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新建工程之採購作業 余德銓 100. 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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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新建工程之採購作業 余德銓 100. 2. 24

工程採購 學校新建工程之採購應辦事宜,大致 上可區分為下列事項: 壹. 工程規劃-構想書、百分三十之規劃 設計書 貳. 工程發包-辦理的策略與方式 叁. 工程查核-工程施工與品質保證 肆. 工程驗收- 注意事項

壹、工程規劃 一、何謂 ”工程審議”? 二、何謂構想書之 ”工程計畫內容”?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審議之規定,凡新台幣五 千萬元(含)以上之工程計劃需送該會審議,以下者須由各 主管部會審查核定。而為辦理審議工程計劃需有一定格式 之內容,說明如下: 二、何謂構想書之 ”工程計畫內容”? 1. 工程計畫之必要性 2. 工址(基地)資訊 (1).現況分析 (2).法令分析

\ 3.環境概述說明 (1).鑽探資料及基地周邊之環境概述。 (2).相關山坡地開發、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說明。 4.工程計畫之需求、建議方案及問題分析與因應策略 (1).空間量體需求之必要性及定性定量說明。 (2).動線結構系統、機電、空調、照明、行動不便、景觀及 汙水處理設備等。 (3).風險分析及因應方案 5.營運維護績效管理計畫 6.工程成本效益與財務計畫 (1).依據公共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之格式規定辦理 (2).直接工程、間接工程空調及特殊裝修費 (3).設備費 (4).分年經費 7.預定進度 8.其他(含附圖)或民間參與之可行性

三、何謂”百分之三十之規劃設計”之計畫內容 細部計畫進行至百分之三十,未完成百分 之百,但大致上可分辨數量之程度。 1.概述 2.規劃構想之差異與問題分析 規劃設計完成後與規劃構想階段之差異說明 3.工程之必要性、目的與預期效益 4.空間之定性定量分析與使用計畫 5.環境概述 6.規劃設計構想與工程圖說 (1).設計構想之說明或發展歷程 (2).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3).主要空間之剖立面及量體模擬(透視圖) (4).結構、材料及設備說明

7.經費概算 (1).直接工程費(所有工程項目非以一”式” 做為計價單位) (2).間接工程 (3).電梯、空調、特殊設備及景觀 8.發包策略與執行 9.預定進度表 10.其他與圖說  

四、工程規劃應注意事項 1. 辦理之程序 2. 需求規模之確定 3. 建築師之甄選 4. 營建管理之委託 5. 基本設計標準與施工規範 6. 經費編列 7. 細部設計審圖與圖面之整合 8. 工程招標之策略與方式

貳、工程發包與執行 一、工程發包之介面分標 二、招標策略 三、發包方式 四、預算經費不足之招標與程序 五、工程之執行(自行辦理或委託營建管理) 六、工程進度之管控

叁、工程查核: 一、何謂 ”工程品質”? ”工程品質” 如何提昇? 簡言之,工程品質即工程之滿意度,工程品質愈高,工 一、何謂 ”工程品質”? ”工程品質” 如何提昇? 簡言之,工程品質即工程之滿意度,工程品質愈高,工 程之滿意度愈高。那麼,如何提高工程滿意度呢?可以透 過內部的管理與外部的查核等手段來達成,如圖一所示。

主辦工程單位 品質保證系統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品質 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圖一代表我國公共工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所謂內部的管理為透過承包廠商之自主品管與主辦工程單位的品保管理制度,以保證工程品質,再加以主管機關及公共 工程委員會的外部查核或評鑑制度,以提昇工程的品質。 圖一 我國公共工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

二、”工程品質”的極限為何? 三、主辦單位或機關如何監督或執行工程施 工? 工程品質的極限即為工程規範或施工說明書的標準與 要求。 主辦單位或機關要如何監督或執行工程施工,可將作 業分成內部與外部二部分執行。 (一)就內部而言,必須依 照與施工廠商簽訂之合約及投標文件 的規定來辦理。 1. 在合約中,除了施工圖說、期程、金額、規範或說明書等 均已有規定外,尚包括對於保證施工品質的相關必要規定。

2. 相關的必要規定,係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9月20日 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版)來辦理, 其中有些要點是值得主辦單位或機關注意的,茲臚列如 下: ■品質計畫之提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三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 應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 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 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 括: 1.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 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2.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 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 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4.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 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 查表等項目。 5.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一)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 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 ■品管人員的要求:(作業要點第四點) (一)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 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 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1.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 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2.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 執行職務。 3.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 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品管人員的資格:(作業要點第五點) 1.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 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 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 由工程會另定之。 ■品管人員的工作規定:(作業要點第六點)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 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 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專任工程人員的規定:(作業要點第七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 督導紀錄表。 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 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 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 明。 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監造計畫的提報:(作業要點第八點) 1.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 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2.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3.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 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 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 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 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4.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 造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 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5.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委託監造的要求:(作業要點第九點)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1.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 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2.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3.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4.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監工人員的要求:(作業要點第十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 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 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 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監工人員的工作規定:(作業要點第十一點)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2.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 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 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 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3.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抽查,並填具施 工品質抽查紀錄表。 4.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 5.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 6.其他工程事宜。

■檢驗或試驗的規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 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 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 構之認可標誌。 3.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4.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 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 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 ■品管費用之規定:(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 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 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 2.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3.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4.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 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 擔費用。

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 ■開工與竣工之規定:(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 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 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機關需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第十五點) 1.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 視工 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2.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 改善。 3.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對於品管或監工人員的考核規定:(作業要點第十六點)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 標文件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 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並由機 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3.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 工人員者。 ■施工品質不良廠商之罰則:(作業要點第十七點) 1.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 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2.上述之要求,各主辦單位或機關可由自主評量表中A. 工程主 辦機關部分(詳附表),以檢核表方式自行評量是否有盡到 督導的責任。

(二)至於外部作業的部分 1.依據本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 形,並留存紀錄備查,或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以督導工程施工情形。 2.茲將工程常見缺失之照片舉例說明,以利各主辦單位或 機關到工地現場督導工程施工時參考用,如有類似照片內 的 缺失情形時,應要求施工廠商立即改善,並做成督導 紀錄,隨後並應追蹤廠商改善的成果,廠商亦應提送缺失 改善前、中、後的照片,以茲證明確已改善完成。

肆、工程驗收應注意事項 1.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2.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3.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4.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5.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肆、工程驗收應注意事項(續) 6.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7.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8.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