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修什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8. 9
修正重點-1 為推動店頭 衍生性商品 納入集中結算 ,明定集中 結算之法源 集中結算優點: 1.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險 2.透明度高 3.簡化結算程序複雜度 4.市場整體曝險額低 5.運作及法遵成本低、效率高 銀行1 銀行6 銀行5 銀行2 銀行3 銀行4 集中結算機構(CCP)
修正重點-2 修正財務 安全防衛 資金提列與 支應順序 之規定 現行期貨交易法明定因應期貨市場違約之支應順序: (1)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2)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3)非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4)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5)非違約結算會員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之比例分擔 修正為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以提供與國際制度接軌並保留彈性調整之依據。 配合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納入集中結算制度,明定集中與非集中市場結算之財務安全防衛資金應分開提列。
修正重點-3 簡化期貨 信託基金 審核程序 並增訂其 民事責任 期貨商違反 第5條規定 改為行政罰 強化期貨業 與周邊單位 之監理 增訂糾正及其他必要處置等處分方式。 行政罰鍰上限由新臺幣60萬元提高至240萬元,並增訂違規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為配套措施。 期貨商違反 第5條規定 改為行政罰 期貨交易法第5條:「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違反者由刑事罰,改為行政罰。 簡化期貨 信託基金 審核程序 並增訂其 民事責任 明定期貨信託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以簡化審核程序。 為證券期貨法令之一致性,增訂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民事賠償責任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規定。
修正後有何 效益? 強化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之監理 增進期貨市場整體風險控管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