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基本概念介紹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工業財產權或產業財產權(巴黎公約) 著作權及鄰接權(伯恩公約) 專利權 商標權、產地標示 不公平競爭 著作權 著作鄰接權(表演人、唱片公司、廣播公司或電視台等)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一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智慧財產權的分類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公平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智慧財產權的特性 無形性 公共性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並非有體物 買到一本書,是買到書的所有權,並不是買到書的著作權 專利物品也不等於專利權 公共性 智慧財產權通常是人類精神活動長久累積的產出,雖因鼓勵創作而賦予創作人財產權,但其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 著作的合理使用、權利保護期間的限制、強制授權、保護要件
智慧財產權的特性 不確定性 智慧財產權乃是透過法律予以保護 專利、商標都設有異議或舉發撤銷的制度 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都可能因為申請、使用等狀況,而改變其受保護的範圍或態樣 例如:技術被研發出來之後,可能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被保護,一旦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後,就申請專利的範圍,就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出資(聘用)關係 僱傭關係 專 利 法 姓名表示權 屬於受聘人 屬於受僱人 專利申請權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 者,屬於受聘人 非職務之創作屬於受僱人 ;職務創作屬於僱用人 專利權 職務創作得約定屬於僱用 人;非職務之創作屬於受 僱人,但有利用僱用人資 源時,僱用人得於支付合 理報酬後。實施其創作 著 作 權 著作人格權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 著作財產權 者,屬於受聘人,但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屬於僱用人
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營業 秘密 法 營業秘密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 者,屬於受聘人,但 出資者得於其事業使 用其營業秘密 職務上研發之營業秘密,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 屬於受僱人;非職務上研 發若利用僱用人資源或經驗,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 報酬後,使用其營業秘密 積體 電路 姓名表示權 屬於受聘人 屬於受僱人 電路布局權 者屬於聘用人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屬 於僱用人 植物 品種 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 依契約約定,未約定時屬於品種育種者,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品種 職務上所育成的新品種,依契約約定,未約定者屬 僱用人。但僱用人應給與 受僱人相當獎勵金;非職務上育成的新品種,則有通知之義務,僱用人並得支付合理報酬後利用之
專利法 專利權保護技術方面的精神活動成果 專利的申請是二面刃,一方面透過國家公權力給予強大的專利獨占權;另一方面又要求申請人必須公開專利技術內容,使他人得據以知悉技術發展狀況,提昇國內技術,避免重複投資等 專利保護可延伸至相同技術思想之創作,也禁止平行創作,屬於智慧財產權中保護最完整的類型 我國在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即全面廢除專利刑罰,目前主要透過民事途徑
商標法 商標的保護源於人類對於標誌的使用,與精神創作較無關係 商標識別性 商標保護的例外 商標(文字、圖形、聲音、顏色組合、立體形狀等),須可作為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識 商標保護的例外 善意合理使用:非作商標使用 功能性設計:商品外觀或包裝發揮功能必要範圍 善意先使用: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即已使用該商標
商標法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 商標註冊指定的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淡化或減損(dilution)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是該商標註冊時所指定之類別,欲跨類別保護時,應於註冊時申請註冊於不同的類別 相同或近似之商標 商標在防止混淆誤認,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故若以「近似」商標作商標使用,亦屬商標權保護範圍所及 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商標權保護範圍可能擴及至所定類別以外之商品或服務,但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似」者 商標淡化或減損(dilution)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原為偏向文藝性質的創作保護,但隨著軟體、數位、網路科技在產業的普及利用,其重要性大幅提昇 著作權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完成後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另行登記或註冊 著作權侵害證明較專利、營業秘密等容易,因此,也常透過著作權來維護公司無形資產 著作權法雖有合理使用規定,但企業內部使用,難有合理使用空間,須注意授權問題
營業秘密法 營業秘密法主要的作用在對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加以定義,由於缺乏刑事責任的直接規範,因此,使用的機會較少 營業秘密的保護在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上,大致可分為二種: 不公平競爭行為:強調不當取得或利用他人營業秘密在商業道德上的非難 獨立的營業秘密法:強調營業秘密亦屬智慧財產權,將侵害行為的處罰拉高至刑事責任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積體電路在法律保護面臨的困境 未必具有著作權保護所需之創作高度 僅少數積體電路可能受專利法保護 容易被以還原工程之方式探知,不適合以營業秘密保護 美、日及我國皆透過獨立的法律保護積體電路,但由於隨著科技進步,積體電路的市場生命週期短,又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須耗費一定時間、經費,故目前實際上被產業應用來保護積體電路之情形有限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主要保護的是以生物學的方式培養出來的品種及其種苗 由於植物的新品種不得成為專利客體,但其經濟價值相當高,故有必要以其他法律加以規範 目前有關植物品種的保護,主要的國際公約是UPOV(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公約 我國九十三年四月全面修正原「植物種苗法」,參考1991年版本的UPOV公約,強化與國際種苗保護的接軌
公平交易法 我國公平交易法主要可分為: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 限制競爭的管制:獨占、寡占、聯合、結合等 不公平競爭的管制:仿冒、竊取營業秘密、搭便車、技術授權的不當限制條款等 不公平競爭的部分,也會被認為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環 技術授權的管制:飛利浦案 線上資料庫的保護:104人力銀行 著名商標的保護:Yahoo!與雅虎電子商務公司 網域名稱:家樂福案
結語 智慧財產權是仍在動態發展中的法律體系,不確定性較高,有隨時充電的需求 目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逐漸趨向國際公約的標準保護,其作為一種貿易的競爭工具,未來重要性將與日俱增 企業處理智慧財產權的議題,須謹慎但不須害怕,在現今智慧財產權資訊普及的環境下,只有存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識,通常即可有效因應此一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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