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10 船舶滅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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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0 船舶滅火作業

由於船舶種類、用途與構造之不同,船上可能發生的火災不僅型 態各不相同而且彼此之間存在相當的差異,若再將船體環境、海 況與氣象等因素列入考量,火災型態將產生更複雜的變化。因此, 船上人員必須隨時斟酌火災現場的實際狀況,適當地調整滅火策 略並且採取有效的滅火措施,不可一成不變。

10-1 船舶滅火作業步驟與措施 船上中大型火災撲救作業之基本程序(或步驟),可依英文字母F- I-R-E-S順序排列而區分為下列五項: 10-1 船舶滅火作業步驟與措施 船上中大型火災撲救作業之基本程序(或步驟),可依英文字母F- I-R-E-S順序排列而區分為下列五項: 1.發現火災(Finding),其主要方式包括:(1)任何人員察覺發生火災的徵兆 並且通知船方;(2)船上的自動偵火系統發出警報信號。 2.通報火警訊息(Informing),駕駛台當值人員接獲火警訊息時,應立即通 知全船人員進入緊急戒備與動員狀態。同時,指派人員確認火災之發生部 位。 3.侷限火場(Restricting),設法採取能夠防止火災蔓延之有效措施。 4.展開滅火行動(Extinguishing),迅速作成決策並且展開滅火作業。 5.監視火場(Supervising),火災撲滅之後,應將部份滅火器具留置於現場並 且指派監視人員,以便因應復燃現象。

10-1-1 火災發生時之初步措施 1. 啟動火災警報 船上任何人員發現火焰、濃煙或臭味等火災徵兆時,均應即刻利 用適當方式迅速散播火災警報信號;如果船上人員延誤警報信號 之發送,則可能錯失黃金救災時機甚至釀成巨大災害。因此,任 何發現火災徵兆的目擊者,應先向駕駛台當值航行員完成通報或 啟動警報器之後,始能進一步利用輕便式滅火器實施滅火作業。

其次,駕駛台當值航行員於接獲火災警報訊息之後,應迅速完成下 列措施: (1)啟動全船鈴聲警報器至少持續10秒鐘以上,並且連續施放汽 笛聲響10秒鐘以上,喚起全船人員進入火災緊急戒備狀態 (2)關閉駕駛台上可控制的通往火災艙區之通風系統。 (3)將火災發生時間、部位與種類等主要資料記錄於航海日誌。 假若發現火災之目擊者為兩人以上,則祇需責由一人向駕駛台完成 通報或啟動火災警報器,其他人員應就近取用輕便式滅火器對火災 現場進行控制和撲救工作。

2.通報火災的發生部位 火災目擊者向駕駛台當值人員作成通報時,應儘量告知火災的發生 部位(例如:何層甲板或何處艙間),供作船長進一步研判火場的 正確位置或火災種類之依據。 其次,確認火災的發生部位之後,船上人員若能儘早關閉相關的通 風系統,將會有效地防止火勢蔓延而且提升滅火作業效率。

如果船上人員一時無法確定火災的發生部位,可透過下列方法辨認 之,如圖所示: (1) 用手觸摸艙壁試探溫度是否升高。 (2) 觀察門窗縫隙是否冒出濃煙。 (3) 艙門或舷窗是否變形或裂開。 (4) 艙壁上之油漆是否被灼焦或剝落。

10-1-2 滅火作業行動與措施 確定火災的發生部位之後,船上指揮官應迅速研判火災種類、火勢 強度與火災範圍。如為初生期小型火災,則應立即利用輕便式滅火 器予以撲滅。 1.評估災情與安排滅火資源 2.建立通信方法 3.選擇滅火作業區 4.展開滅火行動 5.展開火場搜救作業 6.火災傷患急救與照護

1. 評估災情與安排滅火資源 任何滅火作業展開之前,現場指揮官應對下列事項完成評估而後妥 善調度與安排資源,始能有效地施展滅火作業行動: 1. 評估災情與安排滅火資源 任何滅火作業展開之前,現場指揮官應對下列事項完成評估而後妥 善調度與安排資源,始能有效地施展滅火作業行動: (1)火災種類。 (2)可應用的滅火劑種類。 (3)最佳滅火策略與方法。 (4)如何防止火災蔓延。 (5)人力、設備與器材等資源之需求量。

2. 建立通信方法 進行滅火作業時,駕駛台指揮中心、救難小組、支援小組、機艙小 組與備便小組等各組隊之間,必須事先建構完善的溝通管道,始能 確保各項作業之順利進行。因此,各滅火組隊之間應利用最便捷方 式建立良好的雙向通信系統,尤其是對講機(Walkie-Talkie)之應用。

3. 選擇滅火作業區 在主甲板上,滅火作業區(Staging Areas)應優先選擇通風良好而且 煙霧稀少的通風場所。火災如果發生在主甲板下的艙間,由於環境 或結構上之限制,經常無法取得具有理想條件的作業區,則應儘量 選擇火焰無法延燒而且能夠順利進行通信之處所。

4. 展開滅火行動 (1) 關閉與火場相通的通風系統或管道 展開任何滅火作業行動之前,應儘早關閉與火場相通的機械通風系 統和自然通風管道,以便阻斷空氣之供應。但於必要而且可行之情 況下,應設法開啟有利的排氣管道,藉以排除火場之濃煙與熱氣,

例如:機艙實施直接滅火作業。

(2)採取防止火災蔓延之措施 船舶火災發生時,船上人員應設法採取能防止火災蔓延之各種有效 方法,譬如: 1)以水柱或水霧冷卻火場附近的艙壁與甲板。 2)將易燃物品移離火場。 3)勿輕易開啟艙門。

(3)進行滅火作業 針對船上各艙區火災所須實施的滅火作業方法與要領,將因其環境 條件與火災種類之不同而異。 其次,由於火場型態或性質之不同,船上的滅火作業可採用間接滅 火或直接滅火等兩種方式,請進一步參閱10-2-7節內容。 (4)清理火場 當火災被撲滅時,應儘速排散火場濃煙、抽除積水,並且徹底熄滅 火苗與火燼。 (5)監視火場 為防止復燃現象之發生以致前功盡棄,火災被撲滅之後仍須指派安 全值更人員密切監視火場並且持續相當時間。於該監視作業期間, 火場附近應備便水龍帶與太平斧等滅火器材。

5. 展開火場搜救作業 船舶火災撲滅後,應迅速清查船員與旅客人數,若發現人員失蹤, 則應展開人員搜救作業。 6 5.展開火場搜救作業 船舶火災撲滅後,應迅速清查船員與旅客人數,若發現人員失蹤, 則應展開人員搜救作業。 6.火災傷患急救與照護 火災發生後,經常造成人員死亡、昏迷、窒息、流血、灼傷或其他 傷害,因而必須施行急救或醫療照護作業。

10-2 船舶滅火作業原則與要領 10-2-1 船舶滅火作業一般原則 1.減速而且改變航向 10-2 船舶滅火作業原則與要領 10-2-1 船舶滅火作業一般原則 1.減速而且改變航向 船舶減速航行時,可減少艙內空氣之供給壓力;改變航向則可使火焰儘 量吹向舷外,而使主甲板以上所發生之火災不致蔓延,故有利於滅火作 業之實施和提升滅火效率。 2.考量船體浮力與穩度 使用海水進行滅火作業時,如果發生大量海水被貨物吸收或積存於艙內 等情形,即可能對船舶浮力與穩度造成不利的影響,甚至導致船體下沈 或翻覆之危險,因此在實施滅火作業時,船長應隨時注意掌握下列事項: 船身的變化狀況。 積極排除艙內積水。 避免船體發生傾斜。 設法維持船舶穩度。

3.報告準確船位 船舶火災發生而對外發送緊急遇險信息時,必須報告精確的船位與 需要協助事項,以便救援機構所屬船艦或航空器能夠順利達成搜索 與救助任務。如果遇險船舶發現其最初所發送的船位有誤時,應儘 速發出後續信息予以更正。 4.火災發生期間,船舶對內與對外的通訊聯絡過程均應詳細記錄, 供作船長指揮作業或災後檢討之參考依據。

5.火災發生時,船長應先下令召集船員和乘客並且清查人數;如果 發現人員失蹤時,則應立即追查該失蹤人員之最後出現時間與地點, 而後指派人員展開搜救行動。 6.滅火作業期間,應隨時斟酌實際狀況並且有效地調整滅火策略或 方法,始能儘早達成滅火目的。

10-2-2 滅火人員之作業守則 1.穿著與配戴適當的個人安全防護器具,並隨時注意其是否處於可 用狀態;即使配戴呼吸器具,在火場僅能解決呼吸問題,絕對無法 達到防火目的。 2.於火場進行各項作業的人員應儘量保持低姿勢,藉以降低熱氣與 濃煙之侵襲,同時獲得較佳之視距。 3.無論置身於何處,滅火人員隨時應提高警覺並且保持安全之撤退 路徑。 4.應妥善利用水霧保護滅火人員、冷卻火場溫度並且驅散熱氣與濃 煙;使用時應利用上下或左右持續噴灑之方式。

5.開門進艙之前,應先將其附近溫度予以冷卻;當開啟艙門時,為 防止回火灼傷,操作者應背向艙門而且以一腳用力頂住,而後緩緩 開啟之。在此過程中,必須利用水霧防護開門人員。 6.人員於濃煙密佈之艙區行進時,應採用曳地方式緩慢前進,不可 邁開腳步或快速行走。否則,極容易碰撞障礙物或誤陷坑洞,而發 生不必要之人身傷害。 7.滅火作業期間,各小組負責人員應隨時與全船控制指揮組或其他 組隊保持密切連繫。

10-2-3 火場搜救技巧與要領 1.配戴呼吸器並且完成面罩之氣密測試之後,搜救人員進入失火艙 間,同時應攜帶防爆照明燈。 10-2-3 火場搜救技巧與要領 1.配戴呼吸器並且完成面罩之氣密測試之後,搜救人員進入失火艙 間,同時應攜帶防爆照明燈。 2.搜救作業人員至少應兩人一組,不可單獨行動。 3.搜救人員應以一隻手背觸摸艙壁,並且沿著艙壁前進或後退;另 一隻手背應以朝前方式置放在臉部稍前位置,藉以保護面罩或試探 前方有無障礙物存在。 4.應將身體重心平均放置於雙腳而且曳步拖行,以免被凸出之障礙 物突然絆倒或陷入凹洞之內。

5. 通過任何艙門時,必須確認該艙門不致於突然關閉之後始得繼續 前進,以避免撤退路徑被阻絕。 6. 隨時與同伴或艙外人員保持聯絡。 7 5.通過任何艙門時,必須確認該艙門不致於突然關閉之後始得繼續 前進,以避免撤退路徑被阻絕。 6.隨時與同伴或艙外人員保持聯絡。 7.按照下列順序搜索每一艙間: (1)門後;人員開啟任何艙門,應先對其附近仔細搜查。 (2)艙壁四週;人員進艙之後向右或向左開始沿著艙壁前進搜索。 搜索時對於艙內設施或障礙物附近與上下部位,亦應詳細察看。 (3)艙間之中間;以橫越艙間之方式,來回搜索數次。

8.人員受困之處理方法 如果搜索人員發現本身受困於艙內時,切勿過度驚慌或激動,應立 即通知艙外人員。其次,坐下或躺下休息,以節省空氣瓶內空氣之 消耗量,並且冷靜地等候救助人員抵達。當人員抵達時,受困者應 以拍手或敲擊艙壁之方式,發出聲響以指示其所在部位。 9.傷患搬運與吊救 搜索作業如發現傷患人員,則應協助其脫離現場。於搬運之前,必 須對傷患之受傷種類和嚴重程度,詳細予以觀察評估,以決定適當 之搬運或者吊救方法。

10-2-4 火場逃生要領 1.決定逃生路線 船上人員平時必須對各層甲板通道與路徑等多予觀察並且熟悉之,始能於緊 急狀況發生時,迅速決定通達上甲板之逃生路線。 2.低姿行進 由於火焰及煙霧均向上發展,艙內底部有對流之空氣進入,故保持低姿前進, 不僅溫度較低,而且能獲得較多的空氣用以支持呼吸。 3.沿艙壁行走 沿艙壁行走之主要目的乃為避免身體四週被火焰包圍,其次為使逃生者較能 判斷何處必須直行,而且何處必須轉向。 4.減少身上曝露部份 衣服、防護衣著或沾濕之纖維製品等均可防止輻射熱灼傷,必須適當地加以 利用。

5.以濕毛巾掩護口鼻 沾濕水份之毛巾可過濾煙霧中之碳粒子,而使逃生者能呼吸到比較 新鮮的空氣。 6.穿著救生衣 當船舶火災無法控制而必須棄船時,則各船員必須利用救生艇筏展 開海上求生作業。因此,火場逃生者必須穿著救生衣,以防萬一。 7.於緊急且可行狀況下,可由舷窗逃生。 8.保持鎮靜與具有堅定意志力。

10-2-5 熟練滅火水龍帶之操作要領 1.水柱之使用 當火場範圍過大、火勢兇猛或者障礙物雜存,以致滅火人員不易接 近火源時,應使用強勁有力且水量足夠之水柱,藉以冷卻火場並且 壓低火勢,俾便人員能逐步接近火源。

2. 水霧之使用 水霧分高速水霧及低速水霧,可應用於大多數之火災。水霧可應 用於進入灼熱之艙區時,藉以降低溫度、驅散煙霧,亦可用以冷 卻艙壁或燃油櫃,如圖。可燃液體所形成之火災,不可使用水柱, 但可使用水霧。

10-2-6 進入著火艙區作業 欲開門進入著火艙區時,至少須有兩人以上同時作業,最前方人 員應採用低姿勢,並且利用一腳的膝部頂住艙門而後緩緩開啟之, 始可避免艙門因艙內氣體膨脹而被衝開,導致火焰向艙外逃竄或 人員被艙門擊傷之危險。 其次,在任何狀況下,船上人員除非已經備妥充足之滅火水龍帶 或滅火器,否則切勿貿然進入著火艙間。 熱空氣會往上方飄升是眾所皆知之事實,因此從事滅火作業時, 各人員應儘量保持與火源水平甚至更低之位置,始能位於熱浪之 下方而且處身於較舒適之位置。

再者,滅火人員在熱浪與濃煙的侵襲之下而且無法尋獲較佳之撤 退途徑時,若能在貼近甲板之較低部位匍匐行進,將是暫時保命 之最有效方法。 此外,滅火人員應隨時確保撤退通路,其中最重要守則是千萬不 可穿越火場進行滅火作業;任何人向火場挺進之前,應事先確定 四周火焰已被撲滅,始能繼續前進,以防火焰自背後侵襲而陷身 於火窟之中。 滅火人員進艙後,須將艙門開啟並且確實加以固定,以避免艙門 突然關閉而阻絕人員撤退路徑或者截斷水龍帶之水流。

10-2-7 滅火作業方式 藉由熱之輻射、傳導和對流作用,火災通常會沿著通道和管線間 向側面發展,或者沿著艙口和樓梯向上方發展;但在少數情形下, 仍有可能經由管線間或甲板之傳導而向下方發展,如圖所示。

1. 直接滅火作業 所謂直接滅火作業(Direct Attack Operation)係指滅火人員直接趨 近火災現場並且散佈滅火劑之滅火作業方式,譬如: (1)利用輕便式滅火器具撲滅小型火災。 (2)利用高速水霧撲滅中型或大型火災。 該滅火方式對於初生期的小型火災通常是安全而且有效的;如果已 經蔓延成中型或大型火災,滅火人員欲採用直接滅火作業的危險性 與困難度,將會受火焰、熱能、氣壓以及濃煙等因素之影響而逐漸 升高。 在火災已經蔓延之情況下,船上滅火人員如欲利用直接滅火方式撲 滅艙間火災,必須配合採取妥善的通風措施,

2. 間接滅火作業 所謂間接滅火作業(Indirect Attack Operation)係指滅火人員無法 趨近火場而必須間接地將滅火劑散佈至火場的滅火作業方式,譬如: (1)利用消防水龍帶、噴嘴與噴霧桿裝置,將低速水霧輸入已經封 閉的住艙、貨艙或泵間控制室等艙區。 (2)利用固定式灑水或噴水滅火系統,將水霧散布於住艙、泵間控 制室或走廊通道等處所。 (3)利用固定式CO2滅火系統,將CO2輸入已經封閉的貨艙、機艙、 電機房、泵間控制室或儲藏室等艙間。

10-2-8 失火艙區的通風管制措施 依據研究資料顯示,火災導致船上人員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最主要原 因並非燒傷(Burning)事件,而是因下列情況所造成的窒息 (Asphyxiation)事件: 1.吸入毒性氣體或有害氣體;尤其在人員睡眠期間,火災初生期 (尚未產生大量濃煙或熱能的階段)所產生的一氧化碳或其他毒性 氣體可能滲入住艙,而造成嚴重的傷亡事件。 2.吸入過量的濃煙和熱氣。 3.吸入缺氧的空氣。

1. 垂直通風 船舶火災發生時,應盡速疏散艙區內的煙霧與熱氣,以避免形成熾 烈火燄或產生大量的可燃氣體而致使火勢蔓延。在理想情況下,若 將滅火劑噴灑在火場的底部,燃燒所形成的熱氣將聚集在火燄上方, 如圖10-5所示。 就船體的艙區結構而言,住艙、機艙或貨艙等艙間的垂直向上通風 開口相當有限,因而可採用垂直通風(Vertical Ventilation)的機率 極低。

垂直道風,使燃燒生成物朝上方散逸至大氣中

2. 水平通風 受限於船體的艙區結構,水線上的住艙或儲藏室等失火艙間普遍 採用下列方法實施水平通風(Horizontal Ventilation):開啟上風 側與下風側的門、窗和其他開口,利用空氣之對流作用驅除艙內 的煙霧、熱氣和其他氣體,圖10-6所示。

水平通風,自上風側之門口、通道與舷窗等處引進新鮮空氣,促使艙內之熱氣與濃煙從下風側之開口或舷窗等處散逸至艙外

3. 聯合通風 水線下的艙間一旦失火,欲利用自然通風方式排除艙區內的煙霧 與熱氣是比較困難的。如果能同時採取水平通風與垂直通風的聯 合通風方式(Combination Ventilation)將會產生具體的效果;在 艙口所形成的水平方向氣流因虹吸作用(Venturi Effect)而將艙 內的煙霧和其他氣體吸引至甲板外,如圖10-7所示。

聯合通風,使火場上方產生氣流而將火焰生成物引導至相關甲板上方並且從門道散逸至艙外

4. 機械通風 沿著走廊通道或在通往甲板的開口處適當設置移動式風扇,可協 助驅 散或排除艙內濃煙與氣體,其設置方式應兼具送風和抽風 作用;在某些情況下,亦可利用鼓風機(Wind Blower)和帆布製 通風筒(Windsail)將空氣輸入艙內。

10-3 一般艙間滅火作業 無論何種船舶,其住艙、艙、儲藏間、廚房、機艙、機器間與 鍋爐間等一般艙間,均可能發生火災。通常,該艙間若位於主甲 板以上,其火災較易處理,但若位於主甲板以下之艙內,則較為 棘手。

10-3-1 住艙滅火作業 住艙之滅火作業必須講求速度,旨因其關繫多數船員或旅客的人身安全; 其次,由於住艙區大多位於主甲板上之各層甲板而且通風良好,火災發 生後將迅速蔓延。有鑑於此,從事住艙滅火作業時,必須掌握下列要點: 1.儘速關閉通風系統。 2.關閉火場附近之所有防火或防煙門窗。 3.備妥滅火設備器具,尤其是消防水總管滅火系統;即備便數量足夠的 水龍帶於住艙四周。 4.倘若火災係發生於艙門附近或對側,則不須開啟艙門,祇要設法打碎 門板底部,並且伸進噴嘴冷卻近處地板,使其熱度下降,而後再稍稍開 啟艙門而且上下左右擺動噴嘴冷卻其頂板,如圖10-8。

上下左右擺動噴嘴利用水霧滅

5. 當時機成熟時,滅火人員進艙直接循序向前方甲板噴水,藉以冷 卻周圍溫度。 6 5.當時機成熟時,滅火人員進艙直接循序向前方甲板噴水,藉以冷 卻周圍溫度。 6.滅火人員應注意周圍環境,慎防自窗後、通風管路、或後方突然 出現之火焰。 7.若大部份住艙區已陷入火場時,則根本方法是將火場全面困住以 限制其發展,而不是在火場內朝某個方向滅火;否則,火焰祇會從 某一區轉移到另一區而已。 8.將火災遏止之後,必須漸次接近且徹底撲熄火焰,始能達成最終 任務。 9.在任何情形之下,切勿隨意打碎或開啟艙門、舷窗或通風口等, 除非現場指揮官認為必要時。 10.住艙火災被撲滅之後,尚應慎防餘燼復燃,故應於澈底冷卻後, 儘量將可能復燃物質清離現場。

10-3-2 污水艙滅火作業 1.污水艙火災屬於B類火災而容易迅速延燒。因此,發現者或滅火作業 人員應隨時注意其側面與後方,以防止火焰突然竄升。 2.滅火作業時,應儘早關閉所有通往機艙之通風系統、艙門與艙口。 3.污水艙火災可先利用輕便式二氧化碳或化學乾粉滅火器予以控制或撲 滅。 4.備便消防水總管滅火系統並且完成水龍帶之佈線工作,俾便於輕便式 滅火器作業失效時,能即時利用水霧滅火。 5.污水艙火災即使已經撲滅,亦不可立即開啟通往機艙之各通風管道。 6.於必要時可啟動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而使機艙瀰漫適當濃度之 窒息氣體,以防止火災復燃。 7.重新開啟瀰漫著二氧化碳氣體之機艙的通風管道之前,應先由兩個配 戴呼吸器、防護衣著與照明燈之人員,如圖10-9,進艙詳細檢查火場並 且確定火災已完全熄滅之後,始得為之。

重新開啟機艙艙門之前,應先完成檢查

10-3-3 機艙與鍋爐間滅火作業 機艙滅火作業時,所應注意之要點如下: 10-3-3 機艙與鍋爐間滅火作業 機艙滅火作業時,所應注意之要點如下: 1.油類物質燃燒時,會產生高熱與濃煙,宜迅速採取滅火行動,始 能避免爆炸之危險。 2.如艙滅火作業一般,於不同階段可分別採用輕便式滅火器、水 龍帶之水霧或者固定式滅火系統等滅火方法。 3.假如機艙火災無法利用輕便式滅火器予以撲滅,則應於關閉其所 有通風系統與管道之後,以下列兩種方法撲滅之: (1)利用水龍帶噴嘴所產生之水霧,發揮冷卻作用。 (2)利用固定式滅火系統,發揮窒息作用。

4. 機艙火災使用水霧較泡沫理想,因為機艙環境複雜且高低不一, 不容易以泡沫完全覆蓋之。 5 4.機艙火災使用水霧較泡沫理想,因為機艙環境複雜且高低不一, 不容易以泡沫完全覆蓋之。 5.如果決定利用水霧滅火,則水龍帶之路徑最好經過鍋爐間或大軸 艙。同時,當通往機艙之所有艙門與通風口等處關閉之後,應將機 艙頂部之通風管或天窗等完全打開,俾便排散濃煙、熱氣或火焰; 否則,滅火人員將飽受威脅而無法順利展開滅火作業。 6.鍋爐間火災亦以B類火災為主,滅火人員從事滅火作業時,不得 位於較高之處所。否則,不但無法順利達成滅火目的,更有被火焰 灼傷之危險

10-3-4 普通貨艙滅火作業 由於船舶種類不同,貨艙火災之性質亦不一而足,茲僅就其滅火作 業時必須注意事項扼要敘述如下: 1.裝載穀物、農產品或化學原料等物品之散裝貨船,其貨艙火災大 多屬於悶燃火災,故不易形成明顯之火焰。當船上人員欲下艙探尋 火源時,必須配戴防護裝備;於腰間繫上索端固定於主甲板屬具上 的安全索;艙口亦須指派人員負責守望艙內活動或通訊事宜。 2.若貨艙內之火源位於底部且靠近艙壁時,應設法將其上方之貨物 搬離貨艙外,同時迅速撲滅火源,藉以防止火災波及鄰艙。

3. 客船之貨艙通常位於住艙底層之下方或後方艙間。因此,其貨艙 火災必須儘速予以撲滅,以免危及旅客或船員之人身安全。 4 3.客船之貨艙通常位於住艙底層之下方或後方艙間。因此,其貨艙 火災必須儘速予以撲滅,以免危及旅客或船員之人身安全。 4.裝載桶裝貨物之貨艙火災,水霧乃為最佳滅火方法。其次為泡沫 或二氧化碳氣體之應用。 5.任何裝設有固定式滅火系統之貨艙,平時均須重視系統設備之維 護保養工作,藉以確保其性能與效率。

普通貨艙配置

10-3-5 儲藏間滅火作業 船上之儲藏間大多位於主甲板附近之小艙間,諸如水手長間(Boatswain’s Lockers)、錨鏈艙(Chain Locker)或油漆間(Paint Lockers)等,通常該等艙 間均未設置固定式滅火系統,故於滅火作業時,必須下列措施: 1.啟動警報系統,並且確定火災種類為A類或B類;除油漆間外,其他儲 藏間火災多屬於A類。 2.直接取用配置於各儲藏間附近之輕便式滅火器,控制火災或予以熄滅。 3.如果前述滅火作業無法奏效,則應設法關閉艙門或艙口。 4.油漆間如果僅冒出淡煙,可能係為沾油的碎布或繩索等所引起之悶燃 火災,故可利用輕便式化學乾粉或水型滅火器從事滅火。 5.油漆間如果冒出濃煙,則應屬於B類火災。此時,最有效之滅火方式 為立即關閉艙門,而且對艙內灌充二氧化碳氣體,藉以發揮窒息作用

10-3-6 機器間或電器房滅火作業 基本上機器間或電器房火災於C類火災,其滅火作業要點為: 10-3-6 機器間或電器房滅火作業 基本上機器間或電器房火災於C類火災,其滅火作業要點為: 1.設法關閉電源開關;其目的為避免滅火人員觸電,以及防止火災 擴大。 2.取用輕便式或半固式的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滅火,如圖10-10。 3.由於該等艙間於火災發生後,相當容易形成缺氧狀態。故滅火人 員進艙滅火時,至少必須配戴呼吸器具。 4.雖然化學乾粉亦可應用C類火災,但容易於使用後在電器設備之 組件上,形成難以刮除之殘餘物,以致影響其正常運作,故應儘量 避免使用。

5.滅火作業完成之後應立即關閉艙門或相關之通風管道,期使能產生較佳之窒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