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進度匯報及諮詢會議 二零零四年七月廿九日 下午 3:30 – 5:30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進度匯報及諮詢會議 二零零四年七月廿九日 下午 3:30 – 5:30 主持人: 劉國華 先生 「家庭及社區專責委員會」主席 陳藜生 先生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資源小組」主席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匯報及諮詢會議
試驗性「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與正式「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異同 劉國華 先生 「家庭及社區專責委員會」主席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進度匯報 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 的 商討進展及討論焦點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進度匯報 非政府機構與社會福利署 的 商討進展及討論焦點 陳藜生 先生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資源小組」主席
(將設有家庭資源組、家庭支援組和家庭輔導組) 人手由一為督導主管、不少於十二位社工及支援員工組成 進展(一):社署公佈藍圖、非政府機構要求加強參與 25.2.2004 社會福利署約晤非政府機構: 發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藍圖初擬 將所有社署及受資助的家庭服務中心及 輔導服務轉型為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將設有家庭資源組、家庭支援組和家庭輔導組) 人手由一為督導主管、不少於十二位社工及支援員工組成 負責服務約十至十五萬人口 地域分界及所有具體推行安排 預算交由地區福利辦事處 直接與各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營辦機構處理 社署中央在需要時才召開個別跟進會議
進展(一)續:社署公佈藍圖初擬、非政府機構要求加強參與 (25.2.2004) 社聯及所有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的非政府機構代表 均認為有必要在社會署中央層次 成立常設討論機制 跟進及商討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有關的事宜及安排
社會福利署召開 檢討家庭服務工作小組會議 確定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藍圖定稿 社聯安排讓所有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的非政府機構代表列席 進展(二):社署確定藍圖、非政府機構要求加強參與 20.4.2004 社會福利署召開 檢討家庭服務工作小組會議 確定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藍圖定稿 社聯安排讓所有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的非政府機構代表列席
經社署各地區福利辦事處與各營辦機構協調後, 13福利分區內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預算分四期成立。 進展(二)續:社署確定藍圖、分四期設立 在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 為全面成立的過渡期 共61間分區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將陸續設立, (社署: 40 間/非政府機構: 21間) 服務全面地覆蓋全港所有地域。 經社署各地區福利辦事處與各營辦機構協調後, 13福利分區內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預算分四期成立。 (每福利分區內起碼會有一間社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成 立 期 段 分 區 2004 年6 月 南區(第一階段)、油尖旺區、九龍城區 2004 年10 月 觀塘區、屯門區、元朗區 2005 年1 月 南區(全面運作)、東區及灣仔區、深水土步區、 黃大仙及西貢區、荃灣及葵青區、沙田區 2005 年3 月 中西區及離島、大埔區
進展(三):社聯約晤社署要求加強非政府機構參與 3.5.2004 社聯向社會署提交 「非政府機構對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關注事宜」文件 並安排所有營辦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代表 與社會署商討關注事宜 社會署即席同意與所有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非政府機構在中央層次成立討論機制
進展(四):社署、非政府機構及社聯正式成立中央工作小組 28.5.2004 “Task Group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FSCs” (暫譯「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開始運作 成員包括 社會署家庭及兒童福利課、地區福利辦事處 所有營辦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非政府機構 社聯代表 (已召開兩次會議)
進展(五):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 已提出商議事項清單 進展(五):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 已提出商議事項清單 Funding and Service Agreement on IFSC (Topics to be covered): Service Definition (Introduction/Purpose and Objectives/Nature of Service/Target Users) Performance Standards (Output and Outcomes/Essential Service Requirements) Obligation of SWD to Service Operators Basis of Subvention Other References Interim Arrangement of Collection of Service Statistics Handling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Handling of New Types of Work Referred to NGO IFSCs Induction Training for IFSC Social Workers …./Cont’d
進展(五)續: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 已提出商議事項清單 進展(五)續: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 已提出商議事項清單 Operational Issues: Handing of Housing Cases Use of Forms (Case Screening Form, Target Problem Rating Form and User Satisfaction Survey) Handling of Referrals from LegCo Members, D.C. members, CE Offices, etc. Debriefing Service for the Needy in Disaster/Tragedies Clinical Psychological Service for Cases of NGO IFSCs Collaboration/Division of Labour between IFSC and Integrated Services run by 3 NGOs Interfacing facing issues between IFSC and other community-based services Manual of Procedures for IFSC (for both SWD and subvented sector)
進展(六):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商議進展」 28.5.2004 進展(六):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商議進展」 28.5.2004 Funding & Service Agreement on IFSC (First Discussion Draft) To delete wordings of “These agreed levels of Output Indicators are minimum requirements only” from the Draft FSA; Feasibility and suitability of the proposed target to operate 15 sessions per week needed to be reviewed Output Indicators: Increase Flexibility by Combining Output Indicators into Clusters; Agency-based FSA: The FSA per each IFSC will be worked out first; For agencies with two or more IFSCs, the total agency output can be shared by all the IFSCs in the same NGO. Reasonable Workload for NGO IFSC with 12-14 RSWs is requested and needed to be discussed in next Task Group meetings.
進展(七):成立過程值得關注的事宜 1.成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原有構思是頗有抱負 向有需要的家庭及個人提供一站式及整全的家庭服務,提供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和補救服務。 以方便使用、及早識別、整合服務和伙伴關係為四個基礎運作原則。 2.良好服務構思須有相應的資源配套及社區支援伙伴。即使在現時社署受制於經常費封頂下, 起碼也應引入一次過或短期附加資源。 3. 推行嶄新的家庭服務模式,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主管及前線同工均要面對家庭服務思維上的轉變及頗大適應。 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匯報及諮詢會議
4. 社署家庭服務中心一直發揮兩大性質的職能: 進展(七)續:成立過程值得關注的事宜 4. 社署家庭服務中心一直發揮兩大性質的職能: 福利服務功能 (與非政府機構相近) 政府部門職能 (與非政府機構權責有根本上分別) 5. 龐大、複雜而困難的服務及資源重整工程 社署總部、地區福利辦事處、營辦機構及同工須有充分溝通及協調。 為保障案主的福祉和利益,各方須共同努力去商議具服務抱負又務實可行的政策及措施。
進展(七)續:成立過程值得關注的事宜 6.部份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已開始設立或實行前期工作: 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已開始面對各類尚未在「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商討的新工作項目。 前線社工、督導人員及機構主管皆表示正承受著巨大的工作壓力及困難, 要艱苦地面對。
1.各非政府機構須共同與社署商討一份務實可行又具服務抱負的津貼及服務協議; 跟進(一):津貼及服務協議 1.各非政府機構須共同與社署商討一份務實可行又具服務抱負的津貼及服務協議; 肯定社署及非政府機構對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誠意 肯定要以案主的福祉和利益為服務前題 商討合理津貼及服務協議 商討合理資源及支援配套
跟 進(二):非政府機構適宜處理的工作類別 2. 先按社署發出的“App. III of SWD’s Interim Guidelines: Cases suitably to be handled by designated SWD IFSCs”所列個案類別,提示轉介來源應將個案交區內社署跟進; 3. 社聯已向社署提交「 “Interim List of “New Types of work Referred to NGO IFSCs” to be Discussed in SWD’s Task Group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FSCs” 」,社署同意將按緩急安排跟進討論及訓練; 4. 已要求社署整理社署家庭服務中心以往所處理個案及工作項目類別清單,以便比較非政府機構和社署以往所處理個案及工作項目類別的異同。
跟 進(二)續:非政府機構適宜處理的工作類別 5.當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將在地區收到的新工作項目建議,主動知會社聯整理,盡早提交社署「推行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工作小組」討論; 6.要求社署更有系統地協調地區上各政府部門,按非政府機構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轉型進度,先磋商後,按合適程序轉介個案予非政府機構跟進。
跟 進(三):與家庭有關的社區為本綜合服務 及專門服務的伙伴協作 7.社聯在2004年5月舉辦了兩次焦點小組討論,所收集意見正用作草擬討論及諮詢文件,供社聯各服務專責委員會及小組討論。 8. 定稿後,將交社署討討論。
歡迎各同工提出意見 集思廣益! 以便進一步跟進! ! 跟 進(進一步): 讓 大 家 一 同 跟 進 歡迎各同工提出意見 集思廣益! 以便進一步跟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