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2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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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2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28日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 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链接 2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四、汇算清缴资料 五、优惠备案 六、资产损失申报 七、申报表修改

二、汇算清缴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一、汇算清缴范围 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从2013年度汇算清缴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进行汇算清缴,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新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39张附表。由企业根据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选择需要填报的附表。对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也不需报送税务机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申报方式以网上申报为主 汇算清缴期内如何更正申报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http://jinan.sd-n-tax.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为了确保申报表填报的准确性,建议尽可能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纳税申报。网上申报系统设置了清晰的填报指引和信息提示,可以更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填报。 汇算清缴期内如何更正申报表 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整套,一式两份),受理后分别交给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企业勾选填报的整套申报表

汇算清缴退(抵)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汇算清缴资料 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 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报送(一)至(三)项资料,(四)至(八)项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涉税资料保存规定自行保存。

五、税收优惠备案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批准类”优惠办理 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目前只有一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目前暂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图解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流程 受理即备案 申报即备案 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除了以报代备项目,全部实现前台即办 办税大厅文书受理岗终审 优惠备案方式 备案工作流程 受理即备案 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除了以报代备项目,全部实现前台即办 办税大厅文书受理岗终审 前台即办31项 事后报送 相关资料 所得税优惠备案 以报代备 9项 申报即备案 申报即备案,实行“以报代备” 填写税收优惠明细表对应项目 适用可从第三方获取数据的优惠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 批准类 限期办结 7日办结

以报代备备案流程适用于以下税收优惠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小型微利企业; 退役士兵就业;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办理。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殊事项—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信息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年度备案表》,经前台文书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注意: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特殊事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从2014年开始,不要求企业在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时,必须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转为通过加强后续管理的方式来加强对该项优惠的管理。

六、资产损失申报 2011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实行审批制,改为申报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点评: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差别 1.强调“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2.注重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实际资产损失: 概念: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扣除时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概念: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扣除时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强调“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2.注重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点评: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范围 专项申报范围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专项申报范围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管理 所有资产损失均纳入申报扣除范围,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清 单 申 报 专 项 申 报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 清 单 申 报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 项 申 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报告》,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表可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所有资产损失均纳入申报扣除范围,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申报表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第二部分: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链接 一、收入类政策 二、扣除类政策 三、税收优惠类的所得税政策 四、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政策 五、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政策

一、收入类政策 1.商品销售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政策要点分析:文件重点明确了销售商品收入及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以及几种特殊形式确认收入的条件。此项政策是每个企业确认收入都要遵循的政策依据。

一、收入类政策 2.资产处置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政策要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视同销售的多种情况。828号文则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概念,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收入类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79号文则针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单独规定,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一、收入类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了企业重组业务的六种形式,但未明确规定重组业务的发生时间 79号文则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收入类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一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是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三种处理方法的差异。

①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文件规定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②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清算所得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了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从其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一、收入类政策 4.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政策要点分析:原政策性搬迁文件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搬迁后重置的固定资产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从税前扣除。新搬迁政策第40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的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一、收入类政策 5.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 政策要点分析: (1)应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性质。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不得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应在纳税申报表的不同行次分别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取得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增值税退税款符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条件的,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一、收入类政策 6.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政策要点分析: 明确了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投资的纳税处理: 一是企业接受政府的股权投资应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并按政府指定的接受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是企业接受股东的划入资产,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作为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并且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的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一、收入类政策 6.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1)国家投资与政府补助的纳税处理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对“股东划入资产”的界定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作为收入处理,经济实质属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处理。 (3)注意区分接受政府投资与接受股东投资在资产计税基础上的差异 ——政府指定的接受价值 ——公允价值

二、扣除类政策 1.税前扣除凭证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 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 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扣除类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政策要点分析:在新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标准、工资总额的范围、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及核算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及核算要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对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根据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确定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施行后,需要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限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待可以行权后,再根据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确定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二、扣除类政策 3.资产损失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规定了资产损失类型、税前扣除的条件等重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细化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及各项程序,特别强调了申报扣除时提供的证据资料

二、扣除类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分析:针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税前扣除、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以及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等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扣除类政策 5.《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政策要点分析:针对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不征税收入管理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优惠类的所得税政策 1.免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政策要点分析: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的缺点、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等四个方面较为完整地规范了国债利息收入及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税收优惠类的所得税政策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政策要点分析:文件从研究开发费的范围、条件、研究开发不同方式的具体认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报送资料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管理要求。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政策要点分析:文件在国税发﹝2008﹞116号的基础上,扩展了扣除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政策要点分析: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合并、分立等六种形式,每种重组业务类型按纳税处理方法划分为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  

五、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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