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 握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国 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是承认的概念 和特征、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国家和政府的继承。本章学 习的难点是有关承认性质的学说、法律上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希腊]尼古拉斯·波利蒂斯,原江译:《国际法的新 趋势》,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希腊]尼古拉斯·波利蒂斯,原江译:《国际法的新 趋势》,2004年版。
2007年9月,第六十二届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拒绝 将所谓“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等提案列入联大议程 。这是自1993年以来联大总务委员会第十五次拒绝类似提 案。另外,2007年5月,正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0届世界卫 生大会总务委员会,再次拒绝将少数成员国提出的“台湾 以观察员参加世界卫生大会”的议题列入大会议程。这是 该委员会第十一次拒绝这一提案。
教学内容: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 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一节 概说 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第一节 概说 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 ❒ 国家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 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说; ❒ 折中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在某种限度内 可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基 本 特 征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的能力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 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的能力 基 本 特 征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范围 2、国家成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范围 一、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性质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成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理由 ❒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 ❒ 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完全的行为能力; ❒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1、性质:一种派生的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 承受国际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具有享受特权和豁免的资 格; ❒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权; ❒ 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求偿权。
2、国际组织成为派生和有限的国际法主体的理由 ❒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是自身具有的, 而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 ❒ 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关系和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的能力要受其组织约章的限制。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 对非政府组织的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认可,应当 采取“个案处理”的办法, 即仅仅在一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承认某些政府间 国际组织的为国际法主体。 1986年4月《关于承 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 律人格的欧洲公约》 ❒ 国际红十字运动 目前使用的标志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 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 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 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 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 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 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 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 遍和平。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 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 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 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 同目的。 ”
三、争取独立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当一个民族正在为争取独立、建立自己的国家而进 行斗争,有了自己的政治组织,纵令这个组织开始设立在 国外,就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对待。”——周鲠生 1、 性质: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
2、争取独立民族或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成为准 国家或过渡性国际法主体 的理由: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过渡到民族独立国家的 阶段上,具有某些国家特 征但又不是完全独立国家 的特点。 阿根廷圣马丁广场
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 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
(一)相关理论 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肯定说: ❒ 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也 是由个人来行使和履行的; ❒ 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 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2、否定说
(二)国际法上的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 发出逮捕令 纽伦堡审判
在纽伦堡审判中,法庭的判决书明确说明:“……国 际法对于个人和对于国家一样,使其负担义务和责任,这 点久为人们所承认。违反国际法中关于在某种情形下保护 国家代表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国际法中已经被斥为犯罪的 行为。作出这种行为的人不能用官员的身份作掩护,而在 相应的诉讼程序中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国际军事法庭 宪章》的精神是,个人负有在其本国所加的服从义务之上 的那种国际责任。”
个人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实践: ❒ 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设置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 院以确保各缔约国履行其条约义务并对侵犯人权的缔约国 进行制裁的规定; ❒ 1978年《美洲人权公约》,赋予了个人向美洲人权委 员会的申请权; ❒ 1998年《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 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
❒ “国家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以及某 种程度上的个人可以是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设定的义务 的主体。”(《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和沃斯) ❒ “国际法应界定为是适用于国家相互关系中的国家以 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中的个人的法。”(《奥本海国际 法》第十版,杰赛普)
❒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地 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 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 ” ——李浩培 ❒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 层面上。” ——(英)伊恩·布朗利
1947年联合国巴以分治 181号决议图
1993年9月13日阿拉法特与拉宾历史性的握手
2004年阿拉法特病逝
2012年巴勒斯坦入联 在2012年11月29日举 行的联大会议上,巴勒 斯坦以138票支持、9票 反对、41票弃权的成绩 成功入联,将身份由 “观察员实体”转变为 “观察员国”。这一结 果标志着全世界至少179 个国家都支持或不反对 巴独立建国,并乐见其 参加联合国。
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典 籍调解员贝纳多特和法国籍观察员塞络在耶路撒冷以色列 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范,事后行动迟缓而 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想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 偿能力是个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 出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一旦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 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 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2、如对1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采取的行为如何才能 与受害者所属国家可能享有的权利相调和?
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应该行使和享有,并在实际上 已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有在其具有很大程度 的国际人格和能够在国际领域活动的基础上,才能得 到解释。如果其缺乏国际人格,就不能实现其创建者 的意图。必须明白,其成员国通过托付一定的职能以 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赋予其有效履行其职能的能 力。 因此,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
对于2,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先的国际法规则,联 合国与受害者所属国可以通过签订一般性公约或特别协定 加以解决。 但这并不是说它是一个国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和 义务与国家相同,更不等于说它是一个“超国家”。这只意 味着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并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以 及它有能力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护其权利。 对于2,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先的国际法规则,联 合国与受害者所属国可以通过签订一般性公约或特别协定 加以解决。
2006年5月21日,黑山共和国就独立问题举行 了全民公决,根据最终官方统计结果,55 2006年5月21日,黑山共和国就独立问题举行 了全民公决,根据最终官方统计结果,55.5%的选民 在公决中支持黑山独立。这一数字达到了黑山全民 公决法案规定的独立标准。随后,黑山共和国议会 于6月3日晚在首府波德戈里察举行特别会议,通过 了黑山独立决议以及独立宣言。
6月14日,外交部长李肇星复信黑山共和国外长,表 示中国政府决定自即日起承认黑山共和国,并强调中 方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黑山共和国的 友好合作关系。 当天,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孔泉约见塞尔维亚共和 国驻华大使,通知塞方自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塞尔维亚和黑山特命全 权大使转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国 全权大使,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塞尔维亚和黑山 大使馆更名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塞尔维亚共和 国大使馆。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二、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三、对交战团体和武装团体的承认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 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它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 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它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三、政府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依照特别协定或决议解决
承认 :指现存国家对国际上的 某种事态或某种事 实给予的认可行为接受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单方面政治行为,非法律义务 ❒ 特征 具有法律后果 宣告说 ❒ 性质 构成说
分离(secession):克里米亚——乌克兰 分立(dissolution)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1、国家承认:是指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独立 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 分离(secession):克里米亚——乌克兰 分立(dissolution) ☆前苏联—15国 ☆前南斯拉夫—5国
2、政府承认 ❒ 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 反 对 艾 斯 特 拉 达 主 义 如何 认识 ☆正统主义(宪法程序) 托巴 主义 威尔逊
苏联首任驻华大使罗申向毛泽东主席递交的国书。
3、不承认主义:即不承 认以武力占领取得的领土 ,不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 起来的傀儡政府的主张。 ❒ 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 就违背了该国家承担的某 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 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 他情势的出现时违反一般 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 穿着伪满洲国军队大元帅 服的爱新觉罗·溥仪 back
1、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1)条件: ❒ 叛乱具有明确的政治 目的 ❒ 叛乱已发展成为内战 ❒ 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 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 的管理 ❒ 叛乱集体在战斗行动 中遵守战争法规 美国南北战争
(2)法律效果: ❒ 承认国:承担中立义务 ❒ 被承认国:对其控制地区内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 2、对武装暴乱团体的承认
1、承认的方式 ❒ 表示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 承认国的多少: 单独的承认和集体的承认 ❒ 承认的效果大小: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路德诉戈萨案 原告路德公司是1898年在俄国组建的一家木材公司 的主要股东,1919年,该木材公司被俄罗斯苏维埃政府根据 国有化法令收归国有。该公司及其产品均成了苏维埃政府 的财产。英国戈萨公司从苏维埃政府买了其中一批木材。 当它把木材运到英国的时候,原木材公司的股东路德公司 在英国高等法院对戈萨公司提起诉讼,声明那批木材不是
苏维埃政府的财产而是它的财产,要求收回产权。高等 法院以英国尚未承认苏维埃政府而不承认苏维埃政府的国 有化法令为理由判决原告胜诉 苏维埃政府的财产而是它的财产,要求收回产权。高等 法院以英国尚未承认苏维埃政府而不承认苏维埃政府的国 有化法令为理由判决原告胜诉.当被告戈萨上诉于上诉法 院时,由于英国已正式承认苏维埃政府了,上诉法院就承认 苏维埃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对英国有效,把木材判回了戈萨 公司。
1、英国高等法院的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受理此案时 ,收到英国外交部在1920年11月9日写来的一封信,信中 称:“英国政府同意俄罗斯贸易代表团在英国代表俄罗斯 政府进行活动,但英国完全没有表示正式承认俄罗斯政 府。”
2、上诉法院的诉讼:1921年4月20日英国外交部 的信件,“英国王国政府已承认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 维埃共和国为俄罗斯事实存在的政府。”4月21日的信 件,“俄罗斯苏维埃临时政府是在1917年3月14日执政 的。英国政府承认它是当时现存的政府。但俄国立法议 会的届期应到1917年12月13日,即被苏维埃政权推翻 之日为止。”
❒ 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化,双方结 束敌对状态,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2、承认的效果 ❒ 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化,双方结 束敌对状态,可以建立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 致使承认国和被承认国能够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 方面的条约、协定; ❒ 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和效力; ❒ 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免权, 以及处理在外国财产的权利。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 A B )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 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 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 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 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 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 A B )
C、乙国要尊重甲国国家在乙国商业银行存的款项 D、甲国要容忍乙国外交人员在甲国违章驾车,不得行使 任何管辖 乙国通过外交照会的方式对甲国表示了承认,由此导 致的如下后果中,哪个不符合通常的国际法规定? A、乙国要尊重甲国的领导人的尊荣权 B、乙国外交人员在甲国应享有特权与豁免 C、乙国要尊重甲国国家在乙国商业银行存的款项 D、甲国要容忍乙国外交人员在甲国违章驾车,不得行使 任何管辖 ( D )
1、定义:即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 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包括条约的国家继承 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2、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3、基本条件 合性法 领土关联性
4、规则: 政治性条约不予继承 条约的继承规则 经济性条约酌情继承 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不动产继承转属原则 其他事 项的继承规则 财产继承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白板原则
继承国可继承任一被继承国的国际组织 的成员资格,无需另行履行加入程序 合并: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分立: 各继承国分别履行加入手续 分离: 申请加入 独立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 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 国。先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 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 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 C )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 自然消除 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 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 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 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 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 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 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 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 B )
1、含义:即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导致的政权更迭所引起的 旧政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权的法律 关系。 2、引起政府继承的原因: 3、我国在政府继承上的实践: ❒ 关于条约继承的实践 ❒ 关于财产继承的实践 ❒ 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实践 ❒ 关于国际权利继承的实践
领会: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国家继承和政 府继承的联系和区别;“逆条件承认”。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了解承认的概念和种类;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特 点、性质和效果;不承认原则;国际继承和政府继承的概 念、种类;理解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家继承的客体和 条;我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做法。 领会: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和区别;国家继承和政 府继承的联系和区别;“逆条件承认”。 应用:运用国家承认与继承方面的理论,维护我国在国际 法上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