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國際銀行業務
國際銀行業務組織型態 代表人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s) 代理人辦事處(agency offices) 國外分行 (foreign branch) 國外子公司 (foreign subsidiary) 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s, OBU)分行
表三 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地區別、國家別統計 表三 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地區別、國家別統計 Table 3. Number of Overseas Branches of Domestic Banks 中華民國106年 9月底 End of Sept. 2017 單位:家 Unit 機構別 Institutions 國家別 Countries 總計 Total 分行 Branches 代表人辦事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s 其他分支 機構 Others 總 計 Grand Total 478 144 42 292 亞太地區 計 Subtotal 402 109 41 252 Asian and Pacific area 中國大陸 Mainland China 76 29 3 44 巴林 Bahrain 1 - 日本 Japan 7 35 印尼 Indonesia 14 2 12 印度 India 4 阿拉伯聯 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柬埔寨 Cambodia 45 香港 Hong Kong 71 20 48 泰國 Thailand 10 5 馬來西亞 Malaysia 菲律賓 Philippines 34 越南 Vietnam 55 9 新加坡 Singapore 寮國 Lao PDR 緬甸 Myanmar 13 澳大利亞 Australia 11 澳門 Macau 韓國 Korea 歐洲地區 European area 比利時 Belgium 法國 French 英國 United Kingdom 6 荷蘭 Netherlands 北美地區 64 25 38 North America area 加拿大 Canada 美國 U.S.A. 23 31 中南美地區 Center South America area 巴拿馬 Panama 非洲地區 African area 南非 South Africa
表四 外國銀行在臺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 地區別、國家別統計 表四 外國銀行在臺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 地區別、國家別統計 Table 4. Number of Local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中華民國106年 9月底 End of Sept. 2017 單位:家 Unit 機構別 Institutions 國家別 Countries 在臺設分行 之銀行家數 Head Office 分行家數 Branches 代表人辦事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s 總 計 Grand Total 26 35 11 亞太地區 計 Subtotal 16 5 Asian and Pacific area 日本 Japan 3 6 2 香港 Hong Kong 1 泰國 Thailand - 菲律賓 Philippines 越南 Vietnam 新加坡 Singapore 澳大利亞 Australia 歐洲地區 9 13 European area 西班牙 Spain 法國 French 4 英國 United Kingdom 荷蘭 Netherlands 瑞士 Swiss 瑞典 Swedem 德國 Germany 北美地區 North America area 加拿大 Canada 美國 U.S.A. 非洲地區 African area 南非 South Africa
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現況統計表 截至106年8月31日止 一、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 銀行 分(支)行、子行 辦事處 已開業 申請案已獲本會核准 第一銀行 上海分行、成都分行、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 河南省12家村鎮銀行 - 國泰世華銀行 上海分行、上海分行閔行支行、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青島分行、深圳分行 上海子行 廈門分行 彰化銀行 昆山分行、昆山分行花橋支行、東莞分行、福州分行 南京子行 土地銀行 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武漢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 蘇州分行、蘇州分行、高新支行、天津分行、福州分行、長沙分行 北京辦事處 華南銀行 深圳分行、深圳分行寶安支行、上海分行、福州分行 中國信託銀行 上海分行、廣州分行、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 上海分行虹橋支行 兆豐銀行 蘇州分行、蘇州分行吳江支行、寧波分行、蘇州分行昆山支行 臺灣銀行 上海分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廣州分行、福州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臺灣企銀 上海分行、武漢分行 永豐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富邦華一銀行(子行) 玉山銀行 深圳子行 王道銀行 天津辦事處 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現況: 分行 中國銀行 臺北分行 交通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招商銀行 臺北辦事處 中國農業銀行 子行: 轄下可以開很多間分支行 分行: 母行可以在同一個海外國開很多間分行 支行: 分行的省內子公司、簡易分行
本表以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含OBU)之資料統計。 表十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排名表 (2017/09)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NT$ Million 排名 Ranking 銀 行 別 Institutions 負責人 General Director 淨值 Equities 資產總額 Assets 存款餘額 Deposits 放款餘額 Loans 分行家數 # of Branches 總 計 Grand Total 86,425 2,855,689 843,130 1,191,865 35 1 日商瑞穗銀行 Mizuho Bank Ltd. 高橋伸一 11,048 430,340 249,991 256,441 3 2 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 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 田邊雄一郎 8,582 236,110 127,024 170,162 美商美國銀行 Bank of America 廖文宏 7,229 162,894 28,590 88,060 4 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吳智明 5,622 122,805 228 14,237 5 瑞士商瑞士銀行 UBS AG 陳允懋 4,732 196,063 85,210 110,373 6 泰國盤谷銀行 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ny Ltd. 潘亮成 4,550 41,330 9,803 21,323 7 日商三井住友銀行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大津博充 4,489 337,236 127,196 147,673 8 澳商澳盛銀行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Bank 施恆毅 4,144 84,203 - 18,822 9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DBS Bank Ltd. 凌珠蔥 4,090 125,820 35,196 10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 United Overseas Bank 曾國佳 3,723 193,976 11,852 47,012 11 法國東方匯理銀行 Calyon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Bank 彭理泓 3,566 98,043 39,616 33,811 12 荷蘭商安智銀行 ING BANK, N. V. 張崇崗 3,054 135,948 1,821 30,837 13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 BNP Paribas 胡日新 2,881 185,909 44,769 49,777 14 美商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陳怡蓉 2,783 10,600 15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 錢國維 2,503 60,067 46,331 4,129 16 美商花旗銀行 Citibank N. A. 鍾佳穎 2,206 54,017 47,819 17 法國興業銀行 Societe Generale 張建西 1,900 81,366 1,945 660 18 香港東亞銀行 The Bank of East Asia Ltd. 溫珍菡 1,664 35,388 20,765 29,250 19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 邱欽堂 1,620 50,088 44,690 20 英商渣打銀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顏瑜玲 1,601 41,761 71 14,038 21 德商德意志銀行 Deutsche Bank AG 詹翠芳 1,385 133,356 41,425 15,207 22 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陳淑娟 1,364 2,814 405 23 西班牙商西班牙對外銀行 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高國洲 674 16,262 5,962 6,635 24 菲律賓首都銀行 Metropolitan Bank and Trust Company 蔡光超 516 7,447 527 5,302 25 法商法國外貿銀行 NATIXIS Bank 温珍瀚 319 10,110 26 美商富國銀行 Wells Fargo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林裕翔 179 1,735 資料來源:金管會 本表以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含OBU)之資料統計。
2014年全球銀行排名
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經營業務範圍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 之許可,依公司法申請認許 及辦理登記,並應 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在中華民 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 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銀行法117條 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 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並應經中 央銀行之許可。--銀行法121條
外商銀行營業項目設限比較 台灣 美國 日本 存款 外商銀行得收受新台幣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其對居住民客戶對象及吸收存款總額無限制 外商銀行屬批發業務分行者,除國際金融業務(IBF)外,得吸收美國境內居住民10 萬美元以上存款;若屬限制業務分行,則僅得吸收美國境外客戶10 萬美元以上之存款 外商銀行對居住民客戶吸收存款無金額限制 放款 外商銀行對同一自然人或法人之授信總餘額,新臺幣部分不得超過其新臺幣授信總餘額之10%或新臺幣10 億元之孰高者;外幣部分不得超過其總行淨值之25% 外商銀行在美分行對單一借款人之無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逾母行淨值之15%,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逾母行淨值之25%,擔保及無擔保放款合計數不得逾母行淨值之25%(美國法典12 USC 84) 銀行對於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之25 %,對同一關係人企業集團之授信限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之40 % 外匯業務 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非經中央銀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應依法申報。 匯款業務適用之規定主要與「銀行秘密法(Bank Secrecy Act)」防制洗錢交易及申報作業有關。例如:銀行對超過1 萬美元以上之現金交易必須申報,及經由支付系統匯款超過3 千美元之交易須留存紀錄備查。911 恐怖份子攻擊事件後,美國政府為強化安全管理,在銀行秘密法中增訂「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要求銀行加強查驗客戶開戶資料、身分、資金來源等,防制恐怖份子及金融犯罪交易 現行「外匯法」規定,非貿易 一般交易原則上自由,惟居住民與非居住民或國外居住民間交易金額達3 千萬日圓以上者,必須提「支付報告書」
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與特徵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一、境外金融中心的意義 「境外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是指一個以境外貨幣為交易中介,境外客戶為交易對象,減免金融管制及外匯管制,並在租稅市場上提供優惠待遇,以吸引國際金融者,從事金融市場交易。其特色為外對外的交易、特別立法、國家風險較高。 目的: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
二、境外金融中心的特徵 (一)「境外對境外」的市場: Outside to Outside 。 (二)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提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 2‧豁免存款保險規定。 3‧減輕直接稅率。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6‧放寬銀行管理法規限制。 7‧放寬外國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 (三)暴露風險較國內金融市場為高:國家風險會相對較高。 (四)以金融機構為主要參與者之批發市場:但最大宗者仍 為金融機構,其交易金額也比較大。
境外金融中心發展的背景 歐洲美元市場及歐洲通貨市場的形成 ●國內金融市場自然形成國際金融市場─倫敦。 ●國內金融市場自然形成國際金融市場─倫敦。 ●二次戰後東西冷戰,蘇聯為避政治風險,將美元 存款轉存到倫敦歐系銀行,形成歐洲美元市場。 ●歐洲美元市場的存款稱歐洲美元(euro dollar),屬境外存款。 ●逐漸發展到其他幣別,如歐洲日圓、歐洲英鎊 等,於是形成歐洲通貨(euro currency)市場。歐洲通貨市場其實 就是一個境外市場,它是肇始於歐洲美元市場。 ●因此,可以說歐洲美元市場就是境外金融市場的 起源,倫敦是境外金融市場的發源地。
境外金融市場的形成 (一)鉅額美援助歐(馬歇爾計劃)產生鉅額貿易順差。 (二)東西冷戰使美國存款轉存歐洲。 (三)英鎊貶值危機使銀行改以美元融資。 (四)美國金融管制使歐洲美元競爭力強: ●美國1960年聯邦準備理事會發佈「Q規則」。 ●美國1963年實施利息平衡稅。 (五)軍援越戰大量美元流向海外。 (六)石油危機引發歐洲美元交易大增。 (七)國際通訊工具發達使市場不斷擴大。
境外金融中心的類別 (一)以成立背景而言 1‧自然形成者:環境優越而自然形成,如倫敦、香港等。 1‧自然形成者:環境優越而自然形成,如倫敦、香港等。 2‧政府規劃設立者:如新加坡、紐約、東京、台北等。 (二)以資金結構而言 1‧內外合一型:境外與境內合而為一,如倫敦、香港等。 2‧內外分離型:境外與境內獨立設帳,如新加坡、紐約、 東京、台北等。 (三)以市場功而言 1‧記帳中心型:只記帳無實際營運,如開曼、巴哈馬等。 2‧營運中心型:有實際營運,如倫敦、紐約、台北等。 大部份境外金融中心,是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場,且 與境內區隔分離,如紐約、東京、新加坡、台北等。
美元的關鍵地位 葛林斯潘於國家廣播公司 (NBC) 新聞節目 《與媒體會面 (Meet the Press)》上說,美國能 夠償還「任何債務」,因為美國總是可以印新 鈔來償債。「因此違約的機率是零」。 異哉斯言,難道葛老忘了:「天下沒有白吃的 午餐」這句話了嗎? 但他講的難道不是事實嗎?起碼在短期內,是 無可挑剔的真理,因為美元是關鍵貨幣,全世 界都需要美元,有沒有那一國的貨幣可以取代 當今美元的地位!
美元的地為 美元主宰全球50%的交易、80%的貿易、 70%的金融-(麥格理-全球經濟展望) 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美元占全球外匯儲 備比重為64.12%,歐元是20.72%,日元 4.15%,英鎊3.91%,澳元1.88%,加拿大元 1.86%,瑞士法郎0.29%,其他貨幣3.08% 美元佔全球央行外匯存底之比重在1960年 代約為55%,1970年代為75%,自1980年以 來則在58%至70%之間。
外匯存底組合之全球趨勢
境外金融中心的名稱 (一)特定名稱:經當地政府核准賦予特定名稱者,例如: 1‧美國稱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y,簡稱IBF。 2‧新加坡稱Asian Currency Unit,簡稱ACU。 3‧日本稱Japan Offshore Market,簡稱JOM。 (二)經政府核准但仍採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者:居大多數,例如 1‧菲律賓於1976年9月公佈設立境外金融體系。 2‧巴林於1975年10月開始核發OBU特許執照。 3‧關島1979年通過Offshore Lending Facilities,仍稱OBU。 4‧台灣1983年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仍慣稱OBU。
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的要件 (一)排除境內金融業務有關規定: 1‧免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2‧免存款保險規定。 1‧免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性準備。2‧免存款保險規定。 3‧無利率限制。 4‧免除外匯管制使資金自由進出。 5‧放寬銀行限制。6‧放寬外人投資本國銀行限制等。 (二)優惠的租稅措施:包括 1‧減輕直接稅率。 2‧取消利息就源扣繳稅款。 (三)地理條件優越。 (四)政經社會環境穩定。 (五)完善的基礎設施。 (六)具備優秀專業人才。
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一、負債面業務 (一)吸收境外存款: 1‧以交易對象分:包括一般客戶存款及銀行間同業存款。 1‧以交易對象分:包括一般客戶存款及銀行間同業存款。 2‧以期限分:包括活期存款(含隔夜、通知)、定期存款。 (二)發行各種籌資工具: 1‧可轉讓定期存單(NCD或CD):短期籌資工具,交易單位大都一百萬美元,可自由轉讓,流動性高、且隱密。 2‧浮動利率本票(FRN):長期籌資工具,浮動計息,可自由轉讓,也具流動性高、且隱密的優點。 3‧歐洲債券(Euro Bonds):中長期籌資工具。銷售方式: ●直接銷售:將債券直接銷售給投資機構。 ●公開發行:交易所上市自由買賣,流通廣、籌資快。
境外金融中心的業務 二、資產面業務 (一)拆放銀行同業: ●或稱存放銀行同業、再存款(Redeposit)業務。 ●是境外金融中心最大的業務, 為短期定存形式,期限 一年內,以隔夜、一、三及六個月最常見。 (二)境外授信: ●對象以境外大企業、跨國籍企業、各國政府為主。 ●貸款金額數百萬、數千萬、甚且數億、數十億美元以 上,為中長期,三至七年較常見,須考慮國家風險。 ●多國銀行團國際聯貸辦理。以定期浮動利率方式承做。 (三)境外證券投資:投資次級市場各國有價證券,如浮動利率定存單(FRCD)、浮動利率本票(FRN)、歐洲債券(EB)、美國債券(TB)等。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一、歐洲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歷史最悠久,是世界上最重要規模最大的境外金融中心。 ●歐洲主要境外金融中心包括倫敦、蘇黎士、巴黎等,倫敦 歷史最悠久,是世界上最重要規模最大的境外金融中心。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市場主角,是美系及日系銀行的海外分 行,是自然形成,屬內外合一型,稅賦一致。 ●倫敦境外金融中心舉動常成為國際指標,倫敦銀行同業拆 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LIBOR),常被國 際間用來做為歐洲美元貸款、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倫敦成為世界上最大境外金融中心,因為倫敦地理位置得 天獨厚、可同時與世界重要外匯市場進行交易、英國政治 穩定、通訊網路發達、金融管理開放自由、金融專業人才 眾多、創新國際金融產品的速度領先全世界等。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一)東京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日本於二次戰後,在美國大量經援下快速發展,對金融 市場仍實施外匯管制,至1980年代,才揚棄外匯管制。 ●此時日本經濟、金融、貿易各方面,在國際舞台上已十 分重要,乃在1986年12月設立境外金融中心(Japan Offshore Market,JOM)。 ●日本境外金融中心是日本政府為區隔國內與境外市場而 刻意創立的,設立必須經大藏省許可,且均必須另外設 立「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以與國內金融帳區隔。 「特別國際金融交換帳」之存款免存款準備金、無利率 上限、免存款利息所得稅。 ●日本准日圓在其境外金融中心交易,與其他境外金融中 心以美元交易為主,有著極大的不同。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二)新加坡 ●新加坡境外金融中心由政府刻意創立,MAS1968年宣佈 免除非居住民外幣存款扣繳40%利息所得稅,核准美國 商業銀行設立亞洲通貨單位(Asian Currency Unit, ACU),對境外居民吸收存款辦理放款,須單獨記帳。 ●ACU美元存款又稱亞洲美元,ACU為亞洲美元市場。 ●新加坡ACU成長很快,因新加坡政府妥善規劃與大力 支持,解除外匯管制、減免稅捐、地理上具備有利時 區、人民普徧使用英語等優越條件。 ●新加坡銀行同業拆放利率(Singapore Interbank Offered Rate,SIBOR),經常被國際間用來做為亞洲美元貸款、 美元籌資工具的利率基礎。 ●SIMEX是亞洲最大的金融期貨市場,而新加坡2010年4 月份的外匯交易日均量高居全世界第四名。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二、亞洲 (三)中東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中東地區國家蘊藏豐富的油源,經歷1971年及1973年兩 次石油危機後,因石油價格的上漲賺進龐大的油元收 入,一般稱為石油美元。 ●石油美元成為國際外匯市場供給的一個重要來源。石油 美元的交易中心原先主要在黎巴嫩的貝魯特,但因黎巴 嫩經年內戰,使得石油美元交易逐漸轉往政局安定的波 斯灣小島巴林。 ●巴林人口約四十萬人,1971年脫離英國獨立,1975年10 月開始核發OBU執照,一方面方便吸收產油國石油美 元,另一方面因介於歐亞大陸之間與倫敦、新加坡有一 段時區重叠,可連結歐亞兩地之交易,故其境外金融業 務成長速度很快。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一)美國 ● 美國國會1978年9月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法案」(IBA), FED1981年12月核准成立「國際金融業務單位」(IBF)。 ●IBF主要目的是在吸收存放國外金融機構美元回流美國本 土,主要設在紐約。屬於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須 另立獨立帳冊記錄非居民的存、放款業務。 ●IBF可以辦理非美國居民存款及放款業務,但不得發行可 讓定期存單(CDs,or NCDs)、銀行承兌匯票 (Banker’s Acceptance,簡稱B/A)及其他無記名信用 工 具,准許辦理其本國貨幣即美元之存、放款業務。 ●IBF的存、放款業務,不受規則M及規則Q的約束,但存 款必須向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購買保險。
全球主要境外金融中心 三、美洲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二)加勒比海與中南美洲 ●最著名的境外金融中心包括開曼群島、巴哈馬、巴拿 馬,屬於記帳中心型,而無實際營運,稱為記帳中心或 境外空殼分行。 ●開曼群島位在美國邁阿密州南方加勒比海上,人口約二 萬人,屬英國殖民地,為一低度開發地區,1960年代中 期成立境外金融中心,提供免梲及嚴格保密,被稱為記 帳中心或避稅天堂中心。 ●開曼群島與美國無時差,居民使用英語,最能吸引美國 的銀行前來設境外空殼分行,實際業務操作在美國。 ●開曼群島設境外公司有很多好處,例如境外金融交易不 課稅、公司登記方便、保密非常嚴格、對非居住民的外 幣交易無外匯管制、境外金融無須提供報表等。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一、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的設立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1983年2月財政部會同央行擬具 ●台灣1982年7月行政院指示財政部籌設「國際金融中心」。 ●1983年2月財政部會同央行擬具 「境外金融業務分行特許條例」草案, 同年11月29日立法院修正名稱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完成三 讀,次月12日經總統頒佈施行。 ●1984年5月20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目前之兆豐銀行)率先申 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同年6月5日營業,是台灣首家國際 金融業務分行,台北之境外金融中心正式建立。 ●Offshore Banking Unit(OBU)是指境外金融中心裡從事境外 金融業務的場所,在台灣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Branch)。在台灣實務上,不管「境外金融業務單 位」或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均習慣稱為OBU。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年須繳特許費新台幣八十萬元。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 二、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主管機關、參與者及其形態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主管機關:台灣國際金融業務是屬於特許業務,須經主管 機關核准才可以辦理,其行政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參與者:凡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及外 國銀行、經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及經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之著名外國銀行,均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 特許,在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形態: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人為規劃設立的實體市 場,並且屬內外分離型境外金融中心,即境外金融與境內 金融完全分開,各自獨立設帳。是屬於會計獨立之分行組 織形態。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業務: 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 融機構之外匯存款。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 構之外幣授信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 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 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主要有 1‧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主要有 1‧購買國外共同基金及可轉換公司債。 2‧辦理境外客戶之新種金融商品,包括: (1)外幣保證金交易。 (2)利率交換。 (3)遠期利率協定。 (4)選擇權。 (5)金融期貨。 (6)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3‧辦理外幣支票存款。(2008年1月開放)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限制 (一)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 臺幣提取。 臺幣提取。 (三)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 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四)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五)為配合國際打擊犯罪,主管機關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 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 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 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 必要處置。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優惠 (一)排除銀行法規限制。 (二)存放利率不設限:由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自行訂定。 (三)免提存款準備金。 (四)對支付之利息免扣繳所得稅。 (五)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六)免繳營業稅。 (七)免繳印花稅。 (八)免提呆帳準備: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機關 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九)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十)可專案引進通訊系統。 (十一)資產負債表免公告。
設立境內公司的費用與稅賦 一、設立公司所需的費用: 登記規費、會計師代辦費及帳務 處理費、開辦費、營運後的營業 費用(租金、水電費、人事費用、 原物料費用等) 二、公司稅: 營業稅5% 營利事業所得稅17%(12萬元以下免稅) 未分配盈餘稅10%。
境外公司之設立地點 境外公司之設立地點: (1)設立實體公司(如:台商在大陸、越南、 印度等直接投資之實體公司) (2)免稅天堂(TAX HAVEN)-紙上公司 BRITISH VIRGIN ISLANDS(BVI)、BELIZE、ANGUILLA、SAMOA、CAYMAN ISLANDS 、SEYCHELLES、BRUNEI、MAURITIUS、DELAWARE USA (3)低稅率國家: HONG KONG(16.5%)、SINGAPORE(17%)、 愛爾蘭(12.5%)等 Iphone 在愛爾蘭設境外公司
境外公司之種類 境外公司之類: (1)實體公司:依當地公司法規定,大陸 以有限公司為主,有實際的營運(生 產工廠)地址及人員。 (2)在免稅天堂設立者為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IBC),以股 份有限公司為主,又稱紙上公司,通 常沒有員工,地址登記在註冊國之律 師樓,實際營運處所在台灣。 (3)HONG KONG:股份有限公司 SINGAPORE:PRIVATE COMPANY
免稅天堂境外公司之設立程序 選定代辦公司簽訂委託代辦契約及繳交費用 選定註冊國並為公司取名及預查 股東決定股份比例 提供股東及董事之護照及身分證 填寫公司設立申請表 代辦公司透過註冊代理人向註冊國辦理公司 註冊登記 完成註冊取得公司證照等相關文件,由董事 及股東簽名後寄回註冊國存檔。
設立免稅天堂境外公司的優點 公司設立的手續簡便 在台灣可經由顧問公司(荷盛、惠譽、動 點、浩宏、精博等)、律師、會計師等代 辦,不需親赴設立國、不需實際資本到位 驗資、一人股東即可、不需有實體辦公 室…等。 維持公司存續的費用低廉(每年約$5000- 10000即可維持。境內至少要2-3萬) 有隱密性(可發行無記名股票) 免報稅,免營業稅、所得稅…等 盈餘可無限制保留且免稅
境外公司的用途—節稅 移轉訂價:將利潤留在(免稅天堂所設立的) 境外公司,以節省(規避)稅賦 股利所得稅優惠:以境外公司持有台灣公司之 股權,分配股利是以20%分離課稅,若以自然人 名義持股,則股利分配給個人可能會適用個人 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5%。 海外所得:早期海外所得免稅,2010年起,配 合最低稅負制,超過600萬(670萬)要課稅,會 產生無法匯回的問題。 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修正案,通過後,公司 的實際管理處所若位在台灣境內,境外公司也 要課營所稅。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 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 或盈餘淨額,未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者,其自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個 人股東應按30% 就源扣繳,法人股東按25% 就源扣繳;但若是依「華 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而經核准者,則由扣繳義 務人按20% 就源扣繳。
境外公司的用途—投資理財 秘密帳戶的運用 境外公司可投資的商品較多,可 持有海外不動產、股票、基金、 債券及保險等。 無外匯管制、外匯申報的問題 其他:可登記船舶航空器等,如 巴拿馬、貝里斯等,不受政治干 擾。
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發展 截至2017年10月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共61家,其中本國銀行38家, 外商銀行23家,資產總額為1,966.79億 美元。(1984年僅42億美元) 2017年10月份全體OBU外匯交易量為 382.64億美元,包括:即期交易230.40 億美元;遠期交易53.03億美元;換匯 交易99.21億美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一覽表(2017/09) 總行代號 Code 銀 行 別 Institutions 地 址 Address 原始開業日期 Date of Opening 004 臺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前棟3樓 073/10/15 005 臺灣土地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懷寧街53號6樓 081/04/23 00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081/01/16 007 第一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30號5樓 073/08/15 008 華南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15樓 073/09/19 009 彰化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10樓 073/12/12 01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2號 080/06/05 0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69號5樓 075/07/03 0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館前路65號3樓 078/10/27 015 中國輸出入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7樓 080/10/02 016 高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5樓 079/08/02 017 兆豐國際商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吉林路100號9樓 073/06/05 02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16樓 096/12/01 039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6.17.18樓 102/04/08 048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堤頂大道2段99號 092/09/08 05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3樓 078/05/17 05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敦化北路170號7樓 084/01/16 053 台中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85號8樓之4 085/09/25 054 京城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06號9樓 091/07/24 08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13,14樓 099/05/01 101 瑞興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南京東路二段196號2樓 105/06/13
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帳務處理 (一)會計獨立。 (二)免提呆帳準備。 (三)除於年度終了時,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應定期填 報主管機關有關報表。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 告。
OBU與DBU的區別 項目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外匯指定銀行(DBU) 1. 匯款申請人 限外國人、法人 本國人 持有我國居留證的外國人 2. 收受外匯存款及放款對象 境內及境外客戶 境內客戶或外人有居留證者 3. 金融相關法規限制 僅受OBU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 須受相關規定限制 4. 收受外幣現金 不得收受 可 5. 外幣與新臺幣間匯兌 不得辦理 6. 直接投資與不動產投資 7. 存款準備金之提存 免提 視中央銀行政策而定 8. 應繳之稅負 A .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境外客戶放款利息收入-免徵 對境內客戶放款利息收入-15% 需依法繳交相關稅賦與扣繳稅 B.營業額-營業稅 對境外客戶之銷售額-免徵 對境內客戶之銷售額,徵免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C.使用憑證-印花稅 免徵 9. 客戶利息所得應繳稅負 境外客戶利息所得-免徵 境內客戶利息所得徵免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27萬元) 10.呆帳準備之提存 應提 11.特許費 按年徵收(80萬元) 12.結匯方式 不收新台幣現金或支票,以在OBU有開立外幣帳戶的公司或個人為限 客戶以新台幣現金結匯(買美金等)即可辦理匯款 13.央行外匯申報相關規定 無須填寫申報書 匯款金額超過50萬美元,須填寫申報書 「DBU」係依「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銀行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就下列各項具文向中央銀行申請為辦理外匯業務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第三條規定「中央銀行於收到前項申請後,經審查核准者,應發給指定證書。上項指定證書,應註明核准業務範圍。」據此,出進口廠商擬利用銀行辦理出進口業務,首要條件要選擇經中央銀行外匯局發給指定銀行證書之指定銀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 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 截至2017年10月底,全體OBU資金來源以聯行往來 (44.60%)及存款(38.80%)及主。 資金來源地區以亞洲為首,占64%,其他依序為美洲 24%、歐洲5%、其他地區7%。 資金運用 以放款(占41.00%),有價證券投資(占26.80%),存放 金融機構及聯行往來占(28.80%),資金運用地區依序 為亞洲53%、美洲31%、歐洲9%、其他地區7%。 資料來源:2017/11/30央行新聞稿210號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三)全體OBU放款餘額分析: ➊境外短期放款餘額277.81億美元。 ❷境外中長期放款餘額394.61億美元。 ➌境內放款餘額0.21億美元。 截至2017年10月底,全體OBU外幣放款餘額為809.91億美 元,較去年同期773.51億美元成長4.71%,其中境外放款 占99.9%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四)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外匯交易量:全體OBU 2012年7月份外匯交易量為 310.71億美元,包括: ➊即期交易151.22億美元。 ❷遠期交易89.48億美元。 ➌換匯交易70.01億美元。
台灣境外金融中心現況 (五)全體OBU外匯交易量分析: 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計312.96億美元, 以選擇權207.23億美元居首, 其次為金融期貨101.38億美元, 商品價格交換3.44億美元, 保證金交易0.47億美元, 信用生性商品0.44億美元。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人民幣業務 2011年開放OBU辦理人民幣業務,2013年開放DBU辦理人 民幣業務。 至2017年11月底: 合計為3,179億人民幣 DBU人民放款13億元 OBU人民放款126億元 合計139億元 匯款1,047億元(其中OBU為463億元)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 所之個人 法人: (1). 本國法人:我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 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境外公司之開戶(一) 境外公司之負責人持護照、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親赴銀行,且需完整之公司設立文件,包括: 境外公司於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 境外公司之負責人持護照、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親赴銀行,且需完整之公司設立文件,包括: 法人註冊地之註冊機關核發之法人註冊證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或 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公司章程 公司執照 董事及股東名冊 董事任命書 繳交年費證明 2017/05/22金管會公佈最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 辧法』,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審核KYC趨嚴,且在 AML/CFT相關法規的要求下,境外公司開戶已大不容 易。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ML/CFT)解決方案。(anti-money laundering (AML)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FT).)
境外公司之開戶(二)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銀 行公會所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 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 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 分程序。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重新辦理確 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 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 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 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二、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
境外公司之開戶(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 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開戶。 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 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境內自然 人或法人為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 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 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
境外公司銀行帳務操作實務 除台灣OBU外,也可以在香港、 新加坡等無外匯管制國家開 戶。 利用網路銀行操作,調度資 金。 與銀行從事存款、放款、匯 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財富管 理等業務。
台版CRS 財政部已於2017/11/16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 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預訂2019年實施CRS,並在 2020年與其它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與金融帳 戶資訊自動交換。財政部預計將與簽有租稅協定的國 家優先簽訂資訊交換,包含新加坡、日本、澳大利 亞、紐西蘭、加拿大等32國。未來金融機構、政府將 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保密規定限制,具有合法的 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 在CRS正式實施後,金融機構將分兩階段完成審查程 序:2019年底前審查新帳戶以及年底帳戶餘額超過 100萬元美元者;2020年底前審查年底帳戶餘額未逾 100萬美元者。
台版CRS 未來金融機構將於每年的5月底向國稅局申報帳戶相 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稅務管轄地、稅籍編號、 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帳號、帳戶餘額/價值、帳戶收 入等。 稅務資訊交換將會成為國際間新的合作模式,全球目 前已經有101個國家或地區承諾實施CRS。納稅人們想 藉由海外帳戶避稅恐怕不再可行。
台版CRS 目前大部份台商若是以香港為主要資金調度地點, Trading帳戶開在香港,則對台灣版CRS無需恐慌,應 該把稅務重點放在去年立法院已通過,但仍未正式實 施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和PEM(實際管理處所)上,特 別是台灣上市上櫃公司,因為報表相對透明,稅務機 關取得公司資料容易,交易結構與資金去向在股市公 開觀測站中覽無疑,一但這兩項規定正式實施,對上 市櫃公司的EPS和股價都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至於台版CRS仍須等待與大陸簽定雙邊租稅協定後, 將大陸、香港、澳門都納入台版CRS的範圍內,才會 對台商造成實質影響。
反避稅條款一(CFC) 一、所得稅法43條之3,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二、施行日期: (1)兩岸租稅協議簽訂並實施 (2)視國際CRS施行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後再由行政 院定之 三、內容: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 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 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 稅。無論股利有無發放匯回台灣。
反避稅條款二(PEM) 一、所得稅法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二、施行日期: (1)兩岸租稅協議簽訂並實施 (2)視國際CRS施行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後再由行政院定之 三、內容: 1、作成重大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 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 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上述三條件均符合者,即認定為PEM,應視為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 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7%)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反避稅條款三(個人CFC)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二、施行日期: (1)兩岸租稅協議簽訂並實施 (2)視國際CRS施行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後 再由行政院定之 三、內容:境外公司被認定是台灣個人的受 控外國公司(CFC)時,境外公司當年度的盈 餘無論股利有無發放或匯回台灣,都必須納 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首先創造避稅天堂的是英國,但現在英國是想要對海外公司收稅。英國、歐盟國家及美國,它們都擁有龐大的國家力量最為後盾,才有辦法做。但是我國是否可像大國一樣做,是值得存疑的 小型開放經濟體如香港、新加坡,國際化程度夠,與大部分國家也簽租稅協定,但對海外追稅一事,目前自認為做不到,所以他們是沒有做。我們真得有把握能做到香港、新加坡做不到的事嗎?如果硬要做,要慎防證所稅的教訓。避免重蹈覆轍,不但課不到稅,資金用腳投票,紛紛跑路,而且就是跑到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