制。 級距 VOCs劃分原則 第一級 季排放量 50公噸以上 符合『一定規模』總量門檻。 參考美國『大型污染源』規模之定義。 第一級納管75%VOCs排放量。 家數147家。 第二級 7.5 ~ 50公噸 增加納管排放量累積至90%。 符合『一定規模』增量門檻。 家數468家。 第三級(起徵量) 1 ~ 7.5公噸 增加納管排放量至98%。 家數1,610家。 加徵VOCs有害物種:依「實際排放量」徵收。 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2.徵收費率 VOCs:依排放量三級累進費率收費 回歸反應減量誘因之『防制成本』費率 依據「防制區等級」調整徵收費率:反應空氣品質狀況不同之差別費率 依各縣市近三年空氣監測結果與空氣品質標準計算平均差異比例約25%,二級與一、三級費率以約8折方式計算。 個別物種 以『維護國民健康』為出發點,考量物種的致癌性、半致死濃度(LC50)、環境濃度限值(AALG)、目前列管毒化物及現有公告檢測方法等篩選出13種有害污染物。 考量甲苯、二甲苯市售價格(37~44元/公斤) 較低,倘加徵30元/公斤,超過原售價,原希望藉由高費率淘汰有害物種之使用,但因現行無適當之產品取代,故個別種加徵費率因應調整分為兩類。 污染物種 費率級距 (季排放量) 費率(元/公斤) 二級防制區 一、三級防制區 VOCs 50公噸/季以上 25 30 7.5-50公噸/季 20 1-7.5公噸/季 15 個別物種 甲苯、二甲苯 加徵 5 其他個別物種(11種) 加徵30 8折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3.優惠係數 考量公私場所為降低污染物排放,已主動裝置防制設備或製程改善所付出之減量成本,給予之優惠措施 適用條件 揮發性有機物 具廢氣收集行為且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且其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者 符合上述適用條件之排放量 全廠排放量 A = 優惠係數計算 針對符合前述原則且達分級比例條件之業者給予優惠,以提昇污染減量之經濟誘因 符合適用條件之防制設備以破壞性處理設備為主 分級比例(A) 優惠係數 家數 >95% 40% 88 75%〜95% 50% 19 50%~75% 65% 10 30%~50% 80% 9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4.費額預估: 採三級費率徵收且納入前述優惠方案,預估總徵收費額約為34.64億元/年(含個別物種) 其中季排放量大於50公噸者,徵收金額達24.69億元/年,佔總費額比例為71.3% 污染物種 排放量規模(公噸/季) 各級距費率(元/公斤) 家數 小計(億元/年) 合計(億元/年) 總費額(億元/年) VOCs 大於50 30 147 24.69 34.34 34.64 7.5~50 25 468 7.28 1~7.5 20 1,610 1.93 個別物種 甲苯、二甲苯 加徵5 281 0.17 0.30 其他個別物種(11種) 加徵30 228 0.13
VOCs排放量(公噸)×含公告物種比例係數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5.計量方式 業者應已充分熟悉計量方式,且自廠係數建制及各項污染調查完備 回歸原計量規定,使VOCs污染計量結果符合實際排放情形 製程類型 計量方式 含VOCs溶劑使用製程 依「質量平衡」計量 反應性製程 依公告修正或自廠建置之「排放係數」計量 操作單元 依公告修正或自廠建置之「排放係數」配合「計量公式」計量 VOCs有害物種 依「排放係數」計量 回收儲存 之 VOCs 量 ( 公噸 / 季 ) 排放量 投入各原物料 含量 各防制設備 處理之 廢棄物中 產品中 = - å 質量平衡計量 有害物種計量 有害VOCs 排放量 (公噸/季) VOCs排放量(公噸)×含公告物種比例係數 = 或 活動強度×排放係數×(1-控制因子)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四)兩期程收費比較 兼顧減緩衝擊與污染減量之效, VOCs收費制度因應調整,分二期程徵收 96〜98年度(第一期) 99年度開始(第二期) 徵收對象 僅徵收VOCs空污費 達起徵門檻者申繳空污費。 未達起徵門檻者僅申報排放量,不需繳費。 VOCs空污費:維持不變。 有害VOCs物種:加徵空污費。 起徵門檻:同前 VOCs(分三級累進費率徵收並納入防制區差別費率) 二級防制區 一、三級防制區 第一級(50公噸/季以上): 25元/公斤 30元/公斤 第二級(7.5〜50公噸/季): 20元/公斤 25元/公斤 第三級(1〜7.5公噸/季): 15元/公斤 20元/公斤 個別物種(因應市場售價,加徵費率調整為兩類) 甲苯、二甲苯加徵:5元/公斤 其他(11種)加徵:30元/公斤 級距與 費率 不分級距,起徵門檻: 1公噸/季。 單一費率:20元/公斤。 計量方式 公告『行業製程排放係數』簡化計量方式與行業別法規管制規範定期申報計量方式並行採用。 回歸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費額預估 總費額預估約:27.41億元/年。 總費額預估約:34.64億元/年。
二、收費制度內容(續) (五)空污費支出運用規劃 徵收經費可用於中央及地方相關管制工作,總徵收費額約27.41億元,依空污法撥交地方六成(16.45億元)、中央四成(10.96億元)。 規劃支出用途包含:*業者投資污染防制設備或改善之獎勵補助、監檢測技術建置、污染監測系統建置、排放資料建置及法規執行等。 *相關獎勵補助辦法,現正積極研擬中。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 (一)業者衝擊 行業製程費額分佈:依行業別分析統計預期繳交之費額 行業製程費額分佈:行業製程以石化業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等產生衝擊最大,佔總費額比例約12%〜13%。 排序 行業別 各行業VOCs費額(億元/年) 各行業佔總費額比例(%) 1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3.54 12.9% 2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3.19 11.6% 3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1.91 7.0% 4 石油煉製業 1.79 6.5% 5 人造纖維製造業 1.52 5.5% 6 鋼鐵冶鍊業 1.18 4.3% 7 印刷業 1.10 4.0% 8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 1.06 3.9% 9 金屬表面處理業 0.82 3.0% 1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0.61 2.2% 11 加油站業 0.37 1.4% 12 木製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0.48 1.8% 13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0.45 1.7% 14 印染整理業 0.47 15 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0.43 1.6% 16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0.41 1.5% 資料來源:固定源資料庫
行業平均VOCs費額(1) (萬元/年)_A 行業平均VOCs費額佔 行業平均資本額百分比(%)_A/B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續) (一)業者衝擊(續) 『行業平均VOCs費額』與『行業平均資本額』比較 各行業平均介於0.006 %~0.914 %,衝擊較大業者為木製品製造業、印刷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金屬基本工業等。 排序 行業別 行業平均VOCs費額(1) (萬元/年)_A 行業平均資本額(2) (億元/年)_B 行業平均VOCs費額佔 行業平均資本額百分比(%)_A/B 1 木製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26 0.28 0.914% 2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23 0.58 0.397% 3 印刷業 9 0.33 0.260% 4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66 2.96 0.224% 5 其他金屬基本工業 55 5.11 0.108% 6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94 8.91 0.105% 7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 86 16.5 0.052% 8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182 42.7 0.043% 人造纖維製造業 411 113 0.036% 10 金屬表面處理業 13 6.92 0.019% 11 印染整理業 4.3 12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鋼鐵冶鍊業 327 328 0.010% 14 石油煉製業 1052 1313 0.008% 15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506 869 0.006% 資料來源:固定源資料庫。1:所屬行業廠家之平均費額。2:所屬行業廠家之平均資本額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續) (二)減量效益 估計VOCs減量總計約5.65萬噸/年,其中排放量規模大於50公噸/季者較具減量誘因,減量為5.2萬噸/年,其他級距共約減量0.45萬噸/年。 污染物 項目 排放量 規模 (公噸/季) 家數 (家) VOCs (萬噸/年) 收費後 減量預估 大於50 147 14.9 5.2 9.7 7.5~50 468 3.22 0.1 3.12 1~7.5 1610 1.45 0.35 1.10 總計 2225 19.57 5.65 13.92 備註 VOCs排放規模200公噸/年控制設備設置率約12% ,平均去除效率約40%(固定源資料庫);預估有效操作及加裝設備後去除效率提升至80%;依SOx、NOx空污費約有30%業者收費後進行改善。 估計排放規模200公噸/年以下業者約12%進行設備改善。 前述排放量不含低於起徵量(1公噸/季)之排放量。 9.7 萬噸/年 5.2 徵收前全國VOCs排放量 徵收後全國VOC排放量 減量 14.9 4.57 4.12 0.45 合計 5.65萬噸/年
三、影響及減量效益(續) (三)空氣品質改善 參考模式中心所選92年臭氧事件日(5/26~5/30)為基準案例建立之模式結果,評估民國98年(收費後2年)VOCs減量所致臭氧改善效益。 模擬結果顯示,依預期之減量可使98年尖峰臭氧濃度改善約為1.62 ppb(高屏空品區92年臭氧平均濃度為92.4 ppb),改善成效約1.45%。 (a) 92年基準年 92 O3 (a) 98年控制後 97 O3 減量5.65萬公噸空品改善模擬
四、業者關注問題及處理情形 揮發性有機物
五、VOCs空污費徵收總結 因應臭氧濃度逐年升高,採經濟誘因管制方式,加速VOCs之污染減量。 考量業者衝擊,為達經濟與環保雙贏之效,改採兩期程方式執行。 項目 兩期程徵收 徵收物種 第一期程:VOCs 。 第二期程:VOCs和有害物種 給予三年緩衝,便於完整調查物種調查與建置計量相關作業 基本費 改以研訂起徵點方式,減緩衝擊並使管制成效最大化 徵收級距與費率 第一期程:不分級距且採單一費率,減緩業者雙重成本負擔(污染減量與空污費徵收),並兼顧污染減量之效 第二期程:回歸反映「防制成本」費率及分級收費制度,符合經濟誘因目的 計量方式 第一期程:「質量平衡」(依法申報者)與「行業排放係數公告」並行,達便民之效 第二期程:回歸「質量平衡」,符合實際排放情形
肆、結語 自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來,確實已達污染減量之預期成果,惟國內臭氧空氣品質不良情形之改善有限。 歷經9場次與工業局及各公會研商會議,參採各與會代表意見,及評估對業者衝擊及污染減量後,完成本草案費率之內容。 將採兩期程方式進行,第一期程預定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期程自99年1月1日實施。 為創造永續經營之環境,請業者及早因應,並配合改善。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