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講:彌勒「論自由」(二)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第十四講:彌勒「論自由」(二)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一、適合言論自由的理由是否適合行為? (一)即使是言論自由,在特殊情境下,如果 言論表達成為某些有害行為的積極誘因, 言論也失去其免責權。 (二)只涉及自己的行為,如同言論自由。
一、適合言論自由的理由是否適合行為? (三)人類不是完美的,所以存在不同的言論 是有用的;同樣有用的是,只要不傷及 他人,也應該存在不同的生活實驗,因 此適用於言論的原則也適用於某些行為。 (四)我們應該給予不同的性格自由的空間, 而且不同的生活方式之價值,也應該由 實踐加以證明。換句話說,在不涉及他 人的事務上,個體自我決定是可欲的 (desirable)。
二、個性(Individuality)和幸福 (一)個體性(或簡稱個性):根據自己的判 斷和偏好從事自發性的選擇。 (二)個性是幸福和社會進步的主要元素: (1)如果不是自己的性格,而是以傳統或他人的 習俗作為行為的規則,則會缺少人類幸福的一個 重要成分,以及個人和社會進步的主要元素。 (2)如果體會到個性的自由發展是幸福最主要的 一個元素,就不會低估自由的價值。 (3)個性具有內在價值:Wilhelm von Humboldt (1767- 1835)的觀點。
二、個性(Individuality)和幸福 (三)只是模仿他人,不可能是卓越的。 (四)為何不應該只是模仿他人: (1)適合他人不一定適合自己。 (2)即使也適合自己,也不能只是服從,否則會 失去自我發展的機會。 (3)精神和道德力量的改善必須透過實際運作, 運作就是進行選擇。
二、個性(Individuality)和幸福 (4)生命計畫由世界替他決定的人,只需要擁有猿猴的機能。 (5)人不是依據一個模式建造的機器,而是像樹,需要根據自己的內在力量,在各方面發展。 (6)一個具有自己的欲望、表達自己的本性的人, 就是一個具有品格(character)的人。 (7)對當代人的描述:順從性格。
三、服從社會規則的價值 (一)個性發展不能侵犯他人權利,所以個體性 的發展應該以他人權利作為界限,因此為 了達成此目的所形成的社會控制是合理的。 (二)自發性和遵守規則取得均衡。
四、個人的平等自由權合乎效益 (一)自由對涉及自己的領域具有價值,因為 它可以使個人發展理想的道德品格,而 理想品格保證幸福。 (二)涉及自己行為的平等自由權,可以使社 會發展最大化,因為它可以使個人公平 追求不同生活,也可以提供多樣選擇。
五、不重視自由的人也有理由支持 個人自由 (一)會產生較好的風俗和實作。 (二)使政府更有效能。 (三)差異比強迫的一致性合宜。 五、不重視自由的人也有理由支持 個人自由 (一)會產生較好的風俗和實作。 (二)使政府更有效能。 (三)差異比強迫的一致性合宜。 (四)避免社會停滯和沈淪。
六、“涉及他人”行為的規則 (一)前兩章討論的是涉及自己的事務,第二 章是言論自由,第三章是行為自由。 (二)第四、五章處理的問題主要有二: (1)“涉及自己”的界限在哪裡? (2)“涉及他人”的部分,社會應如何合理地運 用其強制力?
六、“涉及他人”行為的規則 (三)社會規則存在的理由: (1)每一個人都得到社會的保護,必須對社會有 所回饋。 (1)每一個人都得到社會的保護,必須對社會有 所回饋。 (2)人活在社會當中,必須在對待他人方面依循 某些規則。
六、“涉及他人”行為的規則 (四)社會規則的內容: (1)權利的規定。 (2)透過法律強制的個人責任。 (3)利用道德譴責的傷人行為。
六、“涉及他人”行為的規則 (五)法律和道德規則如何分工? (1)法律強制:嚴重傷害他人的行為。 (2)道德懲罰:比較不嚴重的傷人行為。 (1)法律強制:嚴重傷害他人的行為。 (2)道德懲罰:比較不嚴重的傷人行為。 (3)分工的基礎:效益原則。
七、“涉及自己”行為的性質 (一)個人自由和道德: (1)只涉及自己利益的行為,個人具有完全的自由, 但這不是主張對他人採取自私冷漠。 (1)只涉及自己利益的行為,個人具有完全的自由, 但這不是主張對他人採取自私冷漠。 (2)個人德行的重要性僅次於社會德行。 (3)個人德行的培養,說服優於強迫。
七、“涉及自己”行為的性質 (二)不應干涉這類行為的理由: (1)行為者最關心自己的幸福,也對自己的處境 最熟悉,因此他人的判斷很可能是錯的。 (2)他人可以做的是:幫助行為者思考、勸誡, 但行為者才是最後決定者。行為者不聽勸告所 可能產生的錯誤,不如允許他人干涉所製造的 惡。
七、“涉及自己”行為的性質 (三)“涉及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關係: (1)對他人的影響:涉及自己的行為不是完全和 他人無關,其展現的品質和缺點會影響別人。 卓越的品質會受人尊敬,反之則會令人鄙夷和 反感。 (2)我們有權利對他人只涉及自己的行為展現反 感或瞧不起,但這不是對他的傷害,而是對其 不佳表現的一種警告,這時候我們不是壓抑其 個性,而是我們自己個性的運作。我們可以選 擇遠離討厭的人,我們有權利選擇我們最能接 受的團體。
八、自然懲罰 (一)區別自然懲罰和人為懲罰: (1)自然懲罰:行為者沒有做錯任何事,卻因為其 行為品質遭他人鄙夷、反感,所承受的嚴厲懲罰。 這是自發性的反應,不是為了懲罰而故意施加的 傷害。 (2)人為的懲罰:涉及傷害他人的行為,不同於不 喜歡,前者所產生的惡是他人承擔,而後者的缺 失則是行為者自己承擔。 (3)換句話說,前者是基於個人不夠精明或低品味 所造成的思慮不周,自然產生他人的反感;而後 者則是侵犯他人權利所帶來的譴責。
八、自然懲罰 (二)區別自然懲罰和人為懲罰的意義: (1)影響我們在情感和行為上如何對待行為者。 (1)影響我們在情感和行為上如何對待行為者。 (2)自然懲罰的對象是我們遺憾或不喜歡的對象, 但不是我們憤怒或仇恨的對象,我們不能把他當 成是社會的敵人。 (3)人為懲罰的對象是侵犯社會安全的必要規則, 社會必須施加痛苦於這種人身上,以表達懲罰的 目的,而且必須保證懲罰夠嚴厲。
八、自然懲罰 (三)傷害的意義: (1)傷害不只是不喜歡(所以一個人長得很醜, 別人看了很不舒服,他沒有傷害別人;而別人 用不友善的眼光看他,也沒有傷害他。這都是 自然反應,是一種自然懲罰)。 (2)傷害必須是違反他人意願,顯而易見的損害, 包括:侵害他人權利、虛假的交易、身體傷害、 強力監禁、名譽受損、違反諾言等行為,以及 會導引至這類行為的氣質,如殘酷、惡意、嫉 妬、非分的欲望、喜歡控制他人。
九、可能的質疑和回應 (一)沒有人是完全孤立的。 (二)自我傷害行為會成為壞榜樣。 (三)即使只傷害自己,社會仍應介入,以避 免這些不利個性發展的特質。
十、幾個侵犯個人自由的實例 (一)禁酒令 (二)禁止安息日的工作和娛樂。 (三)迫害摩門教的多妻制。
十一、個人自由的範圍 (一)傷害原則可以分為兩個準則(maxim): (1)自由準則:只涉及自己利益的行為,個人不 必對社會負責。他人不贊成這類行為,只能透過 勸告、說服、教導或逃避的方法。 (2)社會權威準則:不利於他人利益的行為,個 人需要負責,而且可能受到社會或法律制裁。
十一、個人自由的範圍 (二)傷害他人並不是政府或社會合理干涉個人 行為的充分條件: (三)自由準則本身無法決定個人自由的範圍: 只因為傷害或可能傷害他人的利益,不足以證成 對個人行為的干涉。 (三)自由準則本身無法決定個人自由的範圍: 自由準則只能決定涉及自己的行為是自由的,這 是個人自由的最小起碼範圍,但個人自由的範圍 比這個還要大,它可以包括某些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一、個人自由的範圍 涉及他人但非個人自由的範圍 涉及他人卻是個人自由的範圍 自由準則所決定的個人自由範圍
十二、實例一:自由貿易主張 (一)自由貿易涉及他人,是社會的管轄範圍, 自由貿易不涉及自由準則,這部分給予自 由的理由是:不控制比控制好。 (二)有些貿易問題涉及自由準則,譬如:禁 止鴉片銷售到中國或禁止販售有毒物品, 這侵犯的不是生產者的自由,而是消費者 購買的自由。
十二、實例一:自由貿易主張 (三)證成自由是基於使個人有平等機會培養 個性,但貿易的自由競爭顯然會造成某 些人的不利,因此必須基於其它理由 (譬如:生產和資源分配的有效性)。 (四)有些行為不是只涉及自己,但是在效益 的計算下,干涉是不利的,所以把它們 當成 “好像是”只涉及自己。言論的自由 表達就是最重要的特例,它涉及他人, 但干涉絕對不可能有利。
十三、實例二:警察的適當界限 (一)為了防止犯罪、意外和無意的自我傷害, 社會可以干涉個人自由。 (二)實際生活的不確定性,可以證成對個人 選擇權利的限制。 (三)合理的作法:預防措施。 (四)對累犯的特別限制。
十四、實例三:公共禮儀 (一)基於公共禮儀,「只涉及自己」之錯誤 行為,如果在公開場所發生,常常可以 適當干涉。 (二)討論:如果涉及自己的行為完全屬於個 人的自由權,為何在公開場所不能從事 不禮貌的行為?
十五、其它的例子 (一)性行為、賭博是個人自由,但皮條客或 職業賭場是否應禁止? (二)違反行為者本身利益的行為,政府是否 應該採間接阻止的方式? (三)出賣自己、使自己成為奴隸的許諾是無 效的,因為不干涉個人行為的理由是為 了他的自由,而把自己賣為奴隸,則是 放棄自由。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cannot require that he should be free not to be free. It is not freedom to be allowed to alienate his freedom.(p.125)
十五、其它的例子 (四)政府可以強制兒童受教育,但不能由政 府主導全部的教育。 (五)歐洲許多國家的法律要求有能力維持家 庭的人才能結婚: 這並沒有超越政府的合理權力、沒有侵犯個人 自由,因為生孩子是人類生活中最需要負責的 行為。
十六、不涉及侵犯自由,但政府仍不應干涉 (一)有些事由個人做比政府做為佳。 (二)有些事個人雖然不會做得很好,但仍然 應該由個人來做,這有助於個人的精神 層面的發展。 (三)增加政府不必要的權力,會造成政府最 大的惡,社會大眾會成為政府的依附者。 政府建立的機制越有效、越科學,其惡 就越大。把國家中最有能力的人都吸到 政府,會對政府本身的精神活動和進取 心造成致命的威脅。
十七、摘要:個人自由受限的理由 (一)傷及他人。 (二)違反對他人的道德責任。 (三)違反公共場所要求之良好禮儀。
十八、結語 長期而言,一個國家的價值就是其組成個人的價 值;而且一個國家延遲其人民的精神發展、矮化其人 民,使人民變成它掌控的溫馴工具,將會發現:領導 一群卑微的人民不可能完成真正偉大的事情。
討論問題一 Mill的自由原則指出:只有在行為會傷害到他人時,政 府或社會才能加以干涉。這意思是說,如果我的行為僅 僅牽涉到自己,那麼政府或社會都無權加以置喙。 然而,一個行為是僅牽涉到自己?還是也關係到別人? 其中的界線並不十分清楚。而如何區分「傷害」和「不 喜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課啃雞腿、吃泡麵是否 能被干涉?上課呆望窗外、睡覺、聊天是否能被干涉? 在公共展場席地而坐又是否能被干涉? 請各位提出在生活或班級中觀察到的有趣行為,來討論 該行為是否受到Mill自由原則的保護?
討論問題二 言論自由在當代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之一,伏爾泰的名 言「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充分表達出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但請想像以下情境:班上A同學的發言被故意漠視, 當作空氣。他雖然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但却無人理 會。 Mill除強調言論自由的重要,也重視個性的發展,而 個性的發展有時需藉助外界的積極回應加以成就。因 此請各位思考:究竟該「保障」言論自由到何種程度 ,比較符合Mill思想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