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四章 權利之變動---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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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四章 權利之變動---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之意義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之一種適法的法律事實 1.法律事實:凡於私法上能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事實 2.適法之行為 3.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4.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

民法概要-陳P27

法律行為之種類 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合同行為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要物行為與諾成行為(不要物行為)

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 以其內容涉及財產權或身分權為區分標準 財產行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 身分行為:親屬行為、繼承行為 財產行為及非純粹的分份行為有代理人代理之適用 純粹身分行為無代理人代理之適用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發生債權法上效力之行為, 又稱為負擔行為 物權行為:直接使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又稱為處分行為 債權行為常是物權行為之原因,物權行為常為債權行為之履行

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合同行為 單獨行為:法律行為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行為 契約行為:由二個以上互相對立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合同行為:由數個平行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陳-P29 甲向乙表示要買樂譜一本。在乙表示同意之前,買賣契約是否已成立? 甲將樂譜買回家後,才發現樂譜印刷不清,甲無法辨識音符,完全不能按樂譜彈奏,且該樂譜已無其他本可換,甲向乙表示要解除買賣契約,乙表示不同意。請問:買賣契約是否已經解除?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以一定方式為必要者 1.以使用文字為必要者, 如書面、字據 2.不以使用文字為必要者,如結婚 法律行為以不要式行為為原則, 以要式行為為例外

陳-P31 甲向乙購買A屋,甲將價金五百萬元交付給乙,乙將房屋交付給甲。請問: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甲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要物行為與諾成行為 要物行為:法律行為除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外,尚須以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者,如借貸契約 區分目的 在對某些契約類型, 減輕契約當事人一方責任, 使契約在物尚未交付前, 根本不成立, 因此不發生權利義務, 當事人不受拘束

陳-P32 甲向乙購買「神隱少女」以及「霍爾的移動城堡」兩部卡通的DVD,乙表示願意出賣「神隱少女」DVD,但對於「霍爾的移動城堡」 DVD不願割愛,只願意借給甲觀賞,甲表示同意。過了幾天,乙想到甲的信用不好,反悔不願意履行之前的約定。甲可以向乙請求交付「神隱少女」以及「霍爾的移動城堡」兩部卡通的DVD嗎?

法律行為之要件 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切法律行為之共同成立要件) 1) 須有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均可。 2) 須有標的。 1)  須有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均可。 2)  須有標的。 3)  須有意思表示。 2.特別成立要件 (某種法律行為應具備之特殊要件)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一切法律行為之共同生效要件) 1)  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2)  標的須適當,即須適法、確定、可能。 3) 意思表示須健全。 2.特別生效要件(某種法律行為應具備之特殊要件) -–-如附條件或期限者

陳-P34

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包括法定無行為能力人及自然無行為能力人(民75))

陳-P36 甲的父親買了一套百科全書送給甲,希望甲認真唸書。年僅十歲的甲性喜遊玩,趁著父母不在家之際,把百科全書拿去丟掉。乙路過,拾獲該書,欣喜不已。請問乙是否取得該書之所有權?

陳-P36 18歲的甲,考上機車駕照後,向機車店老闆乙購買機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後,乙看到甲的身份證,才發現甲原來尚未成年。請問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陳-P38 18歲的甲,考上機車駕照後,想要買一部機車,但是無法得到父母的同意。於是偽造身分證件,假裝自己已經年滿20歲,然後向機車店老闆乙購買機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乙被偽造的證件所騙,並沒有察覺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請問甲與乙間的契約,是否有效?

陳 甲見十五歲的乙活潑可愛,於是買了一件洋裝送給乙。甲與乙的契約,是否有效? 甲見五歲的乙活潑可愛,於是買了一件洋裝送給乙。甲與乙的契約,是否有效? 十歲的小學生甲,到學校福利社買一枝鉛筆,但其母反對。甲與福利社的契約,是否有效?

法律行為之標的 可能:法律行為之內容必須可能實現 適法:法律行為之內容必須適法,既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確定:法律行為之內容必須確定,當事人才能據以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陳-P40 甲到溪邊遊玩,不慎落水,乙奮不顧身地將甲就上岸。為了表示對以的感激,甲和乙簽訂契約:「甲願意終身為奴,侍奉乙一輩子。」 已婚的大老闆甲,結識了酒家小姐乙,於是買了一棟房子金屋藏嬌。甲之後把房屋送給乙,並轉移至乙的名下。並在契約中約定:「甲與乙的同居關係終止後,乙必須返還房屋。」之後,乙另結新歡,和甲分手,甲根據契約約定,要求乙返還房屋,有無理由?

意思表示 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將其效果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案例 甲與乙同住高雄某社區,因晨跑運動而認識,甲獲知乙將於下週日赴台北,乃表示其於是日亦將赴台北參加喜宴,乙可搭其車同往,乙感謝再三。不料甲忘記其事,逕自赴北,乙久候不見甲前來,為避免耽誤訂約機會,臨時經友人協助乘遠航班機赴北。問乙就其多支付之費用,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意思表示 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將其效果意思 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 表意人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將其效果意思 表示於外部之行為。 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為 (內部) (指揮過程) (外部) 為保護相信「表示行為」之善意第三人,效果意思之欠缺,並不使法律行為直接歸於無效,仍應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或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而定

表示意思:將內心的效果意思以行為表示於外部的有意識的思想指揮過程 為保護相信「表示行為」之善意相對人或善意第三人,表示意思之欠缺,並不使意思表示直接歸於無效,仍應依法律關於錯誤之規定而定 表示行為:直接方式或間接方式皆可 表示行為須為表意人有意識之行為,且表意自由狀態下為之, 使生法律效果

意思表示之種類 明示意思表示與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

明示意思表示與默示意思表示 明示意思表示:以言語、文字或其他習慣上使用之方法,直接表示於外部 默示意思表示:以前述以外之方法,使人間接推知 意思表示原則上得以明示或默示之方法為之,且其法律效果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以明示方法為之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1 無相對人: 原則上於意思表示成立同時生效 例外:(1)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2)意思表示後經一段期間始生效力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2 —有相對人 相對人有受領能力 相對人無受領能力 對話意思表示 (了解主義) 於(客觀上)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民94) 於(客觀上)法定代理人了解時生效(民94) 非對話意思表示 (到達主義) 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95Ⅰ) 於意思表示到達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民96)

甲向乙借書一本,久不歸還,乙向甲催討:「可以快點把書還給我嗎?」假設乙分別以下列方式為之,請問:乙催討的意思表示,分別在何時生效? 乙寫了一封E-mail給甲。 乙寫了一封掛號信給甲,5/1下午送達甲宅。甲不在家,郵差在甲的信箱留下通知書,通知甲在5/2日中午以後到郵局領取。 乙在上課時傳紙條給甲。 乙打電話給甲,請甲快點還書。 乙在MSN上遇到甲,傳了一句話給甲:「可以快點把書還給我嗎?」

意思表示之解釋 各別商議契約: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定型化契約:解釋原則 (1) 個別商議約款之效力優於定型化約款。 (1)  個別商議約款之效力優於定型化約款。 (2)  定型化契約內容須依定型化約款之可能定約者之一般合理了解而為解釋。 (3)  契約用語有疑義時,應為不利於約款使用人之解釋。 (4)  同一文件上,書寫文字、打字文字與印刷文字衝突時,書寫文字之效力最優先,打字次之,印刷文字劣後。

意思表示之不一致 效果意思≠ 表示行為 故意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非故意 錯誤

菜攤老闆娘看到熟客人乙拿了一把青菜要付錢,就對他說:「老客人,這把送給你啦!」因為最近菜價很貴,所以甲只是說說客氣話而已,並沒有要把青菜送給乙的意思,沒想到乙老實不客氣的拿了青菜就走,真的沒付錢。請問甲可以向乙請求付款嗎?

案例 甲對乙有貳佰萬元之債權,乙為了逃避甲之強制執行,遂與丙通謀,將自己所有之A土地(市價值參佰伍拾萬元)出賣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丙竟將該土地又賣給不知情的丁,且已登記完畢。問:(1)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2)乙是否得向丁請求返還A地?

陳P45 甲想把房屋贈送給乙,但不想繳納贈與稅,所以與乙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實際上乙並沒有给付價金。甲與乙之間的贈與契約,是否有效?

單獨虛偽表示(真意保留): 原則上有效(民86);例外無效(民86但書)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未隱藏他項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民87Ⅰ);例外不得對抗善義第三人(民87Ⅰ但書) 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該項法律行為有效(民87Ⅱ)

陳P46 甲想送兩瓶水果酒作為乙的結婚賀禮: 到了結婚典禮會場時,甲誤把乙的雙胞胎妹妹丙認為是乙,而將酒送給了丙。 甲向乙表達祝賀時,誤說成「我送你兩箱水果酒」。 甲託丙代為轉告乙,將帶兩瓶水果酒到婚禮現場。丙記錯了,對乙說「甲會帶兩箱水果酒送你」。 甲可否撤銷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非故意不一致 動機錯誤: 1) 不重要:不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 2) 重要:當事人之資格錯誤、物之性質錯誤 (民88Ⅱ) 內容錯誤(民88Ⅰ)-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不知(民88Ⅰ)--表示方法錯誤 傳達錯誤(民89)

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 案例 某甲因受某乙之詐欺而將價值百萬之寶石以拾萬元之代價賣與丙,而丙又將該寶石賣與丁,並交付之。請問:(1)甲是否得對丙為撤銷之意思表示?(2)假設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被撤銷,甲是否得向丁取回該寶石?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由於之前曾經發生過水災,甲特別向乙詢問該車是不是泡水車,乙再三保證,汽車絕對沒有泡過水。甲將汽車買回家後,發現異狀,到修車廠檢驗,赫然發現該車是泡水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詐欺 詐欺之意義 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方法 撤銷之效果 除斥期間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 案例 甲得知某區土地行將被變更為建築用地,價格上揚。故偽稱該土地價格不高,無利可圖為由,使乙聽信而將之賣與丙,嗣後事發,乙遂向丙表示撤銷,是否有理?若甲係持刀威脅某乙,乙無可奈何之下,表示願將該地出賣於甲,則又如何?

甲缺錢花用,拿著小刀向乙比劃,表示要「借點錢來用用」。乙明知錢拿出去後是有去無回的,雖然百般不願借錢給甲,但因為怕被甲傷害,還是掏出了三千元借給甲。甲與乙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否有效?

脅迫之意義 因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方法 撤銷之效果 除斥期間