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開辦說明 國泰人壽 團體保險部
內容大綱 一、前言 二、保障範圍與投保資格 三、保障內容 四、保險費及免繳保費資格 五、保險費收取作業 六、理賠申請作業
一、前言 1.學團保險為政府為保障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 外事故時,得到良好的照顧,所建立之保險 制度。 1.學團保險為政府為保障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 外事故時,得到良好的照顧,所建立之保險 制度。 2.學團保險提供每位投保學生基本身故、殘廢 及醫療保障。保險法107條實施後,學生15 足歲前無法享有商業保險身故理賠保障,學 團保險之社會功能就益發顯得重要。 3.本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由政府委託台灣銀行採 購部辦理招標,續由國泰人壽承保服務。
100學年度重大改變事項 商品內容面 1.住院醫療保險金增訂每日病房費限額上 限1000元。 1.住院醫療保險金增訂每日病房費限額上 限1000元。 2.未以社會保險身分就診,或以社會保險 身分就醫,醫療費用全額自負者,僅給 付實際醫療費用65%。 3.被保人因殘廢於3個月內身故,最高理 賠金額以100萬元為限。 4
100學年度重大改變事項 行政內容面 1.各學校或托育機構最遲應於入學日或就 托日起7日內完成加保作業。 1.各學校或托育機構最遲應於入學日或就 托日起7日內完成加保作業。 2.加保首月保費改以『日』計,加保次月 仍維持以『月』為單位 。 3.系統輸入加、退保時間改為: 每日5:00~23:00。 4.一般生已完成投保作業且繳費者,不受 理其身分變更為免繳生。
二、保障範圍與投保資格 保單號碼與保障期間 65歲以上學生投保作業 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投保資格 托嬰中心兒童投保資格 幼稚園特殊教育兒童投保規定 未足齡或超編學生不予承保
保單號碼&保障期間 保障期間:一律為100/08/01~101/07/31 【G001000111】:全國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 【G001000222】: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國小~高中職) 【G001000333】: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幼稚園) 【G001000555】: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國小~高中職) (含直轄市國立學校附設中、小學) 【G001000666】: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幼稚園) (含直轄市國立學校附幼) 【G001000777】:台北市學生團體保險(國小~高中職) 【G001000888】:台北市學生團體保險(幼稚園) 【G001000999】:全國托兒所兒童團體保險 保障期間:一律為100/08/01~101/07/31
65歲以上學生投保作業 年齡滿65足歲(35年8月1日以前出生)的學生需提出健康聲明書以進行核保作業。(以手冊附件九或至網站下載) 下載路徑:國泰人壽官網 www.cathaylife.com.tw →團體客戶→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內容 →健康聲明書 2.審核後如不予承保,投保名冊將予剔除,不計入本公司所開立收據之人數,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投保資格 1.幼稚園:需於100.09.01年滿4歲且在該園核定人數範圍內方可納入投保名冊。96.09.01以後出生者,請於足齡後透過中途加保(註)作業方式投保。 2.托兒所:需於100.08.01年滿2歲且在該所核定人數範圍內方可納入投保名冊。98.08.01以後出生者,請於足齡後透過中途加保(註)作業方式投保。 註:學期初投保名冊完成繳費報帳後方可進行中途加保
托嬰中心兒童投保資格 未滿2足歲之兒童,由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或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在各縣市政府核定人數範圍內就託者。 10
幼稚園特殊教育兒童投保規定 100.09.01年滿3歲之特殊教育學童亦符合投保資格,前述學童無法直接於本公司網站之「學團投保專區」進行名冊輸入,請以人工投保作業方式處理。 請將該生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實際入園日期)併同核准招收為特教班學生之相關公文傳真至團險推展科(02-23259782),本公司將代為進行該生之名冊輸入作業。 11
未足齡或超編學生無法承保 可選擇投保<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專案商品(俗稱編制外幼童團險),但需注意: 五人以上始可投保。(主管機關法令要求) 保費政府不補助。 保障內容無身故給付。(配合保險法107條修正) 採書面投保作業,非網路線上投保。 保障生效時間以要保書及完整投保名冊送交服務人員完成受理之翌日零時起算。 如有學生轉出或轉入,請即時透過書面加退保作業更新投保名冊。 12
三、保障內容 1.身故保險金及失蹤處理 2.殘廢保險金 3.第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費 4.住院醫療保險金 5.傷害門診保險金 6.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7.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8.集體中毒慰問金 preview
身故保險金、失蹤處理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失蹤 先行支付100萬元 身故保險金100萬元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者 失蹤定義:於戶籍登記簿登記失蹤日起滿1年仍未尋獲者,或有被保險人極有身故可能之證明者。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殘廢後因同一事故於3個月內身故,身故保險金以100萬元為限,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殘廢(page21):第十三條 ◎意外疾病皆算 ◎殘廢等級皆由總公司認定 ◎死亡、殘費、生活補助津貼分開計算 例子:一級殘-->領殘廢給付50萬 一個月後死亡-->再領身故100萬 被保險人殘廢後因同一事故於3個月內身故,身故保險金以100萬元為限,已領取之殘廢保險金應予扣除
第一、二級殘廢生活補助費 第一級殘 第二級殘 滿第一年15萬元 滿第二年20萬元 滿第三年25萬元 滿第四年30萬元 滿一年11.25萬元 滿二年15.00萬元 滿三年18.75萬元 滿四年22.50萬元 1。殘廢生活補助津貼(page21):第十三條 例子:一級殘-->領殘廢給付50萬 滿1年生存-->領殘廢生活補助津貼15萬 滿2年生存-->領殘廢生活補助津貼20萬 ……皆向國壽領 2。不論第幾年,皆向國壽領(向領殘廢的那家保險公司)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住院醫療保險金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 5萬元內實支實付 (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病房費每日限額1,000元
傷害門診保險金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意外傷害事故接受門診治療者 5,000元內實支實付 (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專案補助 重大手術保險金 給付金額 給付項目 20萬元內實支實付 (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1.限免繳保費學生且住院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 2.與『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20萬元為限。
因意外事故致重大燒燙傷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 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因意外事故致重大燒燙傷及須實施重建手術者 3萬元內實支實付 (家長自付部份扣除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
集體中毒慰問金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學生5人以上 集體中毒須住院治療 每人定額3,000元
四、保險費及免繳保費資格 1.台閩地區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2.台北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3.高雄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4.托兒所 5.托嬰中心
保險費〈台閩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收取對象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 上學期 160元 下學期 政府補助 80元 合計 480元 《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免繳保費資格〈台閩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含台北市、高雄市國立學校)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低收入戶之學生。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4.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 (含國中小進修學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5.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 (詳見作業手冊附件十一)。 (上述學生可享20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山地偏遠地區所稱山地地區: 新北市(烏來區)、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泰安鄉)、台中市(和平區) 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 台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保險費〈台北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項目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 上學期 155元 下學期 165元 政府補助 80元 合計 480元
免繳保費資格〈台北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1. 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被保險人。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被保險人。 3. 公、私立特殊學校(啟聰、啟明、啟智等特殊學校)之被保險人。 (上述學生可享20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保險費〈高雄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項目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 上學期 160元 下學期 政府補助 80元 合計 480元
免繳保費資格〈高雄市幼稚園、國小~高中職〉 1. 低收入戶學生。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上述學生可享20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保險費〈全國托兒所〉 項目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 上學期 160元 下學期 政府補助 80元 合計 480元
保險費〈全國托嬰中心〉 項目 學期 保費 家長負擔 上學期 735 下學期 政府補助 368 367 合計 2,205元 31
免繳保費資格〈全國托育機構〉 (上述學生可享20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1.經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低收入戶之兒童。 2.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兒童及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4.離島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兒童。 (上述學生可享20萬元專案補助之醫療保險)
五、保險費收取作業 1.行政作業流程 2.郵政劃撥 3.電連存帳 4.保單下載 5.加退保結算保費作業 6.加退保保費結算實例
行政作業流程 完成學團投保專區資料輸入作業並確定已於「學生名冊輸入」畫面按下【名冊完成確定送出】鍵。 學團服務人員至行政中心或服務中心申請開立收據。 學團服務人員拿收據至學校收取保費。 (1)郵政劃撥(2)即期支票(3)電連存帳(4)現金 採現金方式繳交保費者限5萬元(含)以下 學團服務人員將保費送至行政中心或服務中心繳納完成報帳作業。
保費郵政劃撥 帳號:18888575 戶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劃撥單請註明學校名稱、連絡人及電話。 劃撥單收據(或其影本)務必交予本公司學團服務人員以轉送本公司行政或服務中心完成報帳作業。 各校如以電匯方式繳納保費,所產生匯款費用由各校自行負擔,本公司依法應收取足額保費
電連存帳 臺北市及高雄市公立學校,需透過公庫轉存方式繳納保費。 「臺北市公立學校」請將「支付對帳單」加蓋會計人員章後,交予國壽服務人員報帳。 「高雄市公立學校」請將「付款憑單」交予國壽服務人員報帳。 註:未完成報帳程序者無法進行加退保作業 36
保單下載 學團保險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訂定,並無實體保單,若學校因會計作業需要,可至以下路徑下載保單條款,內容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100學年度台閩地區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案號:LP5-100001-2 契約編號:10-LP5-8461 ) 路徑:國泰人壽網頁 www.cathaylife.com.tw →團體客戶→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內容 →保單下載
加退保結算保費作業 若當月有加保及退保,一般作業將自動折抵為應收或應退保費。 若學校因報帳需要,同月份之加退保收據須分開開立,請告知本公司服務人員。 建議於每月底統一列印前一個月之加退保收據,以簡化校方之加退保帳務處理作業。 幼稚園、托育機構,只要中途就(停)托皆須辦理加退保; 國小~高中職學校轉學者,毋須辦理加退保。
加保保費計算原則:以日計費 1.中途加保的處理:以「實際入學日」及 「輸入系統當日」判定「加保生效日」 1.中途加保的處理:以「實際入學日」及 「輸入系統當日」判定「加保生效日」 2.加保首月保費以日計 (按破月天數,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剩餘保障月數以月計算保費。 3.托嬰中心每日加保保費:4.02元 735元 X 2學期/365天=4.027 元 (第三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4.托兒所~高中職每日加保保費:0.87元 160元 X 2學期/365天=0.876元 (第三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39
退保保費計算原則:以月計費 1.中途退保的處理:退保以當月最後一天做為 退保日期 2.托嬰中心每月退保保費:122元 735元 X 2學期/12月=122.5 (取至元為止) 3.托兒所~高中職每月退保保費:26元 160元 X 2學期/12月=26.6 (取至元為止)
加保費用結算實例 某幼稚園於100年10月有2名幼童就學加保,同時有2名幼童轉學退保,保費計算明細如下: 1.加保:首月保費以日計(按破月天數,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剩餘保障月數以月計算保費。 假設一位是10/15加保(10月共17天,再加11,12,1共3個月): 首月保費0.87元 × 17天 + 26 × 3 = 92元 另一位是10/25加保(10月僅收7天,再加11,12,1共3個月): 首月保費0.87元 × 7天 + 26 × 3 = 84元 因此10月2名幼童加保保費合計:92 + 84 = 176 元
退保費用結算實例 某幼稚園於100年10月有2名幼童就學加保,同時有2名幼童轉學退保,保費計算明細如下: 2.退保:退保月份之保障持續至當月底,並自次月起退費 (本例保障至100/10/31午夜12時為止) , 不論10月哪一天退保,10/1、10/15、10/31所退保費 都一樣: 2人 × 每人每月退26元 × 3 (11,12,1共3個月) = 156 元 加退保合計:須繳交保費 176 - 156 = 20 元 42
六、理賠申請作業 1.理賠作業流程 2.投保學校認證蓋章說明 3.注意事項
理賠作業流程(一) 1.學生(家長)備齊文件送交學校:所需文件依學團專用理賠申請書背面所載,理賠申請書可透過本公司網站下載(www.cathaylife.com.tw/團體客戶/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內容) 2.投保學校認證蓋章(詳如後說明) 3.選擇以匯款或支票方式給付者: 學校通知國泰服務人員到校收件→服務人員轉送申請文件至服務中心→國泰服務中心受理並核付→匯款至受益人指定帳戶或由服務人員轉送支票予受益人。
理賠作業流程(二) 4.選擇以現金給付者 受益人取回經學校認證之文件→受益人親臨本公司服務中心櫃台(請參閱作業手冊附件十七)申請→ 受理櫃台以現金核付受益人本人 .本公司理賠受理部門為各校服務人員所在當地之 服務中心(或行政中心) 。 .總公司團險推展科(原學團小組)並非理賠受理部門,為避免轉寄造成時效耽誤或郵件遺失請勿直接將理賠文件寄送團險推展科。
投保學校認證蓋章說明 具備完整學校名稱字樣之橡皮章可以代替學校印信、關防或學保專用章。 請確認被保險人事故時係在校學生及其受益人。 理賠申請書須於投保學校證明欄加蓋投保學校印信、校(園、所)長(或職務代理人)職名章及學校經辦人印章。 具備完整學校名稱字樣之橡皮章可以代替學校印信、關防或學保專用章。 請確認被保險人事故時係在校學生及其受益人。 依據條款規定,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險保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其醫療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理賠申請注意事項 國術館及接骨所非合格醫院不予採認 申請理賠時,可以收據副本申請,但掛號費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給付 <收據副本> 係指以正本收據影印後加蓋醫院關防。 國術館及接骨所非合格醫院不予採認 理賠申請時效 依條款約定:由本契約所生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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