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規簡介 資料來源:陳武雄(2004) 《志願服務理念與實務》, 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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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規簡介 資料來源:陳武雄(2004) 《志願服務理念與實務》, 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1-21頁

講次大綱 一、引言 二、法案內涵 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 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五、結語

一、引言 (一)志願服務是一種自動自發、助人利他,只問付出、不計回報的崇高志業。 (二)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 (三)我國恭逢其盛於民國90年元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同年元月20日總統公布。

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 1.制定目的: 第1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 2.適用範圍 第2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 3.名詞定義 (1)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法案內涵 (一)總則 3.名詞定義 (2).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 提出志願服務者。 (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1.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第4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第4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1).第4條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1) a.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1) b.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2).第5條 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3).第5條 召開志願服務會報: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

二、法案內涵 (二)主管機關 2.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4).第5條 加強聯繫輔導及協助: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法案內涵 (三)志願服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 1.志工召募 - 志願服務計畫之公告 第6條 2.志願服務計畫之辦理 第7條 - 志願服務計畫之公告 第6條 2.志願服務計畫之辦理 第7條 3.志願服務計畫之核備 第8條 4.教育訓練之辦理滿 第9條

二、法案內涵 (三)志願服務運用之單位之職責 5.服務安全及衛生之確保 第10條 6.服務資訊 之提供及專責督導之指定 第11條 5.服務安全及衛生之確保 第10條 6.服務資訊 之提供及專責督導之指定 第11條 7.志願服務證 及服務紀錄冊之發給 ※ 第12條 8.服務限制 第13條

二、法案內涵 (四)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1.志工之權利 第14條 2.志工之義務 第15條

二、法案內涵 (五)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1.志工之保險 第16條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發給 第17條 3.資源之使用 第18條 1.志工之保險 第16條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發給 第17條 3.資源之使用 第18條 4.績效評鑑與獎勵 第19條 5.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 第20條 6.優先服兵役替代役 第21條

二、法案內涵 (六)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 過失行為之處理 第22條 (七) 經費- 經費編列與運用 第23條 (八) 附則 第24條

三、我國志願服務法的析評 主要特色 析評

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一) 在政府機關方面 1.訂頒明朗的主導政策 2.建立評鑑獎勵制度 3.加強推行「民營化」措施

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二) 在民間團體方面 1. 致力健全組織功能 2.研擬推動創新方案

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三) 在運用單位方面 1. 妥切訂定志願服務計畫 2.落實志工教育訓練 3.建立志願服務督導體制

四、落實實施志願服務法規的前提 (四) 在志工本身方面 1. 恪遵倫理守則 2.力求自我約束

五、結語 總之,不論「法」的規定是否盡善盡美,有「法」總比無「法」好; 期盼能夠經由政府的主導…,進而促使「志工台灣」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