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三講 共同意志和政府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第三講
一、前言 (一)盧梭表示,《社會契約論》所建立的政府原則可以簡化為兩點: (1)正當的主權永遠屬於人民; (2)貴族制是所佳的政府形式。 (1)正當的主權永遠屬於人民; (2)貴族制是所佳的政府形式。 (二)因此國家中運用最高權力的是人民,而不是國王、君主或甚至國會;而公民整體之共同力量的引導,則是根據共同意志(general will)所產生的原則。
二、共同意志 (一)共同意志的特性: 1・共同意志的「共同」不是以整體人類為對象,盧梭曾經反對Diderot這樣的概念,盧梭的「共同意志」和一個特定政治社群成員的共同利益有關,而不是全人類。 2・共同意志只能由人民整體行使。 3・共同意志的目的和性質必須是共同的而不是特殊的。
二、共同意志 (二)共同意志可能的定義: 1・所有人的意志; 2・多數人的意志; 3・所有人的利益; 4・大部分人的利益。
二、共同意志 (三)盧梭的說法 盧梭對於共同意志的說法是: 盧梭對於共同意志的說法是: “But if we take away from these same wills, the pluses and minuses which cancel each other out, the sum of the difference is the general will.” 這段話該如何理解?舉例說明:要求汽車加裝清除空氣污染設備。
二、共同意志 1・盧梭在說明共同意志時,混淆了公民和個人的身分,所以會產生上述混亂,他一方面要私人意志表達聲音,而且認為這和共同意志的聲音不同;一方面又表示共同意志是人民整體的意志。 2・不論從欲望或利益的角度理解共同意志,都會有私人欲望或私人利益的問題,事實上共同意志應該是指每一個人的公民身分,這表示每一個個人有兩種聲音,一種是私人,一種是公民。
二、共同意志 (四)值得思考的問題:實際政治中如何表達共同意志? 1・民主決策的一致決似乎比較接近盧梭的共同意志,但是如果決策的依據是個人的偏好,即使是人民一致同意,也不符同盧梭共同意志的標準。 2・實際社會中多數決是比較可能的決策,但是由多數決定是否會使少數變成被奴役?如果多數只站在私利的角度,必然造成社會敵對的情況,因此如果能夠克服基於私利的決策,多數決也不會引發少數的敵意。
二、共同意志 3・關鍵在於:投票的決策是否基於共同利益,有點像是陪審團的決策模式,但這預設有一個「事實」要被發現,這個事實就是共同利益。然而這也預設共同利益有一個正確答案,這似乎是不可信的。 4・當代憲政民主國家的憲法,必須較高的多數決才能修改,這等於支持維持現狀,也是給予少數較大的權力,這樣做的目的是以穩定為主要目的,不要憲法隨民意而變更,也表示憲法中的規定是極重要的東西。
三、主權 (一)主權擁有者就是立約整體或人民整體,對個人而言就是公民,所以公民是一個公共人,也是道德人。 (二)主權擁有者就是共同意志的主體,所以主權就是共同意志的運作,也是法律的來源,換句話說,法律就是共同意志的具體呈現。因此正當的法律必須具有兩個特點: 1・目標必須是共同的; 2・來源也是共同的。
三、主權 (三)主權的特性: 1・主權不能讓渡 (1)讓渡主權就是使自己成為奴隸; 1・主權不能讓渡 (1)讓渡主權就是使自己成為奴隸; (2)主權也無法讓渡:任何正當的政府其法律根源是全體公民,排除其中任何一人就會使法律失去正當性,因為它不是出自共同意志的運作。
三、主權 2・主權不能分割 有人將誤解為盧梭反對分權,但是事實上他是為了進一步強化主權只能由人民整體運用的意思。一般所謂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清單並不能掌握主權的本質,它們只是主權的應用,而不是主權本身。因此沒有人能代表主權者,主權者是人民整體。
三、主權 3・主權不能被代表 (1)從主權不能讓渡可以導出主權不能被代表,主權的本質就是共同意志,而意志不能被代表。 3・主權不能被代表 (1)從主權不能讓渡可以導出主權不能被代表,主權的本質就是共同意志,而意志不能被代表。 (2)有人將誤解為盧梭反對分權,但是事實上他是為了進一步強化主權只能由人民整體運用的意思。一般所謂行政、立法、司法的各種權力並不能掌握主權的本質,它們只是主權的應用,而不是主權本身。因此沒有人能代表主權者,主權者是人民整體。因此所有的決策必須是直接的。
三、主權 (四)主權和法律 1・定義:人民整體為人民整體制訂規則,即由共同意志所訂定的規則就是法律。 2・法律的條件: 1・定義:人民整體為人民整體制訂規則,即由共同意志所訂定的規則就是法律。 2・法律的條件: (1)法律的目標必須是共同的; (2)法律的來源也必須是共同的:不是由人民整體所立的法是無效的。 (3)不是人民直接制訂的法律是無效的,自由人必須自訂法律,否則就不是自我統治,而是奴隸。
三、主權 (五)盧梭是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的支持者嗎? 1・由於盧梭契約建立在權利的全面讓渡,主權擁有者具有絕對權力可以做任何決定,因此盧梭常被認為是極權主義的支持者。 2・一般而言,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和民主政治對立,而極權主義則和自由對立。
三、主權 *威權主義:一種社會控制的形式,其特點是對國家權威的嚴格服從,常用鎮壓手段維持其控制。在威權政府中,國家介入許多事務,公民生活在多方面受到國家權威的限制,可能侵犯人民的自由。威權主義有不同程度,即使民主和自由的國家,也有某種程度的威權主義,譬如在國家安全這個領域。通常威權政府是不民主的,而且擁有不受被統治者同意而進行的統治權力。
三、主權 *極權主義:幾乎公共或私人行為的每一個面向都受到國家的管制,極權政府會動員全國人民支持官方的意識型態,不容忍所有不符合國家目的的活動,導致對商業、勞工團體、教堂或政黨的政壓或控制。極權政府維持的方式是秘密警察、由國家掌控的大眾媒體進行宣傳、人格崇拜、管制自由討論和批評、單一政黨、恐怖技巧。
三、主權 3・國家可以做任何事情,並不能推得國家將實際上做任何事情。事實上盧梭並沒有強調國家應該干涉私人生活,他反而強調個人放棄的自然權利可以在國家形成以後,以市民權利作為補償。 4・國家以共同意志為主導,關心的共同利益,所以不會強加人民不必要的負擔。
四、政府(government) (一)主權者和政府的區別 1・主權者是共同意志的擁有者,是公民道德義務的來源,而政府則是執行主權者的意志。政府的權利完全由主權者導出,所以主權者是主而政府是從。 2・以自由行為的兩個動因說明: (1)意志決定行為,就像立法權是屬於主權擁有者,即全體人民,結果是形成法律; (2)力量(strength)執行行為,就像行政權是屬於政府,完全依法行政。
四、政府(government) 3・政府的定義: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的一個中介體,被賦予執行法律和維持自由的任務。這個中介體的成員稱為行政官員或國王,而他們的權利可以由主權擁有者設限、修正。 4・主權者、行政官員和臣民三個因素不能被改變,否則會破壞均衡。即如果主權者想要管理國家,行政官員企圖要立法,或如果臣民拒絕服從,則導致社會失秩。
四、政府(government) (二)合法的政府及其形式 1・合乎共同意志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可以有不同的形式。 2・合法政府的原則: 1・合乎共同意志的政府就是合法的政府,可以有不同的形式。 2・合法政府的原則: (1)政府的力量和組成人口多寡成反比; (2)國家人口越多,需要政府越強,即組成政府的人數越少; (3)國家和政府的組成人數成反比; (4)國家不宜過大或過小。
四、政府(government) 3・三種基本的政府形態 (1)民主政治:政府由全部人民組成; (2)貴族政治:少於50%的人組成; 3・三種基本的政府形態 (1)民主政治:政府由全部人民組成; (2)貴族政治:少於50%的人組成; (3)君主制:一個人或少數人組成。
五、立法者(lawgiver) (一)為何需要一個立法者? 1・立約之後的人民仍然是盲目的群眾,不知道自己的利益。 1・立約之後的人民仍然是盲目的群眾,不知道自己的利益。 2・立約後人變成道德人的徹底轉變需要透過教育才能達成,這個使人轉變的力量不可能由內產生,必須藉外在的力量。
五、立法者(lawgiver) (二)立法者的特點 1・人格特質 (1)卓越的智慧; (2)和我們的本性不同,但完全瞭解我們的本性; 1・人格特質 (1)卓越的智慧; (2)和我們的本性不同,但完全瞭解我們的本性; (3)其幸福和我們無關,但卻關心我們的幸福; (4)滿足於其成果是出現在未來世代; (5)像上帝一樣。
五、立法者(lawgiver) 2・職務特點 (1)他既不是行政首長,也不是主權者; 2・職務特點 (1)他既不是行政首長,也不是主權者; (2)他提供國家的憲法,在這部憲法中卻沒有任何位子;有權制訂法律的人,不能有權統治人民。這就古希臘城邦一樣,法律是由外國人訂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