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5 信用狀實務 15.1 開發信用狀 15.2 通知信用狀 15.3 信用狀的保兌 15.4 接受信用狀 15.5 信用狀之修改 15.6 信用狀糾紛的預防 15.7 審查單據之標準 15.8 瑕疵單據與通知
15.1 開發信用狀 一、申請開狀手續 1. 開狀申請書(正面) 2. 開狀約定書(背面) 3. 輸入許可證。若為免證進口者,則免。 4. 信用狀結匯證實書。 5. 保險單:貿易條件為FOB、FCA、CFR、CPT 二、開狀有關費用 1. 開狀手續費 2. 保兌費用 3. 通知費用 4. 郵電費 5. 國外銀行費用
15.2 通知信用狀 一、郵遞式信用狀的通知: 1.核對信用狀上之簽字相符後,附上「信用狀通知書」 (Advice of Credit) 通知受益人。 2.簽字無法辨認時:信用狀通知書上附註(如P.277)。 二、電傳式信用狀的通知: 核對押密(Test key),餘同上。 三、SWIFT 信用狀的通知: 因事先設有密碼(Log-in Key),通知銀行無須核對密碼。 四、信用狀遞交受益人的方式: 1.電話通知,請受益人至櫃檯領取 2.以掛號郵寄信用狀給受益人 3.經由分行將信用狀交付受益人
15.3 信用狀的保兌 一、要求保兌的時機: 1.開狀銀行資信欠佳 2.進口國政經不穩 3.進口國缺乏外匯 二、開狀銀行要求保兌的加註: The advising bank is requested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三、通知銀行無接受保兌的義務 四、在通知書上or信用狀上記載保兌條款: This credit bears our confirmation and we engage to negotiate drafts drawn and presented in conform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15.4 接受信用狀 一、確定信用狀之真偽 經通知銀行通知的信用狀:審核簽名or押密 二、確認開狀銀行之信用 1.開狀銀行在世界500大內資信最佳 2.開狀銀行在世界1,000大內資信良好 3.開狀銀行在世界1,000大以外資信欠佳 三、審查信用狀之內容:建立檢核表(P.281) 四、常見的問題信用狀條款:(P.283-286) 1.受益人須俟開狀銀行通知後才能使用L/C 2.須俟外匯主管當局核准後L/C才生效 3.單據須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簽署才能提示押匯 4.信用狀上規定受益人不一定能夠取得之單據 5.其他
15.5 信用狀之修改 一、修改原則: 1.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辦理 2.Irrevocable L/C的修改須徵得開狀銀 行、保兌銀行及受益人的同意 二、應提示文件: 1.信用狀修改申請書(見P.288) 2.修改後之輸入許可證 三、修改信用狀有關費用: 1.修改手續費 2.郵電費
15.6 信用狀糾紛的預防 一、注意開狀之時限: 避免進口商遇市場價格下跌時延遲開狀。 應在契約中約定(見P.290) 二、契約中應明確約定在期限內不開發信用 狀之處置:解除契約or延長裝運期限 三、落實進口商之信用調查 四、注意信用狀之內容是否與契約一致
15.7 審查單據之標準(UCP#13) 合理注意原則:銀行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形式審查原則:即信用狀文義性 嚴格一致原則:不允許有”差不多”or”大約”情況 單據間彼此不矛盾原則:單據間彼此矛盾為瑕疵 合理時間原則:銀行必須在收到單據後7個銀行 營業日內決定接受與否
15.8 瑕疵單據與通知(UCP#14) 拒絕之時間:合理時間(7個銀行營業日內) 通知方式:以電傳(Telecommunication)或其他 最快捷之方式 告知內容:拒絕單據的所有瑕疵(discrepancy) 單據之處理:留候寄單人指示or退還寄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