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 告 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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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報 告 108年4月16日

簡報大綱 壹、法規內容(法規 附表) 貳、作業時程(一階 二階 三階)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學生 教師採計) 壹、法規內容(法規 附表) 貳、作業時程(一階 二階 三階)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學生 教師採計)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全校 系所 註冊率 校舍面積) 伍、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陸、補充加強說明 柒、Q&A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大學法 + 專科學校法) 第二條 結構為條文+附表; 條文13條,8個附表。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大學法 + 專科學校法) 第二條 本標準常用之名詞定義(總量發展規模、資源條件、招生名額總量、學制班別:日間學制、進修學制) 第三條 教育部核定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之原則 第四條 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相關學制班 別,所應符合之條件【(全校、系所)生師比、師資、年限;評鑑成績】 第五條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達之師資質量考核基準(新設系、現有系) 第六條 申請擴增招生名額總量之條件 第七條 特種生外加名額之類型及核給原則 「黃色標記」的是技專校院作業上比較有直接關係或常用的規定。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第八條 明訂教育部得調減學校招生名額總量之依據;學校申請保留名額 第九條 結構為條文+附表; 條文13條,8個附表。 壹、法規結構 ◆ 條文 第八條 明訂教育部得調減學校招生名額總量之依據;學校申請保留名額 第九條 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申請 第十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相互調整(流用)之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境外專班,開班條件、招生學制、班級人數及資源條件之辦理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提報逾期、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或涉及不實記載者,或校內程序未完成之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本標準發布施行(108.1.28) 開始適用(附表一、五 自109.8.1) 「黃色標記」的是技專校院作業上比較有直接關係或常用的規定。

增設各學制所、系、科、學位學程之申請條件 壹、法規結構 ◆ 附表 附表一 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及其計算方式 附表二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之基準,及其計 算方式。 附表三 增設各學制所、系、科、學位學程之申請條件 附表四 申請增設博士班之學術條件 附表五 院、系、所、科及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基準 附表六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附表七 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 附表八 各學制班別之每班招生名額數上限 除「附表四」的博士班學術條件外,均為技專校院作業上之常用規定。

壹、法規(第二條) 標準用詞 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總量發展規模:全校學生數總和。 資源條件:校舍建築面積、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質量、學術條件,全校與各系所科生師比值、各學制招生名額與調整。 招生名額總量:全校、各學制、各系所科招生名額之總和。 學制班別:專科外,均包括學位學程 日間學制 日間部 碩士班、四技、二技、五專 進修學制 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進 修 部:四技、二技 進修學院:四技、二專

壹、法規(第三條) 教育部權責 教育部應依 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 社會發展需求 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 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 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壹、法規(第四條) 申請增設應符合之基準:最近一次評鑑校務評鑑結果各項目為通過 1.全校(本校目前均符合)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及研究生生師比 附表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2.所系科 附表三:申請增設 各學制條件 附表四:申請增設博士班之學術條件

壹、法規(第四條) 申請增設 應符合之基準: 1.全校(附表一 & 附表二) 申請增設 應符合之基準: 1.全校(附表一 & 附表二)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改名5年,應達50%以上 改名10年,應達60%以上 「全校實有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全校加權學生/27)

壹、法規(第四條) 申請增設 應符合之基準: 1.所系科(附表三 & 附表四) 學士班增設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系增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申請增設 應符合之基準: 1.所系科(附表三 & 附表四) 申請增設護理系另需符合 大學校院增設護理系審核原則 學士班增設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設立 年限 申請時已設立支援學系達三年以上。 申請109學年度增設:系於104學年度(含)前已經設立學士班。 專任師資人數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達二人以 上,實聘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 合計應達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 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三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支援系所均應符合附表五所訂基 準。 系增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設立年限 日間碩士班者:申請時,系已設立達3年以上。 碩士在職專班者:申請時,系已設立日間碩士 班達2年以上。 專任師資 人數 申請時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合計應達九人以上, 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 四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實聘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擬聘專任師資應 於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註解:2/3係指相對實際專任師資總數之比值,若總數 9人,2/3為6人;若為12人,則2/3應為8人。

擬聘專任師資應於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壹、法規(第四條) 申請增設 應符合之基準: 1.所系科(附表三 & 附表四) 申請以學院名義 對外招生者 碩士學位學程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設立年限 申請設立學院碩士班,申請時已設 立支援學系達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 學位學程及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申 請時已設立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支 援系所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專任師資人數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達二人以上, 實聘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 達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 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四人具副 教授以上資格。 支援系所均應符合附表五所訂基準。 學院申請增設碩士班 應符合之申請條件 設立年限 申請設立學院碩士班,申請時已設 立支援學系達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 學位學程及碩士在職學位學程,申 請時已設立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支 援系所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專任師資人數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達二人以上, 實聘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 達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 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四人具副 教授以上資格。 支援系所均應符合附表五所訂基準。 擬聘專任師資應於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壹、法規(第五條) 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應符合基準(新設系、現有系) 未達基準,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 其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1.新設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專任師資數未達附表五所定專任 師資數規定者,予以停招。 2.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未達附表五所定生師比值、專任講師比率或專任 師資數規定者,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 額總量之70%至90%。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教師學術或實務專長,應與其任 教課程領域相符,教育部得進行書面或實地查核,經查有不符,並經次年追蹤 評核仍不符者,教育部得依查核結果,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注意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108.1.28.修法目標-優化生師比值、維護學生權益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108.1.28.修法目標-優化生師比值、維護學生權益 【審核110學年度起適用】 專科班、學系、院設班別、學位學程生師比由40下修為35;研究所生師比由20下修為15。 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士班學生 以加權數0.8 、專科班學生加權數0.5納入計算 生師比値; 境外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3%者,納 入計算生師比値。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一、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一、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系所生師比值35 109.8.1 到位 系所生師比值40 即刻就須 到位

壹、法規(第五條-附表五) 注意 109.3.15 填報數值 審核110學年度起適用

壹、法規(第六條) 可否增量? 教育部審慎 審核 招生名額合計(不含外加高中生) 106學年度 5006名 107學年度 5032名 106學年度 5006名 107學年度 5032名 108學年度 5057名 可否增量? 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但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辦理教 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專科班或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或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新設未滿五年之學校。 前項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 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總量。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之學校,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 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 招生名額。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 總量百分之五十。 教育部審慎 審核

壹、法規(第七條) 特種生外加名額之類型及核給原則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或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 住民學生、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育計 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前項核定之人才培育計畫,包括其他中央機關依國家整體政策所定計 畫,並將招生名額調撥至教育部者。 大學法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大陸地區學生、香港及澳門學生、外國學生、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壹、法規(第八條) 教育部得調減學校招生名額總量之依據 一、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   一條與第十九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   第三十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或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   點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   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整至改善為止。 大學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招生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單獨或聯合他校辦理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與第十九條 獨立所、學系相同或性質相近之學系、碩士班規定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須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 第 10 條 學位學程(課程、轉入或雙主修、畢業應修學分、學位學程證書登載) 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應於學位學程證書登載學位學程名稱,或所跨之系、所、院名稱。 第 11 條 招生名額,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 19 條 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部備查。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七條 入學資格;招生、轉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修業年限、學位授予

壹、法規(第八條) 教育部得調減學校招生名額總量之依據 全校數值 & 各學制 全校數值 全校數值 二、三 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 二、三 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 各學制<80%,;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70%,依附表六之一規定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   四、生師比值未達附表一或校舍建築面積未達附表七之規定者,調整符合規定之數值。 五、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未達附表二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六、教育部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未通過者。 七、八 每年9/20可申請停招或寄存(保留名額) 七、各學制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10人可申請停招 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可申請停招。 寄存(保留名額)各之比率,由教育部公告之。 全校數值 & 各學制 全校數值 全校數值

壹、法規(第九、十條) 第 九 條 於規定期限內 申請增設、整併:檢具計畫書向教育部申請。 停招:免檢具計畫書(寫規劃配套措施說明表)。 第 九 條 於規定期限內 申請增設、整併:檢具計畫書向教育部申請。 停招:免檢具計畫書(寫規劃配套措施說明表)。 第 十 條 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一階作業 三階作業

壹、法規(第十條) 申請設立境外專班 開班條件、招生學制、班級人數及資源條件規定 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壹、法規(第十二條) 提報逾期、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或涉及不實記載者,或校內程序未完成之處理原則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教育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壹、法規(第十四條) 施行日:自發布日施行。 延後施行(另定施行日) 106.7.14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109.4.30施行 108.1.28 修正之第四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五 附表一:二、(一)1.及2.規定,自109.8.1施行 附表五:二至五所定師資質量基準規定,自109.8.1施行 碩班註冊率 連續2年<70% 109年8月1日施行,審核110學年度總量時適用 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士班及專科班之學生 數列計原則。 境外學生數之列計原則。 師資質量基準。 其它修正規定,均自修正公布後施行。

貳、作業時程 特殊項目審查作業 招生名額總量增、減量核定 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提報作業 更名、整併 109學年度新設碩士班 涉及醫事及政府訂有人才培育(新設、改名、整併) 109學年度專科減班、系所停招(國立學校) 更名、整併 特殊項目審查作業 第一階段 招生名額總量增、減量核定 第二階段 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提報作業 第三階段

各校應於107年12月下旬前提出系科增設、改名、整併及停招(國立)申請案 109學年度 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審查作業時程 【第1階段】 107.11~108.05 各校應於107年12月下旬前提出系科增設、改名、整併及停招(國立)申請案 【第3階段】 108.08~108.10 各學制所系科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分配提報 【第2階段】 108.06~108.08 招生名額總量增、減量審核作業 ( 含停招申請) 同一院系所申請停招一個以上之學制時, 須分別填報。例:擬停招 甲系的二技日間部及二技進修部,分2案填報

一階申請 特殊項目 非特殊項目(無案數限制) 增設碩班、博班(有可申請案數) 改名、整併(無案數限制) 國立學校「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任一學制停招」 非特殊項目(無案數限制) 任一學制增設 系科、學位學程之增設 改名、整併 「分組增設」、「部分學制增加分組」及「分組改名」 「分組取消」、「部分學制取消分組」

申請增設(新設) 申請條件(全校 + 學院系所均須達標準) 全校 未加權 學生數 日間部 10,449 進修部 2,604 進修學院 2,396 全校 15,449 碩士生人數 590 加權 學生數 10,703 13,443 申請增設(新設) 教師數 專任 兼任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軍護 臨床實習教師 專任 合計 兼任 合計 兼任採計 1 0.5 0.25 88 140 110 31 10 410 29 73 168 538 808 526.0 申請條件(全校 + 學院系所均須達標準) 全校 應符合 條件 應達標準 計算公式 全校 生師比值 應低於27 「全校日、夜間學制(含進修學院、進修專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師資與兼任師資折算數之總和」 全校日間 應低於23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師資與兼任師資折算數之總和」 全校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0 「全校日間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數(不加權)」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不含兼任折算)」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改名5年,應達50%以上 改名10年,應達60%以上 「全校實有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除以「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應有生師比」(全校加權學生/27)

申請增設(新設) 申請條件(全校 + 學院系所均須達標準) 25.56 20.35 1.75 67.89% 全校 應低於27 應低於23 應符合 條件 應達標準 本校107-1數值 全校 生師比值 應低於27 25.56 全校日間 生師比值 應低於23 20.35 全校研究生 生師比值 應低於10 1.75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改名5年,應達50%以上 改名10年,應達60%以上 67.89%

申請新設碩班 增設--系所 增設--院設班別、學位學程 評鑑成績:最近一次校務評鑑結果各項目為通過。 2.申請年限:碩士班申請時系已3年以上,碩士在職專班:系已設日間碩士班2年以上。 3.師資結構: (1)申請時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合計應達九人以上,其中2/3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4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2)實聘專任師資應達7人以上,擬聘專任師資應於學生入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增設--院設班別、學位學程 申請年限:申請時已設立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支援學系達三年以上。 師資結構: (1)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達二人以上,實聘及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合計應達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三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2)支援系所均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

增設--系所

申請新設碩班 附表三:申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條件 https://goo.gl/b8aTN7 增設--院設班別、學位學程 (2)支援系所均應符合附表五所定基準。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系所 類型 系所合一 系所合一且名稱相同:○○系碩士班 系、所名稱不相同:○○系※※碩士班 獨立研究所 僅設有碩、博士班,無學士班者: (含一系一所、一系多所) 系所合一且名稱相同:○○系碩士班 系、所名稱不相同:○○系※※碩士班 獨立研究所 僅設有碩、博士班,無學士班者: 一律稱「○○研究所」 學位學程 相關領域系、所支援開設(跨領域)之碩士班:○○碩士學位學程 學 院 以學院名稱對外招生: ○○學院碩士班 系、所分組 ○○系(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組 1.碩士班: ○○系碩士班○○組。 2.學士班: ○○系○○組。

貳、作業程序(二階) 二、招生名額總量增量申請(二階作業) (一)法規條文:本標準第六條。 (二)提報項目:申請擴增全校招生名額總量。 (三)提報時間:由教育部另訂之。 (四)其他辦理事項:本階段作業,教育部亦同時進行 各項資源條件、新生註冊率、有否行政招生缺失、 院長系所主管是否符合資格;以及師資質量等考 核作業。

貳、作業程序 三、所系科招生名額分配表提報(三階作業)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定辦理 (一)法規條文:本標準第十條。 (二)提報項目:各學制所系科之招生名額分配計畫。 (三)提報時間:由教育部另訂之。

各學制招生名額調整之原則(三階) 一、相關條文:第十條、附表六 二、學制調整之重要原則 (一)日間部四技招生名額不得調增。 (二)夜間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進修學制二專,得調整至五專。 科技大學進修學制大學部,得調整至農林漁牧及工業領域類科之五專。 (三)日間學制名額調整至夜間學制時,給予較高的 調換比例,例如 日間部四技1名可換進修部四技2名 日間部碩士班可換碩士在職專班1.25名 機會 機會

附表六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調整前之名額 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專科班 學士班 碩士班 博班 碩士在職專班 五專 二專 四技 二技 1.00 調整後之名額 日 間 學 制 - 0.40 0.80 0.20 3 1.5 2.50 2.00 0.50 4.00 6.00 0.25 博士班 0.34 0.17 0.67 進 修 5.00 3.13 8.00 12.0 6.25 0.63 0.32 1.25 1.88 0.31 0.16 配合國家重大政策

附表 每班招生名額上限規定 專科班及學士班每班招生名額不得低於十人。 附表 每班招生名額上限規定 不含外加名額 學制班別 新設第一年 第二年以後 專科班 50 學士班 45 日間學制碩士班 15 30 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3 10 專科班及學士班每班招生名額不得低於十人。 配合國家政策獲得本部核撥專案師資與擴增招生名額之院、 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每班招生名額不在此限。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 (學生 教師列計原則) 附表一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 (學生 教師列計原則) 附表一 1.及2.規定 109.8.1施行 (一) 學生數: 1. 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但全學年均於校外 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士班學生以加權數0.8列計、專科班學生以加權數0.5列計。 2. 境外學生數(包括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之計算方式, 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3%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3%者,則予 計列。 3. 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 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4. 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 不加權: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 延畢生簡易判別表 學生類型 採計原則 判別結果 修業年限 學雜費 學士班學生 專科班學生 超過各校學則所訂 仍有繳納全額學雜費。 延畢生 未繳納全額學雜費。 不列入延畢 生計算 碩士生 第3年起 有修習得列入畢業學分數之 課程及學分者(但論文寫作 學分除外)。 未修習得列入畢業學分數之 課程及學分。 博士生 第4年起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 (學生 教師列計原則) 附表一 叁、生師比如何計算 (學生 教師列計原則) 附表一 (一) 教師數: 1.專任: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包括專任、專案教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專任專業技術教師); 部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講(客)座教授符合專任教授聘用規定及資格且聘約達一年以上者 86.3.21 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 護理科系聘任具有護理或助產學士學位及護理或助產師執照之專任護理實習臨 床指導教師,折算為0.5名專任講師 2.兼任: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 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 設計類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 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設計類:由教育部認定之系所,本校無此歸類 系所)。

<27 <23 <10 >60% <35;< 15 附表一 附表二: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1.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 1.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數 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2.全校應有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數 全校加權學生數 27(全校應有生師比) <35;< 15 附表五:系所生師比 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三十五。 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之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十五。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全校 系所 註冊率、應有校舍面積)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全校 系所 註冊率、應有校舍面積) 全校: 生師比(全校、日間部、研究生);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註冊率:連續2年

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註冊率計算 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 核定招生人數 外加名額之註冊學生,計算於註冊人數 全校、各學制註冊率一併考核

各項考核規定 學制定義 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碩士班 二技 (日) 四技 二專 五專 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 夜間部 進修學院(二技) 各項考核規定 學制定義 日間學制 進修學制 碩士班 二技 (日) 四技 二專 五專 碩士在職專班 進修部 夜間部 進修學院(二技) 二專進修專校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全校 系所 註冊率、應有校舍面積)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全校 系所 註冊率、應有校舍面積) 系所: 附表五: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附表五 https://goo.gl/b8aTN7

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依日間學制學生數乘以學生每人所需校舍建 築面積計算。但其計算所得低於以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之應有校 舍建築面積時,依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所得辦理。 二、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平方公尺/每人): 學生人數級距(共3種) 解說範例: 學生數 類型 專科班 一千人以內 一千零一人至 三千人 三千零一人以上 商業、護理、語言類 10 9 7 醫技、藥學、家政、藝術、體育類 12 11 工業、農業、海事類 14 13 應有面積數之計算: 已取得使用執照,並提供正式學籍學生活動、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計算; 專供推廣教育使用及對外營業之建築不得計列 全學年度在校外實習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予扣除;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 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占總學分數之比例。但扣除之 學生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學生數之八分之一 應有面積數之計算: 假設五專商業類學生數有3500人(落點在「三千零一人以上」), 則以3500人全數乘以該類單位面積7㎡,應有面積數為24,500 ㎡。

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依日間學制學生數乘以學生每人所需校舍建 築面積計算。但其計算所得低於以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之應有校 舍建築面積時,依進修學制學生數計算所得辦理。 二、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平方公尺/每人): 學生人數級距(共3種) 申請增設時 常忽略

肆、各項資源條件考核 系所 專任講師數 專任師資總數

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二、考核時間點與基準日 招生名額總量 增、減量核定作業 (核定X+2學年) X年12月 生師比、師資結構 評鑑成績 (基準︰ 3月15日) 評鑑成績 行政缺失 所系科師資質量 (基準︰3月15日) (考核結果) X學年1學期 X學年2學期 新生註冊率 (基準︰10月15日) X+1年5月 X+1年6月 先逐項說明考核項目(新生註冊率為新增訂,師資結構及系所科師資質量之基準有修正)。 最後再提及「調整」之定義。

各項資源條件考核規定 二、考核時間點與基準日 108.5.考評 107.3.15.第一年 108.3.15.追蹤 107.10.15.已填 招生名額總量 增、減量核定作業 (核定X+2學年) X年12月 生師比、師資結構 (基準︰ 3月15日) 評鑑成績 行政缺失 所系科師資質量 (基準︰3月15日) (考核結果) X學年1學期 X學年2學期 新生註冊率 (基準︰10月15日) X+1年5月 X+1年6月 107.10.15.已填 108.10.15.追蹤 109.5.考評 先逐項說明考核項目(新生註冊率為新增訂,師資結構及系所科師資質量之基準有修正)。 最後再提及「調整」之定義。

伍、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統計時間:108.4.11) 全校 25.56 20.35 1.75 67.89% 應符合 條件 應達標準 本校107-2數值 全校 生師比值 應低於27 25.56 全校日間 生師比值 應低於23 20.35 全校研究生 生師比值 應低於10 1.75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 改名5年,應達50%以上 改名10年,應達60%以上 67.89%

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全校 項目 標準 本校目前 師資結構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 設立或改名滿 5年,應達50%以上 設立或改名滿10年,應達60%以上 設立或改名滿15年,應達70%以上 Safe 學生 應有校舍面積 實有校舍建築面積 146,295m2 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93587 m2 新生註冊率 任一學制連續2個學年度 80%以上 碩班學制連續2個學年度 70%以上

伍、本校現有資源條件 系所  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 各單位正在填報 統計中

陸、補充加強說明 校內程序應注意事項 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 依本標準規定:「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所、系、科、學位學程(均包含分組)之調整變動,若涉及「新設」、「改名」、「整併」及「停招」等情形,請注意大學法第16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0條之規定。 大學法 第16條規定,校務會議 審議下列事項: 「學院、學系、研究所 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 更與停辦。」 專科學校法 第20條規定,校務會 議審議下列事項: 「科與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學校進行所系科之改名、整併規劃時,務請依教育部公布之「改名、整併應 注意事項」辦理(資訊應公開並與師生充分溝通與宣導) 。

考核不通過 之補充說明

未設碩班 沒有 專任講師比率 的問題 專任師資數>7人 注意 師生比 專任師資數>9人 各項考核規定 應用英語系 尚未設碩班 專任講師比率 應該多少? 專任師資數 應該多少? 未設碩班 沒有 專任講師比率 的問題 專任師資數>7人 注意 師生比 碩班 專任講師比率 <30% 專任師資數>9人 學院未以其名義 對外招生者 不在此限 學院、系所科 考評項目 專科 (科) 大學 (系科) 碩士班 (系所科) 研究所 學院 學位學程 專任師資 二專:3人 五專:5人 7人 9人 招生名額15人5~7人 專任師資+系所支援 15人 專任講師比率 低於 30% 低於 30% 僅碩士班 0 生師比值 低於 35 低於35 加權學生數:低於35 碩士班未加權學生數:低於15 未加權學生數 低於 35

重點加強 總量0成長 被減量則增不回來 日間部四技招生名額不得調增。 夜間學制招生名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日間學制名額調整至夜間學制時,給予較高的調 換比例。 未來可能碩士班不得增量(除非博士班下調)

招生名額管控 招生名額總數不可低於前一學年度 農工領域 招生名額總數不可高於前一學年度 服務業領域 三級產業 領域人才培育 之衡平性

不同意增設。 系科增設調整 表演藝術領域、餐旅領域系科(包括觀光、餐旅、餐飲、烘培、旅遊、休閒) 學校可申請農業、工業領域之系科停招。但同意停招系科之名額,僅能流用同屬農業、工業領域系科。

系科增設調整 請務必依技專校院校務資料庫所訂時程及基準點,謹慎並確實填報校務資料等表冊;系統一旦關閉,不再接受學校修正,以確保教育部進行師資質量考核作業之效率。

修法目標-優化生師比值、維護學生權益 考量合理之教學規模,專科班及學士班每班招生名額於不得低於10 人以下。 除碩士及博士班各班次外,其餘學制班別(專科班、學士班)最近1學年度各系科註冊人數小於10人時,得申請停招。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最近一個學年度各班別新生註冊人數未達該學年度核定名額百分之三十,得申請停招。 考量合理之教學規模,專科班及學士班每班招生名額於不得低於10 人以下。 於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向教育部申請下一學年停招

修法目標-優化生師比值、維護學生權益 【審核110學年度起適用】 生師比>35之系科 務必在109.2.1.前聘足專任教師 專科班、學系、院設班別、學位學程生師比由40下修為35;研究所生師比由20下修為15。 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士班學生 以加權數0.8 、專科班學生加權數0.5納入計算 生師比値; 境外學生數超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3%者,納 入計算生師比値。

如何採計? 狀態 聘任日期 編制內/編制外 專兼任 最高學歷學位 教師分類 聘書職級 證書職級 證書字號 校教評會字號 續聘 編制外 兼任 碩士 一般教師 講師 2018/08/01 博士 副教授 無 106學年度第6次教評會 編制內 專任 教授 副字第045844號

簡 報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Q & A

Q & A Q: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 校舍面積 忘了填報(一年填一次) 怎麼辦?

Q & A Q:學制班別: 日間學制及進修學制之班別 如何定義? 第 八 條: 任一學制班別之最近連續2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均未達 百分之八十者,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 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2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 均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調整該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 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Q & A Q: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之 校務評鑑結果各項目為通過, 作何用途?

Q & A Q: 專科以上學校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考評哪些?

Q & A Q:系所專任師資數考評? 專科部? 大學部? 大學部含碩士班? 獨立研究所? 院設班別及學位學程師資?

Q & A Q:會計資訊系 專任講師比率?

Q & A Q:應用英語系 專任講師比率?

Q & A Q:護理系要增設 碩士在職專班 何時提報? 申請增設之條件?

Q & A Q & A :OO系擬增設 博士班 何時提報? 配合高教司作業(約在每年12月) 申請增設之條件? 何時提報? 配合高教司作業(約在每年12月) 申請增設之條件?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碩士班達3年以上 申請時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11人(其中2/3以上須具助 理教授以上資格,且4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實 聘專任師資應達9人以上,擬聘專任師資應於學生入 學學年度開始前起聘。 須滿足各領域別之學術條件(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