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規劃策略 25至35歲的「年輕爸爸」:因為剛出社會或值創業初期,甚至新婚或孩子尚年幼,若再加上房貸的壓力,將使原本收入已十分有限的壓力更為加重。因此,投保初期應量入為出,以純保障型或定期壽險為主,再搭配意外險、住院醫療保險及防癌險….等,待經濟寬裕,再將原本保障型的壽險轉為儲蓄險或增加保障。 36至50歲的「壯年爸爸」:此階段正值人生的黃金時期,大多數的「壯年爸爸」是家中主要的經濟來源,然而許多好發於中年男性的疾病,如:癌症、心臟血管疾病在此時的發生比率也相對較高。此時期距離退休尚有一段時間,為減輕家人及子女的經濟負擔,建議「壯年爸爸」在投保時,應加強終身住院醫療、終身防癌保險….等健康醫療險的保障。
保單規劃策略 「壯年爸爸」,又可分為「白領爸爸」和「勞動爸爸」。『白領爸爸』除了延續年輕時即已投保的純保障型壽險加強保障外,還可投保兼具儲蓄與保障的還本型終身壽險,甚至還可利用保單貸款,將其累積的現金價值做定存、基金投資等其他的理財規劃,讓資金運用更靈活;至於『勞動爸爸』,由於其從事的工作性質風險較高,因此,建議加重意外險及住院醫療險的保障,若經濟許可,還可規劃可定期領回生存保險金的還本型終身壽險,為晚年儲存足夠退休養老金。
保單規劃策略 50歲以後的「退休爸爸」,因兒女幾乎都已成家立業,對「退休爸爸」來說家庭的責任已大為減輕,除了注意自己的健康外,對於退休後的生活規劃也不可輕忽,提醒「退休爸爸」不妨加強醫療保障,尤其是醫療險、防癌險的部分,保障一定要足夠。同時,由於生理機能退化,對突發狀況的應變能力也較低,因此,意外險的保障也不可忽視;至於壽險部分,由於年紀大保費較高,則不妨購買保障型的終身壽險。 「單親爸爸」:在離婚率節節高升的現代化社會中,單親家庭已越來越普遍,必須兼顧事業與家庭的「單親爸爸」們,由於肩上的責任比別人沈重,更須未雨綢繆,因此建議不妨投保具有儲蓄還本、終身保障的還本型終身壽險,並加強意外、醫療險的保障。
媽媽保險規劃策略 1 由於男、女費率的不同,因此在相同的保費下,婦女可享有較高的壽險保額,如果選擇還本型壽險還可較男性多領一些生存金。 2. 健康醫療險一般說來分為「職業婦女」及「家庭主婦」兩種費率,據統計,由於全職媽媽生病的機率高於上班族媽媽,因此「家庭主婦」的保險費較「職業婦女」高。 3. 在保額的限制上,家庭主婦壽險及意外險最高投保限額分別為1,000萬;職業婦女壽險最高投保總限額為6,000萬、意外險最高投保限額為2,000萬(55歲以上意外險最高為1,000萬)。 4. 由於國人日趨晚婚,因此高齡產婦有增多趨勢,建議懷孕婦女可善加利用婦女人壽暨嬰兒安康保險,為自己及嬰兒增加保障。 5. 婦女應自行投保,不要只附加在先生的保單上,避免因其中一方保障終止或因離婚影響權益。
多少保險才足夠 第一就是身故方面的保障:舉例來說,一家四口的家庭,兩名子女尚且年幼,妻子又是全職的家庭主婦,一家之主若要投保,需要多少的保險才足夠呢?這時就要考慮到:自己的繳費能力,以及遺族的生活費用。通常,保險費可考慮以不超過個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的百分之十左右,較為適當。 第二就是養老方面的保障:養老保險可提供退休後的收入來源,一般來說,可準備十五到二十年的退休生活所需。因此,我們可以估算以退休前、年收入的十到十五倍為總需求,再扣除一些退休時可領取的退休金、公勞保給付,以及已有的儲蓄後,來作為退休養老所需的保障金額。 第三就是醫療方面的保障:雖然目前已有全民健保,但仍有自負額部份必須自行負擔,醫療保險不但可以補足全民健保保障不足的部份,還可以提昇醫療的品質。另外,還有手術醫療、防癌醫療、以及長期看護等等醫療保險,可視個人需要加以選擇。
依人生階段來安排適當的保險 第一個階段是指打拼事業的社會新鮮人。 剛踏入社會,有了工作收入,自然應該自行籌措保費,以免萬一發生不幸時連累他人。這個階段建議購買低費率、高保障的定期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失能保險以及健康保險。 第二個階段就是育兒築巢的小家庭。 這個階段應以加重家庭主要收入者的保障為優先考量。若是雙薪家庭,最好夫妻二人都有一份終身壽險作為保障。由於撫養小孩的花費將與日俱增,因此若經濟能力許可,尚可考慮購買子女教育保險,藉由保險制度來準備未來子女教育的經費。 第三個階段則是空巢期的中年家庭。 在這個階段應該以退休養老為主要理財目標。保險的安排可以降低身故保障的部份,而來加強晚年生活費用的籌措,因此這個時期應考慮儲蓄型的養老保險或是年金保險。
社會新鮮人的保單規劃 剛進入就業市場的社會新鮮人,經濟穩定性比較不夠,應偏重於「保障型」的保險需求,但保險費的負擔又不宜太高,基於這些考量,社會新鮮人的保險規劃,應以平準型的終身壽險或是定期壽險,加上意外保險的組合,較為適當。 定期壽險的保險費比終身壽險便宜,它們不同的地方是:終身壽險提供終身的保障;而定期壽險只提供繳費期間的保障。當然囉!定期壽險期滿後,還可以依契約規定選擇續約、或是契約轉換,繼續獲得保障。 至於意外保險的保費就更低廉了,依職業危險的不同,分為六種費率,這種保險提供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而造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的保障,保障期間為一年,每年續保時,被保險人可以依實際的需求狀況來調整保險金額。 以平準型終身壽險或是定期壽險來搭配意外保險,可以獲得既經濟又實惠的保障,對於收入並非很高的社會新鮮人來說,雖然「陽春」,但是既能顧及自身的經濟狀況,又能得到高額的保障,可說是社會新鮮人的最佳選擇了!
有了全民健保還需要商業性健康保險嗎 全民健保保障不足的部份,商業保險正可彌補。舉凡像是醫師指示用藥、一般膳食費、救護車費、指定醫師費用以及超過全民健保給付之病房費差額等,皆可透過商業健康保險獲得保障,對於醫療品質的提升,將有很大的助益。 此外,遭受傷害或是疾病折磨之苦時,除了醫療費用的負擔外,還可能發生收入中斷的損失,這部份的損失是無法從全民健保中獲得補償的,勞工保險也僅給予部份的補償,而商業保險中的「失能保險」正可以彌補我們收入中斷的損失,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全無虞。 至於罹患癌症時所產生龐大的醫療費用,以及罹患老年癡呆症或其他需要長期看護的疾病時,所產生的巨額看護費用,也是無法完全依賴全民健保的保障,這時商業保險中的「防癌保險」以及「長期看護保險」等就可以發揮最大的功能了。
長期醫療之準備 第一種就是「醫療保險」的準備,可提供住院和手術時所需費用的保障。 第二種是「重大疾病保險」的準備,可提供因罹患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項重大疾病時,龐大醫療費用的保障。 第三種是「長期看護保險」的準備,可提供長期看護費用的保障。 第四種是「失能保險」的準備,主要功能在於保障薪水固定的上班族,一旦遭受意外失去工作能力時,在失業期間可彌補暫時的醫療費用及重謀生計。 第五種是「生前給付」的準備,當醫師診斷病患的存活期不到一年或六個月時,保險公司即提早給付全部或部份的保險金,可以先行彌補醫療費用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分配受益人的保險金 保險契約中,可以指定多位受益人,但一般人在填寫保險契約時,通常只會註明一位受益人,未填入順位的受益人。譬如說父母購買保險可以將受益人分別填寫為子女,只要受益人的順位安排妥當,子女均可獲得父母的照顧,也可減少日後的紛爭。 子女為自己的保險受益人,是有些細節要注意的。譬如子女尚未成年,最好指定可信賴的順位受益人,以確保子女日後的權益受到照顧;又如夫妻已離婚,子女又未成年,若未填入順位受益人,未來其保險金將是由監護人所領取,因此將是由其生父或生母來取得,而這種情況相信是原購買保單的父親或母親所不樂見的。 常發生的實際案例是,母親購買保險,受益人為其未成年的女兒,但母親在離婚後,未將受益人做一妥善安排 (多填入順位的受益人 ),導致母親中途身故,保險金卻由未盡扶養之責的監護人──即已離婚的父親平白獲得。
保險費策略 經濟不好,壽險市場接受消費者提前解約的情形日增,為避免承受上述不利損失,台灣人壽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建議保戶採取以下變通方式: 一、申請變更繳費方式,將年繳改成季繳或月繳,這樣可減少繳費金額過大的壓力。 二、運用保單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目前質押借款的利率約6.1%,比向銀行或信用卡借貸利率低很多,是不錯的方式。 三、選擇「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繼續享有保障。
購買外國地下保單可能遭遇之問題 依我國申請加入WTO在保險業務方面之承諾表,我國並未承諾現在或日後國外金融服務業者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允許之招攬及行銷活動。 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業務招攬人員是否獲得外國保險公司的授權?是否有假借外國保險公司的名義而行詐騙的事實?或是其個人有財務問題,收了保費之後即據為己有? 由於該保單以外國文字書寫,係依據該國文字及法律解釋,故保單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招攬人員所告知者,是否一致? 若發生理賠糾紛、保戶事後服務等事項,需逕洽國外辦理,能否獲得完整的服務,應由投保人自行負責。 國內保險業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依法設有安定基金,當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時,被保險人可向安定基金請求其損失,但安定基金並不保障國人向國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單。 此外,財政部呼籲任何國內保險業務員、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中介保險業務。
核准業者開辦「貿易信用綜合保險」 為配合我國推動國際貿易之發展,保障出口廠商經營之安全,財政部於日前核准保險業者開辦「貿易信用綜合保險」。即買方因無力償付款項或延誤付款之「信用風險」與受到外國政府機構不付款或買方所在國之外匯機構無法匯兌貨幣 之「政治風險」,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保險費是以可承保貿易額乘上費率而得出。承保時先預收最低保險費,並於一季及年底以實際營業額做保費之調整。保險費率計算方式以可承保之交易額大小、過去損失率、買方信用狀況、買方國家政治因素及自負額大小為考量之依據。
個人責任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因個人行為之疏忽,所致對他人財產及人身傷害之賠償責任,故如一般居家、休閒等日常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均可由此保單來轉嫁賠償之責任。例如因使用電氣不當以致發生火災,造成鄰屋財產或人員傷害時,鄰人所請求賠償之損失,即可在此保險之保額內,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因此如日前某大學學生在校外租屋所引起的火災事故,便可藉由「個人責任保險」來轉嫁對於房東或其他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因逛街購物不小心弄壞店家的商品或因從事休閒活動如打球時所發生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皆得依據本保險獲得保障。
醫療險重複投保 針對重複投保問題,財政部於八十六年九月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時曾要求保險公司,對於投保時已通知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之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得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將上述約定於招攬文件、要保書等揭露,由要保人於要保書簽署同意。 保險業對於上述情形多已改按「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上住院日數計算理賠金額的給付方式。但重複投保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契約係在同一保險公司者,該保險公司除非已於保費中合理反應,不得再要求保戶對重複投保之契約於理賠時出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成屋買賣綜合保險 為配合我國目前成屋交易市場之需求,保障買賣雙方之權益,提供消費者購買成屋時多一層保障。財政部日前核准產險業者開辦「成屋買賣綜合保險」。 保障買方: 售屋履約保証保險:因賣方產權移轉手續不齊或買賣標的遭法院查封或被依法禁止移轉登記致無法如期交屋所致之損失。 房屋權利瑕疵保險:係因承保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逾越鄰地或妨礙他人權利須遭拆除。或都市計劃或政府法令所造成之損 失。 房屋品質瑕疪保險:係承保在保險期間內成屋之固有瑕疪,導致房屋毀損或滅失以及海砂屋、輻射屋所致損失。 房屋漏水附加條款:係以附加方式承保因漏水所致損失。如屋頂、外牆、窗戶、冷熱水管、浴室、陽台及廚房等漏水之損失。
成屋買賣綜合保險 保障賣方: 保險金額 購屋履約保証保險:因買方未能依約履行支付價金義務所造成之損失。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買賣契約所載被保險 房屋之價格為準,最高以新台幣三仟萬元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