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浅析 稽查处 马超
主要内容: 一,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识. 二,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 三,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方法. 四,如何进行自查及常见误区. 五,典型案例介绍. 就是要彻底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传统定位,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从政府行政管控走向开放合作治理,从单向垂直管理迈向多元综合治理。这也是本届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真正要义。《条例》和《办法》中确立的委托专业机构制、将被稽查人篡改毁弃账簿行为通报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如实记录专业机构弄虚作假情形并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等都是这种精神的集中体现。 5
一、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认识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二)哪些企业和商品易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三)我国海关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立法 。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特许权使用费不是海关的专有概念 特许权使用费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广义上讲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海关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 (1)《WTO估价协定》。 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第八条第一款C项
(2)《审价办法》(《213号令》 )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3
(二)哪些企业和商品易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消费品类:化妆品,服装,品牌包等 机械设备类:专制大型设备,汽车及零部件,泵等 电子元器件类:集成电路 ,印刷线路板等 药品食品类:药品,食品等 影像书籍类:电影,音像制品,书籍等 5
(三)我国海关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立法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海关总署102号令)。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就是要彻底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传统定位,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从政府行政管控走向开放合作治理,从单向垂直管理迈向多元综合治理。这也是本届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真正要义。《条例》和《办法》中确立的委托专业机构制、将被稽查人篡改毁弃账簿行为通报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如实记录专业机构弄虚作假情形并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等都是这种精神的集中体现。 5
(213号令相关规定) 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第十一条,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第三项,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法理依据)重要,谈的基础 5
新旧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比较(举证责任倒置) 旧(2003102) 新(2014213)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与该货物有关 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 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美国海关关于“举证责任”的立场 “除非买方能够证明有关权利的支付可与进口商品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而且并非是进口商品输往美国出口销售的一项要件,否则买方支付给卖方的特许权费将作为一个加项计入完税价格。” 就是要彻底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传统定位,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从政府行政管控走向开放合作治理,从单向垂直管理迈向多元综合治理。这也是本届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真正要义。《条例》和《办法》中确立的委托专业机构制、将被稽查人篡改毁弃账簿行为通报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如实记录专业机构弄虚作假情形并通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主动披露制度等都是这种精神的集中体现。 关于处罚幅度,原《条例》对被稽查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现《条例》为2万以上10万以下;原《条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条例》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还新增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 (一)是否存在有形的进口货物? (二)是否在实付或应付中? (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四)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条件?
(一)是否存在有形的进口货物? 主要是通过审核货物合同协议及审阅报关数据进行判断. 【举例一】 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获准A公司在国内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B的商标,为此A每年需要向B支付每双运动鞋2美元的商标使用费。
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运动鞋进口合同,B同时是某商标持有人。A为获准在B制造的运动鞋上使用该商标,签订了商标使用协议。为此A在进口皮鞋的价格基础上,额外向B支付每双皮鞋2美元的商标使用费。
【举例二】 国内芯片制造商A公司与美国软件公司B公司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获准A公司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下载软件程序烧录入国内生产销售的IC中,为此A每年需要向B支付IC销售额3%的专利使用费。 国内芯片制造商A公司与美国软件公司B公司签订《专利使用协议》,获准A公司在从B公司进口的IC中使用B公司专利程序软件,为此A每年需要向B支付IC销售额3%的专利使用费。
(二)是否在实付或应付中? 理论上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进口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里,进口成交价格完整则不需要征收 一是特许权使用费本身特点决定的,具有后置性,这也是特许权使用费一般不移交处罚的原因 二是价格的完整性,如何证明存在难度 三是海关所针对的是非贸易项下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这部分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含有专利专有技术的进口料件对产成品销售的贡献率多少,是否应该征收.
(三)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如何确定进口商品与非贸费用的关联性? 企业从关联方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定期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主要看技术或专利是什么样的技术,是否仅仅用于国内成品生产环节的技术,还是进口料件本身含有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和专利的内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笼统,对价物不清) 企业从第三方进口主要看进口商品是第三方自己的技术还是关联公司的技术?
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认定。 ——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举例】德国A公司专业生产高档轿车发动机,并拥有发动机生产制造专利权。进口商B为购买该发动机,与A签订了进口发动机合同和专利权许可协议,每年向A支付500万美元的专利费。该笔专利费是否与进口发动机有关?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例】 美国A公司拥有生产某维生素的专有技术,进口商B从A处同时购买某维生素C和其生产所需的通用原料D。A和B在进口货物合同之外,签订了一份《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其规定: (1)A授权B采用其拥有的专有技术制造、使用和销售某维生素; (2)B有义务向A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其金额为B在国内销售维生素净销售额5%。 专有技术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C,D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例】 进口商A与德国B公司签订涂层设备进口协议,由B专门生产5台涂层设备,用于国内一些刀具,紧固件等上涂等离子保护层,增加刀具,紧固件等的耐磨度,强度及使用寿命。B公司同时是该涂层技术的专利拥有人,A在设备价款之外,另行向B支付了专利许可费800万欧元,以获得该项涂层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该笔专利费是否与进口涂层设备有关?
——商标权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1.附有商标的。 即进口货物的外观上已经贴有商标的。 【举例】 进口商A与美国nike公司签订购买协议,进口并在国内销售“nike”品牌户外服装。美国nike公司是品牌商标持有人,为此A除了向nike公司正常支付货款外,每年需要另行支付户外服装销售额的5%nike商标费。该笔商标费是否与进口服装有关?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举例】 美国NIKE公司拥有“NIKE”品牌户外服装的商标权。越南A工厂属于NIKE的全资子公司,专门生产户外服装。进口商B从A处购买未附有任何商标的户外服;同时,B与NIKE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每年支付户外服装销售额的5%商标费,以获得在国内使用“NIKE”商标的权利。B公司自行在国内加工“NIKE”商标,附在进口的户外服装上后在国内销售。该笔商标费是否与进口服装有关?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轻度加工? 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 或其他类似加工。 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非实质性加工,不改变物理特性,微小的加工费用
【例】 进口商A与法国B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议,获准在国内使用B持有的著名葡萄酒商标,为此A按照该红酒在国内净销售额的3%向B支付商标费。A与B的进口红酒分为两个贸易阶段。
第一阶段A从B处购买以橡木桶包装的葡萄酒,进口后A再分装至750ml的玻璃瓶中,并附上B持有的葡萄酒商标进行销售; 第二阶段A从B处购买葡萄原汁,在B的技术指导下进行发酵、调配、贮存、包装等加工工艺后,在国内销售附有B的商标的葡萄酒。 A支付的商标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著作权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四)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货物进口销售的 条件? ——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 ——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购买是否可以相对独立?(是否受控) 可以通过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买到排除(举例)
卖 方 买 方 250欧 两种方式都可成交 工 具 箱 装 配 诀 窍 250欧 25欧 不构成销售条件
1.货物合同与特许权合同是否为同一协议。 【例】 国内某机车制造厂B与奥地利P公司签订《机车进口项目协议》和《机车进口技术引进协议》, B从P处分别购买机车和部分关键件,海关在审核协议时发现:
——B需向P支付专利费和专有技术费,以获得机车和关键件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B在P的指导下逐步掌握机车的组装加工技术; ——《机车进口项目协议》首款内容明确规定,本协议应与《机车进口技术引进协议》一并理解和执行。 该笔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销售要件?
2.货物合同与特许权合同是否会同时中止。 【例】 进口商A与日本B公司是子母公司,A从B处购买生产药品的原料。A与B同时签订了《技术协作合同》,A向B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以获得将原料加工成药品的专有技术(配方)。
进口货物的《交易基本合同书》有效期条款明确规定,“当《技术协作合同》在合同期间中途结束时,与本合同相对应的原料也随之全部结束”。该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构成原料进口销售的条件?
3.货物的质量条款是否指向特许权合同。 质量条款目的在于确保被许可人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许可人可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援助和监督。如果被许可人的产品达不到要求,许可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许可使用权。
【例】 进口商I与美国A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获得在玩具上使用A的商标权利,并为此支付了商标使用费。I可以自行选择玩具的制造商。
问题: 如果A通过质量控制条款,规定I必须从A的子公司购买?
上述三种情况为比较理想的状态,易于判断,但是大部分销售合同,协议中通常不会包含如此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当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给与卖方无关的第三方。因此,确定买方能否在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条件下获得进口货物,取决于审查与销售和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事实。
在考虑特许权费是否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条件时,应根据贸易事实具体判断,而不应仅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其中,特许权授权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进口货物的生产商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欧盟海关《估价纲要》列出了可用于判断此类控制的清单: A.与生产商有关的因素 -授权人选择并向买方指定生产商; -授权人与卖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生产协议; B.与权利人行使的实际控制有关的因素 -授权人实际上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商(指生产的核心部分或生产方法); -授权人实际上直接或间接控制进口货物的物流或向买方发货事宜; -授权人决定或限制生产商可以将货物销售给谁; -授权人设定与生产商/卖方的销售价格或进口方/买方的再销售价格有关的条件; -授权人有权检查生产商或买方的会计记录; -授权人指定应采用的生产方法或提供设计等;
-授权人指定或限制材料或零部件采购渠道; -授权人限制生产商可生产的数量; -未经授权人同意,生产商不准生产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非授权产品); C.与货物有关的因素 -产品是专为授权人生产的(即采用授权人的概念/设计并包含他的商标); -产品规格参数表和采用的技术工艺是由授权人制定的; 如果授权人除了单纯的质量控制外还有以上若干项的控制,则特许权费的支付可能构成销售要件
三,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方法 无明确规定,符合合理,客观量化原则 方法:一,贸易件 (只与进口货物有关,无需分摊); 二,混合 公式分摊 如果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进口的原材料,同时又与用该进口原材料在国内加工生产制成品的加工工艺等要素有关,则需根据客观量化进行分摊.分摊比例可依据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及进口原材料的税后成本占特许权利所涉制成品的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四,如何自查及常见误区 如何自查? 1,梳理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资料,收集许可协议,进口产品情况实际状态,购买合同,工艺流程,支付凭证等 整理的问题纲要 2,下发的填制表格 3,区分情况用图形说明:
第三方采购 国内采购 母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国内企业 第三方采购 自产 销售
误区: 一,计提成品的销售收入(协议宽泛,计算贡献率) 二,计提方式,如把关联方扣除,计算方法
五,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A与其母公司B签订相关料件采购合同及专利技术许可协议,B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设计,制造,生产,封装测试技术.B公司为A公司制造先进的IC产品提供所需的技术及一系列专利项目包括生产工艺,图纸,制造技术,制度规范等.A公司附有的义务是所制造产品销售收入的3%作为使用母公司B的专利技术的报酬.
五,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A与其母公司B签订相关料件采购合同及专利技术许可协议,B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设计,制造,生产,封装测试技术.B公司为A公司制造先进的IC产品提供所需的技术及一系列专利项目包括生产工艺,图纸,制造技术,制度规范等.A公司附有的义务是所制造产品销售收入的3%作为使用母公司B的专利技术的报酬.
五,3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A与其母公司B签订相关料件采购合同及专利技术许可协议,B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设计,制造,生产,封装测试技术.B公司为A公司制造先进的IC产品提供所需的技术及一系列专利项目包括生产工艺,图纸,制造技术,制度规范等.A公司附有的义务是所制造产品纯销售收入的3%作为使用母公司B的专利技术的报酬.
在协议的附件中,附有母公司B提供的详细的专利清单,详细见图:母提供的专利有些跟零部件有关,大部分跟生产工艺有关
经逐项判定,其中涉及含有专有技术的零部件三项,包括印刷线路板(防弯曲),线路板(防热变形),引线框(放脱层)等专利技术 经逐项判定,其中涉及含有专有技术的零部件三项,包括印刷线路板(防弯曲),线路板(防热变形),引线框(放脱层)等专利技术.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最终该三项进口料件所涉专利使用费纳入补税范围.
案例二: 某公司A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金属刀具,模具及汽车配件产品的涂层业务等
该公司A与母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规定 A公司附有的义务是所制造产品纯销售收入的3%作为使用母公司B的专利技术的报酬
案例三: 某公司A是家外商独资企业,是家集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农用机制造商,主营业务是为从事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证合同》和《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授权A公司在中国使用母公司的相关商标和生产技术,每年支付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商标使用费的金额是许可产品净销售额的3%,技术支持费的金额是许可产品净销售额的5%.
进口商品: 成品,即产品的生产全部在境外完成,进口后可直接用于销售;(成品的农用机械) 半成品,即部分产品的加工工序在境外完成,进口后经进一步的加工后可用于销售; 原料,即企业从境外采购零部件散件,以在境内进一步组装成成品。(分母公司生产及第三方生产)
成品审价思路: 进口时成品机械上已附上商标 符合进口时“附有商标的”的情况——有关 进口时成品机械含有专有技术及组装技术 符合进口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情况——有关 买方不支付商标费,专利费只有两种后果:不能进口该机械,或以更高的价格进口该机械。——构成销售的条件 相关权利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半成品审价思路:类似成品
零部件审价思路: 经过流水线的多道组装工序加工生产出可供销售的“成品” 与商标费是否有关? 与技术支持费是否有关? 是否构成销售的条件?
商标权: 附有商标的 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无关
专利权:两种情况 一种零部件为母公司制造或者由母公司提供图纸第三方制造 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有关 二种通用件 不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关 买方不支付商标费,专利费只有两种后果:不能进口该机械,或以更高的价格进口该机械。——构成销售的条件 部分相关权利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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