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之基本概念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第1回
行政法之體系 行政法通論 行政組織法 行政法體系 行政作用法 行政爭訟法 行政法源、原則、關係 行政機關、成員、程序 行政命令、處分、罰 訴願、訴訟、國家賠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法之體系 行政之概念 行政法通論 行政之意義、種類 行政法之概念 行政法之意義、種類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與保留 一般法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關係 公權利與特別權力 法律適用 不確定概念與裁量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某甲因為身體異狀,而到附近健保特約診所就醫。診所醫師診斷後告知某甲的疾病與治療用藥,屬於健保醫療給付辦法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某甲如對於「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的決定不服,請問其應如何思考司法救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法之體系 案例思考 健保局 法律關係? 保險對象 健保局 法律關係? 特約醫院 特約醫院 法律關係? 保險對象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1996、1997年間,多家傳統產業工廠的無預警倒閉,上千名勞工領不到資遣費與退休金。勞工們當年以臥軌、阻礙大學聯考交通等方式強烈抗爭。勞委會在1997年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將雇主積欠勞工的款項,以貸款名義撥付給勞工,暫時平息紛爭。2012年追償時效即將屆滿前,勞委會對勞工以民事借貸契約為由提起返還給付款項的訴訟。請問應該如何思考司法救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法之體系 案例思考 勞委會 法律關係? 勞工們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行政之定義 行政之特徵 目錄 行政與司法之區別 行政之種類 行政法第1回
執行管理(administration) 行政之基本概念 行政之概念 執行管理(administration) 公行政 國家實現其目的的各種行為 行政 形式行政 行政機關之職權的行為 消極說:扣除立法、司法 實質行政 積極說:國家目的實現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定義 文字之意義:執行決策。 原始之意義:經營、管理與執行。 行政法之意義:公共行政。 組織法之意義:行政主體及所屬機關的總稱。 形式之意義:行政機關實施活動的總稱。 實質之意義:執行公行政任務的總稱。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實現國家具體目的,依法規定,主動進行整體或一致的國家活動(H.J.Wolff)。 除立法及司法外,國家及其他公權力的行為(Otto Mayer)。 積極定義 消極定義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立法(憲法第一次執行),行政與司法(憲法第二次執行),排除立法,區別行政與司法(維也納大學)。 行政多樣,無法定義,只能被描述(E.Forsthoff)。 機關排除 無法定義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形成性:延續與實現未來國家目的。 主動性:主動實現國家目的。 公益性:以多數人民為決策取向。 行政之特徵 形成性:延續與實現未來國家目的。 主動性:主動實現國家目的。 公益性:以多數人民為決策取向。 法拘束:依法受到規範(框架)的約束。 個案性:個案的具體決定。 一體性:上下隸屬的層級結構。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對象差異: 本質差異: 行政是現在與未來形成作用。 司法是過去具體事件處理。 行政是自動自發積極作用。 行政與司法之差異 對象差異: 行政是現在與未來形成作用。 司法是過去具體事件處理。 本質差異: 行政是自動自發積極作用。 司法:不告不理被動作用。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地位差異: 性質差異: 行政是政府以當事人立場追求公益。 司法是政府以第三者立場追求正義。 行政是規劃計畫的抽象作用。 行政與司法之差異 地位差異: 行政是政府以當事人立場追求公益。 司法是政府以第三者立場追求正義。 性質差異: 行政是規劃計畫的抽象作用。 司法是無計畫的具體作用。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組織差異: 決策差異: 行政是上命下從的行政一體。 司法是獨立審判的獨立關係。 行政是首長制,追求效率。 行政與司法之差異 組織差異: 行政是上命下從的行政一體。 司法是獨立審判的獨立關係。 決策差異: 行政是首長制,追求效率。 司法是合議制,追求正確。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適用法規 行政分類 行政樣態 基於統治服從作用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基於財產主體作為 干預行政 限制人民權利 給付行政 提供人民福利 計畫行政 計畫達成施政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規範範圍 行政分類 運作主體 法規拘束 內部行政 機關內部運作 外部行政 機關與人民關係 直接行政 國家機關運作 間接行政 委由地方或私人 羈束行政 法規嚴格羈束 法規拘束 裁量行政 機關裁量空間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適用法規 高權與國庫行政 區別實益 基於統治服從作用 高權行政 國庫行政 基於財產主體作為 適用原則 法治或契約原則 救濟程序 行政或民事程序 損害賠償 國家或民事賠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也稱為公權力行政,國家基於統治地位,以公權力強制人民實現,與人民形成上下秩序關係。如依法強制納稅,依法對違規者罰鍰等。 高權行政 也稱為公權力行政,國家基於統治地位,以公權力強制人民實現,與人民形成上下秩序關係。如依法強制納稅,依法對違規者罰鍰等。 公權行政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且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作為行政基礎。 20141001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25號判決 高權行政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如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如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非是。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也稱為私經濟行政,國家立於私人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行政行為。如買賣國有土地。 私經濟行政原則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 國庫行政 也稱為私經濟行政,國家立於私人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行政行為。如買賣國有土地。 私經濟行政原則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國庫行政樣態: 國庫行政 輔助行為:以私法間接達成國家任務。如警車採購等。 營利行為:營利事業增加國庫收入,中油或中鋼。 私法行為:以私法直接達成國家任務。如老人免費車票優惠等。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國庫行政 國庫行政是否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 國庫行政原則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 但涉及組織法部分,仍受拘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國庫行政是否受憲法基本權之拘束? 國庫行政 間接適用說:國庫行政原則受私法自治原則支配,但如涉及第三人效力,得以私法公序良俗條款,適用憲法規範。 直接適用說:憲法保障基本權不因國家作用形態而有區別。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區別實益 救濟途徑不同:公權力行政以行政爭訟程序救濟;私經濟行政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損害賠償不同:公權力行政適用國家賠償法;私經濟行政適用民事賠償。 執行方式不同:公權力行政適用行政執行;私經濟行政適用民事執行。 適用原則不同:公權力行政遵守行政程序;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自治原則。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釋字540號 相關解釋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相關解釋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 釋字457號 相關解釋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平等原則)之規定。 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 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 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行政樣態 干預與給付行政 區別實益 干預行政 限制人民權利 給付行政 提供人民福利 計畫行政 計畫達成施政 干預行政 高密度法律保留 區別實益 給付行政 預算保留 計畫行政 性質而定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屬於公權力行政,國家基於統治地位,以公權力限制人民自由或財產。如依法強制納稅,依法對違規者罰鍰等。 干預行政 屬於公權力行政,國家基於統治地位,以公權力限制人民自由或財產。如依法強制納稅,依法對違規者罰鍰等。 干預行政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且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作為行政基礎。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給付行政 國家為人民提供救助或福利所為之行政行為。如修繕道路、社會救助等。 給付行政樣態: 供給行政:提供人民日常生活之服務行政。如建道路、學校等。 社會行政:提供人民最低生活保障之服務行政。如社會福利、救助貧民等。 助長行政:改善與提昇國民生計之服務行政。就業貸款等。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給付行政有否法律保留適用: 給付行政 否定說:只要有預算依據得為之。 肯定說:重要性理論,給付行政屬於財富分配,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支配。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釋字524號 相關解釋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統治行為 統治行為:國家行政作用中,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其性質不宜在法範疇內判斷,司法迴避行使違憲審查。 「舉凡美國與其他國家關係中產生之爭訟、各州共和政體之爭議等,聯邦最高法院皆認為應由聯邦之政治部門(總統或國會)自行判斷,不 宜由法院加以裁決」。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釋字419號 相關解釋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某甲因為身體異狀,而到附近健保特約診所就醫。診所醫師診斷後告知某甲的疾病與治療用藥,屬於健保醫療給付辦法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某甲如對於「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的決定不服,請問其應如何思考司法救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健保局與保險對象之法律關係 全民健保係以保障保險對象之健康權為目的,帶有公益之性質,且保險對象均須以強制保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而健保局本身屬於一種公法組織,係為代替國家履行對於人民之生存照顧的義務,提供特定之給付與分配資源,因此,健保局與保險對象應為公法關係。保險對象依據公法上之保險行政契約而享有一公法上特定醫療服務之給付請求權。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法律關係 健保局係以委託醫療服務機構代為提供醫療服務給付之方式,而向保險對象為給付。內容方面,健保局委託醫事服務機構履行法定義務與明定費用支付之標準,以及健保局行使公權力進行監督管理等事項,如罰緩等行政罰效果即屬於違反公法上義務之制裁;目的方面,健保局係透過特約之委任而由醫事服務機構代為完成健保局基於全民健康保險關係所生之公法上的醫療服務給付義務,因此該委任契約之性質屬於行政契約。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之法律關係 健保局與保險對象基於全民健康保險關係,而使保險對象取得公法上之醫療服務給付請求權;相對之健保局藉由與醫事服務機構間所為之特約(行政契約所生之委任關係),而由醫事服務機構代為完成健保局基於全民健康保險關係所生之公法上的醫療服務給付義務,因此就該特約而言,其性質係由第三人給付公法上債之關係,而依據該特約第三人非有正當之理由不得拒絕為保險對象之給付。 。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1996、1997年間,多家傳統產業工廠的無預警倒閉,上千名勞工領不到資遣費與退休金。勞工們當年以臥軌、阻礙大學聯考交通等方式強烈抗爭。勞委會在1997年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將雇主積欠勞工的款項,以貸款名義撥付給勞工,暫時平息紛爭。2012年追償時效即將屆滿前,勞委會對勞工以民事借貸契約為由提起返還給付款項的訴訟。請問應該如何思考司法救濟?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勞委會主張: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第8點,國家於本案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而為之行為。而兩造簽訂契約時,一造當事人雖為政府機關,但系爭契約係兩造基於對等地位簽訂,並無上命下從之關係;且契約內容屬金錢給付,均無涉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約定事項亦無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等情形存在,故屬於民法消費借貸契約無誤。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勞工團體主張: 勞委會以就業安定基金撥款項予關廠工人的行為,性質實屬「津貼」或「補助金」,民國85年就業服務法未明文以「發放津貼或補助金」作為授益給付之法源依據,勞委會始另訂定系爭要點,並以之為國家授益行政之法源依據,以合乎「依法行政」原則。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91年修正時,第24條第1項後段加入「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將「發放津貼或補助金」予以明文化,以茲作為授益行政給付之依據。系爭契約簽定時所撥付之款項,實屬就業服務法修正後所稱之「津貼」。為保障失業之關廠工人生活安定,國家透過就業安定基金之發放,達成公行政任務,性質上為公法關係。 行政法第1回
行政之基本概念 案例思考 請問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商品檢驗業務,人民對其檢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理由為何? 行政法第1回
行政法-行政之基本概念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第1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