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架構
溫泉法重要期限 102.6 99.7 輔導期限截止 94.7 溫泉法子法頒布實施 92.7 溫泉法母法公告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內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A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林業用地 取供事業-供應自己 休閒農業區、溫泉區劃設 農業主管機關 民宿登記證 溫泉資源探勘 第一階段 旅館設立登記申請 休閒農場籌設許可 觀光主管機關 非都市土地內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民宿申請書件 (建地免)容許使用 旅館登記證 流程C 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 設施容許使用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及林業用地 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B 取供事業-供應他人 休閒農業區、溫泉區劃設 觀光主管機關 流程C 第一階段 籌設登記 公用事業籌設許可 溫泉資源探勘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地、遊憩用地、風景區內農牧及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 農牧、林業用地(特定農業區、工業區除外) 都市計畫土地 設施容許使用
溫泉整體開發程序 溫泉開發程序流程C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溫泉開發 開發完成 簡易溫泉開發 許可申請書 開發業者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 溫泉取供事業 94.7.1以前 溫泉開發及 使用計畫書 溫泉使用 現況報告書 審議委員會 同意開發許可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駁回開發申請 溫泉水權狀 供應證明 興辦水利建造物 取得水權登記 管線施工 第一儲槽施工 ≧70m3/day <70m3/day
溫泉開發許可審議 法源 項目 範疇 其它相關法規
申請開發許可收費基準 開發規模(m3/天) 元/件 廢止、撤銷及核減者 變更案 <300 70,000 免費 減半1/2 台北縣 開發規模(m3/天) 元/件 廢止、撤銷及核減者 變更案 <300 70,000 免費 減半1/2 ≧ 300~600 80,000 ≧ 600~1000 90,000 ≧1000 100,000
申請開發許可收費基準 縣市 收費下限 收費上限 補辦許可 台北市 <600 m3/天 85,000 ≧600 m3/天 100,000 減半 台東縣 30,000 (< 94年輔導案) 70,000 (≧ 94年新案) 台中市 50,000 80,000 高雄縣 桃園縣 200,000 南投縣 宜蘭縣 <100 m3/天 ≧100 m3/天 5,000 (<50) 35,000(≧50) 花蓮縣
新舊開發業者的區別及適用範圍 經水事字第09553071660號 民國94年7月1日前,以溫泉從事 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前已為溫泉開發之溫泉業者,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申請補辦開發許可。」 民國94年7月1日前,以溫泉從事 觀光休閒遊憩 農業栽培 地熱利用 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者 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實認定之溫泉業者,得以較簡便之方式,取得符合溫泉法規定之開發許可。
開發許可(新業者)審議內容
開發許可(舊業者)審議內容
溫泉開發計畫書重點 一、開發概要 二、資源調查分析 三、溫泉取用設施 四、營運管理 開發過程 區域地質 開發位置 基地地質 開發主體計畫 開發內容摘要 用地說明 現況照片 取供及使用事業類別 取用量估算 區域地質 基地地質 地質剖面 地球物理探測 抽水影響性評估 三、溫泉取用設施 溫泉發範圍 溫泉井(已完工驗收) 溫泉儲存槽及管路 溫泉井完工成果 溫泉井抽水試驗執行構想 觀測井設施規劃 四、營運管理 溫泉井、觀測井監測計畫 溫泉資料申報 取供事業經營
法令的限制與放寬 技師簽證之規定 取用水量限制與申報 深井井距之限制 土地容許使用之限制 排除 0.02cmd的環評 水土保持 建物合法性 有害物質鑑定
1)技師簽證之規定 承辦技師 協辦技師 (一) 執行單位: (二) 地址: (三) 電話: (四) 技師證書字號: (五) 技師執業執照字號: (六) 公會會員證號: (七) 公會會員證有效日期: (八) 簽證日期: (九) 執業圖記及簽名:
2)取用水量之限制與申報 有長時間紀錄者 業者平時無紀錄者 應將實際使用記錄做為本節之取用量 承辦技師仍應針對業者所提之取用量與其設施規模作比較判斷,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時可依無紀錄者方式辦理 業者平時無紀錄者 應依實際取用現況配合取用經驗依實估算 (經驗式參考如後表)
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水量計算 適用缺水表紀錄 遊客人數、泡湯人數及浴池推估溫泉取用量計算方法說明: 房間數×0.5m3×0.6 ×255天+房間數×0.5 m3×0.85×110天 《註:0.6—平時住房率;0.85—例假日住房率;255天—離峰用水天數;110天—尖峰用水天數》 2.大眾池(大池):20人×12hr ×0.25m3 ×0.6×255天+ 20人×12hr×0.25m3 ×0.85×110天 《浴池基本水量:大池≒30m3 (60m2×0.5m),平時每年換水130次(255/2),例假日每年換水110次》 3.大眾池(中、小池):6人×12hr×0.25m3×0.6×255天+6人×12hr×0.25m3 ×0.85×110天 《浴池基本水量:中池≒15m3 (30m2×0.5m),平時每年換水130次(255/2),例假日每年換水110次。 小池≒5m3 (10m2×0.5m),每日換水一次。》 4.游泳池每年用水量=(游泳池面積×1.2) ×營業時間×0.05(循環換水率)×溫泉使用營業天數+換水次數×(游泳池面積×1.2) 備註:以上經驗式以日為時間單位,如有輪次使用者應依實際情形考量每日輪次數。
3)深井井距之限制 水利法第43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根據各地地下水水文資料及井出水量,制定適當之井距公告之」 台北縣-未公告 非溫泉區-定距法1000m 溫泉區- ½井深法 需開立切結書(同一所有權人免-仍有漏洞) 桃園縣-已公告 非溫泉區-定距法500m (民98年以前為1000m;民95年以前為2000m) 不接受同意書(同一所有權人亦不同意) 其他縣市-尚無規定
4)土地容許使用之限制 如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開發,溫泉井不可位於 農牧用地之工業區、特定農業區 溫泉使用事業所在之使用分區需符合下列規定其中之一 (1)溫泉井使用面積應小於10平方公尺。 (2)風景區之遊憩用地 (3)依溫泉法劃設之溫泉區 (4)休閒農業區內之民宿 (5)休閒農場內之民宿或住宿、餐飲設施 (6)森林遊樂區
4)土地開發管制法規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各部門長期實質發展計畫 市鎮計畫 鄉街計畫 特定區計畫 都市計畫 區域計畫 編定各種使用地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特定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 育區 風景區 國家公園區 河川區 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 一般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乙種建築用地 丙種建築用地 丁種建築用地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鹽業用地 礦業用地 窯業用地 交通用地 水利用地 遊憩用地 古蹟保存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墳墓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編 定 各 種 用 地 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定義之耕地 耕地會額外受到三條限制: §16 分割面積須達 0.25 公頃 (但有七款例外) §31 耕地違規不得移轉登記 (但有三款例外) §33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農會及農企業法人經許可者例外)
溫泉使用事業亦應符合各該土管及建管法令 都市計畫內農舍不得申請民宿登記 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不得申請浴室業 缺乏民宿申請的條件 但可申設休閒農場附設旅館 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內不得申請浴室業 不能設單純為浴室業性質的溫泉會館 但可申設旅館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規劃管制體系 變更方式 1、開發許可 2、用地變更 非都市土地小面積之用地變更編定,需依循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徵得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核准及同意」之方式辦理
3.溫泉使用事業主體 營業 非營業 溫泉集合住宅 員工宿舍或招待所 單純溫泉取供業 學校 其它 休閒農場 旅館 觀光旅館 浴室業 民宿 遊樂業 餐廳-餐館業 非營業 溫泉集合住宅 員工宿舍或招待所 單純溫泉取供業 學校 其它 教室會館 活動中心
尚待突破的法令 民宿經營大眾池 溫泉使用業別定位 住宅區不得經營浴室業 民宿為室內房舍提供遊客使用 民宿無從提供戶外大眾池之適用法令 休閒農場得設置親水體驗設施 溫泉使用業別定位 溫泉業為餐館業、浴室業、遊樂業之綜合體 溫泉業實非八大行業 專法獨立設立營利事業業別編碼 住宅區不得經營浴室業 但可經營一般旅館(理當附設浴室)-法令矛盾 法令已無限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