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 預防與處理 蔡甫欣律師 morlyy.tw@yahoo.com.tw 0922-4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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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事件 預防與處理 蔡甫欣律師 morlyy.tw@yahoo.com.tw 0922-465-336

--為何在「校園偏差行為」之外, 另創「校園霸凌」? 壹、 理解霸凌(Bully) --為何在「校園偏差行為」之外, 另創「校園霸凌」?

一、下列事件何者為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傷眼 家長批延誤送醫 *11國中生霸凌 爸媽判賠 *大姊頭霸凌同學 打到剉屎 *高中生霸凌 國中生丟錢丟手機 *含水吐臉淋頭 教室霸凌實錄 *國三潮男 遭五同學逼口交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示意圖 二、「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 具體型態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校 園 霸 凌 1.兩造勢力(地 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魚吃蝦米」… 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示意圖 (資料來源:林滄崧整理)

三、校園霸凌與校園偏差的差異 校園偏差 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一定是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但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卻不一定是校 園霸凌事件。 要件 不同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呈現對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兩造相對勢力(地位)不對等。 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因素 一般影響因素。 特別影響因素(核心犯)。 型態 可直接觀察。 需經過判定。 處理 以偏差者為核心 (學校資源)。 以偏差者週遭影響因素為核心 (學校與外在資源並行)。 校園霸凌一定是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但嚴重的校園偏差事件卻不一定是校 園霸凌事件。 資料來源:林滄崧(2010)

四、校園霸凌現象面的解釋 家庭偏差教養的涵化(社會性)。 「暴力循環論」的反射(心理性)。 校園情境(物理與人為)的縱溺。 偏差同儕學習牽引。 為求自保被迫反擊或參與霸凌集團。 校園外部偏差力量的支持。

五、校園霸凌的校園條件 --較少發生 校園霸凌事件的校園情境特徵: 校園規模較小者。 校規制定與執行明確。 公正公平的處罰霸凌者。 校長傳達不容忍校園霸凌事件的決心。 導師能確實掌握學生生活動態者。 老師之間及師生之間具有緊密連結關係。 學校提供師生共同參與校園事務的機會。

六、校園霸凌事件發生的綜合描述 有動機與能力的霸凌者 校園霸凌事件 有霸凌機會(情境)存在 有合適的被霸凌者

貳、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與輔導 --正向管教態度與方法 貳、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與輔導 --正向管教態度與方法 國家親權主義(parens patriae ) 未成年的孩童與少年是國家的資產,非父母個人的私產,當未成年人所應受到的福利服務受到侵害或中止時,國家可以運用公權力介入,使其福利服務持續不中止。(約束與保護)

學校層面之處理建議

(一)學校面對校園霸凌事件 應有的態度-- 3R 觀點 規則(Rule): 讓學生清晰知道,學校有處理校園霸凌的規範。 權利(Right): 每一位學生都有權力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學習。 責任(Responsibility): 教育者必須負起「輔導」及「監護」的責任。

(二)處理校園霸凌者的應行途徑 --「具支持性」、「澄清行為界線」、「明恥整合」 (二)處理校園霸凌者的應行途徑 --「具支持性」、「澄清行為界線」、「明恥整合」 高 控制(限制、管教) 低 懲罰 (威權) (標籤) 修復 (整合) (合作) 忽略 (漠視) (被動) 容忍 (治療) (保護) 支持(服務、滿足) 高 資料來源:引自許春金(2005)

(三)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流程 1、發現事實並進行判別。 2、對霸凌者與被霸凌者進行全面深度了解。 3、研判霸凌類型。 4、進行可介入處理之資源盤點。 4、研擬處置措施以及分工操作。 5、對加(被)害者擬定事後輔導措施。

(四)處理霸凌(偏差)者的程序 項目 溝通 勸導 說服 談判 強制 管教強度 弱 強 管教型態 啟發 指引 灌輸 命令 懲罰 互動狀況 平等 感情 理解 立場 明恥整合 管教效果 認知 吸收 接受 清楚 ? 資料來源:黃富源和林滄崧(2010)

給導師、學務與輔導人員 的處理建議

(一)面對霸凌者應有的處理態度 具幽默感。 熟悉「心理防衛機制」的運作。 「示弱是強者的美德」。(話到嘴邊停一下,理從是處讓三分) 理解「既愛又恨﹙ambivalence)」的師生關係。 (切莫遇強則強,遇弱則弱) 不要當一個只知引用規則的管理者。

(二)具備正向管教的相關智能 1.主觀能力: 了解與控制自己、具備溝通能力、充滿愛心與使命。 溫和而堅定、嚴格不苛刻。 理解「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2.客觀能力: (1)建立信任關係: 尊重、權利、平等、穩定。 (2)習得基本的輔導與諮商技術: 打破僵局、傾聽、同理心。

(三)堅守正向管教的基本立場 1.倫理 (1)保密。 (2)不與其他當事人討論與評價。 (3)超出能力範圍、當事人不信任或 涉及本身利益應立即轉介。

「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管教(discipline) 虐待(abuse) 動機 善意、寬容而溫慰的期待或要求。 怨恨、敵對而惡意的報復或處罰。 方式 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學生應所當為 者。 以忿怒、負向方式所施予學生的不適當 懲罰。 態度 鼓勵、贊許、支持而恆定一致。 衝動、嚴苛、責罰而反覆無常。 雙方的認知 老師與學生皆知道行為的結果。 不給予學生了解老師動機的機會。 互動關係 非威脅性的,而是允許雙向表達真誠情感的 溝通。 威嚇性的,強制而單方向的威權式壓 迫。 規範的制定 學生可以與老師共同參與制定某種程度與類 別的規範,特別是那些與其切身有關的管 教。 學生完全沒有共同參與制定規範的機 會。 對違規行為的定義 任何違規行為有著穩定與清晰的定義,和可 預見的結果。 對於違規行為無穩定、清晰的定義,學 生無法預見結果。 隊職人員對學生遵從規範的反應 學生如果朝著老師所設定的目標或期許的方 向努力時會得到獎賞。 老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學生不會因之 而得到鼓勵。 隊職人員對學生不遵從規範的反應 允許學生去練習老師所期望的行為,錯 誤仍有更正的機會。 錯誤即受到嚴苛的處罰或責罵,學生因 之只感受到苛責,而使得其自認為自己 是一個「壞學生」。 造成結果 學生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紀律內化無效,加深雙方的誤解、不信 任和仇恨。 資料來源:黃富源(2008)

2.認知 (1)善意而非專業的輔導,對當事人而言,是 另一次無法拒絕的傷害。 (2)專業的基礎來自於對當事人的了解與取得 信任;專業的技巧則來自於學習與經驗。 (3)沒有所謂專職的「黑臉」與「白臉」。 (4)鼓勵霸凌(偏差)學生面對事實(錯誤),給 予霸凌(偏差)學生改正的機會(修復)。

(二)防制校園霸凌三級預防架構 1、一級預防 -- 教育宣導 2、 二級預防 -- 發現處置 3、三級預防 -- 輔導介入

1、教育宣導1/2 A、研編各類教材。 B、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課程實施機會教育。 C、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 (1)法治、品德、人權、 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 A、研編各類教材。 B、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課程實施機會教育。 C、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 D、辦理教師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E、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 (2)編印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3)推動反暴力霸凌安全學校。 (4)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相關活動、 個案研討及表揚大會。

1、教育宣導2/2 研習、 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 (6)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 (5)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應辦理之各項 研習、 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 (6)各級學校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 或教 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 (7)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 (8)各校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 志工招募研習。 (9)結合家長會全面加強所有家長對校園霸凌認知與 權利 義務。 (10)結合社區與愛心商店共同確保學生校外安全。

2、發現處置1/2 (1)每年委託專家學者不定期調查校園霸凌行為。 (2)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 費投訴電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設立反 霸凌投訴電話,並指定專人處理。 (3)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辦理不記名 校園生活問卷調查。 (4)中等學校及國小(五、六年級),應分別於每 年4月及 10月各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校園 生活問卷」普測。

教育部生活問卷(不記名)

各縣市教育局(處)生活問卷(不記名)

中等學校及國小生活問卷(記名)

2、發現處置2/2 (5)各級學校應設置投訴信箱,亦得建構反校園霸 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 息及法規 (令),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 置及輔導。 (6)學校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追蹤 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四項要件者,即應 啟動輔導 機制,並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 (7)各級學校學輔人員(教官)、教師,遇霸凌個案 時, 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

3、輔導介入 (1)定期舉辦全國「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邀請 專家學者與各級學校校長,就年度所發生之個 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2)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工作 研討會及協調會,研擬因應策略。 (3)各縣市政府應結合當地輔導資源中心,提供各 級學校必要防制霸凌輔導諮詢服務。 (4)各縣市政府應設置法律諮詢專線,俾便協助學 校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5)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學校霸凌評估會議 確認,符合霸凌四項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 系統通報外,並 應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 導師、輔導教師、家長、 學務人員、社工人員 或校外會、少年隊代表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 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 計畫, 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 備查。 (6)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通報警政單 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7)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 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 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 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 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 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縣市政府社政 機構介入協調 適當之機構輔導或安置。

(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一)

(三)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二)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三)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四)

(四)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法律責任歸屬與種類 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 義務 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傷害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毆打同學,使同學受傷或損害其健康。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蓄意甩同學耳光,使其耳聾或重聽。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如將同學關進學校教室、倉庫後鎖上門,不讓其離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如強迫同學罰站、學狗爬等。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如威脅同學放學後要找人圍毆。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如威脅同學拿錢出來,不然放學後要找人圍毆。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如當眾以粗鄙之言語,辱罵同學。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為孤立同學,四處謊稱同學經常偷東西。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刑罰責任(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二)民事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三)行政罰責任 行為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有身心虐待之行為,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如為使同學被取笑,以塑膠繩繫於學童腰部,另一端繫於桌腳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 責任 態樣 法律責任 實例 連帶賠償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應依民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於此,即受害人得直接向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如學生霸凌其他同學成傷,則該名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亦負賠償責任。

結語 校園間發生霸凌行為,教育人員有義務要將該事件通報權責單位,進行霸凌行為之學生則可能必須負擔刑罰、民事賠償乃至行政罰之法律責任,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接受相關處分,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其法定代理人亦須一併負責,所以校園霸凌行為絕非只是同學間的嬉鬧,而是「犯法」的行為。 法律是處理校園霸凌行為觸法時不得不然的手段,應讓學生就此有正確的認識,了解自己行為的後果。至於教育與輔導才是防治校園霸凌的治本之道,只有落實友善校園,確實了解個別學生的問題,掌握校園動態,才能期待得以杜絕校園霸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