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兩岸經貿投資專題 -加入WTO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之三 《入世與中國利用外資和海外投資》 陳文娟、黃育玲 2006年5月20日
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協議與中國利用外資 入世對中國利用外資的利弊分析 入世與中國利用外資戰略的調整 入世與中國利用外資 戰略的調整 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協議與中國利用外資 入世對中國利用外資的利弊分析 入世與中國利用外資戰略的調整
一、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 與中國利用外資 基本原則: 非歧視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 貿易自由化 關稅保護和一般禁止數量限制 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透明度 對發展中國家成員予以照顧 允許例外和實施保障措施 區域性貿易安排、穩定貿易發展原則和鼓勵經濟改革原則
基本原則1-非歧視待遇 非歧視待遇(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 非歧視的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這一原則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待遇原則體現出來。 何謂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互惠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如果一成員現在或將來再貿易方面給予另一成員某種優惠待遇(如降低某種產品的關稅等),他就應將同樣的優惠待遇給予其他的所有成員。可以確保雙邊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減讓談判成果在全體成員這樣的多邊範圍內加以實施,可以保證市場的新來者順利進入市場,從而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的進程。 國民待遇原則:成員方保證成員另一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樣的待遇。世貿組織其將適用範圍延伸到除貨物貿易以外的服務貿易、外國直接投資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互惠待遇原則(又稱互惠貿易原則):在貿易談判或協定中互相給予對方某種優惠待遇。在世貿組織中,互惠待遇具有最惠國待遇的特點,即成員雙方給予的互惠待遇通過最惠國待遇,其他成員同樣享受。最惠國待遇條款一頒布規定具體內容,但成員方之間給予的互惠待遇需要規定具體內容,因而互惠待遇就成為最惠國待遇具體適用條件。世貿組織的互惠待遇原則主要通過關稅或非關稅的消減及新成員向老成員開放商品和服務市場等形式體現。
基本原則2-貿易自由化 意義: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性待遇,擴大本國的市場准入程度。 目標: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是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來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 特點: 是一個漸進過程 是相對的自由化而不是絕對的自由化 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貿易自由化程度低於發達國家成員方 世貿組織不是一個自由貿易機構,他只是致力於逐步貿易自由化,從而使成員方進行公平、開放和無扭曲的自由競爭 部門優先自由化成為當前加速貿易自由化的一個重要手段,例如:1997年初簽署的《信息技術協議》。
基本原則3- 關稅保護和一般禁止數量限制 意義:關稅是由各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所徵收的一種稅種,是各國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內市場、調整進出口商結構的重要手段。 世貿組織堅持以關稅作為貨物貿易的主要保護手段,在貫徹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通過簽署《紡織品與服裝協議》採取逐步回退的辦法,取消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中的數量限制 從禁止數量限制向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延伸 將禁止數量限制的原則擴展到其他協議之中,如《服裝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 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例外: 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被允許實施數量限制 發展中國家的幼稚工業被允許通過實行數量限制加以保護 為防止或減緩糧食等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允許對進出口實行臨時數量限制
基本原則4- 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意義:主要是針對出口貿易而規定的,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採取傾銷換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進紙補貼和可申訴補貼被認為是不公平競爭行為。 世貿組織所採取措施: 制定《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使紡織品和服裝貿易以及農產品貿易回歸到多邊貿易體制中分階段實施公平競爭 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改善智力成果與發明的競爭條件 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擴大公平競爭機會
基本原則5-透明度 意義:要求各成員公佈有效實施的、現行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得以熟悉。並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之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儘快建立行政的或仲裁的或司法的機構和程序,且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
基本原則6- 對發展中國家成員予以照顧 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用較長的時間履行義務 允許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履行義務時有較大的靈活性 規定發達國家成員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技術援助
基本原則7- 允許例外和實施保障措施 意義:不承擔和不履行已承諾的義務,在一定時期、範圍、程度上背離世貿組織的原則,對進口採取緊急的保障措施,但只限於受損害的產品,實施時應是非歧視的,以書面形式向其他成員方通報。
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 與中國利用外資 除上述7個原則外,尚有區域性貿易安排、穩定貿易發展原則和鼓勵經濟改革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與資本要素的國際移轉有直接關係,因而它們將對中國今後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產生重大的影響。例如低國民待遇將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逐步允許外資以購併的形式進入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法規將做到及時對外公佈等。
二、世貿組織的主要協議 與中國利用外資 主要協議: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4個附件所組成。《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僅作原則性規範;4個附件中規定有關協調多邊貿易關係和解決貿易爭端及規範國際貿易競爭規則的實質性規定。
三、入世對中國利用外資 的利弊分析 有利影響 : 逐步取消對外資的低國民待遇 服務業擴大對外資的市場准入 將允許外商通過購併形成設立企業 外商將建立更多的出口加工型企業 西部地區開發戰略的實施有利於吸引外資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將更加方便 不利影響 超國民待遇將逐步取消 市場導向型外來投資減少 國內市場競爭加劇
四、入世與中國利用外資 戰略的調整 領域戰略的調整 地區戰略的調整 投資方式的調整 優惠政策的調整 法規的調整 企業主體戰略的調整
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 投資措施協議(TRIMs)》等協議 對國際投資和中國利用外資的影響
一、TRIMs產生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際組織或機構在國際投資方面所發展的協調活動 關貿總協定在協調國際直接投資方面做出的努力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產生及其規定性
二、TRIMs的主要內容 TRIMs的涵義 何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即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直接或間接實施與貨物貿易有關的對貿易產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TRIMs的主要內容 TRIMs正文部分的主要內容 TRIMs的適用範圍和鑒別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原則 例外條款和發展中國夾成員國 通知和過度安排 透明度要求 建立TRIMs委員會 磋商與爭端解決 貨物貿易理事會檢查
TRIMs的主要內容 TRIMs附件部份的主要內容 不符合《GATT 1994》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當地成分(含量)要求、貿易(外匯)平衡要求 不符合《GATT 1994》第11條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貿易(外匯)平衡要求、進口外匯限制、國內銷售要求
三、TRIMs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 發展的狀況:1986-1998年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化生產的有關指標 (10億美元和百分比) 項目 按現值計算的投資額 年均增長率(%) 1996 1997 1998 1986-1990 1991-1995 國際直接投資流入 359 464 644 24.3 19.6 9.1 29.4 38.7 國際直接投資流出 380 475 649 27.3 15.9 5.9 25.1 36.6 國際直接投資流入存量 3086 3437 4088 17.9 9.6 10.6 11.4 19 國際直接投資流出存量 3145 3423 4117 21.3 10.5 10.7 8.9 20.3 誇國兼併與收購數額 163 236 411 21.0 30.2 15.5 45.2 73.9 國外分支機構銷售額 9372 9728 11427 16.6 11.7 3.8 17.5 國外分支機構總產值 2026 2286 2677 16.8 7.3 6.7 12.8 17.1 國外分支機構總資產 11246 23322 14620 18.5 13.8 8.8 8.6 19.7 國外分支機構出口額 1841 2035 2338 13.5 13.1 -5.8 14.9 國外分支機構雇員(千) 30941 31630 35074 5.6 4.9 2.2 10.9
TRIMs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 特點與趨勢: 增速加快,存量規模擴大 國際直接投資更趨自由化 跨國併購活躍 服務業成為吸引國際直接投資最多的部門 發達國家在國際直接投資中仍居主導地位
TRIMs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 積極性影響:東道國對國際投資的管制將放鬆,政策法規透明度提高,投資環境改善,對國際投資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從產業結構看,由於電訊、化工、汽車、製藥等行業的國際直接投資授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影響最大,所以是本協議最大受益行業。從地區結構看,發展中國家因使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更多,其投資環境將會得到更大改善。 消極性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常利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引導外資流向,保護相關產業,隨着協議實施和這些措施的逐步取消與此有關的一些產業政策將不復存在;某些市場有可能被國外大企業所壟斷,出口數量會減少,進口規模會擴大等不利影響。
問題與討論 在市場體制下,中國政府對法律規則的承諾是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因而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則是穩定良好投資的重要基礎,中國在社會主義體制下,如何減少其干預行為,建立價格競爭機制,防止開放市場帶來的結構性失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