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與法家哲學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為管子、商鞅、慎到、申不害及韓非,當中尤以後者最為重要。 其著述見諸《韓非子》一書。現代譯注可參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中華書局,1961)。
一 「法」的觀念 韓非的哲學以政治哲學為主,當中,以「法(律)」的觀念最為重要,這也是其與管子、商鞅等人被稱為「法家」的主要原因。 一 「法」的觀念 韓非的哲學以政治哲學為主,當中,以「法(律)」的觀念最為重要,這也是其與管子、商鞅等人被稱為「法家」的主要原因。 他以為,治國之道,在於依法治國。他說: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韓非子.有度》) 國之強弱治亂,決定於是否能依法治國。
他的觀點,是針對儒家的德治或人治思想而發。他說: 今世皆曰『尊主安國者,必以仁義智能』,而不知卑主危國者之必以仁義智能也。故有道之主,遠仁義,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譽廣而名威,民治而國安,知用民之法也。(《韓非子.說疑》) 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廢尺寸而差短長,王爾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賢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萬不失,則人力盡而功名立。(《韓非子.用人》) 如沒有了法律,即使是賢能君主如堯帝,也不能治理好國家;相反,如果有法律,即使是庸碌的君主,也可以治理好國家→依法治國重於以人治國
他主張依法治國,特別著重法律的公平性。他說: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韓非子.有度》) 故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為正,法之謂也。……夫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萬全之道也。(《韓非子.飾邪》) 韓非的「法不阿貴」是一大進步,此與現代法律觀相一致。
二 「勢」的觀念 韓非以為,統治者想推行法令,必須有足夠的「勢」。他說: 二 「勢」的觀念 韓非以為,統治者想推行法令,必須有足夠的「勢」。他說: 人主之所以身危國亡者,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也。所謂貴者,無法而擅行,操國柄而便私者也。所謂威者,擅權勢而輕重者也。此二者,不可不察也。夫馬之所以能任重引車致遠道者,以筋力也。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威勢者,人主之筋力也。(《韓非子.人主》)
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於高山之上,則臨千仞之谿,材非長也,位高也。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鈞得船則浮,錙銖失船則沈,非千鈞輕錙銖重也,有勢之與無勢也。故短之臨高也以位,不肖之制賢也以勢。(《韓非子.功名》) 「勢」即權力,為其治理國家的另一重要標準。如果統治者有足夠的權力,雖然不肖如堯帝者亦可以治理好國家。
他以「勢」的觀念作為反對儒家人治思想的另一理據。他說: 客曰:『人有鬻矛與楯者,譽其楯之堅,物莫能陷也,俄而又譽其矛曰:「吾矛之利,物無不陷也。」人應之曰:「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其人弗能應也。』以為不可陷之楯,與無不陷之矛,為名不可兩立也。夫賢之為勢不可禁,而勢之為道也無不禁,以不可禁之勢,此矛楯之說也;夫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韓非子.難勢》) 他以為講勢與講賢兩種政治觀是不相容的。
他進一步指出講勢的觀點優於講賢的觀點: 且夫堯、舜、桀、紂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隨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絕於中。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且夫治千而亂一,與治一而亂千也,是猶乘驥駬而分馳也,相去亦遠矣。夫棄隱栝之法,去度量之數,使奚仲為車,不能成一輪。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法,堯、舜戶說而人辯之,不能治三家。夫勢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賢則亦不然矣。且夫百日不食以待粱肉,餓者不活;今待堯、舜之賢乃治當世之民,是猶待粱肉而救餓之說也。(《韓非子.難勢》) 「抱法處勢」即法與勢互相結合。他亦指出勢優於賢的意義:以賢治國只能千世亂而一世治;而以勢(法)治國能長治久安。
三 「術」的觀念 術可說是治國的方法。∵他主張君主集權,∴主張「治吏不治民」: 三 「術」的觀念 術可說是治國的方法。∵他主張君主集權,∴主張「治吏不治民」: 搖木者一一攝其葉則勞而不遍,左右拊其本而葉遍搖矣。臨淵而搖木,鳥驚而高,魚恐而下。善張網者引其綱,不一一攝萬目而後得則是勞而難,引其綱而魚已囊矣。故吏者,民之本綱者也,故聖人治吏不治民。(《韓非子.外儲說右下》) 君主若能治理好官吏,則官吏可以助其治理好人民。
管治官吏的最重要的原則,是將最高的權力集於君主一身。他說: 權勢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為百。(《韓非子.內儲說下》) 人主之所以身危國亡者,大臣太貴,左右太威也。所謂貴者,無法而擅行,操國柄而便私者也。所謂威者,擅權勢而輕重者也。此二者,不可不察也。。(《韓非子.人主》)
I 循名核實 人主將欲禁姦,則審合形名者,言異事也。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非罰小功也,罰功不當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非不說於大功也,以為不當名也害甚於有大功,故罰。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於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陳言而不當。越官則死,不當則罪,守業其官所言者貞也,則群臣不得朋黨相為矣。(《韓非子.二柄》)
「循名核實」,亦稱「審合形名」,它指君主要按職分及言行(言語及行為)來評價和賞罰官吏:言行不及職分者固然不當,是失職,理應處罰;言行過於職分者也是不當,因為是僭越,理也應受罰。
II 參驗 參伍之道:行參以謀多,揆伍以責失;行參必拆,揆伍必怒。不拆則瀆上,不怒則相和。拆之徵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眾。觀聽之勢,其徵在比周而賞異也。誅毋謁而罪同。言會眾端,必揆之以地,謀之以天,驗之以物,參之以人。四徵者符,乃可以觀矣。(《韓非子.八經》) 參驗亦即參伍:指詳細錯綜以考察羣臣 /行參/參(之以人)-多方諮詢意見→謀多 \揆伍/驗(之以物)-多方考察情偽→責失
參驗方法的具體應用例子: 任人以事,存亡治亂之機也。無術以任人,無所任而不敗。人君之所任,非辯智則修潔也。任人者,使有勢也;智士者未必信也;為多其智,因惑其信也;以智士之計,處乘勢之資而為其私急,則君必欺焉。為智者之不可信也,故任修士者,使斷事也,修士者未必智;為潔其身,因惑其智;以愚人之所惛,處治事之官而為其所然,則事必亂矣。故無術以用人,任智則君欺,任修則君事亂,此無術之患也。明君之道,賤德義貴,下必坐上,決誠以參,聽無門戶,故智者不得詐欺。計功而行賞,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觀失,有過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智者不敢欺,愚者不得斷,則事無失矣。(《韓非子.八說》) 能以參驗方法任用官吏,則智者不得詐欺,愚者不得任事。
四 從現代政治觀點看韓非哲學的不足 I 循名核實 若以現代民主法治觀點來看,他的觀點有嚴重的不足。主要為: 四 從現代政治觀點看韓非哲學的不足 若以現代民主法治觀點來看,他的觀點有嚴重的不足。主要為: I 循名核實 《韓非子》指出,君主無論好壞,都必須服從,正如帽子無論好壞,都要戴於頭上,不可與鞋子易位,他說: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韓非子.忠孝》) 冠雖穿弊,必戴於頭;履雖五采,必踐之於地。(《韓非子.外儲說左下》) 在這種君主專政的模式下,其「法、勢、術」等觀念變成了鞏固君主專制的個人手段,不能使人民得到真正的幸福。
II 違反人權與自由 韓非主張使用重刑,不單是對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輕罪重罰」以收阻嚇作用,殺一儆百。他說: 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止奸,何必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所謂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韓非子.六反》) 輕罪重罰意味犯人受到的處罰是與其犯罪嚴重程度不相稱的,是不公平的。這與現代人權與自由的思想背道而馳的。 辨別:以法治國(rule by law)與依法治國(rule according t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