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簡稱L/C,又稱credit) 係銀行(即開狀銀行) 基於本身的需要或循 顧客(即開狀申請人,通常為貨物的買方) 的請求與指示,向 第三人(即受益人,通常為貨物的賣方) 所簽發的一種文據 銀行向第三人承諾,如該第三人能履行該文據所規定的條件,憑特定單據對第三人或其指定人為之付款,或對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承兌並付款,或授權另一銀行執行上述之付款或對上述匯票為之付款、承兌或讓購。
出口商 進口商 BENEFICIARY APPLICANT 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paying bank, drawee 申請開發信用狀 單據到達通知 墊付押匯款 辨理押匯 通知信用狀 進口贖單 開發、交付信用狀 通知銀行 ADVISING BANK 開狀銀行 ISSUING BANK 寄單求償 押匯銀行 NEGOTIATING BANK 償付押匯款項 claiming bank paying bank, drawee
開狀申請人 Applicant, accountee, opener, accreditor, account party 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的人,通常為進口商 開狀銀行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grantor, issuer 應申請人請求開發信用狀的銀行,負最終付款前務 受益人 Beneficiary, accreditee, addressee, shipper, favoree 有權使用信用狀利益的人,通常為出口商 通知銀行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transmitting bank 受開狀銀行委託,將信用狀通知受益人的銀行 押匯銀行,讓購銀行,貼現銀行,購買銀行 Negotiating bank 接受受益人請求讓購或貼現受益人憑信用狀所簽發匯票的銀行,通常為匯票受款人
再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 假如信用狀限定押匯銀行,而該銀行又非受益人的往來銀行,或受益人不願意逕向該銀行請求押匯時,受益人可逕向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然後再由該往來銀行向該限定押匯銀行辦理轉押匯(renegotiation)事宜。在此場合,該限定的押匯銀行,即稱為再押匯銀行。 付款銀行 Paying bank 信用狀中所規定擔任付款的銀行。因此,在須簽發匯票的場合,又稱為 drawee bank。付款銀行可能是開狀銀行亦可能是開狀銀行所委任的另一銀行。 償付銀行, 補償銀行 Reimbursing bank 接受開狀銀行委託或授權,在所約定的額度內,償付求償銀行所代付之款項 求償銀行 claiming bank 依信用狀規定,對信用狀所要求的匯票、單據進行付款、承兌、讓購或是買斷後,即有權向開狀銀行或償付銀行請求償付所代付款項之銀行
特別信用狀、限押信用狀 轉押匯 押匯銀行 NEGOTIATING BANK 再押匯銀行 RE-NEGOTIATING BANK 出口商 BENEFICIARY 特別信用狀、限押信用狀 轉押匯 墊付押匯款 辨理押匯 押匯銀行 NEGOTIATING BANK 墊付押匯款 辨理押匯 再押匯銀行 RE-NEGOTIATING BANK
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 接受開狀銀行委託或授權,保証兌付信用狀的銀行,其義務與開狀銀行完全相同,並非開狀銀行無法履行付款時,才對受益人兌付的或有責任 受讓人, 第二受益人 Transferee, Second beneficiary 在可轉讓信用狀,受益人可將信用狀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該受讓信用狀的第三人即稱為受讓人 轉讓銀行 Transferring bank 在可轉讓信用狀,依其規定辦理信用狀轉讓事宜的銀行,稱為轉讓銀行
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解釋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準則 規範電子貿易中有關信用狀的簽發與提示作業 UCP 600 信用狀統一慣例 eUCP 1.1 電子信用狀統一慣例 ISBP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國際商會(ICC) 統一國際間信用狀的處理方法、習慣、術語解釋及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準則 規範電子貿易中有關信用狀的簽發與提示作業 統一及規範信用狀相關單據審核的銀行實務 共計三十九條 供計十二條 供計一百八十五條 純書面單據提示 純電子提示、書面單據與電子提示混合 銀行審單人員對現行 UCP 之應用 可單獨使用 無法單獨使用,適用 eUCP 時即成為 UCP 之補篇 無法單獨使用 同時適用 UCP 與 eUCP 但相互矛盾,優先適用 eUCP 同時適用 UCP 與 ISBP 但相互矛盾,優先適用 UCP
信用狀的種類
保兌信用狀與不保兌信用狀 受益人通常不強調信用狀必須保兌,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要求保兌: (confirmed L/C) 信用狀金額較大,超過開狀銀行本身資力, 耽心開狀銀行的償付能力。 開狀銀行為地方性銀行,其資信不為人所熟悉。 開狀銀行所在國政局不穩定、經濟貿易政策屢變、 外匯短絀、批准外匯常拖延、或軍事上有問題。
可轉讓信用狀與不可轉讓信用狀 受益人得請求信用狀的指定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的情況下,經特別授權辦理轉讓的銀行,使該信用狀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者,稱此信用狀為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 反之,則稱為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credit)。
UCP 600第38條規定, 信用狀僅於特別敘明其係“transferable”時, 才可轉讓,因此,凡可轉讓信用狀均應用 “Transferable”一詞。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僅可轉讓一次。 信用狀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條件轉讓, 但信用狀金額、單價、有效期限、提示期間、 最遲裝運日或所定之裝運期間則得予減少或 縮短,又保險應投保的百分比得予以提高。 除上述可變更項目外,其餘條款必須正確 反映在已轉讓信用狀上 第二受益人須向轉讓銀行提示單據
即期信用狀、遠期信用狀與延期付款信用狀 信用狀如規定受益人應開發即期匯票或交單時即可兌得款項的,稱該信用狀為即期信用狀(sight credit) 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遠期匯票 (time, usance 或 acceptance draft)者, 稱該信用狀為遠期信用狀 ( usance credit )。 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指信用狀規定將在受益人提交單證後的未來一定日期,由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付款的信用狀 (受益人不須簽發匯票)
遠期信用狀中,如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賣方負擔者,稱該信用狀為賣方遠期信用狀 ( Seller’s usance credit)。 如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買方負擔者, 稱其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credit),在此場合,出口商於押匯時,猶如即期信用狀,可立即獲付,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歸買方(進口商)負擔。
讓購信用狀與直接信用狀 凡允許受益人將其匯票及單證提交付款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請求讓購,而不必逕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的信用狀,稱為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 有時或因開狀銀行在出口地頭寸充裕或由於信用狀條件複雜,或有些單證需要特別注意審查,開狀銀行希望自己掌握審單或由指定的聯行、代理行獨家經辦,因而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將匯票及單證直接提交開狀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辦理兌付事宜。 這種信用狀稱為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或託付信用狀(domiciled credit)。
一般信用狀與特別信用狀 讓購信用狀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在某一特定銀行辦理讓購的,稱這種信用狀為特別或限押信用狀 (special或restricted credit) 沒有特別限定讓購銀行的讓購信用狀, 稱為一般或自由讓購信用狀 (general 或 open 或 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一般信用狀(未指定讓購銀行) 讓購信用狀 特別信用狀(指定讓購銀行) 信用狀 直接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與無跟單信用狀 信用狀規定受益人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須同時提示貨運性單證者,稱這種信用狀為跟單信用狀(documentary credit),又稱為押匯信用狀。 信用狀規定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僅憑一張光票及(或)其他單證而無需提交貨運性單證者,稱為無跟單信用狀或光票信用狀(clean credit)。
電傳信用狀 ( teletransmitted credit) 指開狀銀行以電傳 (teletransmission) 方式,例如海纜電報(cable)、普通電報(telegram)或環球財務通訊系統(SWIFT),將開發信用狀事宜通知受益人的信用狀。 郵遞信用狀(mail credit) 指開狀銀行將開發信用狀事宜以郵寄(一般為航郵)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信用狀。
SWIFT信用狀 SWIFT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中文稱為 「環球財務通訊系統」,主要功能在傳送各參加國間的國際金融業務通訊,諸如外匯買賣、證券交易、跟單匯票託收、信用狀的開發、帳務的通知及確認、銀行間資金的調撥等。
轉開信用狀 (backtoback credit) 有時信用狀受益人本身並非貨物的供應商,但一方面因不願讓買方知道自己並非供應商,也不願讓其知道自己是以較低價購得貨物後再行轉賣給他,他方面為避免國外買方與國內供應商直接接觸,他(即出口商)便可向通知銀行(有時為本地其他銀行)申請憑國外開來的信用狀另開一張信用狀給供應商。這種憑他人開來的信用狀,向本地銀行申請另開一張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即為「轉開信用狀」。 國人常稱為本地信用狀(local credit) 開發轉開信用狀依據的原信用狀則稱為“Original Credit”, “Master Credit”或“Primary Credit” 轉開信用狀也稱為 “Secondary Credit”, “SubCredit”, “Subsidiary Credit”或“Ancillary Credit”。
轉開信用狀與可轉讓信用狀有下列兩點不同: 可轉讓信用狀是作為信用狀受益人的出口商,將信用狀金額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供應商使用。轉開信用狀則與原信用狀完全個別獨立,兩者雖同時存在,但轉開信用狀的內容則根據原信用狀而開發。
擔保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standby credit)乃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而開發的信用狀。 適用國際擔保慣例 (ISP98) 擔保信用狀的主要用途: 借款保證 押標保證及履約保證 賒購保證
押標保證及履約保證 購貨人(招標人)於標購大批貨物時,為防投標人中途撤回報價,或得標後拒絕簽約或簽約後不按約履行,而要求投標人於報價時提供押標保證(bid bond)及於訂約時提供履約保證(performance bond)。 投標人或訂約商常洽請銀行開發以購貨人(招標人)為受益人的standby credit。 售貨人(招標人)標售貨物時,也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押標保證及履約保證,在此場合,投標人也可洽請銀行開發以售貨人(招標人)為受益人的standby credit,這種信用狀所要求的單證通常也只有受益人所出具的聲明書。
賒購保證 本國廠商向國外製造廠商購進機器等時,如價款過鉅,乃往往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進口。但這種賒帳交易,因付款期限較長,供應商所負風險大,故常要求進口商提供銀行保證。銀行提供保證的方式不一,有的即以開發standby credit的方式為之。
擔保信用狀與銀行保證函(bank guarantee) 兩者相當類似 兩者都可適用於各種契約的保證。 擔保信用狀所要求的單證,除匯票外,多數都只有受益人所簽發的聲明書,聲明申請人未依約履行義務,銀行付款時與一般的商業跟單信用狀一樣,僅憑單證付款,既不查究受益人的聲明是否屬實,也無須詢問申請人的意見,僅憑受益人的主張即予付款,其付款義務也是「一經請求即須付款」,所以與銀行保證函同樣均具備無因性,兩者在實質上並無不同,都是銀行保證,只不過擔保信用狀是以信用狀的形式呈現。 銀行保證函 指銀行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或者擔保機構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擔保信用狀 ISP 98與擔保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憑單證表面付款」的特性與一般的商業跟單信用狀相同,因此以往在習慣上,擔保信用狀亦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主要係針對商品買賣的信用狀而設計,某些屬於擔保信用狀的重要概念,UCP並未納入,甚至部分的條文並無法適用於擔保信用狀。 UCP對於擔保信用狀的規範,在實際應用上多少存在著不適當性。 ISP 98與擔保信用狀 銀行簽發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的目的在於擔保契約的履行,受益人只有在委託人(或申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時始得依據保證函或擔保信用狀要求銀行代為清償或履行,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係備而不用(standby),這點與作為支付工具為目的的一般商業跟單信用狀在用途上有極大差異。 有鑑於此,「國際商會」遂以第590號出版品公佈「國際擔保函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簡稱ISP 98),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信用狀的內容 SWIFT信用狀 106-1
進口商申請開狀的手續 銀行開發信用狀的手續 開發信用狀約定書(Commercial L/C Agreement) 買方與開狀銀行的委任契約 開發信用狀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opening L/C) 保險單證 (FOB, CFR) 銀行開發信用狀的手續 第一、由進口商先以口頭或書面向銀行提出申請。 第二、經銀行初步調查後答覆是否接受開狀。 第三、如雙方在條件上獲得協議,即可簽立開發信用狀契約,並由進口商填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約定書。如約定須提供保證書或保證金(margin money),則由進口商依約定者辦理。 第四、於進口商繳納各項費用後,由銀行按照申請書開發信用狀。
銀行除應注意一般銀行授信業務的原則外,對下列各點,應予調查,以決定是否承做。 信用狀種類 進口商的信用 進口商品內容 進口商對該進口商品的經營是否內行? 該商品現在及最近將來的市況及供需情形如何? 出口商的信用 擔保
信用狀的通知 郵遞信用狀的通知: 非通匯銀行(noncorrespondent bank) 電傳信用狀的通知 通知銀行受開狀銀行委託,將其郵遞信用狀通知受益人時,應於核符簽字後附上「信用狀通知書」(advice of credit)迅速通知受益人。但通知銀行並不因此項通知而對開狀銀行或受益人負任何其他責任。 非通匯銀行(noncorrespondent bank) 委託轉知郵遞信用狀時,因無法鑑定其真偽。通知銀行多在通知受益人的通知函上聲明無法鑑定該信用狀的簽名,並聲明不能負責任,同時向開狀銀行所在地的通匯銀行查證;或逕與開狀銀行取得聯繫,經證實後,才正式轉知受益人;或以無通匯關係為理由,將信用狀退還開狀銀行。 電傳信用狀的通知 通知銀行接到開狀銀行電傳時,首先應核對押碼(test key),經核對無誤後,將電文繕打於「信用狀通知書」,迅速通知其受益人。如押碼無法核對,應在「信用狀通知書」上加註如下保留性的文句,以提醒受益人的注意。
受益人應於接到信用狀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信用狀內容是否與買賣契約內容相符? 開狀銀行的信用如何? 是否為偽造信用狀? 是否為正本信用狀? 是否限定在某一銀行押匯或付款? 是否為保兌信用狀? 提示押匯、付款或承兌期間是否適當? 信用狀有效期限是否適當?信用狀有效期限是否過短?是否與裝運期限相距太近?是否以出口地時間為準? 受益人是否能保持對貨物的控制權? 正本提單,受貨人 各條款之間,是否有相互矛盾或牴觸的情形? 是否載有限制信用狀效力的條款? 有無遵照現行信用狀統一慣例的字樣?
轉讓方式 依是否全額轉讓,分為: 依是否變更條件轉讓,分為: 全額轉讓(total transfer) 部分轉讓(partial transfer) 依是否變更條件轉讓,分為: 原條件轉讓:即依照原信用狀條件轉讓。 變更條件轉讓:依UCP 600規定,信用狀得變更條件轉讓,但以變更以下條件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為限: (1)金額:得以減少。 (2)單價:得以減少。 (3)有效期限:得以縮短。 (4)提示期間:得以縮短。 (5)最遲裝運日或所定之裝運期間:得以縮短。 (6)保險應投保百分比:得以增加,以配合原信用狀或UCP 600有關應投保金額的規定。
依是否經由銀行轉讓,分為: 依是否替換發票轉讓,分為: 銀行轉讓 私下轉讓 不替換發票轉讓(nonsubstitution of invoice transfer) 替換發票的轉讓(substitution of invoice transfer)
種類 說明 備註 保兌信用狀,不保兌信用狀 (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信用狀如經開狀銀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擔保兌付受益人所提示匯票及(或)單證者 1.信用狀金額較大,超過開狀銀行本身資力, 2.開狀銀行為地方性銀行 3.開狀銀行所在國政局不穩定 可轉讓信用狀與不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credit,nontransferable credit) 受益人得請求信用狀的指定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何銀行使用的情況下,經特別授權辦理轉讓的銀行,使該信用狀的全部或一部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者 信用狀中須註明 transferable 時方可轉讓,未註明視同不可轉讓。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僅可轉讓一次。 信用狀僅能依原信用狀所規定條件轉讓,但信用狀金額、單價、有效期限、提示期間、最遲裝運日或所定之裝運期間則得予減少或縮短,又保險應投保的百分比得予以提高。
種類 說明 備註 即期信用狀 (sight credit) 受益人應開發即期匯票或交單時即可兌得款項 1.信用狀金額較大,超過開狀銀行本身資力, 2.開狀銀行為地方性銀行 3.開狀銀行所在國政局不穩定 遠期信用狀 usance credit 信用狀規定受益人簽發遠期匯票 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賣方負擔者,稱該信用狀為賣方遠期信用狀( Seller’s usance credit)。 如規定票據期間利息(貼現息)由買方負擔者,稱其為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credit)。 未註明時均視為由賣方承擔 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規定將在受益人提交單證後的未來一定日期,由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付款的信用狀。 (受益人不須簽發匯票)
種類 說明 備註 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credit 允許受益人將其匯票及單證提交付款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請求讓購,而不必逕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的信用狀 直接信用狀straight credit 規定受益人須將匯票及單證直接提交開狀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辦理兌付事宜。 特別或限押信用狀 Special, restricted credit 讓購信用狀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在某一特定銀行辦理讓購的 一般或自由讓購信用狀 General, open, 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沒有特別限定讓購銀行的讓購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stand by credit) 擔保債務的清償或各項契約的履行為目的而開發的信用狀。 適用國際擔保慣例 (ISP98)
種類 說明 備註 跟單信用狀與無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clean credit 規定受益人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須同時提示貨運性單證者 電傳信用狀,郵遞信用狀 teletransmitted credit, mail credit 以傳送方式區分 特別或限押信用狀 Special, restricted credit 讓購信用狀特別規定受益人須在某一特定銀行辦理讓購的 一般或自由讓購信用狀 General, open, freely negotiable credit 沒有特別限定讓購銀行的讓購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與無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clean credit 種類 說明 備註 跟單信用狀與無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clean credit 規定受益人請求讓購或付款或承兌時,須同時提示貨運性單證者 電傳信用狀,郵遞信用狀 teletransmitted credit, mail credit 電傳:核對開狀銀行押碼 郵遞:核對開狀銀行簽名 SWIFT 信用狀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環球財務通訊系統」,主要功能在傳送各參加國間的國際金融業務通訊,諸如外匯買賣、證券交易、跟單匯票託收、信用狀的開發、帳務的通知及確認、銀行間資金的調撥等 自動核對押碼 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credit) 有時信用狀受益人本身並非貨物的供應商,但一方面因不願讓買方知道自己並非供應商,也不願讓其知道自己是以較低價購得貨物後再行轉賣給他,他方面為避免國外買方與國內供應商直接接觸,他(即出口商)便可向通知銀行(有時為本地其他銀行)申請憑國外開來的信用狀另開一張信用狀給供應商。這種憑他人開來的信用狀,向本地銀行申請另開一張以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狀,即為「轉開信用狀」 原信用狀則稱為Original,Master Credit 轉開信用狀也稱為Secondary Credit 轉開信用狀則與原信用狀完全個別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