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憲法與人權 授課教師 饒玉屏
憲法的意義 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 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 規範國家機關組織與權力運作的法律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fundamental law)
憲法的分類 依是否以法典呈現憲法區分 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 單獨以法典形式所表現的憲法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成文憲法 Ex:中華民國憲法、德國基本法 形式上無憲法法典存在 從法律、判例或慣例歸納憲法法則 Ex:英國
依制定者區分 欽定憲法 協定憲法 民定憲法 君主頒佈施行 君主和人民代表共同制定 人民或人民代表制定
依修改程序難度區分 剛性憲法 柔性憲法 憲法修改程序難度高於普通立法程序 較具穩定性,現代憲政主義國家的憲法多為此類 憲法修改程序無異於普通立法程序 易隨政治局勢變動,難以發揮對法律的約束力
中華民國憲法大綱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 之民主共和國。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 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國民)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 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民族平等)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國旗)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凍結) 第 四 章 總統 第 五 章 行政 第 六 章 立法 第 七 章 司法 第 八 章 考試 第 九 章 監察 第 十 章 中央和地方權限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 邊疆地區等國家政策。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法律地位與修憲程序 憲法增修條文
美國憲法 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 的批准 [世界最早制定成文憲法的國家] 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為日後許多國 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美國憲法的正文由7個章節組成。主要規定了政府三大 權力的組織和運作,各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憲法本 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與現代世界各國憲法頗為不 同的是,美國憲法正文中幾乎沒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權 利(即人權)。但在憲法生效後不久,美國國會一次 性通過了10條修正案,主要規定了人民應享有的基本 人權,其主要內容成為現代憲法中人權規定的主要淵 源之一。
憲法的功能 (一)確保人民權利 (二)限制政府權力 (三)建立國家體制 (四)維護民主秩序 (五)追求社會共識
John Locke(1632-1704) 17世紀英國哲學家 重要政治著作:《政府論》 《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兩篇(1689-1690) 主張每個人都擁有自然權利,其責任則是保護他 們自己的權利、並且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權利 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 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 統治才有正當性(政府是人民所委託的代理人)
社會契約論 當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時,政府就應該被解散。當 立定的法律被違反、或是代理人濫用權力時,一 個政府便是背叛了其人民。當政府被宣告解散後, 人民便有權再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以對抗舊政府 的不正當權威,這種情況又可以稱為「革命」。
Rousseau(1712-1778) 法國思想家 重要政治著作:社會契約論(民約論) 強調人們願意放棄個人自由並被他人所統治的唯 一原因,是他們看到個人的權利、快樂和財產在 一個有正規政府的社會比在一個無政府的、人人 只顧自己社會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
美國獨立宣言 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 擁諸無可轉讓之權利,包含生命權 、自由權、與追尋幸福之權 茲確保如此權利,立政府於人民之間,經受統治 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特此,無論何種政體 於何時壞此標的,則人民有權改組或棄絕之,並 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則,以成此型式之政權,因 其影響人民之安全幸福至鉅。
美國憲法序言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 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 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 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憲政主義的內涵 主權在民原則 →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三條:「主權之淵源,在 於國民,不論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能行使國民 所未賦予之權力。」 權利保障原則 法治政治原則 →政府活動不能依靠個人主觀的任意或擅斷,而必 須依靠客觀的法律規範。 有限政府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 民主原則 (1)國民主權:指人民擁有國家中至高無上的主權,國家 一切權力均來自人民的託付。 (2)民主正當性要求: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均必須可回溯 至人民的意志,此即為民主正當性的要求。 (3)多數決法則:即少數服從多數,對於少數者的意見與 選擇應建立機制保障他們的權利。 (4)平等參政權:民主原則下,每個人民均應享有平等參與 政治程序之權利與機會,也就是應享有平等參政權的保 障。
法治國原則 (1)目的即在於確保國家權力之組織與 行使充分 受到的規範。國家必須依法而治,不得恣意濫 權。 (1)目的即在於確保國家權力之組織與 行使充分 受到的規範。國家必須依法而治,不得恣意濫 權。 (2)權力分立:依孟德斯鳩倡議將國家權力的屬性區 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三種 。 (3)監督與制衡: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必須相互監督、 制衡,以避免各國家權力機關在其所取得的權力 範圍內恣意濫權,而侵害到人民權利。
社會國原則 (1)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社會問題日趨嚴重,憲政國家不 僅應該是民主與法治國,同時也必須是積極照顧人民 生活的社會國。 (2)社會國原則要求國家應保障每個人民均享有維護其人 性尊嚴所必需之最低限度的生活憑藉。 (3)國家為追求社會國目標,須視財政能力而持續不斷地 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逐步提升全民福祉,並擴大受 益分享社會福利的範圍。
人權的理念與內涵 何謂人權? 歷史上重要人權文件: 1.大憲章:英國,1215年 2.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 3.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 4.人權宣言:法國,1789年 5.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1948年 6.歐洲人權公約:1950年 7.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1966年
人權思想的發展 第一代人權 時間:16、17~19世紀 背景:人民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治上的民主、 自由、平等、生存、財產權利等保護 右派人權/消極人權 19世紀英、美等國對人民參政權利逐步放寬
第二代人權 時間:19~20世紀初 背景:工人生活貧困,工作條件極差,且受到資 產階級剝削。 左派無產階級「經濟及社會人權」:工作權、經 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等 積極人權
第三代人權 時間:19世紀末、20世紀初~兩次大戰 背景:種族、宗教、族群衝突,殖民帝國主義和 殖民地民族解放、民族自決的聲浪為兩次大戰的 人權核心 族群、社群、宗教等之自決、自治權[集體人權] 1976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 公約第一條:「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 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 展。」
環境權 →憲法增修條文§10:「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 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和平權及發展權 →解決國際爭端、避免世界戰爭、促進第三世界發 展、縮短貧富差距 →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自由權 自由權為一種國民有權要求國家權力不可介入、 侵犯原屬國民自由自在生活空間的權利 1.人身自由:任何人除非經正當的法定程序,否則 不受任何奴役、拘束的自由 2.精神自由:任何個人自由形成意識、自由表達並 可自由與他人相互溝通、交換意見等一切精神性 活動的自由 內部精神自由:思想、宗教信仰、學術自由 外部精神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
3.經濟自由:任何人為取得並保有財產,以求在社 會生存的自由 ex:居住遷徙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營業自由、 財產自由等
中華民國憲法中的自由權 第 8 條 (人身自由) 第 10 條 (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 版之自由 第 12 條 (秘密通訊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平等權的內涵 1 .哲學家亞里斯多德:「相同的事物應被相同對待,不同 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 2 .大法官解釋平等的內涵並非機械式的形式平等,而是保 障人民的實質平等,因此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得考量事 務性質的差異,實施合理的差別待遇。 3.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 女、宗教、 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讓社會中最弱勢的人獲得最多的支持與照顧。 唯有同時做到上述兩點,才能算是實現社會正義 。因此,照顧弱勢群體所實施的 羅爾斯(John Rawls)曾指出,平等原則主要內涵 應包括下述兩點: 1.每個人都能獲得同等之自由。 2.讓社會中最弱勢的人獲得最多的支持與照顧。 唯有同時做到上述兩點,才能算是實現社會正義 。因此,照顧弱勢群體所實施的 差別待遇,並不是一種施捨。
我國現行法律對弱勢族群的保障 弱勢族群 保障弱勢族群的相關法律 原住民族 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 婦女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勞工 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工廠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農民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參政權 指人民站在主動的地位,參與國家統治權行使的 權利 第 17 條 (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 決之權。[政權] 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 人 事/法 選舉—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罷免—當自己選舉出的公職人 員違法失職時,人民得罷免之 創制—人民主動提出重大政策 建議、立法原則 複決—人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法律或重大政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民投票法
第 18 條 (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 之權。[治權] 應考試:指報考國家所舉辦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以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的權利。 服公職: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 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的權利。
社會權vs.受益權 受益權:積極要求國家行使統治權,發揮應有之 功能,增進人民的福利 →行政、經濟、司法與教育上的受益權 →「請願、訴願、訴訟權」:國家積極提供公正裁 判與健全的司法制度,以便保障人民權利 社會權:基於社會主義的理念,由政府採取積極 作為,以保障人民過著有尊嚴生活的權利總稱。
弱勢族群 環境生態 醫療衛生等 生存 工作 教育 請願、訴願 訴訟 社會權 受益權
中華民國憲法上的受益權/社會權 第 15 條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 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 願及訴訟之權。 第 152 條 (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 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55 條 (社會保險與救助之實施) 國家為謀社 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 ,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 之扶助與救濟。
時事新聞─國民年金上路 470萬人納保 國民年金保險於民國97年10月1日上路,年滿二 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非軍公教、農、勞保在 保者的臺灣民眾,都將成為國保的當然被保險人 。估計包括三百多萬名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主 夫在內,共約四百七十萬人將被納保。 (資料來源:節錄2008/10/01 自由時報電子報 生活新聞)
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集思苑 1.曉新為破壞一平之名譽,到處散布一平為求升 官而對長官行賄的謠言。一平認為曉新侵害他 的名譽,乃向檢察官提出誹謗罪之告訴;曉新 則認為自己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曉新 可否主張自己享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 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 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此一規定是否侵害犯罪前科 者的「職業選擇自由」而違憲?
人權保障 憲法保障主義(直接保障主義):人民所享有的各 種自由權力皆於憲法當中詳細規定,立法機關不 得恣意運用立法權限制人民的權利 法律保障主義(間接保障主義):憲法對於人民自 由權的規範有「依法律」或「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的附加條件 ex:憲法第23條 權利救濟—請求國家賠償或個人之間的權利侵害 ,依法請求國家排除侵權行為。 第 24 條 (公務員責任及國家賠償責任)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 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 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基本人權保障的界限 1.目的必須合憲 2.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3.符合比例原則 限制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目的必須是合乎憲法的 規定,亦即必須是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 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第 23 條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欲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先由立法者制定法 律,此項要求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3.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不得超過合 理必要的範圍,學理上稱為比例原則。
1.目的必須合憲 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 的。 2.合於法律保留 先由立法者制訂法律, 才可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 *法律若授權命令為補充 規定時,須符合授權明確 性原則。 3.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者制訂法律限制人民 的基本權利時,不可超過 合理必要的範圍。 1.適當性 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有多種方法均能達成目的時, 須採取限制之程度最小的方法。 3.衡量性 立法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所欲 達成的目的,不得與人民因 受限制而蒙受的損害顯然有 失均衡。
時事新聞─雜誌登色情封面 5大超商主動下架避風波 有民眾向觀光局表示數字週刊某期封面有人體嚴重裸露, 要求盡快處理。目前檢方指示警方先找到該報導內容的男 女,之後再進一步追究雜誌的相關刑責。而國內五大超商 為了避免涉入此風波,已經先把該週刊下架。檢方表示, 因為該週刊並非色情雜誌,刊登色情圖片也只佔刊物一小 部分的篇幅,如果將整本都查扣,不符合比例原則。 (資料來源:節錄2008/10/24 法源編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