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報告之集體人權 This is Sparta! 第一組:Spartans 指導老師: 林幼雀 組員: 4960P070 林韋榮
目錄 一.前言 二.問題探討 (1)種族的集體人權 (2)被監禁者的集體人權 1-1背景介紹 1-2相關圖片 1-3以人權宣言審視猶太人的屠殺事件 1-4以憲法來審視猶太人的屠殺事件 (2)被監禁者的集體人權 2-1監禁人權
三.結論 四.參考資料 五.工作分配表 (3)勞工的集體人權(富士康事件) 2-2監獄的介紹 2-3監獄的功能 2-4監獄的生活 3-1台灣勞工集體人權 3-2事件簡述 3-3評論 3-4後續效應 三.結論 四.參考資料 五.工作分配表
前言 集體人權的定義: 民族、國家、尤其是指人類全體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如民族自決權、民族平等權、環境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人道主義救援權等。
報告簡述: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納粹德國首領阿道夫希特勒 下令剿滅猶太人,許多猶太人生命遭受剝奪或過 著生不如死的勞役生活,六百多萬生靈慘遭戕害 ,此事件史稱HOLOCAUST(大屠殺)。我們結合 報告主題來觀察此事件,發現到三個有關集體人 權的問題: 一.種族的集體人權 二.被監禁者的集體人權 三.勞工的集體人權(富士康事件)
問題討論: 種族的集體人權
2-1背景介紹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納粹分子為鎮壓異己和推行種族主義,在國內和被佔領國建立了眾多集中營。集中營也稱「死亡營」,通常建有用於大規模屠殺和進行人體試驗的毒氣室、屍體解剖室和焚屍爐。在集中營當中,是沒有自由、平等、公平可言的,只有殘忍不人道的精神,不注重人權所擁有的權力,以我們現在的觀點去看當時集中營的生活,是完全無法去接受的,在下面我們會就集中營的生活與集體人權做連結、審視。
2-1背景介紹(續) 集中營是一座低矮的灰色水泥建築,走廊裏燈光暗淡,陰冷潮濕,囚室裏擺放著當年囚犯們使用過的木床。 集中營 集中營裏的囚犯都要被強迫勞動。納粹分子強迫他們將三十多萬立方米的泥土用小車從集中營裏運到護城河外的河堤上,而勞動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摧殘囚犯們的肉體。 以下放上電影Out of the Ashes(集中營的吶喊)片段照片來輔助。
2-2相關圖片 集中營的外觀
2-2相關圖片(續) 電影畫面-集中營的內部
電影畫面-集中營的臥房是相當陰暗而且陰冷潮溼 2-2相關圖片(續) 電影畫面-集中營的臥房是相當陰暗而且陰冷潮溼
電影畫面-焚屍爐是集中營當中用來焚燒被屠殺的人 2-2相關圖片(續) 電影畫面-焚屍爐是集中營當中用來焚燒被屠殺的人
2-2相關圖片(續) 電影畫面-上面是集中營的人體實驗室
2-3以人權宣言來審視屠殺事件 人權宣言基本要指: (1)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2)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 我們經由以上觀點及相關條文來審視猶太人猶殺的事件。 人權宣言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2-3以人權宣言來審視屠殺事件(續) 人權宣言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人權宣言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人權宣言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人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2-3以人權宣言來審視屠殺事件(續) 人權宣言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人權宣言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逼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 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2-3以人權宣言來審視屠殺事件(續) 審視: 我們從人權宣言所強調的平等、自由看屠殺事件,可以發現猶太人是在沒有人權、沒有尊嚴的對待下生活著或者死去,在集中營中,猶太人完全無法有以上條文保護,人權宣言中的自由權、生命權、平等權在當時是完全不存在的。而在當時猶太人也有進行逃亡,搭船逃到其他的國家,但其他國家害怕於德國的武力,所以都把猶太人拒以門外,以條文第十三條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及第十四條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逼害,當時其他國家對猶太人的拒以門外及德國對於猶太人的趕盡殺絕皆以違反了人權宣言對自由權及人權應受保護的這兩個條款,而在當時猶太人完全找不到避身之地,對於猶太人而言那段時間是他們的黑時期,沒有受到任何的保護,對我們而言,人權是基本的權力,但對當時的猶太人而言,這是一種奢望是一種渴求。
2-4以憲法來審視屠殺事件 中華民國成立的基本要旨: (1)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一切個人與民族平等。 (3)保障人權與自由。 以上述觀點及下列條文來審視猶太人屠殺事件。 第一章總則 憲法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2-4以憲法來審視屠殺事件(續) 第二章人民之權力與義務 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上述幾項皆為現在世界及我國所為遵循的條規,階為保護人權,強調平等、自由的精神。
2-4以憲法來審視屠殺事件(續) 審視: 憲法的宗旨一開始就強調了民有、民治、民享及種族平等的觀念以及保障了人權和自由,是以憲法就是以人權為架構的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一則就強調了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及在第二章人民的權力與義務說明了人民的權力及保障人民的權力,以上的法條皆以對人權做了說明及保障跟當時猶太人無法可依、受保護的情形來看,現在我們對人權可以說相當重視,雖說憲法只適用和平之時使用,但如果屠殺猶太人的時候,人權的概念已深入人心的話,我想不論有無法來當依據,猶太人至少不會這麼慘。雖說戰爭是無情的、戰爭是殘酷的,但是沒有人喜歡戰爭,沒有人喜歡被拘束自由、被歧視、甚至被殺,不管如何,猶太人的事件,我們付出了龐大的社會成本,我們也從中思索到人權的重要性,這一段歷史給我們上了寶貴一課。
問題討論: 被監禁者的人權
2-1監禁人權 犯罪的人是有一定的人權的,一方面也能給予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因為犯罪的人也是人,依照憲法規定,所有人的生命是等價的,甚至刑求都不是合法的。被監禁的人她們的自由被奪取,但還是有人權,他們若被不合理的待遇,是可以申訴的,都可以依合法管道來處理。後面就舉二個例子來說明!
2-1監禁人權(續) 舉例說: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的貪污案,一個貪污嫌疑犯,司法單位居然不能上偵訊時只能就訊,上醫院還要法官陪他去,監禁期間可以藉由律師與外界溝通,身犯重罪還有許多按鍵分案偵辦中,還可以免保釋放。台灣有哪個國民有如此的待遇,我想沒有人比他更有人權了。
2-1監禁人權(續) 舉例說: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想把死刑廢除,改為終身監禁,引發外界的抨擊,被害者家屬感到不公平,殺人本是要償命,終身監禁反而要浪費我國國民的納稅錢,這些死刑犯在剝奪他人的人權後,又有什麼資格講求人權,死刑上訴一拖再拖,變無期徒刑後,表現好能假釋出獄,死刑還沒廢掉,監獄就人滿為患,到時放出來危害社會,最終還不是被抓回去,還有政府養他們,請問還有誰會怕犯罪被關進去呢。
2-2監獄的介紹 監獄,中國古代稱囹圄,是拘禁囚犯的場所,是國家的、統治階級的暴力機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在美國,有部分監獄是私營的。 監獄在歷史上是隨著階級、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掌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統治,需要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因而制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即法律。而相應地,對違法者要進行懲罰,由此才出現了監獄。
2-3監獄的功能 監獄的功能主要是刑罰,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和物質生活使其感到痛苦。監獄亦有改造功能,使罪犯的思想發生轉變,培養其產生遵紀守法或維護服從統治階級的思想。
2-4監獄的生活 監獄裡的生活,是非常規律性的。監獄裡監獄裡並不像大家想的那麼髒亂或黑暗,其實是相當乾淨,因為管理員會要求獄卒們做好一切的環境整理工作,每天的生活規律至極。監獄最大的缺點讓原本互不認識兄弟,因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而培養革命情感,出去後又不斷的犯罪,反而造成社會更大的不安。這畢竟是少數,大部分的受刑人出獄後,改過自新的居多,因為監獄裡的日子真的很煎熬。
問題討論: 勞工集體人權 (富士康事件)
3-1台灣勞工集體人權 中華民國勞基法第一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利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台灣也是經過多年的歷練,才有現在成功的果實。
3-2事件簡述 鴻海企業旗下富士康科技公司於珠江地區設置之電子零件製造工廠,不日前驚傳員工連續跳樓事件,引起國際社會關注。據傳富士康科技公司為了達生產效益,採用軍隊式管理,少顧及員工福利水準,讓他們在重壓力的職場環境工作下,導致多名員工輕生。此次事件除了讓郭董疲於奔命於滅火外,更重要的是顯現出開發中國家勞工集體人權問題。
3-3評論 資方的算盤總是以低成本高獲利來考量,所以常會有開發中國家的尤其是勞力密集型產業的員工遭剝削的消息。另一方面中國是個半開放的國家,人民對自身應享有的權利意識薄弱,此外發生勞資糾紛時也少有申訴管道。所以我認為,相對有能力的外資應負起責任,重視員工集體人權,一來可以盡到企業的基本責任,二來還可以順便提攜中國的人權發展,促進人權價值的發展。
3-4後續效應 富士康負面消息傳出後,負責人為了平息風波,大幅調升員工薪資,此舉動是否造成,員工罷工、外資出走等後續效應,仍有待觀察。 不過提升員工集體人權,並不是只有加薪而已,如人性對待、各式保險等,都是一位資本家應負起的基本責任。
結論 人權者,或謂自然權利也。人為萬靈之長,居於天地之間,無論貴賤,皆有天賦之權力,他人不可輕易褫奪之。今寰宇諸國,泰半皆尊人權為道義,而臧否團體之優劣,多以人權為繩墨。然人權之義,既宏而泛,各國所見不一,履行各異,往往齟齬,或成國際紛擾爭執之由也。
參考資料 世界人權宣言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中華民國勞基法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Wikipedia:%E9%A6%96%E9%A1%B5&variant=zh-tw
工作分配表 工作 人員 工作內容 林韋榮 富士康事件、PPT製作、監製 吳國鵬 種族平等、PPT製作、監製 王振和 監禁人權、PPT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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