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王蓓 律师 竞业限制 高级合伙人 专业赢得尊重 ,携手成就理想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前十强
引言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简而言之,竞业限制即特定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内不得从事特定行为。 在当前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次培训将详细解读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问题。
WHY?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CEO赫布凯莱赫曾经说过,给你的竞争对手足够的时间和资金,他们几乎能够复制你的任何东西。他们能挖走你身边一些最优秀的人,他们还可以复制你的流程。
WHAT?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西方国家率先将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移植到商业秘密和其他经营利益的保护中来,从而形成竞业限制。 企业开始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WHAT?
HOW? 竞业限制的文本设计 签订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纠纷的证据收集及固定 公司高管的竞业义务
竞业限制的文本设计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01 www.hiwayslaw.com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法律 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法律 概念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对比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 性质不同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禁止行为不同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 性质不同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禁止行为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 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限制程度不同 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 期限不同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不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法律 规定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对比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性质不同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对象不同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 性质不同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对象不同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不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 期限不同 不超过两年 在职期间 法律责任不同 应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还应当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补偿不同 有经济补偿 附随义务,无补偿
签订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签订主体 签订内容 签订时间 补偿支付时间 补偿标准 02
案情回顾 2010年入职 2013.5公司发现其在外省一家竞业公司任职。双方发生争议。 2013.3.31离职 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 业限制协议书》 2013.3.31离职 《关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 2013.2.28提出辞职 2013.4.5公司发出通知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 劳动者在职期间,除正常的月收入外,公司按月另行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同意在离职后,与领取补偿金的等长期限内,在双方均书面确认同意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分析 劳动者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 在职期间未接触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不负有保密义务。 现任职的公司与原公司并非同一区域,不存在业务冲突。 公司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双方签署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前提下,劳动者承担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现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通知函。
注意事项一:签订主体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劳动者没有掌握真正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而仅拥有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保密义务就无从谈起。
注意事项二:签订内容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注意事项三:签订时间 入职签! 谨慎签! 用人单位应仔细甄别需要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谨慎约定竞业限制,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以避免陷入不利境地。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三:签订时间 单方解除签!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还有一次机会和员工约定是否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事项四:补偿支付时间 小贴士: 1.离职付 2.按月付 3.按时付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贴士: 1.离职付 2.按月付 3.按时付
注意事项五:补偿标准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从法定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依然有效。 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事项五:补偿标准 20%-50% 上海 20%-60% 北京 1/3 江苏 各地 补偿金标准 2/3 浙江 1/2 深圳 1/2 宁波 珠海
竞业限制纠纷的证据收集及固定 举证责任 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 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负有更多的监管责任,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举证 • 竞业限制范围审查: 司法实践中审查竞业限制范围,主要是比对新老东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产品。一看两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逻辑上的相合、重合、交叉关系,再来确定生产的产品是否一样,或是一类,从而确定是否适用“竞业限制”。 • 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即在同行业任职,或者自己开业从事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事实。
如何举证之证据列举 • 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 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 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 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 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 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 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 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 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 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www.hiwayslaw.com
王 蓓 律师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交大兼职硕导 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楼 电话: 58773177*892 20248692(直线) 传真: 58773268 邮编:200120 手机: 13816994036 王 蓓 律师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交大兼职硕导 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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