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4 銀行的 管制與規範
14.1 導讀 銀行是一種特許行業。銀行特別受到主管機關 嚴格監管。 本章主要站在銀行主管機關的立場,說明如何 管制或規範商業銀行。 14.1 導讀 銀行是一種特許行業。銀行特別受到主管機關 嚴格監管。 本章主要站在銀行主管機關的立場,說明如何 管制或規範商業銀行。 身為一家銀行的主管,除了要知道如何使銀行在 穩健經營的原則下賺錢,當然也要知道銀行應該 遵守哪些政府訂下的遊戲規則、以及遵守這些遊 戲規則的背後原因。 對銀行進行監督管理的目的,不外乎是希望在 提升金融體系的效率與競爭之同時,也能確保 金融體系的健全。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透過國際合作的銀行監理組織,逐漸發展出一 致性的 規範原則,各國再利用這些原則,發展 出適合本國經濟金融環境的規範及細則。 以下說明國際主要銀行監理組織──國際清算銀 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 vision, BCBS)研訂的銀行監理 原則,再說明根據這些監理原則所提出來的主要 監理規範,及其在臺灣的應用情形。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14.2.1 監理的權力、責任與功能(第 1 項至第 13 項核心原則) 1. 責任、目標與權力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14.2.1 監理的權力、責任與功能(第 1 項至第 13 項核心原則) 1. 責任、目標與權力 2. 獨立、負責、賦予資源及法律保障 3. 合作 4. 特許業務 5. 發照條件 6. 重要所有權移轉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7. 重大收購 8. 監理方法 9. 監理技術與工具 10. 監理報告 11. 糾正與處分的權力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7. 重大收購 8. 監理方法 9. 監理技術與工具 10. 監理報告 11. 糾正與處分的權力 12. 合併監理 13. 母國與地主國關係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14.2.2 審慎監理之規範及要求(第 14 項至第 29 項核心原則) 14. 公司治理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14.2.2 審慎監理之規範及要求(第 14 項至第 29 項核心原則) 14. 公司治理 15. 風險管理程序 16. 資本適足 17. 信用風險 18. 不良資產及備抵呆帳 19. 風險集中度及大額曝險限額 20. 利害關係人交易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21. 國家及移轉風險 22. 市場風險 23. 銀行簿之利率風險 24. 流動性風險 25. 作業風險 14.2 銀行監理的國際趨勢 21. 國家及移轉風險 22. 市場風險 23. 銀行簿之利率風險 24. 流動性風險 25. 作業風險 26. 內部控制與稽核 27. 財務報表與外部稽核 28. 揭露與透明化 29. 金融服務的誤用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1. 資本適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的規定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1. 資本適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的規定 為了預防銀行從事高風險的行為,金管會規定 ,一般商業銀行在成立時,自有資本額必須達 到新臺幣 100 億元、工業銀行自有資本額為200 億元,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額則是 600 億元。 銀行資本還可作為銀行發生虧損時的緩衝器,有 助於防止銀行破產。 「資本適足率」的規定: 銀行的資本占其資產 的比率,必須在某一個比率以上。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2. 存款準備金(deposit reserves)的規定: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2. 存款準備金(deposit reserves)的規定: 政府規定,在銀行吸收的存款中,有一定的比例 必須留在銀行的金庫或存到中央銀行。 這一定比率下所計算出的資金數額,即稱為銀行 的應提(存款)準備(required reserve of de- posits)。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3. 流動準備的規定: 這個規定與存款準備的規定相似 流動準備的規定有其歷史背景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3. 流動準備的規定: 這個規定與存款準備的規定相似 流動準備的規定有其歷史背景 當存款準備率降到很低、甚至取消存款準備率的 規定時,政府如何防範銀 行產生流動性不足的 問題呢?一項具有相似功能的規定就是關於流動 準備的規定。 流動準備是指,銀行的資產中,必須有一定的比 例是流動性高的資產,例如短期票券等;這樣當 銀行面臨大量現金需求時,就可以很快的將這些 票券拿到市 場上出售。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4. 存放比率的規定: 5. 其他規定: 14.3 銀行管制和規範的主要項目 4. 存放比率的規定: 指放款占存款的比率。這個 比率究竟是多少? 目前我國並沒有明文規定。 5. 其他規定: 「關係人放款」的限制。 「投資有價證券」的限制。
14.4 資本適足率 資本適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是指「銀行自有資本」占其「風險性資產 總額 」的比率 。
14.4 資本適足率 依據我國銀行法第 44 條第 4 項所訂定之「銀行 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上述比率 不得低於 8%;自 2016 年起,並將逐年提高到 2019 年的10.5%。 在資本適足率的計算公式中 分子(銀行自有資本淨額)是指第一類資本、合 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的合計數 分母(風險性資產總額),主要是指信用風險加 權後的風險性資產總額
14.4 資本適足率
14.4 資本適足率
14.4 資本適足率 Basel III另提兩類權衡資本 1. 資本保留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14.4 資本適足率 Basel III另提兩類權衡資本 1. 資本保留緩衝(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2.抗景氣循環緩衝(countercyclical buffer)
14.5 存款準備制度 存款準備制度是指,中央銀行要求金融機構對其吸 收的各類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如信託資金等), 依當月每日平均餘額計算,提存一定比率的準備金 ,以因應日常營運的支付需求,避免銀行發生流動 性危機。 「一定比率」= 應提準備率(required reserve ratio) 銀行準備金可以兩種形式持有: (1)銀行庫存現金 (2)存在央行準備金帳戶的存款。 法令賦予中央銀行可以調整存款準備率的權力。
14.5 存款準備制度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在銀行的資產中,必須有一些流動性較高的項 目。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在銀行的資產中,必須有一些流動性較高的項 目。 金融主管機關對於銀行應該維持多少比率的流 動性資產,有明確的規範,稱為法定流動比率 我國央行自 1978 年 起,將法定流動比率訂為 7%。2011 年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 債比率之最低標準」,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法 定流動比率調整為 10%。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流動比率的計算方 式如下: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當前銀行最大宗的流動資產項目依次是: (1)央行定期存單 (2)轉存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存款 (3)公債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當前銀行最大宗的流動資產項目依次是: (1)央行定期存單 央行為了吸納市場多餘資金所發行的一種短期票券 不可轉讓(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 與可轉讓(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NCD (2)轉存指定行庫一年期以下存款 (3)公債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 全球架構」,提出兩項流動性最低標準規範: 14.6 法定流動準備比率 「Basel III:流動性風險衡量、標準及監控之 全球架構」,提出兩項流動性最低標準規範: 流動性覆蓋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淨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 2019 年全面適用。而針對流動性標準做出規範 ,也是 Basel III 的特色之一。
14.7 存放比率 存放比率,就是指一家銀行的總放款占其總存 款的比率: 我國法規上並無明文規定銀行存放比應為多少 14.7 存放比率 存放比率,就是指一家銀行的總放款占其總存 款的比率: 存放比太高,代表銀行放款過於積極,承擔了過 高的風險。 存放比太低,則代表銀行可能有太多資金閒置, 反映的是經營管理績效的低落。 我國法規上並無明文規定銀行存放比應為多少 2012 年 5 月臺灣境內本國一般銀行存放比約為 78%。
14.8 其他規定 14.8.1 備抵呆帳覆蓋率 備抵呆帳覆蓋率是一種衡量銀行資產品質與銀行 承受呆帳能力的指標,其定義如下: 14.8 其他規定 14.8.1 備抵呆帳覆蓋率 備抵呆帳覆蓋率是一種衡量銀行資產品質與銀行 承受呆帳能力的指標,其定義如下: 圖 14-2 是本國一般銀行的覆蓋率。由圖可知,自 2009 年以來,本國銀行的整體備抵呆帳覆蓋率大 幅提高。 以我國主管機關要求備抵呆帳覆蓋率必須為 40%以上來看,本國銀行早已達到標準。
14.8 其他規定
14.8 其他規定 14.8.2 關係人放款的限制 銀行法第 32 條的要點是,禁止向與銀行有特殊 關係的人或企業,進行「無擔保授信」。 14.8 其他規定 14.8.2 關係人放款的限制 銀行法第 32 條的要點是,禁止向與銀行有特殊 關係的人或企業,進行「無擔保授信」。 「無擔保授信」= 信用放款,指借款時不需要提 出任何實質擔保品(如不動產)。 所謂有特殊關係的人或企業,包括: 1. 與銀行有關係的企業 2. 銀行的負責人 3. 銀行的職員 4. 銀行主要股東 5. 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14.8 其他規定 14.8.3 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規定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種類 商業銀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 14.8 其他規定 14.8.3 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規定 在證券投資方面,銀行也受到政府的管制。 我國的銀行法第 74-1 條規定,「商業銀行得投資 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銀行可以投資哪些種類的有價證券,以及銀 行投資有價證券受到哪些限制,均規定於「商業 銀 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中。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種類 商業銀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之限額
14.9 銀行經營績效評估 評估銀行經營績效有以下幾項標準,簡稱為 CAMEL(駱駝評等): 1. 資本適足性(capital) 14.9 銀行經營績效評估 評估銀行經營績效有以下幾項標準,簡稱為 CAMEL(駱駝評等): 1. 資本適足性(capital) 2. 資產品質(asset) 3. 管理能力(management) 4. 獲利能力(earning) 5. 流動性(liquidity)
14.9 銀行經營績效評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