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論與公民價值德行之爭 沈宗瑞 2010.10.12
一、民主理論之爭論─ 時代問題與民主類型的選擇 英國學者大衛‧赫爾德(David Held)將二十世紀後民主 理論按其先後,分為四種類型: 1.競爭性菁英民主(韋伯,熊彼得為代表) 2.多元主義民主((杜魯門(D. B. Truman),道爾(R. Dahl)為 代表)) 3.法律民主(以諾齊克及海耶克為代表) 4.參與式民主((以佩特曼(Pateman)、麥克佛森,波蘭蔡斯 (Poulantzas)為代表) ) (摘自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olity Press(中譯本,桂冠出版 社) )
(一)競爭性菁英民主 1. 突顯對自由主義民主國家─英美兩國在二十世紀初 面對工業社會官僚化、政黨制興起之下所作的新論 證,從而肯定非常有限的與現實性的〈選舉式〉民 主概念。 2. 這一現實的民主觀點不僅打擊了早期自由主義的 理想〈人類理性、積極參與等〉,也對共和主義的 民主理念〈共同幸福與公共意志等〉提出質疑。
(二)多元主義民主 1.發皇於二十世紀中葉的美國思想界,專注於考察中 介團體〈工會、利益團體、民間組織等〉的動力。 2.賡續精英民主論,認為民主與非民主區分在於選舉 政治領袖的方法,但多元主義者卻不像許多自由主 義者一樣,強調個別公民與國家的關係,反而是熱 衷於中介團體的諸種課題。
(二)多元主義民主 3.其立論主旨傾向於民主的權力分配問題,認為利益 團體間成員的重疊身分,使得權力安排可被視為是 各利益團體間無休止的交易過程。因此政治公民權 的概念除了普選權外,公民政治參與形式幾乎可以 「積極參與社團活動與遊說」稱之。 4.新多元主義仍堅持自由主義民主的基本價值,但也 兼及共和主義的精神。然而對共和主義政治參與呈 現某些阿Q式的理解形式。例如,當代消極式的公 共政治參與事實,當時尚被認為或被解釋為係基於 公民對政治價值與文化共識的認同與接受。
(三)新右派法律民主 1. 八零年代初新右派民主理論開始崛起,這與自六 零年代以來福利國家不斷浮現的種種弊端及六零年 代以來新左派的氣焰熾盛有關,這一大課題使得多 元主義的討論逐漸讓位於新右派的討論。 2. 新右派主旨在抨擊國家官僚化及超負荷的現象, 並重新高舉古典自由主義的學說與理想。其主張 「干涉最少的國家」的放任主義與自由市場,並企 求建立一個強硬政府以加強法律與秩序,確保自由 主義精神於不墜,一般稱之為「法律民主」。 3. 此一類型民主觀念試圖將國家、市民社會與公民 間的關係作為一主要政治議題,這是自由主義民主 的新時代範型。
(四)參與式民主 1.主要闡述左派的民主與自由的概念,強調改善弱勢 團體的物質資源、削減不負責任的官僚體制,而在 直接民主參與的社會下實現自我發展的平等權利。 2.例如,在政府與社會部門中,設計公民直接參與的 機會;在全國性及地方性議題上,公民投票可用以 決定某些議題;也可透過社區會議及與基層政府互 動加以擴展,這些皆可培養公民參與的態度。
(四)參與式民主 3.參與式民主觀念原型來自共和主義民主觀,參與式 民主雖與右派的法律民主相對,強調直接參與的重 要,但基本上他們之間也有兩點相同:(一)對國 家官僚化的批判〈右派從超負載角度,左派從政權 正當性角度〉;(二)強調自由與平等〈但見解不 同〉。 4.右派的民主理論則對參與式民主持否定態度,認為 就政治專業、現代公民興趣、公民投票的問題而 言,參與式民主並非最佳選擇。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自由主義(Liberalism),以自由作為主要政治價 值的思想流派。基本人權為生命權、自由權、財 產權。自由主義追求維護個人思想自由的社會、 以憲政主義與法律規範政府權限、保障市場經濟 的觀念,並以透明的政治體制保障公民的權利。 (節錄自維基百科 ) 2.社群主義承襲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 的傳統,出自對自由主義理論的批判。社群主義 反對自由主義忽略社群意識對個人認同、政治和 共同文化傳統的重要性。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3.最具代表性的論著是沈代爾(Michael Sandel)在 《自由主義與正義的諸種限制》一書中對70年代羅 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的批判。 4.沈代爾在於駁斥羅爾斯所預設一套有關「個人」的 觀念,認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個人是一個選 擇價值與目的,而其「自我認同」則全然獨立於其 所選擇之任何價值與目的的主體,這樣的個人是 「徹底脫離現實世界的自我」。他進一步認為,自 我與他人一起構成的「社群」也同時構成一個與自 我不可分割的要素。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5. 社群論者間對於「社群」的觀念亦並不明確與一致 〈小至家庭,大至國家〉,但對於「政治社群」的 觀念一般則仍舊繼承沿襲共和主義的傳統,認為個 人與政治社群的依存關係可擴大到生活的每一層 面,亦即對於政治生活採取廣義的詮釋。 相反的,自由主義者較傾向認為政治社群只限於正 式的政治生活與活動。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6.不同社群論者對自由主義的批評一般可歸納為三項(林 火旺,1997,「自由主義可否建立一個政治社群?」): (一)自由主義所預設的自我觀念與深刻承諾並不相容, 無法形成社群。 (二)自由主義核心理念是重視個人自主性的優位,而這 種強調個體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勢將貶抑或危害社群。 (三)自由主義以多元價值為前提,政府對公共規範不能 預設整全性價值,使得社群成員無法形成緊密關係與認 同情感。就公民資格的義務面而言,社群主義者認為對 共同體的認同及情感是政治公民文化中最基本的倫理律 則。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7.針鋒相對: 社群論者認為自由主義社會,縱然依羅爾斯《正 義理論》中的差異原則加以設計,也無法成就道 德意義的社群,因為制度的利他並不足以培養個 人的利他情操; 自由主義者,則持續反對任何多元價值社會可存 在一個整全性的價值觀,並認為就其政治社群的 理解,公民在政治領域中本諸正義原則與強調某 些政治道德與核心價值〈如容忍、合理性、公平 感等〉時,政治社群及認同自然水到渠成。
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 公民社會價值的選擇 8.社群有集體性的權利? 社群〈如種族、宗教、語言等團體〉能否與個人 一樣成為權利的主體? 在現實政治中,此一觀念在多種族的歐洲國家議 會中即一直以「社群議會」(communal chambers)的方式呈現,以使不同種族各自擁有 自己的立法權,以決定自己的宗教、教育、文化 與公民身份的事務。 台灣原住民社群權利如何?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