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審查案例分享 104年6月24日
行政委託案例-自行補正 未依規定檢送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所列資產且達公告標準者之相關資料。 重大會計科目(如無形資產)會計處理允當性尚待釐清。 未檢送前一年度財務報告。 該公司原依規定檢送之基本資料表(含向關係人取得資產等資 料)、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公開說明書及健全營運計劃 書等部分資料內容不完備。
行政委託案例-自行補正(續) 該公司補辦公開發行案經其104年4月10日董事會決議提報股 東臨時會討論,惟公開說明書內未含股東會通過之會議紀錄 (不符「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3條規定) 該公司103年度財務報表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內容未表示財務報 表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 該公司前次募資計劃執行進度大幅落後且尚未完成,且前次 募集資金尚未支用完畢,有關增發新股之必要性尚待說明。
行政委託案例-停止 未提供與申報股數相符之變更登記,及部分交易尚有疑慮待 公司說明。 前遭證期局停止之原因,其疑慮仍存在。 技術作價入股對象及決策過程適法性存疑。 陸資持股是否依本中心103年8月所公布「大陸地區企業透過 架設第三地區控股事業申請來臺掛牌說明」之規定尚待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