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工 安 全 相 關 法 規 公司認證 產 品 安 衛 法 政 府 設備認證 C N S 經 營 認 證 場所認證 人員認證 I S O 2.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1.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技能檢定 勞 動 保 護 政 府 公司認證 場所認證 經 營 認 證 設備認證 人員認證 產 品 I S O C N S 安 衛 法 1.大同工學院機械系 2.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 3.勞委會北檢所 ( 副所長, 退休 ) 4.著作:職業災害撫卹 87.3 勞動基準法解說 89.11 許秀光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01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勞委會85年2月14日台85勞安二字第104858號令第四次修正 第01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02條 本規則所稱鍋爐如左: 一.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
第03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係指鍋爐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1 第03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係指鍋爐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1.最高使用壓力在1㎏/cm²以下,且傳熱面積在1㎡以下之蒸汽鍋爐 2.最高使用壓力在1㎏/cm²以下,且胴體內徑在300㎜以下,長度在600㎜以下之蒸汽鍋爐。 3.傳熱面積在3.5m²以下,且裝有內徑25㎜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4.傳熱面積在3.5m²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25㎜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5m以下之蒸汽鍋爐。 5.水頭壓力在10m以下,且傳熱面積在8㎡以下之熱水鍋爐。 6.最高使用壓力在10㎏/cm²以下,且傳熱面積在10㎡以下之貫流鍋爐
第04條 本規則所稱壓力容器如左: 1.第一種壓力容器,係指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1)接受外來之蒸汽或其他熱媒或使在容器內產生蒸氣加熱固體或液體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2)因容器內之化學反應、核子反應或因其他反應而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3)為分離容器內之液體成分而加熱該液體,使產生蒸氣之容器,且容器內之壓力超過大氣壓者。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2.第二種壓力容器,指內存超過大氣壓氣體之容器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氣體之壓力在2㎏/cm²以上,未滿10㎏/cm²(壓縮空氣為未滿50㎏/cm²),且內容積在0.04m³以上者。 (二)氣體之壓力在2㎏/cm²以上,未滿10㎏/cm²(壓縮空氣為未滿50㎏/cm²),且胴體內徑在200mm以上,長度在1,000mm以上者。 前項壓力容器如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應依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辦理。
第05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係指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1. 最高使用壓力在 1㎏/cm²以下,且內容積在0 第05條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係指未達危險性設備之容量而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 1.最高使用壓力在 1㎏/cm²以下,且內容積在0.2m³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2.最高使用壓力在 1㎏/cm²以下,且胴體內徑在500mm以下,長度在1,000mm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3.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二以下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06條 本規則所稱最高使用壓力,係指: 1.蒸汽鍋爐或壓力容器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壓力。 2.熱水鍋爐在指定溫度下,其構造上最高容許使用之水頭壓力。
第07條 本規則所稱傳熱面積,係指過熱器及節煤器之傳熱面積以外,按照鍋爐型式,分別依左列規定所測計之面積。 1 第07條 本規則所稱傳熱面積,係指過熱器及節煤器之傳熱面積以外,按照鍋爐型式,分別依左列規定所測計之面積。 1.貫流鍋爐:以燃燒室入口至過熱器入口之水管,與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接觸之面積。 2.電熱鍋爐:以電力設備容量20Kw相當1 m2。 3.貫流鍋爐以外之水管鍋爐,就水管及集管器部分按規定測計面積之總和 4.水管鍋爐及電熱鍋爐以外之鍋爐:鍋爐本體中一面接觸燃燒氣體等,另一面接觸水、汽水混合物或熱媒之部分之面,為其接觸燃燒氣體等之面所測得之面積。 醫療器材消毒鍋為電熱鍋爐 第09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 第10條 雇主對於鍋爐操作人員於鍋爐運轉中,應使其隨時監視鍋爐之壓力、水位及燃燒狀態等情況,以保持正常運轉,並紀錄備查;不得使其從事與鍋爐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1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含燃燒室,以下同)或煙道內部,從事鍋爐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第11條 雇主對於勞工進入鍋爐(含燃燒室,以下同)或煙道內部,從事鍋爐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將鍋爐或煙道適當冷卻。 2.實施鍋爐或煙道內部之通風換氣。 3.鍋爐或煙道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4.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5.設置監視人員,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者,採取必要措施 第12條 雇主應將鍋爐安裝於專用建築物內或安裝於建築物內以障壁分隔之場所。 第13條 雇主應於鍋爐房設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但無礙鍋爐操作人員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雇主對於鍋爐之基礎及構架,應依中國國家標準2144鍋爐操作及維護規章辦理,並由專人妥為設計,且留存必要文件備查。 第15條 雇主對於鍋爐最頂端至鍋爐房頂部之天花板、樑、配管或其他鍋爐上方構造物等,應維持1.2 m 以上之淨距。 對於豎型鍋爐或鍋爐本體外側未加被覆物者,外壁至牆壁、配管或其他鍋爐側方構造物等之間,應維持45cm以上之淨距。但胴體內徑在500㎜以下,且長度在1,000㎜以下之鍋爐,其淨距可減至30㎝以上 第16條 雇主對於鍋爐、煙道或鍋爐附設之金屬製煙囪,如未裝設非金屬不燃性材料被覆物厚度達10cm以上者,其外側15cm內,不得堆置可燃性物料。 第17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除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1.2 m 以上外,其他燃料應保持2m以上距離。但鍋爐與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得縮減之。
第18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1. 在作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之標示。 2 第18條 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1.在作業場所明顯處設置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之標示。 2.禁止攜入與作業無關之危險物等。 3.置備水位計之玻璃管或玻璃板、各種填料、修繕用工具及其他必備品,以備緊急修繕用。 4.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 5.鍋爐胴體、燃燒室或煙道與鄰接爐磚間發生裂縫時,應儘速予以適當修補。 第19條 雇主於鍋爐點火前,應使鍋爐操作人員確認節氣閘門確實開放,並使燃燒室及煙道內充分換氣。 第20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以人工方式沖放鍋爐水時,應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單獨一人同時從事兩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第21條 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1 第21條 對於鍋爐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1.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2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一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1.03倍以下吹洩;具有釋壓裝置之貫流鍋爐,其安全閥得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之1.16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2.過熱器使用之安全閥,應調整於鍋爐本體上之安全閥吹洩前吹洩 3.釋放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4.壓力表或水高計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超過80℃。 5.壓力表或水高計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6.在玻璃水位計上或與其接近之位置,應標示蒸汽鍋爐常用水位。 7.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 8.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
第22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1. 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2 第22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1.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狀態,並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2.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3.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4.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5.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6.適當沖放鍋爐水,確保鍋爐水質。7.保持給水裝置功能正常。 8.檢點及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9.以上各款發現有異狀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 第23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經化驗,達於中國國家標準10231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者,方得使用,並應適時清洗胴體,以防止累積水垢。 第24條 對於小型鍋爐之構造及使用,應符合於中國國家標準規定。 第25條 雇主對於小型鍋爐之安全閥,應調整於1㎏/c㎡以下壓力吹洩。但小型貫流鍋爐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
第27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應設置專任操作人員,每人以操作一座為原則。但經勞動檢查機構認無礙管理維護及安全操作者,不在此限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由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 同一作業場所或同一機組設置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操作人員如有二人以上者,雇主應指定一人為主管,擔任指揮、監督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有關工作。 第28條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於第一種壓力容器運轉中,應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 第29條 勞工進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從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清掃、修理、保養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1.將第一種壓力容器適當冷卻。/2.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通風換氣 3.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使用之移動電線,應為可撓性雙重絕緣電纜或具同等以上絕緣效力及強度者;移動電燈應裝設適當護罩。 4.與其他使用中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有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或阻斷。 5.設置監視人員,保持連絡,如有災害發生之虞者,即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異狀,不符中國國家標準時,雇主應不得使用。 第30條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1.安全閥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但設有2具以上安全閥者,其中至少1具應調整於最高使用壓力以下吹洩,其他安全閥可調整於超過最高使用壓力至最高使用壓力之1.03倍以下吹洩。經檢查後,應予固定設定壓力,不得變動。 2.壓力表應保持在使用中不致劇烈振動,其內部應不致凍結或溫度不致超過80°C。 3.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第31條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左列事項: 1.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狀態,確認安全閥、壓力表及其他安全裝置無異狀 2.避免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3.保持汽壓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4.保持安全閥之功能正常。 5.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功能正常。 6.保持冷卻水裝置之功能正常。 第四章 附則 第35條 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破裂、爆炸等事故,致其構造異狀,不符中國國家標準時,雇主應不得使用。
供水槽 Pump 給水管 水頭壓力 溢水管 熱水往使用處 溫水鍋爐
上鼓胴 升水管 燃燒口 降水管 下鼓胴
6.最高使用壓力在10㎏/cm²以下,且傳熱面積在10㎡以下之貫流鍋爐
汽體 液體 保存溫度超過其在大氣壓下沸點之液體之容器。
安全閥 擋板 水位計 爐筒 煙道 主蒸氣閥 排水閥 蘭開夏鍋爐
D 原料(水、熱媒) 材料(燃料) 蒸氣、熱媒 B C 鍋爐運轉原理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