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體REACH法規草案 法規草案編號COM(2003)644,草案全文可於http://www.europa.eu.int/eur-lex/en/search/search_lip.html中下載 歐體於本年1月21日提出通知文件,評論期於六月廿一日截止
歐體REACH法規草案重點 成品(articles)中化學物質登記的要求 相關規定列於第六條(一般性規定)、第九及十一條與附錄四至八(要求登記的資料內容)、第十三條(化學務質含量超過十噸時需有化學品安全報告Chemical Safety Report)
REACH法規草案第六條(一) 下列情形下,成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向歐盟化學品機構(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登記,如該成品所包含的化學物質 其量就每一製造商或進口商而言超過1噸; 符合指令67/548/EEC分類為危險者;及 在可預期正常及合理使用狀況下意欲釋放出來(intended to be released)者
REACH法規草案第六條(二) 下列情形下,成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應通知歐盟化學品機構(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如該成品所包含的化學物質 其量就每一製造商或進口商而言超過1噸; 符合指令67/548/EEC分類為危險者;及 製造商或進口商知道或被告知該化學物質在可預期正常及合理使用狀況下可能會釋放出來(即使此釋放並非成品的功能);及 釋放的量可能對人類健康及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REACH法規草案第九條 向歐盟化學品機構登記應提出之資料 製造商或進口商之資料(附錄四--1) 化學物質資料(附錄四--2) 化學物質的所有登記的使用或製造資料(附錄四--3) 化學物質的分類及標示(附錄四--4) 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說明(附錄四--5) 附錄五至九應用的資料摘要 附錄五至九應用的科學研究摘要(附錄一有要求時) 資訊產生是否使用動物測試的聲明 附錄五至九應用時所要求之測試提案 就第6-7項所提供未使用動物測試的資料聲明是否在收費的情形下願與後續的登記者分享 必要時,第13條所要求的CSR
REACH法規草案第十一條 依據每一製造商或進口商製造或進口個別化學物質的噸量不同須提出之資料要求 大於1噸—附錄五的資料 大於10噸—附錄五及六的資料 大於100噸—附錄五及六的資料與附錄七 要求的測試提案 大於1000噸—附錄五及六的資料與附錄 七及八要求的測試提案
登記資料送Agency Agency審核資料之完整性 會員國主管機關審核 登記資料中技術文件之符合性 就測試提案作出決定 限制 核准 歐體REACH法規草案簡要流程 登記資料送Agency Agency審核資料之完整性 會員國主管機關審核 登記資料中技術文件之符合性 就測試提案作出決定 限制 核准 三個星期
會員對歐體REACH法規草案質疑 歐體所規範的化學品範圍比其他會員廣對進口商造成過度負擔 要求正面表列需要登記的化學物質 中小企業將無法負擔CSR或相關測試的費用 歐體要求有干擾內分泌系統之虞的化學物質須經過核准, OECD就此還在發展評估的方法,在此階段要求此類化學物質須經核准才能進入市場並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