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央政府體制
中華民國政府體制 權力分立之理論,原係使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由不同機關與不同人主管,以保障人民之政治自由,但演變之結果,因權力之集中、分離或相互合作而有各種不同型態出現。在西方民主主義國家中,其統治型態又可分為兩者嚴守分立統治之美國式總統制、與兩權緊密合作之英國式議會內閣制、以及綜合美國式與英國式之混合制三種。
中華民國政府體制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之性質究為內閣制、總統制或混合制?1990年代中華民國修憲後的憲法,是傾向法國的「雙首長制」,也可稱為「混合制」。在中央政府中,一方面有公民直選產生的總統,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另方面,又有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惟他必需向立法院負責且有可能被立法院提出的不信任案之通過而去職。
中華民國政府體制 「雙首長制」在學理上可稱為「混合制」(mixed parliamentary presidential system)或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雙首長制」這種說法只是一般的慣稱。世界上採雙首長制的著名國家,就是法國。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組織圖
中華民國政府體制 根據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除了總統提名而為了立法院同意的人選之任命不須行政院長副署外,總統頒布法律命令仍須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才生效。顯示總統與行政院長皆享有行政權,但與法國雙首長制仍有相當差異,例如:法國總統可以主動解散國會,我國總統必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等條件下,被動解散國會。
具有超級總統制之特徵 1.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平時除了負法律責任外,立法院雖可提議罷免總統,並對總統行使彈劾權,但提案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在政黨政治運作下,幾乎不可能。因此實際上等於總統不向任何人或任何機關負責。 2.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故行政院長等於總統制之國務卿,在公元 2000年政黨輪替後至2008 年,八年間共撤換七位行政院長。
具有超級總統制之特徵 3. 立法權與行政權分明,憲法並有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故行政院長及政務委員,非由立法委員兼任。 4. 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更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因三分之二門檻太高幾乎無法達成。
具有超級總統制之特徵 5. 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之各法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立法院更可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案,以推翻總統的覆議權。
具有內閣制之特徵 1.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負責,行政權屬於行政院,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主持。行政院會議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3. 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得出席立法院陳述意見,並得提出法案。
具有內閣制之特徵 4.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5. 在憲法上,行政院長並無一定任期,惟慣例上應於每屆總統就職或立法院改選時,提出辭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