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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 ( Creative Commons ) 蘇軾文學與文化 ─數位典藏與智慧財產權 2008 12-03 ‧智慧財產權不等於著作權法 ‧創用CC ( Creative Commons ) 本簡報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頁1-199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創作分享,快樂使用-創意CC宣導手冊

‧智慧財產權 依據1967 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 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人類之任何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 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 「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 專利法(發明、新型、校園著作權百寶箱10新式樣)、 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 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 EX: 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 發現一種新的材料,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 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也可以就這個「發明」,向各國政府申請 「發明專利權」,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但有適當的保密, 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 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著作」, 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 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Microsoft」、「Apple」、「Java」等字樣,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的字樣,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registered)

Q1.我有一篇散文想要發表,要怎麼樣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 只要該著作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無須另外進行註冊或登記,一般稱為「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當自己所創作的文章或小說,在寫完的那一刻起, 不需要做任何其他行為,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即使還沒有對外發表也是一樣。

Q2.學校各單位為了讓來賓了解學校地理位置,經常會直接抓取網路上業者所提供的地圖圖檔,這樣有沒有問題? 地圖網站所提供的地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據「著作權法第5 條第1 項各款 著作內容例示」規定,「地圖」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圖形著作」,因此, 不論其採精確繪製或手繪方式或選擇性的畫出部分地點, 亦不論其繪製風格、呈現方式是電子地圖或紙本, 只要是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建議學校各單位在利用地圖網站的資料時,即使是屬於「非營利」的使用, 還是應該要取得廠商的授權。 至於若學校各單位在未經過地圖網站授權的情形下,即將這些電子地圖放置在網站上,或以電子郵件寄給來賓參考,因為涉及「重製」(將電子地圖Copy 到個人電腦上)及「公開傳輸」(將電子地圖放置在伺服器上或是寄給多數來賓)的行為, 若非屬「合理使用」之範圍,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Q3.學校各單位製作海報時,可否直接使用網路上提供的 免費圖片? 網路上有許多免費的資源可以供使用者瀏覽、使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利用行為,都是合法的行為,海報或網頁的製作,會涉及「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等屬於著作權人專屬的權利範圍,因此,必須是屬於著作權人授權或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圍,才能合法利用。 以下即就網路上免費圖片在使用上應該注意的事項,簡單說明如下: 1、只有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著作,才可依授權契約或網站說明加以利用: 網路上有許多熱心的網友,會蒐集在貼圖區、個人網頁、免費圖庫等地方的照片、 圖案,供網友下載利用,但是,這些熱心「蒐集」的網友,並不是真正的著作權人,並沒有辦法代表著作權人授權給網友使用,因此,無論這些網友在網站上如何鼓勵 大家下載、利用,甚至當學校單位需要使用時發e-mail 取得該網友園的同意, 仍然會面臨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因此,並不是只要有取得授權就可以合法使用, 而是必須要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有權為授權之人取得授權, 才能受到授權契約的保護,網路上來源不明的照片或圖片 (例如:明顯網頁的作者只是蒐集而非自行創作;從書上掃瞄的照片等), 應該儘量避免利用。

2、著作權人將其著作免費放置在網路上供網友瀏覽,並不代表網友可以任意利用: 許多人會認為作者既然將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或是所繪製的美術著作放上網站上, 免費供網友瀏覽、使用,甚至鼓勵大家轉載,像是製作海報或網站這種非營利性的 利用,當然也沒有問題。 著作的授權,雖然不需要以書面進行,也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權, 但是,授權的範圍還是必須要明確,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37 條第1 項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也就是說,我們大致上可以認為若作者將自己的作品發表在網站上, 雖然沒有特別的授權的文字,但網際網路的運作原則就是一旦公開在網際網路上, 其他人就可以自由連結瀏覽,因此,可認為發表在網站上的行為, 就是一種「默示」授權不特定人進行瀏覽(會有下載到個人電腦的行為), 甚至可以保留自己個人電腦上,但是,「公開傳輸」或其他的利用行為, 就明顯不在這樣「默示」授權的範圍內。尤其是著作權法前開規定授權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學校或社團在製作海報或網頁時,若是使用他人的照片或美術 圖樣,沒有辦法證明著作權人有明確的授權文字時,就會被推定為「未授權」, 這時候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千萬要特別小心。

3、製作海報會張貼於公開場所,並非屬於「私人重製」的範圍: 社團活動在製作海報時,往往會覺得自己並不是為了「營利」目的在利用他人的著作,因此,只要有標明出處或來源,應該就可以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但這樣的理解需要釐清。是否為了「營利」目的利用他人的著作,只是判斷合理使用的基準之一,並不是只要是「非營利」的目的,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 在照片或美術著作的使用方面,由於通常會使用著作的「全部」或相當大的一部分,因此,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利用人會處於比較不利的情形,而在製作海報時, 因為會將海報張貼在公開場所,除了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私人重製」的利用 目的外,也比較容易被著作權人發現有侵害的狀況, 因此,建議還是從合法的個人創作者或美術或攝影資料庫或圖庫取得授權, 比較安全,實際上,網路上也有部分的免費的合法圖庫,但是必須要仔細閱讀免費 授權的條款,並依授權條款利用,才能保護自己免於侵害著作權。

4. 由於製作網站會涉及公開傳輸權,成立合理使用範圍很小: 若是使用網路資源製作網站,還需要注意「公開傳輸權」的問題。 由於網路上的圖片或照片,很容易透過搜尋引擎查詢,放置在網路上也容易造成 著作權人相當大的損害,因此,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小。 建議在製作網站時,應該要特別注意授權的取得,即使是某些知名的圖庫, 也未必在網站使用的授權方面規定得很清楚,這個部分建議若授權不清楚時, 可以直接將未來可能如何利用著作直接描述,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人或圖庫經營者, 取得其回覆後再行利用,會比較安全。 例如:直接說明自己是某某學校社團負責人,為了要舉辦社團成果展示, 需要製作活動網頁、活動手冊,活動網頁將於成果展示活動結束後, 連同活動的現場錄影等發行紀念VCD,並作為VCD 的封面, 這樣的利用是不是在所購買圖庫授權的範圍內?是否需要另行取得授權?等文字, 待廠商明確回覆後,可將廠商的回覆保留作為證據, 這樣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權紛爭。

Q4.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 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嗎? 發表在網路上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與其他著作一樣,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如果需要利用他人的著作時,除非是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或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 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題目中提到將他人張貼在網路上的圖形下載之後,進行修改並製作成海報或刊物,可能涉及二個著作利用的行為, 一個是重製,另外一個是改作。 由於將他人的照片或美術圖形製作為海報或是使用於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發行的刊物上,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 條有關私人重製合理使用的規定,自然也無法主張依第63條第2項規定,將改作的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 因此,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Q5.在部落格(Blog)分享他人的音樂、文章 或在影音部落格(Vlog)分享電影或電視的節目, 這種非營利的利用也會侵害著作權嗎? 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分享自己的獨立創作 (例如:美食經驗分享、旅遊雜記、心情日記、寵物或寶寶照片或婚禮過程攝影等),由於發表人自己就是著作權人,當然可以自行以各種方式利用自己的著作。 但是,若是透過部落格使用或分享他人的著作(例如:轉貼他人的文章、新聞報導、使用他人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截取電影或電視的影音內容分享予其他使用者等), 則因為涉及他人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若非屬合理使用, 在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情形,則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Q6.要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權的註冊或登記。這樣的立法模式對於創作者的保障非常足夠,可以說沒有任何間隙的保護,只要創作一完成即開始 受保護。然而,因為沒有註冊或登記制度的關係,因此, 若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 及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而保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如:保留作者構思時隨手記下的隻言片語、草稿、草圖、 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 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 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甚至是有關於創作性(創作高度)的證明, 皆可產生相當的影響力。對於著作權未來的行使,無論是訴訟或授權,都有相當程度的幫助。因此,愈是商業化利用可能性大的著作, 由於著作對外授權利用或產生著作權侵害紛爭的可能性愈高, 愈要強調在創作歷程紀錄方面的保存。

報告完畢,預祝各位同學都能有個的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