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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Attorney at Law 2016 copyright 消費者保護法概述 言諾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甘存孝律師 C&K@Attorney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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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概述 言諾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甘存孝律師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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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背景 消費者保護是通過立法等手段 保障公平競爭以及市場信息的自由流通。 消費者保護法設計目的在於防止 商業上的欺詐以及不公平手段 來獲得競爭的優勢地位, 也可能通過立法來保護 那些較為弱小的不能照顧自己利益的相關人。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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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之情形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 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對於企業經營者係採『無過失責任』。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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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 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 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 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 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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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 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 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 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 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 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 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 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 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 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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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消費關係 是否適用消保法 企業主VS企業主 X 企業主VS消費者 O 消費者VS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二五○號函之說明所示: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換言之,若消費者購買商品之目的主要係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而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則無消保法第2條之適用。 為了衡平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才有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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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 例如中古車商收購中古車後再轉售他人,則非屬最終消費。 另外租賃行為、僱傭行為等,非屬最終消費,因此無消保法之適用。 其他如與一般網拍個人所成立之買賣行為 應係個人與個人間之交易行為 並非消保法所規範的消費行為 適用一般民法規定。 另外醫療服務是否有消保法之適用? 依據醫療法第82條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職務 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實務上,傾向無消保法之適用。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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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企業主對於消費者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 企業之責任 (1)設計、生產、製造商品者、服務提供者。(第7條) (一) 無過失責任 (2)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業者。(第9條) (3)改裝、分裝商品或服務之經銷商。(第8條Ⅱ) (二) 中間責任-經銷商品或服務之業者。 (過失責任之推定)所謂中間責任,即原則上須負責, 但得舉證對損害之發生無過失而予以免責。 民法191條之一 商品製造人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係特別法優先民法適用原則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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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主可能違反之態樣 1.商品或服務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例如:兒童玩具應合乎安全審查標準 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 可能者,業者未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 例如:產品有副作用或對於有特殊體質之人有影響 企業主應有標示警告之義務 如蠶豆症患者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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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範圍:財產上之損害 非財產上之損害 另外有過失相抵(民217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消費者)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二)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273條 (1)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債權人 (2)同時或先後 (3)一部或全部給付 債權人得就(1)(2)(3)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項目組成請求賠償的方式。 企業經營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消保法第10條之一) (三)回收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_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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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利會睡著!!!時效問題 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 知悉時起2年: 自知道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企業經營者)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侵權時起10年: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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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定型化契約的約定與審閱期 一、定型化契約之定義: (1)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2)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二、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方式: 書面、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 三、舉例: 如旅行社之旅遊契約、建商不動產買賣契約、高鐵購票資訊及服務公告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態樣(自外觀檢視) (一)以顯著方式公告之(13條Ⅰ)企業經營者應主動給予消費者契約書(13條ⅡⅢ) (二)不得有異常條款 *「異常條款」: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之情形。 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施12條) (三) 1.訂約前須予消費者合理的審閱期間,審閱全部契約內容(11條之一Ⅰ) 2.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 無效。(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11條之一Ⅱ)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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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法律效力(由實質內容判斷) 1.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法12條Ⅰ) 2.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顯失公平(消保法第12條Ⅱ)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1)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如:「貨物售出,概不退換」 (2)由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如:「如因天候因素無法成行,亦不退款。」 (3)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高額違約金之賠償約定, 如:「買賣價款之給付每遲延一日, 買方即應支付賣方延遲價金數額十倍之違約金」 (4)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如: 消費者同意拋棄合理審閱期間 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熱)食入場的規定 3.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 4.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如: 銀行保險箱出租約定 「貴重物品若有遺失、短缺等情形,本行不負賠償責任」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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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第17條Ⅰ) 應記載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六、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消保法第17條Ⅳ)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 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17條Ⅴ) 八、定型化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參考,縱使符合範本內容, 並非全然不得主張內容顯失公平。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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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特種買賣~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定義: 通訊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保法第2條Ⅰ十款) 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 訪問交易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消保法2條Ⅰ項十一款) 如:羊奶銷售、保單兜售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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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意旨 由於特種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未看到實際產品的 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消費者享有七天之猶豫期間與法定解約權 (1)猶豫期間: 至遲自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此「七日」含例假日。 繼續性契約,如網路教學、健身房、雜誌等: 對尚未收受之各期商品,消費者仍得解約 (台中地院95年小上字第53號判決) (2)無條件解約權: 無須附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19條Ⅰ)。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19條Ⅰ但書), 此與民法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解約權之行使大不相同, 後者須物有嚴重瑕疵且出賣人無法補正時始得為之(民359條)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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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19條解除權之情形 一、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 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 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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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不實廣告之糾紛 定義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附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消保法第22條Ⅰ) 例如:增高、減肥、百分之百純果汁 消費者之權利 1.請求業者依廣告內容負責(22條Ⅰ) 如:優惠折扣、買一送一。 2.撤銷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92條,因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之。須在發現詐欺時起一年內為之。(民法 92條) 3.解除買賣 依民法359條,出賣人違反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解約。 於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交 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民法365條)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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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消費爭議之救濟管道 一、方法:申訴、調解、訴訟 ─ 司法救濟 二、申訴 第一次申訴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服務中心 第二次申訴:消費者保護官 三、訴訟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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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申訴方式: 一、線上申辦 消費者可自行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網址: 點選「線上申請」,於線上填寫申訴表格,即可完成申訴程序, 並可於該網站查詢辦理進度。 二、傳真申辦: 消費者亦可於新北市政府網站 (網址: 先下載申訴申請書,依申請書表格填寫相關資料後, 傳真至傳真號碼: ,亦可提出申訴申請。 三、臨櫃申辦: 消費者亦可親洽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西側)之服務台, 即有專人為消費者服務。 或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 1950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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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解決的好方法~調解程序 一、申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由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聲請。 (二)言詞聲請:聲請人親自到調解委員會, 用口頭作聲請或陳述, 由調解會人員製作筆錄。 二、處理程序 (一)管轄: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 (二)程序: 聲請調解後,調解委員會依據受理當事人聲請 或收到法院移付案件之後。安排期日通知兩造召開調解。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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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解決的好方法~調解程序 三、法律效果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調解的好處 1.節省訴訟冗長所需耗費的精神與金錢。 2.透過專業的調解委員居中介入,平衡兩造雙方之權利義務。 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週一至週五 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12:00~13:00休息) 地點: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1段378號 連絡電話:(02) #406 / 603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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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常見消費糾紛 一、網路購物拆封後, 發現不喜歡,可否退貨?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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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國外旅遊, 旅行社因人數不足取消出團, 可以要求賠償嗎?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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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站產品標價錯誤, 已下單是否可要求業者出貨?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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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化妝品,使用後造成 身體不適或傷害時, 可否要求賠償?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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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名牌百摺裙送洗, 取回時卻發現裙子的摺痕 都消失了!!可否要求賠償?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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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遺失演唱會餐券或住宿券, 可以要求補發嗎?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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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走在路上被推銷保養品很有用, 但買回家後發現根本沒用, 可否要求退費?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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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現場訂屋就送贈品, 消費者自行放棄審閱期之約定 是否有效?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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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購買產品的贈品有瑕疵 或過期,可否要求全部退貨?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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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昨天在百貨公司買的衣服, 今天不想要了, 可以拿去退錢嗎? 有無鑑賞期適用? at Law 2016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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