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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速則不達」 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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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欲速則不達」 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與處理程序
「欲速則不達」 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與處理程序 報告人:黃聰明

2 壹、序言 一、認識交通法規 二、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 三、車禍事件的處理程序 1、車禍現場之保留與責任鑑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二、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 1、刑事法規: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2、民事法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與賠償範圍 三、車禍事件的處理程序 1、車禍現場之保留與責任鑑定 2、調解與和解程序 3、刑事與民事訴訟程序

3 貳、車禍事件的法律關係 一、刑事法律 1、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284 2、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276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85之4
3、肇事遺棄罪:(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85之4 4、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俗稱:酒駕)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185之3

5 二、民事法律 (一)、侵權行為之法律依據 1、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者 ,不在此限。」 3、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 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6 (二)、車禍致傷害之民事賠償範圍: 1、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 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

7 (三)、車禍致死亡之民事賠償範圍: 3、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 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 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8 參、車禍事件的處理程序 一、車禍現場之保留與責任鑑定
1、切勿肇事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之4 2、保留車禍現場,採集完整證據。 3、確認交通事故現場圖表後,再簽名。 4、客觀擬清與判定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比例」。

9 二、調解與和解程序(鄉鎮市調解條例) 1、得調解之事件: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2、免費調解: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 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23 3、調解成立之效力: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 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 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 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27

10 (1)、聲請調解: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4、調解之管轄: (1)、聲請調解: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13 (2)、法院移付調解: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14

11 (1)、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 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5、調解不成立 (1)、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 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調解委員會應即陳報移付之法院 ,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30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 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 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 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31

12 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一、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 1、提出告訴之期間:告訴乃論之罪為「6個月」 2、提出告訴之機關:
3、刑事訴訟之判決與審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訴§376。 二、附帶民事訴訟 1、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訴§488。 2、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機關: 3、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與審級:

13 伍、民事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 一、民事訴訟程序 二、強制執行程序
1、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訴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3、訴訟費用:訴訟標的之1% 二、強制執行程序 1、執行名義:和解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2、執行費用:執行標的之0.8% 3、保全措施:假扣押、假處分

14 陸、結論 一、注意交通安全 提早出門,平安到達。 慢一分鐘,保百年身。 二、別讓權利睡著 調解讓步,解決爭議。 依法訴訟,保障權益。 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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