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简介 网络信息中心 2016-11
等级保护简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信息安 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和 基本方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律政策体系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国务院147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2003 27号文,公安 部2004 66号,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2004 66号文和2007 43号文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业务安全 基本要求 技术要求 管理要求 物理安全 网络安全 主机安全 应用安全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制度 人员安全管理 系统建设管理 系统运维管理
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相关知识简介 等级保护工作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 定级的主体和依据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 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简单的定级指导
《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 表2: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建议 《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 表2: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建议
定级与相应的检查管理责任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系统,要向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 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 门进行。 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