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 平度征地血案
小组成员: 20113092 刘琼 20113776 王玉莹 20111533 吴清枝 20113099 耿志云 20113078 罗春艳 20113088 谢方婷 20113245 鲁明珠
整体思路 一.案例介绍 二.矛盾分析 村民的认识 地方政府的说法 三.原因——产权不明晰 产权界定不明晰 产权所有者利益不明晰 四.土地产权明晰的建议
案例介绍 2014年3月21日凌晨,一把大火把山东平度市杜家疃村农田里的一处帐篷烧毁,住在帐篷里面值守土地的农民耿福林当场命丧火海,其他三人不同程度烧伤。公安机关很快告破这宗命案。据报道,这场违法征地案的幕后主使除了工地承建商崔连某以外,居然还有杜家疃村村主任杜群山。 疑问: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这场“征地悲剧”?
征地现场
矛盾分析——村民的认识 我们得知,村民之所以不同意征收120多亩的农用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村民认为被征土地没有合法手续,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征收了; 二是,村民获得的补偿款太少,村民们除了每亩2.5万元的青苗补偿费外,未获得其他任何补偿,他们不知道这块地为何被征,征收后的用途,征收后卖给了谁,会不会有赔偿。
矛盾分析——地方政府的说法 政府认为对于此次征地,村民是知晓的并有附属物调查登记表和附属物补偿兑付表的村民签名为证。另外,在补偿款方面,地方政府称,截止5月16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604万余元已全部拨付到村,另外还有总额为1527.9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返给村里。 而且他们认为这笔钱应该作为集体资产集中起来统一管理,既可用于投资,又可让村民坐享红利。
问题根源——产权不明晰 我们知道,问题的根源是平度村土地产权不明确,那么不明晰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呢?接下来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 产权明晰有两个层次的制度含义:其一是产权的界定层次;其二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体现层次。
产权界定不明确 1。在产权的界定层次,由于平度村集体成员时常处在变动之中,集体所有权的产权人名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产权界定不明确,所以导致村民无法就分配方案达成共识。 2.平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不明。而如果我们之前已经将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清楚,这笔款项就可以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这些矛盾也可以避免。
产权界定不明确 3.所有权主体缺乏稳定性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是何谓集体所有?至今未见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认定与解释。我们只知道它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的一个组织,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人;另外,“农民集体”缺乏稳定的边界,农民集体的成员并非不可以退出或进入“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乏稳定性。
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1.平度村政治管理与社会公共服务没有产生分离,行政村同时又担当集体所有者代理人的职能,保留了集体组织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和收益权,但他们的利益终究不能代表土地所有者的真正利益,甚至相矛盾(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困境)从而激化了与村民的矛盾。
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2.平度村村民没有很好的知悉权。在这次征地过程中,虽然平度市相关部门对该村征收土地进行了清点确认,被征地群众在附着物调查表上签字确认并支取了补偿费。但村民的签名只能表明他们知道政府对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却并不能表明他们知悉此次征地的用途、程序和补偿的金额。所以,村民对于政府的征地行为既不信任,也不支持。
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3.《土地管理法》的不完善,该法并没有一套完备的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的规定。 4.现行土地征收补偿与招拍挂价格差距大,实则是对农民的剥削。据相关数据统计,此次平度征地中,土地招拍挂成交价10315万元; 而农民共计所得才 800余万元。另外由于补偿对象不确定,农民实际上只能得到其中的5%-10%,村集体可以得到25%-30%,而余下的60%-70%则归村以上政府及部门所得。
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5.“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掌握解释权的地方政府很容易扩大征地范围,使卷入土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不断增多。 6.土地所有者利益残缺。尽管地方政府一再声称,截止2013年5月16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4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604万余元已全部拨付到村,另外还有总额为1527.9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返给村里。如果属实,那么血案就不会发生,实际上地方政府对村民承诺的收益并未落到实处,空口无凭。
土地产权明晰的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接下来我们将对此次平度征地的产权明晰提出几点建议 1.将集体土地产权界定明晰,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从而使所有权主体“法人化”; 2.确立具有公平性、竞争性的土地所有权代理人机制。实现政企分离,剥离集体土地所有者代理人职能,让其真正成为一个政治自治和公共服务组织。 3.废除土地招拍挂制度。让各种土地平等进入市场,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土地供应市场。
土地产权明晰的建议 4.集体经济应当在“按份共有-股份合作”改造完成以后,将土地增值收益按村民的份额全部分配。 5.对于集体内部的公共产品和公益设施,可以通过“征税+转移支付”的方式返还给村民自治组织,但不应该保留集体组织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权和收益权。 6.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征地之前,在村民之间举行独立公正的听证会,对征地信息公开透明,保证村民的知情权。 7.修改《土地管理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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