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调查取证的伦理性讨论 亲亲相隐 vs 大义灭亲 请输入标题
课题背景 《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通过以来,在2011年迎来了32年来的第二次大修。 2011.8 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012.3 上述规定修改为: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1.1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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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调查问卷 采访交流 总结报告
Part Ⅰ 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
Part Ⅱ 采访交流
采访交流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您的看法是?(限制对象时候太过狭窄?是否应该从“拒绝到庭权”过渡到“拒证权”?) 对于“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有何看法? 您认为在现阶段中国是否应当采取完全回避向被告人家属调查取证的做法?(应当如何协调法律的公平与亲情伦理间的关系)
采访交流 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基础部 胡志辉老师
采访交流 复旦大学 社会科学基础部 张晓燕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
Part Ⅲ 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家庭亲情伦理在今天人们心目中仍然占据着比较重要的位置,是社会重要的黏合剂。尤其是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家庭的和谐、亲人的和睦是整个和谐社会建设中最具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因素,应当予以重视和考虑。 提倡重视亲情伦理在法律制定中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亲情伦理当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两者利益的博弈中,应当寻求一种机制上的有效平衡。
总结报告 平衡亲情伦理与法律原则 主体范围 案件性质
总结报告 在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主体限定方面,亲情伦理是首要考虑条件,其次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与商业伦理等等,这体现了法律中的伦理精神。 在案件性质方面,对一般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应享有作证豁免权。而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特别是恐怖性刑事犯罪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犯罪,或是极可能继续犯重罪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其近亲属就必须履行作证义务,不能因为一个家庭的亲情伦理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害。
总结报告 一部完善与健康的法律应当是符合人性以及贴合本国国民普遍价值观与社会伦理的,既能彰显公平正义,又能突现法理背后的人性考量。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律中涉及的家庭亲情伦理予以足够的认识,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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