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於契約中變更設計 原因及影響之探討 指導教授:李建中 博士 學生姓名:洪秀珍 學號:953205013 系所:營建管理研究所 2007/01/04
簡報大綱 研究動機及目的 文獻回顧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後之比較 分析與建議 結論 參考文獻
研究動機 變更作業,困難重重 重大公共工程制度的設計,常以防弊為考量 無法抑制低價搶標的風氣 業主制度面缺失 顧問公司專業技術及管理能力不足 承包商素質參差不齊 財務結構不良
研究目的 藉此了解變更設計的種類、產生之原因及產生爭議與影響並 思考如何以契約來防範變更設計時衝突的發生。
文獻回顧—變更設計(1/6) 變更設計之定義 變更設計條款規範之目的 發包前所設定的契約條件無法完全與實際的狀況符合,因此必須依照執行工程的實際狀況做必要的調整或變更。 變更設計條款規範之目的 賦予業主的權利、承攬人依循變更設計的程序取得相當的補償。
文獻回顧(2/6) --合約變更之程序 得由甲方業主、監造顧問,或乙方承包商等任何一方提議辦理合約變更。 檢送有關資料陳報上級逐級審核與核定。 編製合約變更書後,交由承包商簽認。 經承包商簽認之合約變更書,應逐級陳核,分層授權核定。 經核定之合約變更書,檢同有關文件資料,報陳審計部備查。 赴實地現場瞭解問題。 分層授權核定 ;核定變更後以正式「合約變更通知」通知承包商。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2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6款條文及工程契約相關條款規定。
文獻回顧(3/6) --政府公共工程變更設計原因 1.規劃設計未周延 2.地質因素調查不足 3.安全考量欠理想 4.災害或災變之發生 原因 5.法令修改 6.決策變更 7.需要使用 8.百姓之陳情或抗爭 9.價值工程因素 10.趕工因素
文獻回顧(4/6) --變更設計之責任歸屬 類型 處理方式 歸責於承包商 不予將工期展延或給予額外費用 歸責於業主 予以工期展延及視情形給與額外費用 不可抗力 視合約而定
變 文獻回顧(5/6)--變更設計之影響 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層面廣且深其主要影響的對象 1.工期 (Duration) 2.成本 (Cost) 3.品質 (Quality) 4.安全 (Safety) 工期 成本 變 品質 安全
文獻回顧(6/6)--變更設計之影響(續) 若繼續對變更設計造成之影響加以探討,則可分為以下兩類: 發生原因 影響對象 直接影響 變更設計 工期與成本(可量化) 間接影響 變更設計改變而衍生之額外影響 品質與安全 (不可量化或難以量化)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與變更設計之 相關作業規定依據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變賣財務稽查條例 審計法實行細則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備 政府採購法實施 變更設計主要作業權責 前 變更金額/合約總價 10%以上 10%以下 變更金額 達一定金額 未達一定金額 變更設計後工程金額 一定金額以上 主辦機關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核備 主辦機關核定 - 註:一定金額係指新台幣五千萬元
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後 政府採購法實施 變更設計主要作業權責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企字89003082號函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纜表 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達公告金額但未達查核金額 達查核金額 契約既有項目 主辦機關核定 上級機關核准 (或主辦機關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並定期查核檢討,免個案核准) 新增項目 註:公告金額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係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政府採購法實行後之變更設計作業精神 興利與防弊兼具 隨時稽查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變更設計作業目標 互動關係的建立 釐清相關權責 排除可能延宕施工的障礙或疑慮 把握施工與必要之工務程序 績效化之措施應用
分析與建議 核定變更與核定程序,必需在制度設計上,明確分開的概念。 以人性化目標管理之進度控制模式。 工程主管機關如何去除防弊為先的惡習,並使得興利(效能)目 標與防弊手段產生良性互動。
結論 變更所產生的數量增減必須於原契約做適當控制。 應明文規範變更之條件與補償辦法。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須妥善管制。 工程人員素質之加強。 基於必要性與合法性為考量,決定變與不變的策略。 建立系統化及透明化作業。
參考文獻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契約要項 辛其亮,〈公共工程變更設計之責任問題〉,營建知訊,第118 期,頁3-7,1992年7 月。 林家煌,公共工程工期受變更設計影響,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90年7月。 阮亞詳,政府公共工程與審計稽察程序的探討,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91年6月。 許世明,「營建工程契約中變更設計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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