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醫院 如何設立醫療社團法人醫院 法規及執行概要說明 鄭聰明 九十四年十二月 日
醫療法人 醫療法人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 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 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醫療法人屬性及組織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 公益法人 中間法人 捐助設立 社員出資 董事會 社員總會 監察人 董事會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 公益法人 中間法人 捐助設立 社員出資 董事會 社員總會 監察人 董事會 盈餘不得分配 監察人 盈餘分配
醫療法人設立許可與登記 醫療財團法人 設立許可:行政院衛生署 登記:法院 依據:醫療法、民法 醫療社團法人 登記:行政院衛生署 依據:醫療法
醫療法人設立之法規適用原則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30.1) 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30.2)
章程之變更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 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組織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時,應辦理解散登記
醫療社團法人推動目的 促進私立醫療機構轉型 永續經營 資金籌措 醫師合夥 繼承經營
醫療法人得設立之機構 醫療法人得設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其設立之家數及規模,得為 必要之限制。 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 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關於醫學研究之機構。 老人福利法等社會福利法規規定之相關福利機構。 前項附設機構之設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仍依各該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31)
強制改設 私立醫療機構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ㄧ定規模以上者,應改以醫療法人型態設立(16)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38.3)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文件 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 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
設立條件 醫療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所稱必要之財產,依其設立之規模與運用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設立之必要財產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8日衛署醫0940219011號公告 設立醫院必要財產 新設醫療法人:每設立一病床60萬元 私立醫院改設:每設立一病床30萬元
設立之必要財產 設立醫院必要財產,包括土地、房屋之鑑價金額,土地、房屋之自有比例 新設醫療法人:以自有為原則,但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之土地、房屋其年限達2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私立醫院改設:土地、房屋至少應達25 ﹪ 以上或土地達50 ﹪以上,且非自有部份之承租期限應達10年以上 依醫療法第16條應改設醫療法人者,其自有比例無法達到前開規定時,如有其他方式保障醫療法人營運所需之資產者,得另專案審查
投資限制 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 如為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過一定之限制。其投資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5)
投資限制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8日衛署醫0940219014號公告 醫療法人其所有投資總額限制 醫療法人淨值總額未達應有之資本額,不得投資 醫療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而未達資本額2倍者,得投資淨資產總額超過資本額部分之40 ﹪ 醫療法人淨值總額超過資本額達2倍以上者,得投資淨資產總額超過資本額部分之60 ﹪
投資限制 醫療法人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20 ﹪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於本公告生效前之投資總額或對單一公司之投資比例,不受前開規定限制。但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不得再行增加 醫療法人配合政府政策投資之事業,經本署專案核准者,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醫療法人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醫療法人董事名額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 醫療社團法人應設監察人,其名額以董事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醫療社團法人社員限制與權益 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 醫療社團法人每一社員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醫療社團法人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
結餘分配 應先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 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設立許可 受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檢附文件 組織章程。 設立計畫書。 發起人會議紀錄。 社員名冊及其出資額與持分比例。 達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 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許可 受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檢附文件 組織章程 發起人會議紀錄 社員名冊及其出資額與持分比例 現況說明書,包括設立宗旨、設置地點、設置科別、各類病床之許可床數與已開放使用床數、基地面積、各樓層配置及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醫療機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現況及前三年之醫療業務概況等事項。 原使用財產移轉為法人財產之財務報表
法人登記 受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檢附文件 董事會章則 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法人印鑑 董事、監察人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監察人同意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社員名冊 醫療社團法人應在法人處所備置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社員出資額、持分比例及其持分單號數 社員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繳納出資額之年、月、日。
持分單 醫療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後,應發給持分單,編號並載明下列事項: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法人名稱 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社員姓名及其出資額與持分比例 發給持分單之年、月、日 前項持分單,應由全體董事監察人簽名或蓋章
會計師簽證 醫療社團法人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原使用財產移轉為法人財產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醫療社團法人應登記事項 應登記事項 財產種類,指固定資產;財產總額,指資本額 法人設立目的及名稱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姓名及住所 財產種類及數額 設立機構之所在地及類別與規模 財產總額及各社員之出資額 許可之年、月、日 財產種類,指固定資產;財產總額,指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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