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簡任技正慧貞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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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簡任技正慧貞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措施 簡簡任技正慧貞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內容大綱 壹、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貳、京都議定書 參、我國因應氣候公約之觀點與歷程 肆、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分析及推估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 陸、我國現階段面臨的問題 柒、未來展望 捌、結語

壹、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1980年代,科學界提出溫室氣體可能造成全球性暖化以及氣候變化的可能性,使得這項議題逐漸受到重視。 根據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PCC) 2001年評估報告,至2100年氣溫可能再上升1.4至5.8度。這種快速升溫情況係過去1000年不曾發現,而這項結果將導致海平面將上升9至88公分。 屆時全球氣候與生態環境將產生下列變化: 海平面上升,淹沒陸地。 全球氣候變遷,暴雨或乾旱。 土地沙漠化,生態環境改變。

壹、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續) 1992年5月於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1992年6月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期間,公約開放供各國簽署,共有154個國家簽署,1994年3月21日公約正式生效。 1997年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以法律拘束力規範38個工業化國家及歐洲聯盟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係少數嚴重影響人類及環境的國際環保公約之一。

壹、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續) 公約目標與原則 目標: 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在永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原則: 公約3.1條:成員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 公約3.2條: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之負擔與能力。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防制氣候變遷。 公約3.4及3.5條: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

貳、京都議定書 1997年12月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工業化國家應在2008-2012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5.2%。 制定跨國減量之京都機制:共同減量(JI)、清潔發展機制(CDM)及排放交易(ET)。 各國採差異減量目標,以1990年排放水準為基準,增減幅度如附: 澳洲 增加 8% 冰島 增加 10% 挪威 增加 1%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增加 0% 克羅埃西亞 削減 5%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削減 6% 美國 削減 7% 歐盟(15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羅馬尼亞等國) 削減 8%

貳、京都議定書(續)-京都機制 京都議定書減量規範之工業化國家(附件B國家) A國家 B國家 共同減量(JI) 排放交易(ET) 開發中國家 (非附件一國家) 住商減量 交通減量 工業減量 植樹造林 京都議定書減量規範之工業化國家(附件B國家) A國家 B國家 排放交易(ET) 共同減量(JI) 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計畫 清潔發展機制(CDM)

貳、京都議定書(續)-京都會議後之發展 由於京都議定書係在匆忙中訂定,相關條文僅有定義並未有明確運作規範。因此自1998年第四次締約國會議起,各國即積極致力完成京都議定書之運作規範(rulebook) 。 1998年 COP4 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 要求各締約國訂定京都議定書各條文之運作規範文件應在COP6時完成 1999年COP5 各國歧見仍深,敦促各國應繼續協商。 2000年 COP6 各國對於京都議定書中「京都機制」、「土地利用變更及森林」和「遵約制度」議題存有疑義,無法形成共識,遂決定再召開第二階段會議(COP6 part II) 2001年 COP6 II 波昂協議 對於京都議定書爭議條文做出明確定義,並將細節規則留待COP7決定 COP7 瑪拉克什宣言及協定 成功達成第四次締約國會議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方案所設定的目標,訂定京都議定書各條文之運作細則,至此議定書爭議告一段落。 2002年 COP8 德里部長宣言 已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強烈呼籲其他尚未進行的締約國應儘速批准 。

貳、京都議定書(續) -生效分析 目前批准情形 113個公約締約國批准。 CO2合計量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量44.2% 。 批准京都議定書國家數113 累計之二氧化碳占比44.2% 目前批准情形 113個公約締約國批准。 CO2合計量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量44.2% 。 俄羅斯(佔17.4%)的批准是公約生效之關鍵。 議定書生效條件 至少55個公約締約國批准。 CO2合計量占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量至少55% 。 上述兩條件達到後第90天起議定書生效。 非附件一國家 計81個 附件一國家 計32個 (截至2003,8,12為止)

貳、京都議定書(續) -京都議定書之可能影響 國際間主要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大約佔70~80%,且大多來自人為能源使用(燃燒化石能源,如:煤、油、天然氣)。 京都議定書之制訂限制二氧化碳排放,將直接衝擊各國之能源配比與產業結構,影響各國經濟發展,甚至損及國際競爭力。 京都會議後,可以很清楚地發現國際態勢已由過去的東西意識形態對抗,轉變成南北對立,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競爭,甚至可稱為富有國家與貧窮國家之戰爭。

參、我國因應氣候公約之觀點與歷程 我國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屬於新興工業國之一,但由於能源配比及產業結構之因素,尚無法與工業化國家(如歐洲聯盟、美國等)相提並論,我國無法承擔比照工業化國家相同的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地球溫暖化係工業化國歷史累積排放溫室氣體之結果,基於公約「公平」、「合理」對等之原則,我國認為工業化國應先負起溫室氣體減量之責任。 我國認為各國應依據公約原則來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因應氣候變遷的責任與能力,並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 我國除進行國境內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外,更期盼建立國際夥伴關係(partnership)共同參與國際減量工作。

參、我國因應氣候公約之觀點與歷程(續) 1992年成立「全球變遷工作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 1994年8月提升為「全球環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由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 1997年擴編成立跨部會之「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委員會下設「大氣保護及能源工作分組」負責「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蒙特婁議定書」,由環保署空保處擔任召集工作 。 2002年6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改組,提昇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成立「國際環保組」,由環保署空保處擔任窗口,負責相關國際環保業務之推動。

肆、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分析及推估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分析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結構分析 我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 1990年:160.444百萬公噸CO2 當量,人均7.88 公噸CO2 當量。 2000年:281.434百萬公噸 CO2 當量,人均12.67公噸 CO2 當量。 呈現上升的趨勢,增加75.4%。 溫室氣體分類: 1990年:CO2佔82.6%;CH4佔8.68%;N2O佔8.72% 2000年:CO2佔88.4%;CH4佔4.4%;N2O佔4.2% 部門分類: 1990年:能源部門佔76.7%,工業製程部門佔7.3%,農業部門佔9.6% 2000年:能源部門佔82.8%,工業製程部門佔9.8%,農業部門佔4.3% 2000年的碳匯吸收量為-20.447百萬公噸CO2 當量,歷年呈緩慢上升的趨勢,佔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的7.53%~11.15%。

肆、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分析及推估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分析 281.434 160.444 單位:百萬公噸CO2 當量

肆、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分析及推估(續) -2000年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排放結構 (煤礦業、煤製品業、油氣煉製業等) (化工業、食品業、水泥等) (航空、公路、水運、鐵路)

肆、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分析及推估(續) -我國能源/經濟/CO2排放指標跨國比較   我 國 我國在全球 全 球 OECD 排 名 佔 比 排放總量a (百萬公噸CO2) 217.3 22 0.91% 23,901 12,527 每人平均排放a (公噸CO2/人) 9.8 24 - 4.0 11.2 人口 (百萬) 22.22 48 0.37% 6,023 1,122 GDPb (十億美元) 412.1 19 0.99% 41,751 24,624 每人平均GDPb (千美元) 6.9 21.9 能源供應 (1015焦爾) 3476 23 0.82% 422,970 222,609 每人平均耗能 (109焦爾) 156 31 70.2 198.4 每單位GDP排放b (公斤CO2/美元) 0.53 51 0.57 0.51 每單位能源排放 (公斤CO2/109焦爾) 62 25 56.51 56.27 資料來源:ERL/ITRI整理自IEA資料 註 解:a. 不包括國際航運排放CO2,b. 以「購買力平價」(purchase power parity)及1995年美元幣值計。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全國能源會議 我國於1998年5月召開全國能源會議,重新檢討釐定我國能源政策與產業政策。 全國能源會議基於公約精神,共分為五項議題研擬策略。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因應策略 公約精神及原則 公約3.1條:成員承擔共同但程度不同的責任 公約3.2條:應考慮特別需求或面臨特殊狀況成員之負擔與能力 公約3.3條:以「成本有效」、「最低成本」防制氣候變遷 公約3.4及3.5條:成員有權促進永續性經濟發展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全國能源會議結論 能源政策 能源結構調整 能源效率提昇與能源科技發展 能源政策工具 產業政策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因應公約策略-環保署推動事項 國內因應氣候公約能力建立: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清冊。 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部門別之分配及行動計畫。 評估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成本及潛力。 推動溫室氣體驗證及查核制度。 國外合作管道之拓展: 建立同盟。 連結不同議題之溝通管道。 協助引進能源之星標章制度。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能源政策與能源結構調整 擴大推動乾淨能源使用: 推廣天然氣使用:由1997年348萬公噸增至2010年1300萬公噸、2020年1600萬公噸,並配合縮小天然氣與煤之價差。 推動再生能源: 已訂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規劃針對風力、太陽光電、太陽能熱水系統、小水力(裝置容量小於二萬瓩者)、沼氣與廢棄物能訂定獎勵措施, 將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之開發。 92年6月27日召開「全國非核家園會議」,會議中決議將大幅開發我國再生能源之使用。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各部門節約能源及提昇能源效率總目標 累積節約能源率達28%(至2020年) 累積節約量4187萬公秉油當量(至2020年) 工業部門 1322萬公秉油當量(31.6%) 運輸部門 688萬公秉油當量(16.4%) 住商部門 834萬公秉油當量(19.9%) 運輸部門 623萬公秉油當量(14.9%) 其他及產業結構調整720萬公秉油當量(17.2%) 技術開發 教育宣導 1.建立新設廠能源效率指標及審核許可制度 2.執行能源用戶查核制度 3.推動產業自發節約能源 4.提昇能源設備效率標準 5.擴大實施節約能源獎勵優惠 6.加強節約能源技術服務 1.提昇及增訂汽機車輛耗能標準 2.推動採用省能運具 3.健全軌道大眾運輸系統 4.推動汽燃費改隨油徵收 5.實施運輸系統管理策略 6.發展智慧型運輸系統 1.提高用電器具效率標準 2.強化建築外殼耗能指標 3.建立建築節能檢測體系 4.建立建築能源總量管制制度 1.提昇發電機組效率 2.提昇輸配電效率 3.推廣汽電共生系統 4.實施需求面管理措施 1.技術密集工業由34%→55% 2.傳統工業由26%→20% 3.基礎工業由40 %→25% 1.綠建築節能技術 2.產業能源效率提昇技術 3.高效率設備生產技術 4.新世代省能產品技術 1.學校節約能源教育 2.產業節約能源訓練 3.社會大眾節能宣導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產業政策 未來產業結構之調整著重整體性之均衡發展,以創造競爭力為考慮核心,並且建立自發性之經濟誘因機制,以有效達到節約能源之目的。規劃2020年之產業結構為技術密集工業占製造業國內生產毛額之55%、傳統工業占20%、基礎工業占25% 。 輔導石化、鋼鐵、水泥、造紙、人纖等五大產業公會成立二氧化碳因應小組。主要措施包括由產業公會研擬自發性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配合經濟誘因機制及節能關鍵技術的引進與研發等多重管道,以協助五大耗能產業執行自動減量行動計畫。 積極發展關鍵性零組件及產品,加強政府與業界研究發展之投入,積極推動市場潛力大、產業關聯性大、附加價值高、技術層次高、污染程度低及能源依存度低之十大新興工業。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我國與已開發國家CO2排放趨勢比較 (OECD國家) (我國) 已開發國家(OECD國家)於1970年代起開始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高附加價值、低耗能產業,並使用低碳能源等策略,促使渠經濟成長可持續高度成長,而CO2卻逐漸平緩,形成兩者分離的現象(decoupling); 我國與一般開發中國家相似, CO2排放成長與經濟成長兩者間為高度相關,既使至2020年仍高度相依存。

伍、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架構(續) -我國現行措施與各國比較 目前,國際主要國家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政策重點首在節能與提昇能源效率(特別針對產業部門);其次則為開發新能源及淨潔能源。各國對於產業部門減量措施多由產業提出自願減量計畫。 就各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而言: 歐洲聯盟:多採財政手段(經濟誘因),英國著重在運輸部門,採用租稅改革及差別稅率;法國、德國著重在家計、商業部門,採用補貼、低利貸款、租稅扣底及差別稅率等。 亞洲國家:多以行政管制措施,韓國、日本、中國大陸係修訂能源相關法規為主。 美國則是以科技研發工作為主。

陸、我國現階段面臨的問題 國內因應公約之立場較難定位: 京都議定書生效仍充滿變數,且並未對非附件一國家設定減量規範。 我國目前非聯合國會員,無法簽署京都議定書。倘若比照附件一國家訂定減量目標,對於我國衝擊將相當巨大。 國內一直瀰漫是否應先行自我定位之迷思。 國外參與管道之困難: 無法正式參與公約協商會議。 無法提交國家通訊國家報告給公約秘書處。 不能以締約國身份參與京都機制及其他合作管道。

陸、我國現階段面臨的問題(續) 溫室氣體減量成本過高: 依據世界銀行2002年引用CERT(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Trade)、GTEM(Global Trade and Environment Model)及EPPA(Emission Prediction and Policy Analysis)之評估,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成本相當高,僅次於巴西;反觀中國大陸減量成本相當低。 我國若僅在國內進行二氧化碳減量,則減量成本將遠高於其他國家。 其它: 高度能源進行依賴,能源供給系統脆弱; 缺乏強制性減量措施,主要耗能產業節能成效有待加強; 傳統能源配比高,核能替代能源選擇有限; 能源價格未能充分反映環境成本,缺乏價格誘因機制; 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市場發展潛力受限。

陸、我國現階段面臨的問題(續) -各國溫室氣體邊際減量成本比較 資料來源: World Bank (April 2002) The Potential GHG Market in Asia 台灣 巴西 印尼 南韓 日本 印度 其他東南亞 歐盟 中國 (邊際減量成本)

柒、未來展望 國內因應制度與策略調整 視公約情況,適時成立決策執行與協調小組; 規劃短、中、長程目標與相對之工作項目及資源需求; 強化我國因應氣候變化之能力建立,包括:政策措施效果評估、脆弱性和調適措施評估、研究和系統觀測等。 國際管道之拓展 擴大NGO參與公約締約國會議及其周邊會議; 在氣候公約精神下,持續與中美洲等友邦建立良好合作管道; 結合企業、產業公會及非政府組織之能力及資源,成為公私合作夥伴(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動參與國際合作; 加強瞭解多邊環保協定與WTO之關連。

柒、未來展望(續) 國際碳市場發展趨勢 雖然京都議定書尚待俄羅斯批准即可生效,但其訂定三種京都機制已形成國際碳市場(carbon market),可視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emission reduction)多樣性交易(diverse transaction)之總集合,其市場交易規模估計為3.5至5億美元。 其中,1996年至2002年國際碳市場之總交易量達157 MtCO2當量,然而2002年即約佔了全部的1/3,顯示碳市場正蓬勃成長。 依據溫室氣體交易之仲介商評估,碳的價格在2008年之前可能位於US$3-5/t CO2當量,而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時(2008-2012年) ,可能上漲到US$ 5-11/t CO2當量。 這些碳市場活動需要金融業投入,因此未來我國金融業可多關注此一議題之發展。

柒、未來展望(續) 建構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驗證體系 溫室氣體減量之績效在環境管理體系中已成為重要議題;目前國際標準組織(ISO)規劃在2005年中旬訂定出一份以量測、報告及查證溫室氣體減量之國際標準,目前規劃為ISO14064。 ISO所規劃之方法共包括三個部分: 實體(entity)排放與削減之定量、監督及報告規範。 計畫(project)排放與削減之定量、監督及報告規範。 確證、登錄、查證及驗證之規範與指引。 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部門別之行動方案。 預計將針對住商、交通、工業部門進行溫室氣體統計及推動自願性減量計畫。

捌、結語 氣候變遷是各國關注之首要環境議題,自2002年第七次締約國大會順利通過「瑪拉克什協議」後,京都議定書生效的腳步已逐漸逼近。 雖然「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目前並未規範開發中國家及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但我國決不能掉以輕心。 政府部分:現階段應基於地球村成員責任與公約精神,優先進行「無悔策略」,如: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推廣清潔能源使用等政策,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民眾部分:需體認環境資源相當有限,應養成「節約一度電比開發一度電便宜」的「負瓦特」概念(Negative Wattage),亦即全體國民對於能源之使用態度,必須停止無限需索,應講求效率與檢約,如此我國才有可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